• 沒有找到結果。

中國金融操作體制適用之原則

第四章 中國金融操作體制適用之原則

中國大陸在加入 WTO 後,其金融服務業的操作體制必須遵守 WTO 架構 下一定的原則,關於金融服務業需要遵守的原則規範在 GATS 的條文中,以下 就這些原則加以說明之。

第一節 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 WTO 全部規範中最重要的指標之一,經由最惠國待遇 使各會員間的貿易才沒有差別待遇,每個會員對其他會員國的貿易實施立於相 同的地位,也才能促進貿易自由化。在服務貿易中,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扮演了 非常重要的角色;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定義規定在 GATS 第 2 條第 1 項:「關於 本協定所涵蓋之措施,各會員應立即且無條件地對來自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 提供者提供不低於該會員給予其他國家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亦即 任意兩會員間協商減讓的結果對其他會員也會發生同等的效力,避免對不同會 員間有歧視行為,以達成促進各會員服務業之發展。

GATS 下的最惠國待遇原則與 GATT 第 1 條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相同,

皆是採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這對於經濟上相對弱勢的會員來說是一大保障。

181而在適用範圍方面,相較於 GATT 規定下的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採用列舉之方 式規定,GATS 的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概括性的規範,除了第 2 條後設之例外規 定,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於所有GATS 所涵蓋的措施。

GATS 採取無條件最惠國原則能使 GATS 維持多邊貿易自由化的原則,但 有些會員對於其國內重要的服務業部門開放給另一些不願做相對程度開放之會 員頗有爭執,因此在 GATS 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會員採取之措施若已列入有 關豁免第 2 條義務之附件且符合條件時,會員得採行與第 1 項不一致之措施。」

此即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例外之一。此項例外規定必須在 WTO 生效時即已列舉,

181 羅昌發,前揭註 4,頁 422。

且該措施應於豁免清單中列舉;不過在《金融服務附件二》第一條則規定,關 於金融服務措施之豁免事項可自 WTO 協定生效四個月後開始的六十日內列舉 之,而不用適用 GATS 第二條及《豁免第二條義務附件》第 1 條及第 2 條之規 定。但是有關服務貿易措施之豁免對於自由貿易的發展還是有一定的影響,因 此在《豁免第二條義務附件》中建議豁免原則上不宜超過十年,且應定期檢討。

在 GATS 第 2 條第 3 項亦是一項例外規定:「本協定之規定不應解釋為禁 止會員為促進僅限於鄰近邊界地區就當地所供給及消費之服務所進行之交易,

而給予其鄰接國優惠待遇。」此係因邊界貿易之特殊性所為之例外規定。另外 在 GATS 其他條文中,亦有最惠國待遇之例外規定。會員間為了促進經濟整合,

在符合GTAS 第 5 條所列舉之要件時即不受最惠國待遇原則之拘束。

而在GATT 中與最惠國待遇原則相輔相成之國民待遇原則,在 GATS 中卻 並非一定要遵守的原則,這是因為服務貿易的性質與會員國內產業結構使然。

服務貿易不像貨品貿易,有些服務業項目在某個國家是屬於國營事業而不開放 民間經營,例如水資源的提供以及廢水處理等服務項目,每個國家的處理方式 就有所不同。因此若要求每一項目的服務業都要採取國民待遇原則,就可能會 侵犯某些會員國家主權的運作。基於此特殊考量,國民待遇原則在 GATS 的架 構下是屬於承諾表中的特定項目,各會員可以基於其國內服務業的結構針對不 同類別來決定是否開放採取國民待遇原則。

第二節 透明度原則

一國之國內法律規章制度若不具透明性,即使該國在表面上沒有設立貿易 障礙,實際上卻可以利用國內法規之適用或解釋而使國外之服務提供者受到不 利的影響,讓國外服務提供者增加所支出的成本與風險。182因此 GATS 對於會 員國內法規之透明化亦相當重視,尤其在金融服務部門,國內規章的透明度更 是重要。在金融服務部門中,GATS 允許會員採取金融審慎措施以穩定國內金 融市場的運作,若該些措施缺乏透明化,則對於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各種要 求及限制就會造成嚴重的歧視及貿易障礙;因此金融法規的透明化不僅能減少

182 同前註,頁 437。

貿易障礙的發生,亦能促進國際間的監理合作制度,這也是許多會員所追求的 目標。透明化的義務規定在GATS 第三條:

1. 除緊急情況外,各會員應將涉及或影響本協定運作之所有一般性適用之相關 措施,即時且至遲在生效前公布,會員亦應公布其所簽署涉及或影響服務貿 易之國際協定。

2. 第一項所稱之公布無法以出版品方式實施時,該項資訊應以其他方法使公眾 得以取得。

3. 各會員應即時且至少每年一次,就依本協定所作之特定承諾中,任何重大影 響服務貿易之新訂或增修之法律、命令或行政準則,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4. 各會員對其他會員所有請求提供第 1 項所指之一般性適用措施或國際協定之 特定資訊,應立即答覆。各會員亦應設立一或多個查詢窗口,俾回應其他會 員之請求對所有前述事項及第3 項所要求通知事項提供特定資訊。該等查詢 窗口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二年內設立。對於個別開發中國家會 員設立該等查詢窗口之時間限制可經協議給予適當彈性。該等查詢窗口毋須 為法律及命令之保存場所。

5. 各會員得將其認為其他會員所採行影響本協定運作之措施,通知服務貿易理 事會。

惟在某些特定情況為保護某些特定權利或公共利益時,透明化原則可以不 予適用,此為透明化之例外情形。GATS 第 3 條之 1 規定機密資訊之揭露為透 明化之例外:「機密資訊之揭露,有妨礙法律執行或違反公共利益,或不利於 特定公營或民營企業合法商業利益之虞者,不得要求本協定會員提供。」由於 服務貿易會涉及許多相關業者之機密資料,這些資料之保護不應受透明化原則 之影響,為維護此等資料的價值 GATS 不要求會員應提供此種資料。而在《金 融服務附件》第 2 條 b 款亦規定:「本協定不得解釋為,要求會員揭露有關個 別客戶之業務及帳戶資料或政府機關所擁有之機密或專有之資料。」在金融服 務部門中,因為與消費者有著密切的關係,掌握有許多屬機密性的資料,例如 客戶之帳戶、存放款、 匯款、保單等相關資料以及因業務所知悉之資料皆應保

密,該些資料一旦公布將對消費者有嚴重的影響。金融服務有許多都是建立在 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間的信賴基礎之上而來,因而特別重視消費者秘密的保護,

不應為了金融市場的開放而有所改變,故金融附件就此特為規定以保障消費者 與政府之權益。

第三節 認許

各國對於服務業常設有許多資格要件、證書要件、標準等規定,以確保服 務的品質以及對消費者的保護或其他政策目標等。183 例如銀行的設立需要符合 一定的要件,還須經主關機關的審查等;又如從事法律服務業的律師需要有律 師執照才能執業等。一般來說,服務提供者是否符合一定的規範要件是由該國 之政府及主管機關予以認定。但各國對於相同或類似的服務提供者,其認定標 準不會完全一致,則當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提供服務時,該服務提供者之 資格是否符合的認定即是一大問題,亦即該服務提供者之資格可能只符合服務 出口國的規範。為了解決此一問題,許多國家對於服務提供者之資格認定採取 互惠的原則,即相互承認彼此所發給的證書或要件以避免服務提供者需耗費額 外時間及成本才能進入他國提供服務。GATS 對於會員間有此種安排採取認可 及鼓勵的態度,此即 GATS 第 7 條所規範的認許,亦有稱為相互承認。第 7 條 第 1 項規定:「為使服務提供者符合該會員所要求之所有或部分應具備之許可、

證照或檢定之標準或要件,在符合第 3 項之規定時,會員對在特定國家取得之 學位、經歷、資格、執照或證書得予以認許。此類經由調和化或他法獲致之認 許得依據與相關國家之協定或協議,或單方自主給予等方式達成。」由此規定 可知,認許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基於會員間相互的協議而定,不論是同意彼 此間之認定標準或是會員間對某一服務部門共同制定相同之標準皆可;另一種 是片面之承認,例如在無協議之要求下,一會員承認其他會員之教育機構所發 給的證書。

183 同前註,頁 438。

不過上述幾種認許的方式,難免對未受片面授予承認或未與授予國訂定協 定之會員造成歧視效果,因此在GATS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會員為第 1 項所 述協定或協議之成員者,不論其為現存或將來訂立者,該會員應提供其他有興 趣之會員適當機會,以諮商其加入該協定或協議,或諮商其他相當之協定或協 議。會員係單方自主地給予認許者,應提供適當機會予其他會員,以證明在其 境內取得之學位、經歷、執照、證書或所取得之資格,應予認許。」此規定並 非要求會員在認許之規定下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而是提供會員國有適當的機 會可以參加談判並加入認許的協議,或是證明在其國內所獲得之證書或符合相 關要件應該被其他會員接受;要注意的是,此規定並不表示在談判後該會員一

不過上述幾種認許的方式,難免對未受片面授予承認或未與授予國訂定協 定之會員造成歧視效果,因此在GATS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會員為第 1 項所 述協定或協議之成員者,不論其為現存或將來訂立者,該會員應提供其他有興 趣之會員適當機會,以諮商其加入該協定或協議,或諮商其他相當之協定或協 議。會員係單方自主地給予認許者,應提供適當機會予其他會員,以證明在其 境內取得之學位、經歷、執照、證書或所取得之資格,應予認許。」此規定並 非要求會員在認許之規定下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而是提供會員國有適當的機 會可以參加談判並加入認許的協議,或是證明在其國內所獲得之證書或符合相 關要件應該被其他會員接受;要注意的是,此規定並不表示在談判後該會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