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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國金融操作法律制度之法源

第二節 國際多邊條約

第二款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有關外資併購的法律規範主要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及《關 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等,卻沒有專門調整外資金融 機構併購的法律規範。一直到2003年底銀監會才發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 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才使得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有了明確的法規依 據。

此管理法規規定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基本條件,包括 境外金融機構的資產、信用狀況、資本充足率以及內部控制等明確的資格要求,

但是一些法條的內容卻過於抽象沒有具體的標準,例如第七條關於境外金融機 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要件中,要求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外資金融機構註 冊地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國經濟狀況良好等要件,皆沒有 進一步的審查標準可供有意投資中資金融機構的外資金融機構有所依循。換句 話說,外資金融機構投資中資金融機構的審核認定有很大的不確定因素,主管 機關的審核標準會存在有許多歧異,使得外資金融機構在投資中資金融機構時 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而這也會影響到外資金融機構的投資意願而阻礙中國金 融市場的發展。此管理條例發布至今也尚未修訂,相關配套法規也未達健全,

對於後續制定的法律規範之配合以及外資金融機構或中資金融機構的保護仍有 待未來的法規發展及相關之行政解釋。

第二節 國際多邊條約

第一目 世界貿易組織

WTO 是世界最大的貿易組織,會員幾乎涵蓋全世界的國家與經濟體,其 下之規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成員必須遵守WTO 的規範。中國作為 WTO 的會 員,WTO 架構下的規範對於中國有強制力;在相應部門的法律規範中,中國必 須依照WTO 的規範來建構法規內容或加以修訂調整。而 WTO 有關金融操作的

規 範 包 括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 (GATS)、《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 ) 、 《 金 融 服 務 附 件 二 》 ( Second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 ) 、 《 金 融 服 務 諒 解 備 忘 錄 》 ( Understanding on Commitments in Financial Services)以及《第五議定書》(the Fifth Protocol),亦可稱其為《金融 服務協議》。

GATS的條文對於所有服務貿易均有適用,該協定的第一部份為相關之定 義;第二部分為服務貿易應遵守之原則,如最惠國待遇原則等;第三部分規定 了特定承諾,包括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原則,此時在會員對某部門做成開放市 場或國民待遇的承諾時才需要遵守;第四部分是漸進式自由化的規定,最後是 關於爭端解決及義務執行之規定。

《金融服務附件》和《金融服務附件二》皆附在GATS條文之後,與GATS 條文有同樣的拘束力。《金融服務附件二》僅是對各成員對金融服務為承諾的 時間作出規定,因而在此不多加討論。《金融服務附件》規範了金融服務的定 義和範圍,如本文前面章節的介紹,對金融服務及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有了明確 的定義,並條列金融服務的內容,這些服務內容即是受到相關規範所應適用的 範圍。《金融服務附件》也針對會員為了保護金融服務相關權益人、監管需要 及維持國內金融穩定等的法律規範提供很大程度的彈性,使該些規範可以不必 與GATS等有關規定相符合。有關金融服務貿易的爭端解決,附件規定應在 WTO和GATS所制定的機制下,組成具有金融服務專長的專家小組進行處理。

102

《金融服務諒解備忘錄》並非GATS的組成部分,因此並不強制所有WTO 會員遵守該規定,會員可自由選擇是否依據諒解備忘錄的基礎提出承諾。該備 忘錄的目標是藉由較GATS金融服務附件所要求更高程度的開放義務,使會員 主動承擔較多的市場開放義務,來形成更高的金融貿易自由化。 例如在政府採 購金融服務方面,GATS可以採取不符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政策;但在

102 WTO,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10-anfin_e.htm (last visited: 2016/02/29).

諒解備忘錄中即要求成員在政府採購的情況時,對於設立在本國境內的外國提 供者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103

《第五議定書》或稱《金融服務協議》,僅規定有關金融服務具體承諾表 之程序性和技術性的問題,不過其附件卻相當重要,《金融服務協議》附件的 內容即為各國所提交的金融服務特定承諾表和免除最惠國待遇的項目。104 而中 國所作的金融服務承諾,按照承諾表之順序,可分為保險業、銀行業即證券業 的承諾,簡述如下:

1. 保險業

(1) 僅能在審慎原則的基礎上發放營業執照,且執照的發放需受到經濟審查 及數量的限制;

(2) 中國在加入 WTO 後的三年之內逐步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域限制,

並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開設分支機構;

(3) 中國將在加入 WTO 後的五年內逐步擴大外國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包 括集體險、醫療險和退休金保險。外國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將可不 受地域限制承保大規模的商業風險;

(4) 對於人壽保險,外商必須以中外合資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但外商可擁 有 50%的股權。而非人壽保險,允許外商設立分支機構或可擁有 51%的 股權,並能在兩年內設立獨資附屬機構。而再保險業務則完全開放。

2. 銀行業

(1) 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加入 WTO 當年開始承作中國國內企業的外匯業務;

(2) 在中國加入 WTO 兩年後,外國銀行可對中國國內企業承作人民幣業務,

並可以向中國居民承作外匯業務;

103 WTO, Understanding on commitments in financial services,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21-fin_e.htm (last visited: 2016/02/29).

104 WTO, Fifth protocol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5prote_e.htm (last visited: 2016/02/29).

(3) 外國銀行在中國加入 WTO 五年後對中國居民個人承作人民幣業務;

(4) 在指定的地域範圍內,外國銀行可以享有國民待遇;

(5) 中國將在加入 WTO 五年後,充分開放外國銀行的市場准入,並取消地 域限制和客戶限制;

(6) 外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居民提供汽車消費貸款等。

3. 證券業

(1) 允許少量的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按照與中國公司相同的條件從事基金管理 業務、證券發行業務和以外匯計價的證券交易,但外資公司持股比例不 得高於33%,三年後可提高持股比例至 49%;

(2) 當中國公司的業務擴展時,中外合資的證券公司也可享受相同的業務擴 展權;

(3) 允許中外合資公司購買中國國內股票,並能經營國際股票和政府、企業 發行的證券,但此合資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不得高於33%。

中國在加入 WTO 後,根據在減讓表中所做的承諾,在市場准入方面做了 大量的修訂和政策調整,使得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可以符合相關規定的要 求。

第二目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中國大陸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在過去 的合作關係密切,包括IMF提供貸款支持中國大陸國際收支的改善,並透過技 術援助與人員培訓,幫助中國提高相關管理技術的水準。中國也在IMF的援助

下,建立外債管理指標與統一監測制度來改進國際收支編製的方法,以及推動 稅制改革和完善稅收管理等。105

IMF曾要求中國大陸改善其投資環境,包括1994年中國進行了匯制改革與 貨幣自由兌換的措施,並在1996年實現了貨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性。1997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後,中國大陸採行IMF的建議,保持人民幣匯率的不貶值,

並積極參與在IMF框架下對亞洲金融危機的資金援助計畫。這些事例都讓中國 大陸在IMF的重要性增加。106

2015 年 11 月 30 日 IMF 執董會批准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將與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一起構成一籃子貨幣,而 新的貨幣籃子將於2016 年 10 月 1 日正式生效。IMF 總裁拉加德(Ms. Christine Lagarde)對此表示:「人民幣『入籃』是中國經濟融入全球金融體系的重要里 程碑,也是IMF 對中國過去幾年改革貨幣和金融體系取得進展的認可。」107

2016年初甫通過的《董事會改革修正案》(Board Reform Amendment),

亦有稱為份額改革108,使得中國大陸在IMF的份額比例躍升為排名第三,僅次 於美國和日本,這也表示未來中國大陸在IMF將擁有更大的話語權並能佔有主 導性的地位。109

第三目 世界銀行

世界銀行和中國大陸彼此合作的初期,世界銀行透過貸款、知識合作及提 供國際經驗等幫助中國設計經濟改革方案,提高項目的管理水準,並解決經濟 成長的關鍵問題。多年來相關的策略實施使得中國成為世界最大的經濟體之一,

105 朱孟楠,國際金融學,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年1月,頁383-384。

106 同上註。

107 IMF, IMF’s Executive Board Completes Review of SDR Basket, Includes Chinese Renminbi, http://www.imf.org/external/np/sec/pr/2015/pr15540.htm (last visited: 2016/02/27).

108 IMF, Historic Quota and Governance Reforms Become Effective,

http://www.imf.org/external/np/sec/pr/2016/pr1625a.htm (last visited: 2016/02/27).

109 IMF, China: Financial Position in the Fund as of January 31, 2016,

http://www.imf.org/external/np/fin/tad/exfin2.aspx?memberKey1=180&date1key=2016-02-27 (last visited: 2016/02/27).

且還有許多成長的幅度。近年來世界銀行針對中國的財政金融、社會保障、企 業改革、投資環境、知識經濟、農村發展、扶貧開發、教育衛生、交通運輸、

能源水利、環境保護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進行專調查與研究,並為中國 的宏觀經濟調控和各行業部門的改革提出建議,對於推動中國進一步深化改革 和重大體制創新發揮了很大的影響。110

2006 年 5 月世界銀行通過了《2006 -2010 財年中國國別夥伴戰略》

(China - Country partnership strategy for the period FY06-FY10)作為世界銀行與 中國的 5 年合作提供了政策方針。根據中國大陸的「十一五」計劃,世界銀行

(China - Country partnership strategy for the period FY06-FY10)作為世界銀行與 中國的 5 年合作提供了政策方針。根據中國大陸的「十一五」計劃,世界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