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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國金融操作法律制度之法源

第一節 國內立法

第三章 中國金融操作法律制度之法源

第一節 國內立法

第一目 金融基本法規

第一項 中國金融法制之發展

中國金融法治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 1978 年到 1994 年的金融 法制起步期、1995 年到 2002 年的金融法制發展期,以及 2003 年後的金融法制 改革完善期。

一、 金融法制起步期

1978 年開始中國大陸施行改革開放政策,金融市場的發展也重新開 展,惟金融法律的建制卻較晚,直到 1986 年由中國國務院頒布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此條例為人民銀行做為中國的中央銀行 提供了法律依據,並規範了中央銀行、各種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 中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即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以專業銀行為主體,

其他金融機構並存的新型社會主義金融機構體系92。但是此條例並未將中 外合資經營、外國獨資經營的金融機構納入規範中,因而外資金融機構 的管理在此時期依舊沒有法律可以依循。

在此條例後,中國確立了以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人民銀行規章為主 體的金融法律體系,並又訂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此時期也針對金融相關業務有所規範,如《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 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金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 行結算辦法》等等93,這些法律規章對金融秩序的維護和經濟的進展有了

92 吳曉靈,中國金融體制改革 30 年回顧與展望,人民,2008 年 12 月,頁 324。

93 同上註。

不可小覷的作用。

二、 金融法制發展期

1993 年中國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開啟 了中國大陸新一輪的金融法制建設。1995 年被稱為是中國的金融立法年,

此年陸續頒布了五法一決定,包含《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

《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保險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這五法一決定使得原本欠缺金融基礎法治的中國有了初步的金融法 律框架。此後中國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證券 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信託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令規章,

這些法令規章的實施使中國金融市場的各個方面都有法律依據可以遵循,

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

的規定,也建立了金融行政處罰和金融行政覆議制度,使金融法規能順 利運作,也維持了金融運行的穩定94。而 1986 年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也因為上述法規的制定而被取代並於 2001 年 底廢止。

三、 金融法制改革完善期

在上一個階段所建立的金融基礎法規實行後,仍有諸多不足以及有 待改善之處以適應中國的經濟發展;且中國剛加入 WTO,有許多金融 規範需要配合 WTO 相關規定加以調整以順應國際趨勢。因此中國於 2003 年頒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 定》,希望能進一步加強金融業的改革,並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

因此中國對一些重要的金融法律規範進行一系列的修訂,包括《中國人 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

等,95 另外還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外匯管理條例》、《金融

94 同前註,頁 325。

95 同上註。

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人民幣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加上國際 金融危機事件頻繁發生,中國也配合相關國際組織對國內金融機構採取 相關審慎措施加強監管。中國金融法規發展至今使中國金融市場越發蓬 勃,但仍有諸多規範與現今國際標準有所落差。

第二項 中國金融基本法規概述

在此一篇幅中將介紹中國金融的基礎法規以及該些法規對中國金融市場造 成的影響: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1995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法》,

取代了 1986 年由中國國務院所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 例》的部分內容。此法規開宗明義的規範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國的中央 銀行,並條列出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包括人民幣的發行、貨幣政策 的執行和金融監督管理、外匯管理、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等。中國人民 銀行應受中國國務院的領導來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

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此法除了確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外,還給予人民銀行 宏觀調控體系的權限,意即授與人民銀行有干預中國金融市場的權力,

藉此加強對金融服務業的監管,並確保金融體制改革的順暢。

2003 年時《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其內容除了加強制定和執行 人民幣相關職責外,增加了反洗錢和信貸徵信業的監管職能。而中國 人民銀行從前對於銀行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職權,在修法後改為對金 融宏觀調控,並對系統性風險加以防範與化解以維持金融穩定。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於 1995 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其內容在明訂商業銀行所能辦理的業務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期望 能透過一定的貸款原則提高信貸資產的品質,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 以保障商業銀行穩健運行,並能達到維持金融秩序的目的;而關於存 款人及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亦規範在內。

此法於 2003 年經過修訂,修訂內容乃是配合目前中國商業銀行的 改革及發展作出相應的法律依據;加上中國於 2001 年底加入 WTO 後 積極向國際金融相關準則接軌,因而對於銀行監管的原則也借鏡國際 相關協議對原有條文加以修改以符合國際趨勢。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 年中國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

隸屬於中國國務院,職在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 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以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上 述職權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法前是屬於人民銀行所管,銀監會成 立後的同年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 理法》,使銀監會的權能有了法律依據,而這也是中國第一部關於銀行 監管的專門法律。

此法明確規定銀監會對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有監督 管理之責,並規定銀監會的監管目標和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 訂定使中國金融服務業一直存在著監管手段薄弱的問題得以改善,也 讓監督管理的措施有了法律可以依循。此法並於 2006 年針對部分程序 性條文有所修正。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 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此法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的框架,規範了證券 市場的秩序,對於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的訊息披露有很高 的透明度要求,以使中國的證券業能夠穩定發展。此法歷經多次修訂

以順應中國證券業的發展,而最新一次的修訂在 2014 年 8 月,這些修 正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品質、促進資產重組併購的發展,並保障投 資者的利益。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 1995 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通過,旨在規範保險業的經營活動,以及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和促進保險業的發展,並希望對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有所貢獻。

為了配合中國加入 WTO 後對保險業所做的承諾,因此在 2002 年保險 法修法,以促進保險業的對外開放和市場化,並強化中國保險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以利保險業的穩健發展。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此法建立了現代中國的企業制度,提供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相關 的公司治理結構及運作的法規基礎。《公司法》經過多次修訂,其中 2005 年是修訂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訂內容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

在治理結構、經營管理、投資關係等方面有許多重大的影響,修正內 容也利於金融機構對於風險的防範。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1986 年中國曾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但當 時的《企業破產法》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全民所有制是中國 大陸國有企業的其中一種型態,因而此部《企業破產法》的使用並不 普及。直到 2006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才通過了全新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於 2007 年取代舊版的《企業破產法》。新 版的《企業破產法》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形式的企業法人,增加了 破產重整的規定,不過對於企業受僱人的保護不如從前,其福利和工 資等債務不再優先於企業的其它債務如擔保債務等。

對於金融服務業來說,新版的《企業破產法》也增加了金融機構 的破產事宜,使面臨破產的金融機構有法律可以依循,強化了金融監 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破產或重整的主導權和作用,以避免金融機構破 產或重整所可能造成的金融風險或信用危機。96 而新版的《企業破產 法》因為提升了擔保債權等其他債權的地位,也間接的幫助金融機構

對於金融服務業來說,新版的《企業破產法》也增加了金融機構 的破產事宜,使面臨破產的金融機構有法律可以依循,強化了金融監 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破產或重整的主導權和作用,以避免金融機構破 產或重整所可能造成的金融風險或信用危機。96 而新版的《企業破產 法》因為提升了擔保債權等其他債權的地位,也間接的幫助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