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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WTO 下金融服務之概念、性質、特色、範圍與其他規範之關係

第一節 概念

第二章 WTO 下金融服務之概念、性質、特色、範圍 與其他規範之關係

第一節 概念

第一目 服務貿易概述

服務貿易此一概念並不如貨品貿易般已有久遠的歷史,在從前的國際經貿 領域中,服務貿易的重要性遠低於貨品貿易,貨品貿易一直被認為是帶動經濟 發展的主力,因此世界各國就貨品貿易達成許多的協議,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為例,其作用即是致力於 消除各種貨品流通的障礙以利國家及世界經濟的發展。不同於有形的貨品,服 務的出口和輸入很難被量化計算,因此在國際上,服務貿易對各國經濟的影響 也一直被低估;一直到許多學者們的研究實證下,服務貿易逐漸受到關注,其 對國際經濟的影響也開始受到重視。

如前所述,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一直受到忽略。在 貨品流通的過程中,其實需要許多種類的服務業加以支撐,如銀行、保險、會 計、運輸、通訊等服務的支持才能順利完成貨品的交易;也因此,一國若沒有 良好的服務貿易基礎,對於其貨品貿易亦會帶來不利的影響。在1997 年發生的 亞洲金融危機和2001 年全球股市中,投資人一窩蜂投資新興網路相關企業所造 成的泡沫危機(dotcom bubble),都影響了全球的貨品貿易,使貨品貿易在 20 世紀到 21 世紀初期出現難得的負成長。1 近年來全球經濟的衰退,更可歸因於 2008 年由美國開始爆發的金融海嘯,其影響世界經濟之深,到目前為止仍是餘 波蕩漾。

根據 WTO 所作的統計,從 1995 年 WTO 創立以來至今,在全球商品出口 總額與全球服務出口總額中,服務的出口額約佔商品出口額的 22% 到 25% 2; 單純就數字來分析,服務貿易的比重較貨品貿易低許多,其在世界經濟的組成

1 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15, www.wto.org/statistics (last visited: 2015/12/4).

2 See id.

2013 18,954,000 2.5 4,644,380 5.6 2014 19,002,000 0.3 4,872,000 4.9

平均成長率 7.8 8.1

註:

a.商品及服務貿易出口額從1993 年開始涵蓋中國及香港之轉口貿易金額;另貿易金額也受歐盟

成員的變動有所影響。

b.服務貿易出口額不包含政府服務貿易金額。

資料來源:由作者整理自WTO Statistics Database(http://stat.wto.org)。

在 1947 年所制定的 GATT 中,服務貿易在當時還未受到重視,加上其是 否能作為交易之客體仍有爭議,故其並未規範在內。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穩定發 展,服務貿易的重要性與日俱增。1986 年烏拉圭回合談判(Uruguay Round)

開始,服務貿易被列為重點的議題之一,經過 GATT 會員國多年的協商討論,

終於在1993 年 12 月 15 日達成共識;1995 年 1 月 1 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正式成立,其中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內完成的服務貿 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也一併生效。3 GATS 的誕生使長期游離在國際貿易體系外圍的服務貿易終於被納入多邊貿易 體系的範圍內,而 GATS 也是第一個對服務貿易有全面性規範且具有拘束力的 協議,使服務貿易有了各國所應普遍遵守的原則和義務。

GATS 的運作由 WTO 下設置之「服務貿易理事會」來監督,而 GATS 的 主要內容分為三部分,包括主要條文、附錄及特定承諾表。在主要條文的部分,

其涵蓋了一般性的原則及義務,如最惠國待遇原則,亦即會員在本協定下承諾 開放之服務業市場,應依最惠國待遇對所有會員開放,不得加以互惠條件或其 他的限制,除非是涉及區域性經濟整合協定或基於公共道德或國防安全則可排 除適用。此外 GATS 亦允許會員對少數部門提出最惠國待遇適用的豁免或採取 保留措施,但須定期檢討。其他的原則如透明化原則,要求會員對於服務相關 之法規應符合透明化及公平性之要求,且由於各會員之國內法規、非邊境措施 等對服務貿易有極大之影響,故亦規定所有規定之執行必須以合理方式管理。

第二部分的附錄是關於個別服務業部門的特殊規定。此係因為 GATS 作為

3 WTO,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past, present and future,

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inbrief_e/inbr01_e.htm (last visited: 2015/12/11).

所有服務類別的規範,對於某些較特殊之服務類別難免有適用上的爭議或規範 不足之處,為了克服適用上的困難,便特別以附錄之方式另行規範性質特殊之 服務類別,惟特別規定未予規範之處,則仍須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規範。目 前關於服務業的特殊規定有最惠國待遇適用之豁免、提供服務之自然人移動、

金融、電信、空運及海運等附錄。

最後一部分為各會員之特定承諾表,此部分列載了各會員的市場開放及自 由化承諾。由於各國服務貿易發展程度不盡相同,要求各會員開放相同之服務 貿易市場恐對一國經濟自主權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 GATS 將市場開放及國民 待遇兩項原則列為特別承諾,期望各會員依據其國內產業之情況,透過承諾與 談判之方式逐步自由化。承諾表即是各會員載明其對各類服務貿易在市場開放 及國民待遇方面所為限制或條件之列表。

而 GATS 對於服務貿易提供服務之方式可分為「跨境提供服務」、「境外消 費」、「商業據點呈現」、「自然人移動」這四種模式(Mode),以下對這四種服 務提供模式進一步說明:

1. 「跨境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係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會員境內向 其他會員境內之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網路銀行的服務等;

2. 「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係指一會員境內之服務提供者對於 進入該境內之其他會員之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觀光旅遊所產生的相關 服務等;

3. 「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係指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在其 他會員境內以設立商業據點的方式提供服務。如外國銀行在他國設立營 業據點;

4. 「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係指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在 其他會員境內以自然人身份提供服務,例如服裝模特兒等。

由於這四種服務貿易模式相關資料之統計有一定程度上之困難,使得服務貿易 統計資料相對缺乏,造成如前述所論及之服務貿易產值被低估的問題;而如何

加強蒐集服務貿易之統計數字,仍舊是 WTO 與各國政府所欲解決的難題。目 前美國對於其國內服務業者在服務進口國設立商業據點呈現服務的金額有所統 計,但因為實際營運狀況不易掌握加上要花費額外的成本來調查,並不是每個 會員都有辦法跟進。

第二目 金融服務貿易之發展

在 GATS 的架構下,服務貿易的類型有很多,舉凡配銷服務、營建服務、

郵政快遞服務、試聽服務、法律服務、建築服務、電腦服務、環境服務、廣告 服務、教育服務、衛生及社會服務、觀光服務、能源服務、空運服務、運輸服 務、海運服務、金融服務、會計服務及電信服務等,甚至包括未來可能產生的 新型態服務類型。在眾多的服務貿易類型中,金融服務(financial services)是 其中一個較特殊且極其重要的類型。

金融服務廣義來說即是有關金融交易或和財務管理相關的服務或商業活動;

而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保險、投資、證券等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或機構等。

金融服務和國際經濟的發展可說是相輔相成。例如在國際貿易上仰賴提供外匯 結算的銀行機構;另外在國際投資上,牽涉到資本的移轉,而資本移轉也需要 有能夠提供貨幣兌換的金融機構提供跨境服務。而金融服務貿易在所有的服務 貿易中所占的貿易額可以說是最龐大的,也因此金融服務的貿易自由化是許多 國家所倡議及追求的目標。其實在 GATS 之前,金融服務的貿易自由化已經有 若干的進展,例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在 1961 年所提出的「資本流動準則」(Code of Liberalization of Capital Movements)中, 建議該組織之會員國應逐漸放棄彼此 之間對資本移動之限制以實踐有效之經濟合作;4其規範內容包括跨國界提供金 融服務所需之相關資本移動之交易等。5 不過 OECD 所通過的條約規章通常不 具有拘束會員國的效力,只是提供其會員國作為參考,直到 GATS 生效後,金 融服務的自由化才有了真正的進展。

4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元照,二版,2010 年 9 月,頁 489。

5 Moshirian, Fariborz,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in THE GLOBLIZ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38-40(Edward Elgar 1999).

然而,金融服務貿易的談判並不順利,因其涉及了有關國家主權及各國金 融業發展不一致等問題。在 GATS 生效後,金融服務的談判仍有待後續的商討,

一直到 1997 年才終於完成金融服務的相關規範。以下將敘述 WTO 架構下,金 融服務規範發展的歷程。

1986年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服務貿易總協定在會員的努力下完成 談判,惟關於金融服務業的部分,因其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息息相關,故大多數 的會員認為對金融服務業應有較特殊的規範;於是在GATS條文後,針對金融 服務貿易的特性通過了《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6

《金融服務附件》規定了金融服務的範圍和定義,以及金融服務的國內監管、

爭端解決等內容。此附件之重要性在於將金融服務貿易納入GATS的規則架構,

並對GATS在金融服務適用涉及的重要概念與規則提出符合金融服務貿易特點 的解釋。另外此附件也確認了金融服務的範圍,將銀行、證券、保險服務等項 目納入全球多邊貿易規則的規範,並允許各會員國為了維護其國內金融的穩定,

可以採取與GATS條款不相符的審慎監理措施。7 1993年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

已經有許多國家在金融服務部門提出具體的開放承諾表,惟美國等已開發國家 對部分開發中國家的承諾內容表達不滿,因為這些開發中國家仍希望能對國內 金融業加以控制並限制外國提供者的進入以保護本國市場和經濟發展。為了促

已經有許多國家在金融服務部門提出具體的開放承諾表,惟美國等已開發國家 對部分開發中國家的承諾內容表達不滿,因為這些開發中國家仍希望能對國內 金融業加以控制並限制外國提供者的進入以保護本國市場和經濟發展。為了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