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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之範圍

第三節 一般要件

策性風險時,該銀行能否受到投資保障協議的保護之爭議,及對何國負擔繳納 稅款的義務等牽涉到該併購後銀行的地位,而目前國際法上對於相關條件的認 定並不一致,外資銀行亦要考慮到此些風險的存在。

第三節 一般要件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操作要件主要是依據中國大陸在 WTO 架構下所做 的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以及中國國內相關法規為準,如《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惟礙於本文篇幅的關係,以下相關規範之介紹將以金融服務部門之銀 行業為主。

第一目 中國在 WTO 所為之金融服務業承諾

中國在WTO所做的金融服務承諾是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最主要的依據,

關於完整的金融服務承諾表請參考附件一;WTO架構下的金融服務可以分為

「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All Insurance and Insurance-Related Services)、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以及「證券服 務」(Securities)此三大部門,亦即平常大略所稱之保險業、銀行業即證券業。

以下先就保險業及證券業做概略的介紹,後再就銀行業做深入的分析:

第一項 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部門下包含有壽險、健康險、養老金和年金,

以及非壽險、再保險和保險相關服務。197 在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這兩項特定承 諾項目中,服務的四種模式,即跨境提供服務、境外消費、商業據點呈現以及 自然人呈現,以模式三的商業據點呈現有較多的規定。總結來說,中國對於外

197 W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135, 2002/02/14

國保險業的經營限制隨著中國加入 WTO 的時間經過而越來越開放。以下就地 域限制以及業務限制的開放進程做一說明:198

1. 地域限制的開放進程

(1) 中國加入 WTO 時起,開放上海、廣州、大連、深圳、佛山;

(2) 中國加入後 2 年內,開放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

寧波、瀋陽、武漢、天津;

(3) 中國加入後 3 年內,將取消地域限制。

2. 業務限制的開放進程 (1) 外資非壽險公司

A.

中國加入 WTO 時起,可

向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外商企業 提供財產險及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

B. 中國加入 4 年後,可

向外國和中國大陸客戶提供所有商 業和個人非壽險服務。

(2) 外資壽險公司

A.

中國加入 WTO 時起,可

向外國和中國大陸公民提供個 人(非團體)壽險服務;

B.

中國加入 4 年後,

向外國和中國大陸公民提供健康保險 服務;

C. 中國加入 5 年後,

向外國和中國大陸公民提供團體險和 養老金(年金)險。

而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資格,包括其應為在WTO 成員中有 30 年以上設立 商業機構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並連續 2 年在中國設有代表處,且在提出申請 前一年之年末總資產應超過50 億美元;但若是保險經紀公司,其總資產僅需超 過 5 億美元。加入後 1 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 4 億美元、加入後 2 年內總資產應 超過3 億美元、加入後 3 年內總資產應超過 2 億美元。199

198 See id.

199 Id.

第二項 證券服務

中國對於「證券服務」部門之承諾並不多,其在市場准入中以商業據點呈 現之承諾包括:

1. 中國加入 WTO 時起,外國證券機構在中國的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 證券交易所得特別會員。

2. 中國加入 WTO 時起,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 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但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 33%;中國加入後 3 年 內,外資應增加至49%。

3. 中國加入後 3 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但其持股比例不 得超過三分之一的少數股權。該合資公司可以不經中方中介而從事 A 股 的承銷、B 股和 H 股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及基金的發起。

而在跨境提供服務模式方面,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經中方中介來從事 B 股 交易。

第三項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部門下所承諾之次部門包含有:200 1. 銀行服務

(1) 接收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基金;

(2)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 融資;

(3) 金融租賃;

(4) 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包括信用卡、賒帳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 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5) 擔保和承諾;

(6)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200 See id.

2. 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汽車消費信貸 3. 其他金融服務

(1) 提供和轉讓金融訊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 有關的軟件。

(2) 就上述所列所有活動進行諮詢、中介和其他附屬服務,包括資訊 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研究和建議、關於收購的建議和關於公 司重組和戰略的建議。

茲將上述中國所開放項目之承諾分述如下:201 1. 外匯業務

在中國加入 WTO 時起,即全面開放外匯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

亦即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各地向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提供外匯業務,

且不需要進行個案審批。

2. 人民幣業務

(1) 地域限制的開放進程

A. 中國加入 WTO 時起,開放深圳、上海、天津、大連;

B. 加入後 1 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

C. 加入後 2 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重慶;

D. 加入後 3 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

E. 加入後 4 年內,開放汕頭、寧波、瀋陽、西安;

F. 加入後 5 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2) 客戶限制的開放進程

A. 中國加入 WTO 後 2 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中國企業辦理 人民幣業務;

B. 加入 5 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

(3) 異地人民幣業務之開放

允許在某一城市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向其他開放人民 幣業務城市之客戶提供服務。

201 See id.

(4)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之資格

外資金融機構欲經營人民幣業務,須已在中國境內經營業務達 3 年,並在申請前連續2 年獲利。

3. 營業許可

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於發放營業許可之標準採取審慎原則,亦即在營業 許可上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並且中國承諾在其加 入 WTO 後 5 年內,取消所有現存對外資銀行所有權、經營和設立形式,

以及對分支機構和許可證發放進行限制的非審慎性措施。

4. 外國金融機構可在中國的設立條件及型態

外國金融機構符合相應條件時,即可在中國設立之不同型態之金融 機構:

(1) 外國獨資銀行或外國獨資財務公司:申請前 1 年總資產須超過 100 億美元。

(2)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前 1 年總資產須超過 200 億美元。

(3) 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前 1 年總資產須超過 100 億美元。

中國在 2001 年時加入 WTO,因此上述關於外匯業務、人民幣業務的地域 及客戶限制皆已完全開放(2006 年),僅在外資金融機構欲經營人民幣業務時,

須符合在中國境內經營業務 3 年,並連續 2 年獲利之要件。因此近年來外資金 融機構要進入中國的金融市場,僅須注意其欲設立之金融機構類型的條件即可,

惟該些條件只是提交申請的基本條件,對於後續審查的要件以及對於外資金融 機構的管理仍要參酌《外資銀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範。

第二目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中國就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主要是根據《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外資 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此兩部規範分別於 2014 年及 2015 年經過修訂,簡 化了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營運資金的要求,也放寬了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 幣業務之條件。202 以下就《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外資 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在不同方面 之規定予以介紹:

第一項 市場准入之規範

第一款 設立條件

條例第 3 條定義了外國金融機構和外國銀行;所謂外國金融機構係指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 融機構。而外國銀行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 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商業銀行。同法第 2 條規定,所謂外資銀行,是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 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外國銀行代表處。

條例第 9 條規定,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者擬設分行、

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應當具有持續盈利之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並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以及建立有效的反洗錢制度。而這些股東、

外國銀行的所在國家或地區應當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且受到金融監 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其申請並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另外也 要求該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 作機制。最後尚需通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以 下再就各類型之銀行定義及設立條件加以介紹之:

202 中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7號,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799011.htm,最後瀏覽日 期:2016/03/08

1、外商獨資銀行

條例第 2 條規定之外商獨資銀行係指由 1 家外國銀行單獨出資或者 1 家外國銀行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欲設立外商獨資銀行 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除了要具備同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其中唯 一或者控股股東還應具備幾項要件,包括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為商業銀 行,且提出設立申請前 1 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 100 億美元,其資本充足 率並應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的規定。203

設立外商獨資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 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 自由兌換貨幣,且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若外商獨資銀行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行,應當由該外商獨資銀行無償撥給人民幣或者自 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且撥給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 行資本金總額的60%。204

應注意的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的業務範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有權提高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 限額,並規定其中的人民幣份額。

應注意的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的業務範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有權提高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 限額,並規定其中的人民幣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