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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國金融操作法律制度之法源

第三節 國際雙邊條約

保全球金融的穩定,對於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有重要的影響。149東協加三的財長 們也重申將繼續採取適當、必要的宏觀經濟政策與金融穩定措施,並致力於促 進自由貿易與投資,反對使經濟更加低迷的貿易保護主義,避免出現新的貿易 障礙。150

第三節 國際雙邊條約

第一目 中國所簽訂 FTA 中有關金融服務的規範

中國近幾年積極與不同國家簽署 FTA,截至目前為止已與十個國家簽署 FTA,包括有澳洲、瑞士、哥斯大黎加、新加坡、智利、韓國、冰島、秘魯、

紐西蘭、巴基斯坦,其他還有如印度、挪威等國正在洽談中。151上述已簽署之 FTA 皆有包含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承諾,以下舉瑞士、澳洲兩個歐美國家,以及 與我國也有密切經貿關係的新加坡和與我國產業相似度較高之韓國為例。

這四個國家與中國所簽署的FTA 中,中國在保險部門對其所開放的項目皆 相同,包含年金險、非壽險、再保險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在銀行部門也開放相 同的項目,如公眾存款、貸款、金融租賃、訊息之提供以及諮詢、中介等九項;

不過在證券部門則有部分國家獲得較中國在WTO 所承諾更優惠的待遇 。152 因為金融服務部門眾多,相關之承諾規定無法一一介紹,本文以銀行部門 為主,介紹這四個國家的金融機構在中國的營運模式。而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市 場准入的商業據點呈現模式方面,中國對四個國家的開放程度不一,以下列點 分析之:

1. 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及客戶限制

149 同前註。

150 同上註。

151 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已簽協議的自貿區,http://fta.mofcom.gov.cn,最後瀏覽日期:

2016/03/01

152 同上註。

中國對於瑞士153、澳洲154 和韓國155 在經營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 時皆無地域的限制,但對新加坡156 則有所區分。新加坡的金融機構在中 國經營外匯業務時無地域限制,但人民幣業務僅能在承諾表所列之城市 經營,如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青島等城市;不過在 FTA 生效後五年即取消此地域限制。由於中國和新加坡是在 2008 年簽署 FTA,因此目前對於新加坡承作外匯以及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應已於 2013 年取消。

而在客戶限制方面,中國承諾瑞士、澳洲、韓國及新加坡的金融機 構在外匯業務方面全面開放,可以向中國境內的企業及所有客戶承作外 匯業務;而人民幣業務則僅限制新加坡的金融機構在 FTA 生效五年後,

方能對中國境內所有客戶承作,如上所述,此期間要求已過,因此新加 坡的金融機構現在也已經能向中國境內所有客戶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在 一地區滿足經營人民幣業務且獲得許可之外資金融機構即可向其他有開 放人民幣業務地區之客戶承作。

而從事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瑞士、新加坡及韓國的金融機構須在中 國營業滿 3 年,且在申請前連續 2 年盈利方可承作;澳洲的金融機構僅 須在申請前在中國營業滿 1 年即可承作人民幣業務。惟關於外匯業務及 人民幣業務之地域、客戶限制,在2006 年中國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之規定後,即全面開放外匯及人民幣業 務不再受到地域及客戶之限制,等同對所有外資金融機構在此方面業務 實施國民待遇。157因而在此前或此後所簽訂之 FTA 中,關於外匯和人民 幣業務之開放承諾將不再受到地域及客戶的限制。

2. 營業許可

153 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減讓表,

http://fta.mofcom.gov.cn/ruishi/xieyi/xieyifj07-zfcrb_cn.pdf,最後瀏覽日期:2016/03/01

154 同上註。

155 同上註。

156 同上註。

15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我國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

http://www.gov.cn/banshi/2006-12/11/content_466973.htm,最後瀏覽日期:2016/03/01

中國對這四個國家在其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營業許可皆採審慎 性標準,亦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是較寬鬆的政 策。

(1) 瑞士

瑞士銀行子行的設立條件為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總資產須超 過100 億美元。而滿足下列條件的瑞士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瑞士 銀行分行,但提出申請前一年,其年末總資產須超過200 億美元。若 瑞士金融機構要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其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 資產要超過100 億美元。

(2) 澳洲

設立澳洲銀行分行的條件為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 200 億美元。而滿足下列條件的澳洲金融機構允許在中國設立中外合 資銀行,即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 億美元。

(3) 新加坡

新加坡銀行子銀行或獨資財務公司設立的條件為提出申請前一 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 億美元。而滿足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允許在中 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即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200 億美 元。金融機構要在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須於 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超過100 億美元。

(4) 韓國

在中國設立韓國銀行子銀行的條件為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 產超過100 億美元;設立分行則要求於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須 超過200 億美元。滿足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 行,即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須超過100 億美元。

由上述承諾可以發現,中國對於四個國家所開放設立的金融機構種 類大致相同,且其設立條件也與中國在 WTO 所為承諾一樣,因此設立 條件在與這些國家所簽訂的 FTA 中並沒有較優惠的待遇。這是因為中國

大陸在加入 WTO 後承諾漸進式開放其金融市場,近幾年也遵守其在 WTO 之承諾取消許多對於金融服務業的限制,以期藉由外資金融機構之 營業經驗及運作,吸引外資並幫助中國金融市場之成長。

第二目 中國所簽訂其他與金融服務相關之條約

中國在金融服務方面的條約協議以多邊條約為多數,雙邊條約則以FTA 為 主。還有較特殊的如中國與香港和澳門所簽訂的《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 經貿關係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及我國和中 國所簽訂的相關協議,這些將留待後面的章節加以討論。除此之外中國所簽訂 的金融服務雙邊條約不多,其中有於2005 年中國財政部與美國進出口銀行所簽 訂的《美國進出口銀行主權擔保融資管理暫行辦法》(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overeign Guarantee Financing),此協議是美國進出口銀行提供 出口信貸保險、貸款擔保及直接貸款來支持美國製造的商品或源自於美國的商 品和服務出口至中國,而基於互惠原則,中國財政部也將向美國進出口銀行提 供相應的主權擔保。158

另外於 2014 年生效的《美國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其並非國際間的協議而僅係美國為了打擊避稅的法 案,但其涉及到許多金融機構包括世界各地的外資金融機構在內,在一定程度 上有向美國政府披露特定美國個人或企業帳戶的義務。159 雖然此法案是與稅收 相關之規定,但涉及到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資訊的保護以及披露,對金融機構的 營運影響甚大。例如一向以保護客戶資訊聞名的瑞士銀行也不得不因為此法案

158 中國服務貿易指南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與美國進出口銀行的框架協議,

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b/2005-01-24/6794.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6/03/01

159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tax-policy/treaties/Pages/FATCA.aspx (last visited:

2016/03/01).

而將特定美國個人或企業帳戶的資料提供給美國政府160;此舉將影響到未來金 融消費者選擇金融機構時所要考量的依據,也可能造成金融機構客戶的流失。

中美兩國已就 FATCA 的實施達成初步協議,中國將把有關美國公民所有 在華帳戶之訊息提交給美國國稅局,而美國則會將中國公民在美國帳戶之訊息 提供給中國政府。但關於協議的其他具體細節,雙方將在正式簽署協議之前進 一步磋商,161 而香港已經與美國就 FATCA 完成合作協議之簽署。162

第三目 中國與臺灣之間有關金融服務的協議

我國與中國大陸分別加入 WTO 之後,雙方加快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政策 的調整與開放,包括於2001 年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正式開放臺灣銀行赴大陸設立辦事處;臺灣並開放本地銀行之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辦理兩岸通匯業務。2002 年大陸人民 銀行正式批准大陸銀行與臺灣的銀行建立直接的代理行關係,兩岸開始有條件 地通匯。2003 年,臺灣的銀行獲准開辦兩岸的通匯業務。到了 2008 年 7 月初,

人民幣兌換業務在臺灣正式開放,大陸方面則是由中國銀行承擔新臺幣兌換的 業務。

2009年4月26日,海峽兩岸在金融服務方面取得突破性的發展,海基會和 海協會決議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這份協議主要是作為後續兩岸協 商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的依據。協議中明定兩岸金融監理機關應就銀行業、

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理合作機制並簽署備忘錄(MOU)。協議中 還規定兩岸貨幣合作事宜,包括雙方將先由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辦理現鈔兌

160 Financial Times, Swiss agree to reveal Americans’ assets, http://www.ft.com/intl/cms/s/0/85ade6a6-76c1-11e2-b92500144feabdc0.html#axzz41eb8Pfe8 (last visited: 2016/03/01).

161 China Briefing, China Agrees to FATCA Compliance,

http://www.china-briefing.com/news/2014/06/30/china-agrees-fatca-compliance.html (last visited: 2016/03/01).

162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Cooperation to Facilit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TCA ,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tax-policy/treaties/Documents/FATCA-Agreement-Hong%20Kong-11-13-2014.pdf (last visited: 2016/03/01).

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雙方並協議在互惠基礎 上可以互設機構以及人員的交流,協議也包括資訊交換與保密的規定。163此份

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雙方並協議在互惠基礎 上可以互設機構以及人員的交流,協議也包括資訊交換與保密的規定。163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