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度大學校院
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
主辦單位:教 育 部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目 次
壹、 前言 ... 1
貳、 評鑑目的 ... 3
參、 評鑑特色 ... 4
肆、 評鑑組織與職掌 ... 5
伍、 評鑑對象與分類標準 ... 7
陸、 自訂評鑑-自評 ... 9
一、評鑑對象 ... 9
二、評鑑方式與時程 ... 10
三、評鑑項目與指標 ... 11
四、認定程序 ... 11
柒、 自訂評鑑-準自評 ... 23
一、評鑑對象 ... 23
二、評鑑方式與時程 ... 24
三、評鑑項目與指標 ... 26
四、認定程序 ... 26
捌、 分年評鑑 ... 37
一、評鑑對象 ... 37
二、評鑑方式與時程 ... 38
三、評鑑項目與指標 ... 43
四、評鑑委員培訓與選聘 ... 44
五、實地訪評 ... 44
六、評鑑結果處理 ... 52
玖、 評鑑結果評定 ... 55
一、 自訂評鑑 ... 55
二、 分年評鑑 ... 55
壹拾、 追蹤評鑑與再評鑑 ... 58
附 錄 ... 60
附錄A 新週期師培評鑑自評與準自評各校認定時程表 ... 60
附錄B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指標內涵表 ... 61
附錄B-1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指標內涵表 ... 70
附錄B-2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指標內涵表 ... 79
附錄B-3 幼兒園師資類科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指標內涵表 ... 88
附錄B-4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指標 內涵表 ... 97
附錄 C 分年評鑑概況說明書 ... 108
附錄 C-1 分年評鑑概況說明書(全師培學系適用) ... 132
附錄D 評鑑委員評鑑倫理與利益迴避同意書 ... 160
附錄E 觀察員評鑑倫理與利益迴避同意書 ... 161
附錄F 大學評鑑辦法 ... 162
附錄G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 ... 168
附錄H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認定及認可程序作業要點 ... 172
附錄I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申復要點 ... 174
附錄J 大專校院評鑑及品質保證事務申訴評議規則 ... 176
附錄K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追蹤評鑑與再評鑑作業準則 ... 180
壹、 前言
師資培育乃教育之基礎,教師素質之良窳,關係著國家未來的發展與競爭 力。優秀的師資可以確保學生的學習能力、素質提升、具備優質之核心能力。
為確保師資培育之品質,教育部自2006 年起每年辦理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
實施方式採實地訪評,評鑑結果則分為三等第(一等、二等、三等),並依《師 資培育法》規定經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對外公告,且將重要法令 規定納入評鑑指標,檢視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培育單位辦學績效並協助其發 掘問題,以落實優質適量的師資培育政策目標。
自2006 年以降的師資培育評鑑係為第一週期,而第二週期師資培育評鑑則 從2012 年開始實施。第二週期之評鑑旨在協助各校於學校特色上精進師資培育 辦學,建立師資培育品質保證評核機制,亦期盼藉由訪評過程深入瞭解學生所 具備教師專業表現與核心能力之程度。因此,第二週期師資培育評鑑實施方式 仍採實地訪評,評鑑結果則由以等第方式改採以認可方式(通過、有條件通 過、未通過)評定,且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以鼓勵師資培育單位建立與發展 其自我特色,使各校整體師資培育水準與品質持續向上提升,同時賡續貫徹培 育國家專業卓越教師之政策目的,進而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
有鑑於外界認為前兩週期師資培育評鑑標準未能視學校性質不同而有所調 整,較不具彈性;再者,學校亦認為在準備師資培育評鑑之過程中,需耗費許 多時間與人力,反而流於被動因應與未能反映受評師資單位特色;且因應師資 培育法之修正,108 學年度起各師資培育大學將實施新課程基準,為使本評鑑 具導引學校課程發展之功能,故新週期師資培育評鑑重新檢視評鑑指標與運作 方式,以確保師資培育評鑑機制及評鑑項目指標設計能反映學校師資培育之特 色,引導學校培育出符應新時代教學現場需求之優質師資。
新一週期師資培育評鑑由前兩週期「提升辦理師資培育績效、管控師資培 育品質、輔導師資培育單位為目的」之精神,轉變為「協助各校從學校定位、
系所結構及辦學條件中,持續精進師資培育單位之辦學專業、績效、特色、創 新」,並適時結合教育現場的實際需求進行規劃,以符現代社會多元需求之方 向。
貳、 評鑑目的
本評鑑以精緻化培育、促進師資培育資源之整合、適時結合教育現場的實 際需求及確保師資培育優質化為出發點,期待藉由新週期評鑑之實施,確認每 一層面之功能運作皆有助於師資培育目標宗旨之達成,以實地訪評及自我評鑑 之方法,確實了解各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之品質,以求未來師資培育單位能培育 優質師資。茲將評鑑目的分述如下:
一、 瞭解大學校院師資培育單位之行政運作、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之成效,以確 保師資培育優質化。
二、 引導各校各師資類科之資源整合,提升培育單位辦學品質。
三、 鼓勵培育單位發展專業特色與內涵,提升多元師資培育之品質,切合專業理 念與教育現場之實際需求。
四、 協助各培育單位依據教師專業內涵分析辦學績效,建立自我改善機制。
五、 瞭解學生所具備教師專業素養表現及核心能力之程度。
六、 促進各校師資職前教育教師在教師專業實務之跨領域研究合作,發揮培育 單位的教育研究能量。
七、 研擬改進評鑑程序及標準,並提供未來教育行政機關擬定政策之參考。
參、 評鑑特色
本評鑑精神,在於協助各校從學校定位、系所結構及辦學條件中,持續精 進師資培育單位之辦學專業、績效、特色、創新。其主軸在培育符應新時代教 學現場需求之優質師資。為此,根據後設評鑑之結果和各方專家學者之建議,
針對實地訪評、關鍵指標之內容及評鑑項目與指標進行改善,並融入上述之評 鑑精神與目的,加入自評機制,發展出下列評鑑特色:
一、導入教學現場績優教師為實地訪評觀察員之機制。
二、鼓勵各師資培育單位依學校定位與系所結構,培育特色師資。
三、重視師資培育單位對教學現場師資專業之回應。
四、評鑑機制之擬定採互動關係人由下而上之民主參與決策。
五、重視證據導向之學生學習成效品質保證。
六、引導師資培育單位進行自我評鑑,尊重專業學術自主。
七、落實評鑑委員專業培訓,強化評鑑委員能力與專業倫理。
肆、 評鑑組織與職掌
110 年度本評鑑執行單位,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 評鑑中心),將賡續秉持評鑑作業一貫之專業品質與嚴謹態度,針對教育政策方 向及受評學校之需求調整規劃妥為辦理。組織架構如圖4-1 所示。
召集人
副召集人 副召集人
評鑑工作小組
師資培育評鑑 認可審議會
中等學校
師資類科
國民小學 師資類科
幼兒園 師資類科
特殊教育學校
(班)師資類科
圖4-1 評鑑組織圖
一、 教育部本評鑑之業務主管次長擔任總召集人,業務司司長、執行單位評鑑中 心代表分別擔任副召集人,全程監督並指導評鑑工作之進行;另由評鑑中心 代表組成評鑑工作小組,完成本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各 項進度與目標。
二、 依受評師資類科,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聘任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並按師資
類科,由評鑑委員組成師資培育評鑑認可審議會。
三、 教育部相關單位必要時得於評鑑當日推派陪同人員,隨同前往學校實地瞭 解,並做必要之法規說明。
四、 評鑑中心代表負責本計畫相關協調事宜,並指派若干位協同人員協助進行 評鑑相關事項。
伍、 評鑑對象與分類標準
110 年度本評鑑凡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師範/教育大學轉型之大學及科 技大學,設立幼兒園師資類科、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及特殊 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學系,以及設有各類科學程之師資培育中 心單位,均應接受評鑑。
本評鑑根據不同目的而有不同分類標準,例如:針對各類科辦學成效將受 評師資單位分成自訂評鑑及分年評鑑,其中,自訂評鑑又細分為自評及準自 評;依據受評學校特性分成師範(教育)大學、設有教育相關系所之師資培育 中心及獨立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另,部分學校需依《專科以上學校 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接受教保評鑑。
評鑑實施計畫經本部核定後予以公告,110 年度評鑑期程對象原則規劃如 下(依分類標準排列):
一、自評
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 嘉義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二、準自評
中原大學、東吳大學、東海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東 華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國立臺灣大學、慈濟大學、銘傳大學。
三、分年評鑑
(一)110 年度上半年;共計 5 所
國立中正大學、中原大學、亞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清華大學。
(二)110 年度下半年:共計 5 所
南臺科技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陸、 自訂評鑑-自評
一、評鑑對象
本評鑑自評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教育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第三點資 格之大學。
(二)符合教育部認定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第三點資格之科技校院。
(三)近三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率平均數高於全國平均數。
(四)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不包括再次接受評鑑)結果所有項目全數通 過。
新週期符合上述條件之受評師資單位共8 校 10 類科,詳如表 6-1。
表6-1 新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自評單位一覽表
受評學校 受評類科 機制審送評鑑中
心審查時間
結果審送評鑑中 心審查時間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中等學校 107 年 09 月 111 年 03 月 特殊教育學校(班) 107 年 09 月 111 年 03 月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特殊教育學校(班) 107 年 12 月 111 年 06 月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中等學校 107 年 12 月 111 年 06 月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幼兒園 107 年 12 月 111 年 06 月 國立中興大學 中等學校 108 年 03 月 111 年 09 月 國立嘉義大學 幼兒園 108 年 03 月 111 年 09 月 特殊教育學校(班) 108 年 03 月 111 年 09 月 國立屏東大學 幼兒園 108 年 08 月 111 年 06 月 國立交通大學 中等學校 108 年 09 月 112 年 03 月 註:依學校繳交機制審時間排列
二、評鑑方式與時程
自評單位評鑑方式分三部分:評鑑中心審查自我評鑑實施計畫、師資培育 單位依實施計畫進行自我評鑑及評鑑中心審查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學校制訂 實施計畫書時,需符合下列規範:
(一)已訂定評鑑相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且落實執行,並依據評鑑結果 建立持續改善及輔導機制,且有具體成效。
(二)已定期針對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三)已訂定 5 位評鑑委員之選聘辦法及 2 位觀察員之選聘機制,應全由校外 人士擔任,且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觀察員可參考獲教育部教師獎 勵活動(如師鐸獎、資深優良教師)之名單等選任。
(四)評鑑委員應由具師資培育教學經驗之教師或擔任過師培評鑑實地訪評 委員代表擔任。
(五)已訂立自我評鑑之程序,且至少包括受評師資單位簡報、資料檢閱、設 施參訪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六)已建立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包括規劃人員及執行人員)評鑑 相關知能之研習機制。
(七)已建立申復機制,並明定申復之要件及受理單位。
(八)已建立評鑑支持系統,編列常態性經費、人力及行政支援辦理自我評鑑。
(九)評鑑結果需採分項認定,其結果分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
完成自我評鑑實施計畫之認定後,各類科依據自訂之實施計畫執行評鑑,
繳交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申請結果認定,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二)自我評鑑規劃、實施(包括評鑑目的、項目、資料填報範圍、程序、委 員與觀察員遴聘方式及相關委員會之運作)、評鑑結果(包括評鑑報告)
與公布方式,及考核機制(包括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 善成效)等。
(三)辦理自我評鑑之情形與其結果說明。
(四)評鑑委員名單(須包含專業背景及評鑑經歷),且其評鑑專業知能確保 機制之實施情形。
(五)參與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研習之情形。
各受評師資單位需配合本評鑑時程安排執行自我評鑑。整體時程安排如下:
(一)評鑑中心審查自我評鑑實施計畫:108 年 12 月 31 日前
(二)各類科執行自我評鑑計畫:108-111 年度
(三)評鑑中心審查評鑑結果報告書:111-112 年度
三、評鑑項目與指標
自評單位制定評鑑項目與指標時需把握「確保學生學習成效」、「展現對培 育新時代教學現場需求之優質師資的承諾」及「確保師培單位本身對培育新時 代教學現場需求之優質師資的專業成長」三原則,參考先進國家之評鑑機制
(如CAEP),或評鑑中心公佈之師資培育評鑑實施計畫,進行研擬。
四、認定程序
自評單位之自評機制需接受教育部認定後才可執行,其自評機制認定程序 圖如圖6-1,受評師資單位依據附錄 A 排定,分別於 107 年 9 月、107 年 12 月、108 年 3 月、108 年 6 月、108 年 9 月及 108 年 12 月向本會申請認定,相 關自評機制認定時程表及檢核表請見表6-2、6-3,機制認定後,受評師資單位 依據自訂之評鑑計畫執行評鑑。完成自我評鑑後,受評師資單位依據自評結果
認定程序圖如圖6-2 進行結果認定,自評結果認定於 111 年開始,分成 6 個梯 次進行結果審查,自評結果認定時程表及檢核表請見表6-4、6-5。
表6-2 新週期師培評鑑自評機制認定審核時程表 通過
認定 未獲認定
回歸「師資培育 分年評鑑」
再審查
(含簡報)
認定 未獲認定
本會發文學校,由受評師 資單位依據審查意見修正 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並 連同簡報資料函送本會 不完整
初核
學校提交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 至本會
自我評鑑 實施計畫書初審
送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委員進行 書面審查及會議審議結果
學校補正 不全資料 10 天內
10 天
1 個月
2 個月內
本會發文學校,
由受評師資單位 參考審查建議修 正自我評鑑實施 計畫書後,報本 會轉教育部備查
圖6-1 自評機制認定程序圖
階段 工作項目 日期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發文新週期受評 師資單位自我評 鑑機制審查之程 序與應繳交之資 料表單
107 年 3 月
初 核 階 段
受評師資單位繳 交自我評鑑實施 計畫書與相關佐 證資料
107 年 9 月
107 年 12 月
108 年 3 月
108 年 6 月
108 年 9 月
108 年 12 月
1.檢核 受 評師 資 單 位 繳交 之 資 料是否齊全 2.發 函 學 校補 正
資料
107 年 10 月
108 年 1 月
108 年 4 月
108 年 7 月
108 年 10 月
109 年 1 月
審 查 與 認 定 決 定 階 段
寄送自我評鑑實 施計畫書供認定 及認可審議委員 會委員進行書面 審查
107 年 10 月底
108 年 1 月底
108 年 4 月底
108 年 7 月底
108 年 10 月底
109 年 1 月底
認定及認可審議 委員會委員進行 自我評鑑實施計 畫書審查
107 年 11 月
108 年 2 月
108 年 5 月
108 年 8 月
108 年 11 月
109 年 2 月
召開認定及認可 審議委員會會議 議決書面審查認 定結果
107 年 12 月
108 年 3 月
108 年 6 月
108 年 9 月
108 年 12 月
109 年 3 月
發文學校,請受 評師資單位依據 通過之自我評鑑 實施計畫書辦理 評鑑作業
107 年 12 月底
108 年 3 月底
108 年 6 月底
108 年 9 月底
108 年 12 月底
109 年 3 月底
階段 工作項目 日期 書面審查未獲認
定受評師資單位 函送簡報資料及 自我評鑑機制書 面審查修正報告 書至本會
108 年 2 月底
108 年 5 月底
108 年 8 月底
108 年 11 月底
109 年 2 月底
109 年 5 月底
依據書面自我評 鑑機制報告審查 結果辦理簡報審 查事宜
108 年 3 月
108 年 6 月
108 年 9 月
108 年 12 月
109 年 3 月
109 年 6 月
認定及認可審議 委員會委員決議 簡報審查學校認 定結果
108 年 3 月
108 年 6 月
108 年 9 月
108 年 12 月
109 年 3 月
109 年 6 月
發文受評師資單 位,請受評師資 單位依據通過之 自我評鑑實施計 畫書辦理評鑑作 業
108 年 3 月底
108 年 6 月底
108 年 9 月底
108 年 12 月底
109 年 3 月底
109 年 6 月底
表6-3 新週期師培評鑑自評機制認定檢核表
檢核項目 說明
1.評鑑辦法 (1)具師培評鑑相關辦法,並能具體明訂自我評鑑組 織、經費來源、時程、專責人員、評鑑項目、結 果呈現方式與公布程度,以及結果應用等要項。
(2)能依校內程序充份討論,確認合理可行,並予公 告。
2.評鑑項目與指標 (1)評鑑項目與指標需把握「確保學生學習成效」、「展 現對培育新時代教學現場需求之優質師資的承 諾」及「確保師培單位本身在培育新時代教學現 場需求之優質師資其專業成長」三原則。
(2)自評師培單位評鑑項目與指標可參考「師資培育 認 可 評 議 會 」(Council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Educator Preparation, CAEP)或本會公布之大學校 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
3.自我評鑑流程 (1)自我評鑑流程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 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程序,並有清楚 合理之流程規劃。
(2)能明確規範評鑑資料填寫之範圍(提出實地訪評 前至少5 個學期之資料)。
(3)能採用多種方法蒐集並整合分析辦學資訊(含如 何檢證資訊正確性),作為自我評鑑辦理參據。
(4)自我評鑑流程具管控機制,以有效完成自我評鑑。
(5)自我評鑑流程內含申復機制、並明訂申復之要件 及受理單位,以確保師培單位權益。
4.評鑑委員遴聘 (1)評鑑委員之人數、聘用程序、資格(學術及評鑑 專業)、利益迴避原則、任期、職責等清楚明訂於 自我評鑑相關辦法,且具專業性、公正性、功能 性、嚴謹性,並能謹守利益迴避原則。
(2)自評師培單位之評鑑委員應由具師資培育教學經 驗之教師或擔任過師資培育評鑑實地訪評委員代 表擔任。
(3)觀察員之聘用程序、資格(學術及評鑑專業)、利 益迴避原則、任期、職責等需清楚明訂於自我評 鑑機制。
檢核項目 說明
5.自我評鑑支持系統 (1)學校對於師培單位自我評鑑能提供必要且明確之 經費、人力及行政支援。
(2)師培單位能建立參與自我評鑑校內人員(包括規 劃人員及辦理人員)相關研習機制。
(3)師培單位獲得學校與相關系所及行政單位支援之 機制。
(4)校務發展計畫能將師資培育列為校務發展面向。
6.改進機制 師培單位應建立歷次評鑑結果(含內部評鑑)檢討改 善機制,並應訂有清楚明確之管考、處理與獎懲機制,
學校並能責付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監督評鑑結果之改 進。
7.評鑑結果公布及運用 (1)師培單位應明訂自我評鑑結果呈現、公布方式以 及公布程度(包括自我評鑑報告書、自我評鑑結 果報告書等),並應敘明評鑑結果之具體理由。
(2)評鑑結果需採分項認定,其結果分成通過、有條 件通過與未通過。
(3)評鑑結果運用方式確有助於辦學品質之提升。
通過
認定 未獲認定
回歸「師資培育 分年評鑑」
再審查
(含簡報)
認定 未獲認定
本會發文學校,由受評師資 單位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自我 評鑑結果報告書,並連同簡 報資料函送本會
不完整 初核
受評學校繳交自我評鑑結果報 告書至本會
自我評鑑 結果報告書初審
送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委員進行 書面審查及會議審議結果
學校補正 不全資料 10 天內
10 天
1 個月
2 個月內
報部備查及公布 書面審查認定學 校
圖6-2 自評結果認定程序圖
表6-4 新週期師培評鑑自評結果認定審核時程表(以 111 年為例)
階段 工作項目 日期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受評學校依據通過之 自我評鑑計畫進行自 我評鑑
依學校期程
發文審查學校自我評 鑑結果審查之程序與 應繳交之資料表單
110 年 12 月至隔年 1 月
初 核 階 段
受評學校繳交自我評 鑑結果報告書與相關 佐證資料
111 年 3 月
111 年 6 月
111 年 9 月
111 年 12 月
112 年 3 月
112 年 6 月 1. 檢核學校 繳交之資
料是否齊全
2.發函學校補正資料
4 月 7 月 10 月 112 年 1 月
112 年 4 月
112 年 7 月
審 查 與 認 定 決 定 階 段
寄送學校自我評鑑結 果報告書供認定及認 可審議委員會委員進 行書面審查委員
4 月底 7 月底 10 月底 112 年 1 月底
112 年 4 月底
112 年 7 月底
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 會委員依據自我評鑑 結果認定檢核表審查 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
5 月 8 月 11 月 112 年 2 月
112 年 5 月
112 年 8 月
召開認定及認可審議 委員會會議議決書面 審查認定結果
6 月 9 月 12 月 112 年 3 月
112 年 6 月
112 年 9 月 報部備查及公布書面
審查認定學校 6 月底 9 月底 12 月底 112 年 3 月底
112 年 6 月底
112 年 9 月底 書面審查未獲認定學
校函送簡報資料及自 我評鑑結果書面審查 修正報告書至本會
8 月底 11 月底 112 年 2 月底
112 年 5 月底
112 年 8 月底
112 年 11 月底
階段 工作項目 日期 依據書面自我評鑑結
果報告審查結果辦理 簡報審查事宜
9 月 12 月 112 年 3 月
112 年 6 月
112 年 9 月
112 年 12 月 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
會決議簡報審查學校 認定結果
9 月 12 月 112 年 3 月
112 年 6 月
112 年 9 月
112 年 12 月 報部備查及公告認定
結果 9 月底 12 月底 112 年 3 月底
112 年 6 月底
112 年 9 月底
112 年 12 月底
表6-5 新週期師培評鑑自評結果認定檢核表
檢核項目 說明
1.自我評鑑相關法規與 會議紀錄完備情形
(1)自我評鑑相關會議或說明會(含檢討管考會議)
有完整紀錄(含會議內容、委員出席表等,資 料免送部,請註明超連結網址供委員瀏覽),且 在學校網站首頁,開設評鑑專區,適度公開週 知。
(2)自我評鑑機制如於執行過程中有調整修正之情 形,應予說明並檢附相關文件。
(3)自我評鑑相關法規修訂及公告與推動情形。
2.評鑑委員遴聘情形 (1)評鑑委員之遴聘,符合自我評鑑辦法之規定,
且具專業性、公正性、功能性、嚴謹性,並能 謹守利益迴避原則。
(2)提供評鑑委員和觀察員名單及其學經歷與其遴 選聘任相關完整資料。
3.評鑑辦理 (1)評鑑之辦理經由多種方法蒐集並整合分析辦學 資訊,並依既訂評鑑流程確實辦理完成(應含 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及 相關人員晤談等程序)。
(2)評鑑資料之填寫能確實依據規劃之資料範圍提 供。
(3)學校對於師培單位自我評鑑確實提供必要且明 確之經費、人力及行政支援,並有適當之自我 評鑑相關研習機制。
(4)自我評鑑流程管控機制運作情形。
4.評鑑結果之呈現 (1)提出評鑑結果,並明確說明相對應之具體理由。
(2)評鑑結果確實能指出師培單位辦學優缺點與應 興應革事項。
5.評鑑結果之處理與運 用
(1)學校對於師培單位評鑑結果之因應策略合理可 行,並能提供必要且明確之各項資源。
(2)學校對於師培單位評鑑結果之明確運用情形,
並提出後續改善報告。
檢核項目 說明
6.自我評鑑實施與修正 (1)學校對於師培單位評鑑後未臻目標之項目回饋 至自我評鑑機制修正之情形。
(2)學校對於通過之改進策略,能明確訂定管考機 制、進程與考核指標,並指派專人或專責單位,
負責監督學校評鑑結果之改進。
7.評鑑檢討 (1)評鑑委員對評鑑程序、評鑑內容、校院系所學 程對評鑑之準備,及提供評鑑資料之完整性、
具體性與可信性之評估與建議。
(2)學校檢討師培評鑑結果與校務發展計畫連結之 情形。
柒、 自訂評鑑-準自評
一、評鑑對象
本評鑑準自評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教育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第三點資 格之大學
(二)符合教育部認定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第三點資格之科技校院。
(三)近三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率平均數高於全國平均數減五個百分 點。
(四)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不包括再次接受評鑑)結果通過之師資類 科。
新週期符合上述條件之受評師資單位共17 校 26 類科,詳如表 7-1。
表7-1 新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準自評單位一覽表
受評學校 受評類科/學系 機制審送評鑑中 心審查時間
結果審送評鑑中 心審查時間 國立中山大學 中等學校 107 年 09 月 111 年 03 月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中等學校
107 年 09 月 111 年 03 月 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幼兒園
107 年 09 月 111 年 03 月 國民小學
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中等學校 107 年 12 月 111 年 06 月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國民小學
107 年 12 月 111 年 06 月 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立嘉義大學 國民小學
108 年 03 月 111 年 09 月 中等學校
受評學校 受評類科/學系 機制審送評鑑中 心審查時間
結果審送評鑑中 心審查時間 中原大學 特殊教育學校(班) 108 年 06 月 111 年 12 月
國立東華大學
幼兒園
108 年 06 月 111 年 12 月 中等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立政治大學 中等學校 108 年 06 月 111 年 12 月
國立清華大學
幼兒園
108 年 06 月 111 年 12 月 國民小學
中等學校
國立屏東大學 國民小學 108 年 08 月 111 年 06 月 東吳大學 中等學校 108 年 09 月 112 年 03 月 國立成功大學 中等學校 108 年 09 月 112 年 03 月 銘傳大學 中等學校 108 年 09 月 112 年 03 月 東海大學 中等學校 108 年 12 月 112 年 06 月 國立臺灣大學 中等學校 108 年 12 月 112 年 06 月 慈濟大學 中等學校 108 年 12 月 112 年 06 月 註:依學校繳交機制審時間排列
二、評鑑方式與時程
準自評單位評鑑方式分三部分:評鑑中心審查自我評鑑實施計畫、師資培 育單位依實施計畫進行自我評鑑及評鑑中心審查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學校制 訂實施計畫書時,需符合下列規範:
(一)已訂定評鑑相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且落實執行,並依據評鑑結果 建立持續改善及輔導機制,且有具體成效。
(二)已定期針對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三)已訂定 5 位評鑑委員之選聘辦法及 2 位觀察員之選聘機制,其方式一 致,應從評鑑中心公告之評鑑委員資料庫及觀察員名單中遴聘,並遵守 利益迴避原則。
(四)已訂立自我評鑑之程序,且至少包括受評師資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 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五)已建立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包括規劃人員及執行人員)評鑑 相關知能之研習機制。
(六)已建立申復機制,並明定申復之要件及受理單位。
(七)已建立評鑑支持系統,編列常態性經費、人力及行政支援辦理自我評鑑。
(八)評鑑結果需採分項認定,其結果分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
完成自我評鑑實施計畫之認定後,各類科依據自訂之實施計畫執行評鑑,
繳交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申請結果認定,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二)自我評鑑規劃、實施(包括評鑑目的、項目、資料填報範圍、程序、委 員與觀察員遴聘方式及相關委員會之運作)、評鑑結果(包括評鑑報告)
與公布方式,及考核機制(包括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 善成效)等。
(三)辦理自我評鑑之情形與其結果說明。
(四)評鑑委員名單(須包含專業背景及評鑑經歷),且其評鑑專業知能確保 機制之實施情形。
(五)參與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研習之情形。
各受評師資單位需配合本評鑑時程安排執行自我評鑑。整體時程安排如 下:
(一)評鑑中心審查自我評鑑實施計畫:108 年 12 月 31 日前
(二)各類科執行自我評鑑計畫:108-111 年度
(三)評鑑中心審查評鑑結果報告書:111-112 年度
三、評鑑項目與指標
準自評單位評鑑項目與指標應以評鑑中心公布之師培評鑑指標為依據,根 據自身辦學條件自訂後,報評鑑中心審議。其中,基本指標與關鍵指標不得刪 減,其餘六大項目指標可增刪,但需於提交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時說明增刪原 由。
四、認定程序
準自評單位之自評機制需接受教育部認定後才可執行,其準自評機制認定 程序圖如圖7-1,受評師資單位依據附錄 A 排定,分別於 107 年 9 月、107 年 12 月、108 年 3 月、108 年 6 月、108 年 9 月及 108 年 12 月向本會申請認定,
相關準自評機制認定時程表及檢核表請見表7-2、7-3,機制認定後,受評師資 單位依據自訂之評鑑計畫執行評鑑。完成自我評鑑後,受評師資單位依據準自 評結果認定程序圖如圖7-2,進行結果認定,自評結果認定於 111 年開始,分成 6 個梯次進行結果審查,自評結果認定時程表及檢核表請見表 7-4、7-5。
通過
認定 未獲認定
回歸「師資培育 分年評鑑」
再審查
(含簡報)
認定 未獲認定
本會發文學校,由受評師 資單位依據審查意見修正 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並 連同簡報資料函送本會 不完整
初核
學校提交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 至本會
自我評鑑 實施計畫書初審
送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委員進行 書面審查及會議審議結果
學校補正 不全資料 10 天內
10 天
1 個月
2 個月內
本會發文學校,
由受評師資單位 參考審查建議修 正自我評鑑實施 計畫書後,報本 會轉教育部備查
圖7-1 準自評機制認定程序圖
表7-2 新週期師培評鑑準自評機制認定審核時程表
階段 工作項目 日期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發文新週期受評 師資單位自我評 鑑機制審查之程 序與應繳交之資 料表單
107 年 5-7 月
初 核 階 段
受評師資單位繳 交自我評鑑實施 計畫書與相關佐 證資料
107 年 9 月
107 年 12 月
108 年 3 月
108 年 6 月
108 年 9 月
108 年 12 月
1.檢核 受 評師 資 單 位 繳交 之 資 料是否齊全 2.發 函 學 校補 正
資料
107 年 10 月
108 年 1 月
108 年 4 月
108 年 7 月
108 年 10 月
109 年 1 月
審 查 與 認 定 決 定 階 段
寄送自我評鑑實 施計畫書供認定 及認可審議委員 會委員進行書面 審查
107 年 10 月底
108 年 1 月底
108 年 4 月底
108 年 7 月底
108 年 10 月底
109 年 1 月底
認定及認可審議 委員會委員進行 自我評鑑實施計 畫書審查
107 年 11 月
108 年 2 月
108 年 5 月
108 年 8 月
108 年 11 月
109 年 2 月
召開認定及認可 審議委員會會議 議決書面審查認 定結果
107 年 12 月
108 年 3 月
108 年 6 月
108 年 9 月
108 年 12 月
109 年 3 月
發文學校,請受 評師資單位依據 通過之自我評鑑
107 年 12 月底
108 年 3 月底
108 年 6 月底
108 年 9 月底
108 年 12 月底
109 年 3 月底
階段 工作項目 日期 實施計畫書辦理
評鑑作業
書面審查未獲認 定受評師資單位 函送簡報資料及 自我評鑑機制書 面審查修正報告 書至本會
108 年 2 月底
108 年 5 月底
108 年 8 月底
108 年 11 月底
109 年 2 月底
109 年 5 月底
依據書面自我評 鑑機制報告審查 結果辦理簡報審 查事宜
108 年 3 月
108 年 6 月
108 年 9 月
108 年 12 月
109 年 3 月
109 年 6 月
認定及認可審議 委員會決議簡報 審查學校認定結 果
108 年 3 月
108 年 6 月
108 年 9 月
108 年 12 月
109 年 3 月
109 年 6 月
發文受評師資單 位,請受評師資 單位依據通過之 自我評鑑實施計 畫書辦理評鑑作 業
108 年 3 月底
108 年 6 月底
108 年 9 月底
108 年 12 月底
109 年 3 月底
109 年 6 月底
表7-3 新週期師培評鑑準自評機制認定檢核表
檢核項目 說明
1.評鑑辦法 (1)具師培評鑑相關辦法,並能具體明訂自我評鑑組 織、經費來源、時程、專責人員、評鑑項目、結果 呈現方式與公布程度,以及結果應用等要項。
(2)能依校內程序充份討論,確認合理可行,並予公告。
2.評鑑項目與指標 (1)評鑑項目與指標需把握「確保學生學習成效」、「展 現對培育新時代教學現場需求之優質師資的承 諾」及「確保師培單位本身在培育新時代教學現場 需求之優質師資其專業成長」三原則。
(2)準自評師培單位以本會公布之大學校院師資培育 評鑑項目指標為依據,參酌自身辦學條件後訂定。
3.自我評鑑流程 (1)自我評鑑流程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 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程序,並有清楚合 理之流程規劃。
(2)能明確規範評鑑資料填寫之範圍(提出實地訪評前 至少5 個學期之資料)。
(3)能採用多種方法蒐集並整合分析辦學資訊(含如何 檢證資訊正確性),作為自我評鑑辦理參據。
(4)自我評鑑流程具管控機制,以有效完成自我評鑑。
(5)自我評鑑流程內含申復機制、並明訂申復之要件及 受理單位,以確保師培單位權益。
4.評鑑委員遴聘 (1)評鑑委員之人數、聘用程序、資格(學術及評鑑專 業)、利益迴避原則、任期、職責等清楚明訂於自 我評鑑相關辦法,且具專業性、公正性、功能性、
嚴謹性,並能謹守利益迴避原則。
(2)準自評師培單位之評鑑委員應從本會公告之師培 評鑑委員資料庫中遴選。
(3)觀察員之聘用程序、資格(學術及評鑑專業)、利 益迴避原則、任期、職責等需清楚明訂於自我評鑑 機制。
5.自我評鑑支持系統 (1)學校對於師培單位自我評鑑能提供必要且明確之 經費、人力及行政支援。
(2)師培單位能建立參與自我評鑑校內人員(包括規劃 人員及辦理人員)相關研習機制。
(3)師培單位獲得學校與相關系所及行政單位支援之
檢核項目 說明 機制。
(4)校務發展計畫能將師資培育列為校務發展面向。
6.改進機制 師培單位應建立歷次評鑑結果(含內部評鑑)檢討改善 機制,並應訂有清楚明確之管考、處理與獎懲機制,學 校並能責付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監督評鑑結果之改 進。
7.評鑑結 果公布及運 用
(1)師培單位應明訂自我評鑑結果呈現、公布方式以及 公布程度(包括自我評鑑報告書、自我評鑑結果報 告書等),並應敘明評鑑結果之具體理由。
(2)評鑑結果需採分項認定,其結果分成通過、有條件 通過與未通過。
(3)評鑑結果運用方式確有助於辦學品質之提升。
通過
認定 未獲認定
回歸「師資培育 分年評鑑」
再審查
(含簡報)
認定 未獲認定
本會發文學校,由受評師資 單位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自我 評鑑結果報告書,並連同簡 報資料函送本會
不完整 初核
受評學校繳交自我評鑑結果報 告書至本會
自我評鑑 結果報告書初審
送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會委員進行 書面審查及會議審議結果
學校補正 不全資料 10 天內
10 天
1 個月
2 個月內
報部備查及公布 書面審查認定學 校
圖7-2 準自評結果認定程序圖
表7-4 新週期師培評鑑準自評結果認定審核時程表(以 111 年為例)
階段 工作項目 日期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受評學校依據通過之 自我評鑑計畫進行自 我評鑑
依學校期程
發文審查學校自我評 鑑結果審查之程序與 應繳交之資料表單
110 年 12 月至隔年 1 月
初 核 階 段
受評學校繳交自我評 鑑結果報告書與相關 佐證資料
111 年 3 月
111 年 6 月
111 年 9 月
111 年 12 月
112 年 3 月
112 年 6 月 1.檢 核 學 校 繳 交 之 資
料是否齊全
2.發函學校補正資料
4 月 7 月 10 月 112 年 1 月
112 年 4 月
112 年 7 月
審 查 與 認 定 決 定 階 段
寄送學校自我評鑑結 果報告書供認定及認 可審議委員會委員進 行書面審查
4 月底 7 月底 10 月底 112 年 1 月底
112 年 4 月底
112 年 7 月底
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 會委員依據認定檢核 表審查自我評鑑結果 報告書
5 月 8 月 11 月 112 年 2 月
112 年 5 月
112 年 8 月
召開認定及認可審議 委員會會議議決書面 審查認定結果
6 月 9 月 12 月 112 年 3 月
112 年 6 月
112 年 9 月 報部備查及公布書面
審查認定學校 6 月底 9 月底 12 月底 112 年 3 月底
112 年 6 月底
112 年 9 月底 書面審查未獲認定學
校函送簡報資料及自 我評鑑結果書面審查 修正報告書至本會
8 月底 11 月底 112 年 2 月底
112 年 5 月底
112 年 8 月底
112 年 11 月底
階段 工作項目 日期 依據書面自我評鑑結
果報告審查結果辦理 簡報審查事宜
9 月 12 月 112 年 3 月
112 年 6 月
112 年 9 月
112 年 12 月 認定及認可審議委員
會決議簡報審查學校 認定結果
9 月 12 月 112 年 3 月
112 年 6 月
112 年 9 月
112 年 12 月 報部備查及公告認定
結果 9 月底 12 月底 112 年 3 月底
112 年 6 月底
112 年 9 月底
112 年 12 月底
表7-5 新週期師培評鑑準自評結果認定檢核表
檢核項目 說明
1.自我評鑑相關法規與 會議紀錄完備情形
(1)自我評鑑相關會議或說明會(含檢討管考會議)有 完整紀錄(含會議內容、委員出席表等,資料免送 部,請註明超連結網址供委員瀏覽),且在學校網 站首頁,開設評鑑專區,適度公開週知。
(2)自我評鑑機制如於執行過程中有調整修正之情形,
應予說明並檢附相關文件。
(3)自我評鑑相關法規修訂及公告與推動情形。
2.評鑑委員遴聘情形 (1)評鑑委員之遴聘,符合自我評鑑辦法之規定,且具 專業性、公正性、功能性、嚴謹性,並能謹守利益 迴避原則。
(2)提供評鑑委員和觀察員名單及其學經歷與其遴選 聘任相關完整資料。
3.評鑑辦理 (1)評鑑之辦理經由多種方法蒐集並整合分析辦學資 訊,並依既訂評鑑流程確實辦理完成(應含受評單 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 談等程序)。
(2)評鑑資料之填寫能確實依據規劃之資料範圍提供。
(3)學校對於師培單位自我評鑑確實提供必要且明確 之經費、人力及行政支援,並有適當之自我評鑑相 關研習機制。
(4)自我評鑑流程管控機制運作情形。
4.評鑑結果之呈現 (1)提出評鑑結果,並明確說明相對應之具體理由。
(2)評鑑結果確實能指出師培單位辦學優缺點與應興 應革事項。
5.評鑑結果之處理與運 用
(1)學校對於師培單位評鑑結果之因應策略合理可行,
並能提供必要且明確之各項資源。
(2)學校對師培單位評鑑結果之明確運用情形,並提出 後續改善報告。
6.自我評鑑實施與修正 (1)學校對於師培單位評鑑後未臻目標之項目回饋至 自我評鑑機制修正之情形。
(2)學校對於通過之改進策略,能明確訂定管考機制、
檢核項目 說明
進程與考核指標,並指派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監 督學校評鑑結果之改進。
7.評鑑檢討 (1)評鑑委員對評鑑程序、評鑑內容、校院系所學程對 評鑑之準備,及提供評鑑資料之完整性、具體性與 可信性之評估與建議。
(2)學校檢討師培評鑑結果與校務發展計畫連結之情 形。
捌、 分年評鑑
一、評鑑對象
各受評師資單位若不符合自訂評鑑的條件,則與上週期相同,由評鑑中心 進行分年評鑑。預計自108 年至 111 年分年完成 31 所公私立大學校院,凡師範 大學、教育大學、師範/教育大學轉型之大學及科技大學,設立中等學校師資 類科、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 師資培育學系,以及設有各類科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單位,除自評者與準自評 者外均應接受分年評鑑。新週期師資培育評鑑作業係以「校」為單位評鑑,培 育同一師資類科之相關單位將同時間接受評鑑,以瞭解其師資培育辦學成效且 促進校內師資培育單位之整合。110 年度新週期師資培育評鑑分年評鑑之受評 單位共10 校 10 類科,如表 8-1。
表8-1 110 年度新週期分年評鑑之受評大學校院時程表
受評年度 學校名稱 受評類科
110 年度上半年
國立中正大學 中等學校
中原大學 中等學校
亞洲大學 幼兒園
國立東華大學 國民小學
國立清華大學 特殊教育學校(班)
110 年度下半年
南臺科技大學 國民小學
中等學校
國立中央大學 中等學校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中等學校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中等學校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中等學校
二、評鑑方式與時程
分年評鑑之評鑑方式與以往相同,分為兩個階段:
(一)資料整理、提送階段:
各校於公文指定日前將受評師資單位概況說明書裝訂成冊(不含附件),並 將概況說明書及附件燒錄成光碟,隨同公文函送9 份至評鑑中心。
(二)實地訪評階段:
由評鑑中心彙整各校評鑑相關資料後轉呈評鑑委員,評鑑委員就各校所提 供之資料進行初步書面審核。評鑑委員將於訪評期間,分赴各校實地訪評,並 撰寫評鑑評語表。
分年評鑑週期為108 年度至 112 年度,自 107 年 6 月 1 日至 108 年 1 月 31 日為評鑑作業準備階段,而自108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為評鑑作業 執行階段,因評鑑作業執行為上、下年度分別進行,因此整個評鑑時程自107 年6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各階段之工作內容與流程詳如表 8-2,整 體之評鑑階段及時程規劃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每年 8 月 1 日起至隔年 1 月 31 日。
(二)自我評鑑階段:
1.上半年度:110 年度實施計畫公告後至 110 年 2 月 15 日前。
2.下半年度:110 年度實施計畫公告後至 110 年 8 月 31 日前。
(三)實地訪評階段:
1.上半年度:110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8 月 31 日前。
2.下半年度:11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前。
(四)結果決定階段:
1.上半年度:110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 月 31 日前。
2.下半年度:111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前。
(五)結案報告階段:
依計畫契約書規定日期。
(六)後續追蹤階段:
1.上半年度: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5 月 31 日。
2.下半年度:111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表8-2 110 年度師培評鑑分年評鑑期程
階段 年度 日期 工作項目 辦理單位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110
依計畫核定公告日期 教育部核定本計畫、函知 受評學校
教育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01.31 前 評鑑委員建議名單陳報教 育部
教育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自 我 評 鑑 階 段 自 我 評 鑑 階 段
110 上 半 年
110.02.15 前 上半年受評師資單位進行 自我評鑑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01.01-110.03.10
視需要召開評鑑委員行前 說明會(發給評鑑手冊、
說明評鑑指標內涵、評鑑 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等)
教育部 評鑑委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01.31 前 上半年評鑑委員迴避申請
教育部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02.15 前
上半年受評師資單位提交 概況說明書紙本(不含附 件)及電子檔光碟(含概 況說明書與附件)各8 份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 下 半 年
110.08.31 前 下半年受評師資單位進行 自我評鑑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07.01-110.09.10
視需要召開評鑑委員行前 說明會(發給評鑑手冊、
說明評鑑指標內涵、評鑑 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等)
教育部 評鑑委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08.31 前 下半年評鑑委員迴避申請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08.31 前
下半年受評師資單位提交 概況說明書紙本(不含附 件)及電子檔光碟(含概 況說明書與附件)各8 份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階段 年度 日期 工作項目 辦理單位
實 地 訪 評 階 段
110 上 半 年
110.03.01-110.05.31 進行實地訪評
教育部 評鑑委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08.31 前
將各受評師資單位「評鑑 評語表」初稿發文函送各 受評學校
教育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 下 半 年
110.10.01-111.01.31 進行實地訪評
教育部 評鑑委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1.02.28 前
將各受評師資單位「評鑑 評語表」初稿發文函送各 受評學校
教育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結 果 決 定 階 段
110 上 半 年
110.09.01-110.09.18 上半年各受評師資單位提 出意見申復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09.21-110.10.27 上半年實地訪評小組完成 意見申復處理
評鑑委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12.31 前
召開上半年認定及認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及議決各受 評師資單位評鑑結果
教育部 認可審議委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12.31 前
公告上半年各受評師資單 位評鑑結果並函知各受評 學校
教育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1.01.31 前 各受評師資單位對整體評 鑑結果提出申訴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 下 半 年
111.03.01-111.03.18 下半年各受評師資單位提 出意見申復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1.03.21-111.04.26 下半年實地訪評小組完成 意見申復處理
評鑑委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1.06.30 前
召開下半年認定及認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及議決各受 評師資單位評鑑結果
教育部 認可審議委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階段 年度 日期 工作項目 辦理單位 111.06.30 前
公告下半年各受評師資單 位評鑑結果並函知各受評 學校
教育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1.07.31 前 各受評師資單位對整體評 鑑結果提出申訴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結 案 報 告 階 段
依計畫契約書規定日 期
向教育部提出評鑑總結報 告(初稿)並根據教育部 意見完成修正
教育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後 續 追 蹤 階 段
110 上 半 年
111.01.01-112.01.31
上半年「有條件通過」受 評師資單位進行自我改善 與自我評鑑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2.02.15 前
上半年「有條件通過」受 評 師 資 單 位 再 次 接 受 評 鑑,提交概況說明書紙本
(不含附件)及電子檔光 碟(含概況說明書與附件)
各8 份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2.03.01-112.05.31 上半年「有條件通過」受 評師資單位實地訪評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0 下 半 年
112.07.01-112.07.31
下半年「有條件通過」受 評師資單位進行自我改善 與自我評鑑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2.08.31 前
下半年「有條件通過」受 評 師 資 單 位 再 次 接 受 評 鑑,提交概況說明書紙本
(不含附件)及電子檔光 碟(含概況說明書與附件)
各8 份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112.10.01-112.12.31 下半年「有條件通過」受 評師資單位實地訪評
受評學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 評鑑中心基金會
註:後續時程如需進行調整,將另正式行文,正確日期以正式公文為準。
三、評鑑項目與指標
分年評鑑藉由新週期評鑑之推動,進行各培育單位自我評鑑及實地訪評,
以瞭解師資培育之辦理現況,促進且協助各校培育單位之資源整合,建立品質 保證與辦學改善機制,強化各校之優勢特色發展。分年評鑑項目包括:(一)教 育目標及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二)行政運作與自我改善、(三)
學生遴選及學習支持、(四)教師質量與課程教學、(五)學生學習成效及
(六)實習與夥伴學校關係等六個評鑑項目。
六個評鑑項目之設計,首先提出評鑑項目之「評鑑指標」以及指標內涵,
並配合評鑑指標學校須提供之相關檢核資料,以做為培育單位進行自我評鑑及 評鑑委員實地訪評之參據。
上週期各項目評鑑結果判定中,關鍵指標的主宰性過強,經各方專家學者 討論後,新週期關鍵指標另列於評鑑六大項目指標之外,並分成基本指標與關 鍵指標。其中,基本指標為受評師資單位必須符合之基本門檻;關鍵指標為檢 視受評師資單位是否績優之指標。六個評鑑項目及其評鑑指標,以及各評鑑指 標內涵表如附錄B。
另,各受評師資單位提交之概況說明書格式內容如附錄C,其中本文內容 以80 頁為限,內文以 12 號字標楷體撰寫,以紙本方式繳交;佐證之附件資料 則不限頁數,並製作成光碟(含概況說明書本文)繳交。概況說明書填寫資料 之範圍:110 上半年為 5 個學期(107 學年度、108 學年度及 109 學年度上學 期),110 年度下半年為 6 個學期(107 學年度、108 學年度及 109 學年度);惟 提及經費之相關年度時,上、下半年之評鑑範圍皆為107 年度、108 年度及 109 年度。
四、評鑑委員培訓與選聘
為確保評鑑委員之評鑑專業,評鑑委員聘用前皆參與評鑑培訓課程,並依 據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實地訪評委員排定原則,妥善擇選適任委員。並為確 保評鑑結果的客觀性與公平性,本會於訪評前辦理受評學校與評鑑委員間之雙 向迴避,且評鑑委員皆須簽署「評鑑倫理與利益迴避同意書」如附錄D,始得 派任為評鑑委員。
此外,本次評鑑加入觀察員制度,觀察員亦需參與評鑑培訓課程及簽署
「評鑑倫理與利益迴避同意書」如附錄E。
五、實地訪評
為瞭解各培育單位實際辦學現況與成效,及其自我評鑑之客觀性與結果之 信效度,最好的方法就是由專業同儕組成實地訪評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工作,
確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辦理品質,且檢視驗證培育單位整體自我評鑑之成 效,並提供培育單位未來發展之建議。新週期分年評鑑實地訪評小組,將派4 至6 名評鑑委員擔任。
除評鑑委員之外,新一週期將導入中小學現場優質行政主管及教師擔任觀 察員參與實地訪評,兩位觀察員於實地訪評時可與評鑑委員一同討論相關事 宜,於委員撰寫報告前報告所見所聞,但不參與撰寫評鑑報告;另,其義務及 責任包含:1.檢閱受評師資類科提供之文件 2.與評鑑委員協同進行晤談 3.與評 鑑委員共同進行設施參訪4.於待釐清時間可進行提問 5.撰寫觀察意見書面紀 錄。
各師資類科實地訪評時間皆為一天半,其進行程序包括業務簡報、參觀教 學環境與設施、資料暨相關文件查閱、與教師及行政人員晤談、與學生/實習 生晤談、評鑑委員會議、綜合座談等7 部分。實地訪評行程依兩個以上受評類 科及單一受評類科分別規劃如表8-3 及表 8-4 所示,各工作項目之時間安排順
序可由各師資類科小組召集人根據受評學校實地訪評需求彈性調整。
表8-3 110 年度師培評鑑實地訪評行程表(兩個以上受評師資類科)
第一天 時間安排 工作項目 主 持
人 工 作 重 點 09:00 前 評鑑委員到校
09:00-09:
50
(50 分鐘)
評鑑委員 預備會議
各師資類 科 評鑑召集
人
1. 請各受評師資類科提供獨立場 地,以利討論。
2. 協商評鑑事務及重點。
3. 請各受評師資類科提供該中心
/系所最近一學期之課表,供委 員抽選五名專任教師所開之五 門課,進行授課之學生學習成效 檢視。
4. 請各受評師資類科提供晤談名 單,供委員抽選晤談教師、行政 人員及學生名單。(需配合上述 抽選之五門課進行晤談)
5. 召集人宣讀倫理守則及注意事 項。
6. 評鑑委員確認評鑑項目分工,並 對事先撰寫之「概況說明書書面 審閱意見」進行意見交流,建立 共識。
7. 各受評類科需提前提供夥伴學 校名單,由評鑑委員指定晤談學 校。
09:50-10:
10
(20 分鐘)
師資培育 業務單位簡報
師培學系
/師培中 心(處)
主任
1. 介紹師資培育業務單位相關人 員及評鑑委員。
2. 全部受評師資類科共同進行師 資培育業務報告。
第一天 時間安排 工作項目 主 持
人 工 作 重 點
10:10-10:
40
(30 分鐘)
各受評師資類 科 業務簡報
各師資類 科評鑑召 集人/各 受評師資 類科相關 業務負責
人
1. 介紹師培學系/師培中心/師 資培育業務相關單位主管及評 鑑委員。
2. 各受評師資類科分開進行業務 報告及說明前次評鑑改善措施。
10:40-11:
30
(50 分鐘)
參觀教學環境 與設施
各受評師 資類科相 關業務負
責人
各受評師資類科分開引導參觀受 評師資類科相關設施(如圖書、教 學設備、教學教室、辦公場所、教 師研究室等)。
11:30-12:
00
(30 分鐘)
資料暨相關文
件查閱 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查核各受評師資類科所 送資料與現場展示實際資料是否 相符。
12:00-13:
00
(60 分鐘)
午餐暨休息時 間
請各受評師資類科提供獨立場地,
不需陪同。
13:00-13:
50
(50 分鐘)
資料暨相關文
件查閱 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查核各受評師資類科所 送資料與現場展示實際資料是否 相符。
13:50-14:
40
(50 分鐘)
在校學生晤談 評鑑委員
1. 學生:評鑑委員與在校師資生進 行晤談。(請各受評師資類科提 供全體師資生名冊,供委員勾選 後,由各受評師資類科聯繫以出 席晤談。)
2. 請各受評師資類科安排 5 間獨立 之晤談場地。
3. 晤談以一對一方式進行。
14:40-15:
20
(40 分鐘)
實習學生晤談 評鑑委員
1. 評鑑委員與實習學生(5-10 人)
進行一對一或團體晤談。
2. 請各受評師資類科安排一對一 或團體晤談之場地。
第一天 時間安排 工作項目 主 持
人 工 作 重 點
15:20-16:
10
(50 分鐘)
教師及行政人
員晤談 評鑑委員
1. 教師及行政人員:包括師培學系
/師培中心主任、師培學系/師 培中心專任教師、其他單位支援 之實習指導教師、行政人員實習 及學校輔導教師(2 人)。
2. 請各受評師資類科安排 5 間獨立 之晤談場地。
3. 晤談以一對一方式進行。
16:10-16:
50
(40 分鐘)
評鑑資料彙整 暨提出實地訪 評待釐清問題
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根據第一天的訪評結果,
進行討論與意見彙整,對尚有疑義 之問題提出「實地訪評待釐清問 題」予各受評師資類科。
16:50-17:
30
(40 分鐘)
教師及行政人
員綜合座談 評鑑委員
1. 評鑑委員與教師及行政人員進 行團體晤談。
2. 請受評師資類科安排團體晤談 之場地。
17:30 後 評鑑委員離校
住宿 安排交通及住宿事宜。
第二天
時間安排 工作項目 主 持 人 工 作 重 點 09:00 前 評鑑委員到校
09:00-10:
20
(80 分鐘)
待釐清問題說 明與對話時間
各受評師資 類科相關業 務負責人
1. 各受評師資類科針對待釐清問 題提出說明或補正相關資料。
2. 評鑑委員與各受評師資類科教 師對話。
10:20-12:
00
(100 分鐘)
評鑑資料彙整 暨 評鑑委員會議
各師資類科 評鑑召集人
1. 請各受評師資類科提供獨立場 地,以利討論。
2. 評鑑委員撰寫「評鑑評語表」,並 由召集人召開會議,經全體評鑑 委員共同討論議決後提出六大 評鑑項目認可結果建議。
12:00 後 評鑑委員離校 安排交通事宜。
表8-4 110 年度師培評鑑實地訪評行程表(單一受評師資類科)
第一天
時間安排 工作項目 主 持 人 工 作 重 點 09:00 前 評鑑委員到
校
09:00-09:
50
(50 分鐘)
評鑑委員 預備會議
師資類科 評鑑召集人
1. 請 受 評 師 資 類 科 提 供 獨 立 場 地,以利討論。
2. 協商評鑑事務及重點。
3. 請受評師資類科提供該中心/
系所最近一學期之課表,供委 員抽選五名專任教師所開之五 門課,進行授課之學生學習成 效檢視。
4. 請 受 評 師 資 類 科 提 供 晤 談 名 單,供委員抽選晤談教師、行政 人員及學生名單。(需配合上述 抽選之五門課進行晤談)。 5. 召集人宣讀倫理守則及注意事
項。
6. 評鑑委員確認評鑑項目分工,
並對事先撰寫之「概況說明書 書面審閱意見」進行意見交流,
建立共識。
09:50-10:
20
(30 分鐘)
受評師資類 科 業務簡報
師資類科評鑑 召集人/師培 學系/師培中 心(處)主任
1. 介紹師培學系/師培中心/師 資培育業務相關單位主管及評 鑑委員。
2. 受評師資類科進行業務報告及 說明前次評鑑改善措施。
10:20-11:
00
(40 分鐘)
參觀教學環 境與設施
師培學系/
師培中心
(處)主任
受評師資類科引導參觀相關設施
(如圖書、教學設備、教學教室、
辦公場所、教師研究室等)。 11:00-12:
00
(60 分鐘)
資料暨相關
文件查閱 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查核受評師資類科所送 資料與現場展示實際資料是否相 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