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教室借用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8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第 2654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管理本系教室辦理借用事宜,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欲申請借用本系教室者,應先填具申請書(申請書可至本系系辦公室領取,
或直接由本系網站下載),並檢附活動內容說明文件,經本系同意後,始得借用。
申請者應於場地使用前二週繳清所有費用,未繳清費用者視為放棄使用。
第三條 本系可供借用場所之座位數目與收費標準列表如下:
場所 座位 數目
租費 全日 備註
8:00~17:00
半日
8:00~12:00 或 13:00~17:00
晚上
18:00~22:00
階梯教室(202 室) 120 14,000 8,000 10,000 逾時使用認定以 15 分鐘為 緩衝期,超過 15 後即收取 逾時使用費。
平面教室(101 室) 84 4,000 2,000 2,500 平面教室(102 室) 81 4,000 2,000 2,500 平面教室(204 室) 81 4,000 2,000 2,500 平面教室(201 室) 40 3,000 1,500 2,000 平面教室(302 室) 40 3,000 1,500 2,000 平面教室(304 室) 40 3,000 1,500 2,000 平面教室(305 室) 40 3,000 1,500 2,000 單槍投影機 3,000 1,500 1,500 網路連線服務 2,000 2,000 2,000
附註:教室為數學系教學場所,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下,始得借用。
第四條 借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占用其他場次,其經本系同意逾時使用者,
應按比例收費。
第五條 本校各單位借用按場地費七折優待收費。但星期例假日及晚上不優待。
第六條 天文數學館之單位(中研院天文及天文物理研究所、中研院數學所、臺大天文物 理研究所)、臺大數學科學中心、國家理論科學中心、中華民國數學會借用不需 收費。
第七條 本系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應於借用日一個月前通知借用者放棄借 用,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第八條 借用單位如臨時放棄使用時,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 原因,至屆時無法使用時,得來函敘明理由向本系主任洽退原繳之費用。
第九條 申請借用者如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政府法令及 學校規定者,本系有權要求借用者立即停止使用,不得異議。
第十條 本系館內全面禁止吸煙。
第十一條 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等不可任意裝潢或張貼於館內外牆面。會後花圈花籃 或其他非屬本系物品,借用單位應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系館。
第十二條 本館各項設備,借用器材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借用本館各項設 備或器材,均應妥善維護,如有破壞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攜進本系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如有遺失 或損毀,本館概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借用辦法所得之收入,依學校相關規定繳交管理費及水電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