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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九十三學年度上學期期末考試題【副題】
科目: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篇)
一律橫式作答 共一頁 一、說明下列各詞之意義。(50 分)1.特別清算之協定
所謂協定,是指特別清算中公司與其債權人團體間,為完成清算所成立的強制和解契約。此契約由清 算人提出,債權人會議可決而成立,法院認可後生效;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P228
2.承兌
所謂承兌,乃是匯票執票人,在匯票到期日以前,向匯票付款人請求,在票據上承諾支付之委託,並 照票據文義付款的一種票據附屬行為。P351
3.回頭背書
又稱為還原背書或逆背書。也就是指以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票據債務人包括有發票人、承 兌人、付款人、背書人、保證人等等。P332
4.深石原則
從屬公司發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不得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分配 或其清償順序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債權人,以保護從屬公司的債權人,如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均發生支 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則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應合組破產財團,共同清償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的債 權。P264
5.本票
本票是指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
(票三)。P403
二、何謂票據行為獨立性?其目的何在?票據法上有何實現此一性質之規定?(20 分)
1.所謂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就是指票據上多數的票據行為,各依票據文義,分別獨立,此一行為的無 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2.在同一票據上,常有多數的票據行為,例如在一張多次轉讓的匯票 上,存有發票行為,承兌行為以及重複多次的背書行為。這種多數行為的存在,關係多數人的票據 權利義務,如果其中一人的行為無效,依據一般的邏輯,推論為整個票據的無效,不僅妨礙票據的 流通,而且有害交易的安全,因此有必要確認票據行為的獨立性。3.此一原則實際應用於票據關係 上有下列數處: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簽名,並不影響其他有行為能力者簽名的效力(票八),例如無 行為能力者所發的票據上,有行為能力者加以背書,則該有行為能力人仍應負背書人的責任。
二、票據的偽造或票據上簽名的偽造,並不影響真正簽名的效力(票十五)。
三、票據保證時,被保證的債權雖然無效,保證人仍應負擔其債務(票六一 II)。P294
三、簡述下列各項之效力。(30 分)
1.票據偽造
一、被偽造簽名人自己並沒有簽名,自然不必依照票面的文義負責。
二、偽造簽名人因為並不是簽他自己的名字,所以也不必負票據上的責任。
三、受款人無法取得票據上的權益,只得要求偽造簽名人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或要求對他處刑事 上偽造有價證券的責任。
四、票據偽造及票上簽名的偽造,都不影響其他真正簽名的效力,或使真正簽名人票據法上的責任 免除(票十五)P299-300
2.票據背書人之禁止背書轉讓
背書人為禁止票據轉讓時,該票據仍然可以背書方式轉讓,但是禁止轉讓的背書人,只對他直接的後 手負責,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的人不負責任(票三○ III)。相對的,也只有此一禁止轉讓 的背書人,可以主張有此記載而免責,其他背書人則沒有權利主張。P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