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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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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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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主旨:

   訂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

   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新加坡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夥伴協 定(以下簡稱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文本之原產地聲明書(

Declaration of Origin)屬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及第二十八 條所指之「原產地聲明書」;出口貨品屬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附件3A新加坡關稅減讓表之貨品,且符合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附件4B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時,符合資格之簽具 者得自行簽具前述原產地聲明書,由出口商提供供進口人向 進口國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該聲明書自簽署之日起 一年內為進口國海關所接受。

二、上述所稱「符合資格之簽具者」,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該貨品之出口人(出口商)。

(二)該貨品之生產者(製造商)。

三、符合簽具資格之出口人非貨品之生產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繕具並簽署原產地聲明書:

(一)對該貨品具有原產資格之認知。

(二)合理信賴生產者所為該貨品具有原產資格之書面說明。

(三)生產者繕具簽署並主動提供給出口人之聲明文件(此情形 不應被解釋為要求生產者提供原產地聲明書予出口人)。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4月18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304602000號 附件:如文

第1頁 共3頁

號:

保存年限:

(2)

四、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簽具者應依該格式 以英文繕具並據實填寫,其貨品應符合臺星經濟夥伴協定第 四章原產地規則之原產貨物規定(原產地認定基準)。

五、簽具者對於向進口方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貨品原產地相 關單證及原產地聲明書影本,應自簽具日起保存至少三年,

包括與下列事項相關之單證:

(一)出口貨品之採購、成本、價格、運輸及支付款項等。

(二)用於生產出口貨品之所有直接及間接材料之來源、採購、

成本、價格及支付款項等。

(三)出口貨品之生產製造。

六、原產地調查:

(一)為查證原產地聲明書所載貨品之原產資格及資料正確性,

該貨品之出口人或生產者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託 之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我方)要求,提供上述單證及原 產地聲明書影本。

(二)遇有進口方政府依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透過我方政府向出口 人或生產者寄發書面問卷或要求提供資料時,出口人或生 產者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相關事項,該答復 期限得以書面向我方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 不得逾三十日。

(三)遇有進口方政府依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欲實地訪查,並於訪 查日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出口人或生產者,以勘查製 造貨品之設備及製造過程並檢視與原產地相關之單證時,

出口人或生產者應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相 關事項,或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進口方政府申請 展延實地訪查日,惟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該展延情形 應通知進口方及我方政府。

第2頁 共3頁

(3)

(四)出口人或生產者未於上述期限或展延期間內,答復相關事 項或就實地訪查之要求出具書面同意文件,進口方政府得 拒絕該原產地聲明書之貨品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七、簽具者合理認為其所簽之原產地聲明書內容有誤或基於錯誤 之資料時,於進口方政府調查程序開始前,應將影響該聲明 書正確性及有效性之任何修正事項,立即以書面通知其所提 供該聲明書之所有收受人。

第3頁 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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