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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至1906年,後藤新平來臺 擔任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長(後改民政長 官)期間,積極推動各種國家衛生和防 疫措施。然而,欲改變臺灣的衛生狀態 或執行政府政策,都需要很多具相關知 識的專業人力配合。尤其臺灣總督府殖 民統治的對象,是想法和民族血緣與日 本人截然不同的異族臺灣人,要如何達 到確實控制臺灣人,使臺灣人願意聽從 政府指令,就需要有居於上層統治者和 下層被統治者之間的溝通橋梁。因此,
警察之外,公醫和保甲就出現了。
國家管理衛生的第一線
「 警 察 」 的 出 現 並 負 責 管 理 衛 生 , 係 因 為 在 十 七 世 紀 歐 洲 形 成 「 警 察 學 」 時 , 對 「 警 察 」 的 角 色 要 求 , 除 了 狹 義 的 管 理 治 安 , 也 廣 義 的 管 轄 日 常 一 切 事 物 , 目 的 是 在 「 國 家 干 預 」 下
「 保 衛 全 民 」 。 因 為 衛 生 是 關 乎 大 眾 健 康
( 含 構 成 大 眾 的 「 個 人 」 ) 和 整 體 國 家 利 益 之 事 , 因 此 也 可 屬 於 警 察 的 管 理 範 圍 。
日本學習採納歐洲的警察制度,後藤新 平提出的博士論文題目亦是〈日本與其 他國家衛生警察與衛生行政之比較研 究〉,核心主旨在:衛生制度的建立必 須依賴國家組織;衛生警察是實踐國家 政策和保衛人民的第一線;衛生健康是 個人,更是國家的問題。
後藤新平認為,臺灣社會的水準 尚未達到近代化的標準,也較無法自我 管理,因此須以菁英、科學和中央集權 的方式,執行以一元化為前提,由政府 專業管理的社會衛生。後藤在臺灣提倡
「萬能警察」,警察業 務重要的一部分就是管 理衛生。
其次,臺灣公醫的 出現,起自1895年後藤 新平倡議在臺配置醫師 以協助執行衛生政策。
1896年6月,總督府發 布「臺灣公醫規則」,
1898年再公布「公醫候 補生規則」(1919年廢 止),欲使衛生行政能 夠有效實施,並且補充 臺灣不足的醫療人力。
依照規則,被配置在臺 灣各地的公醫,職責除
檢疫防線─公醫、警察與保甲
文.圖片提供/沈佳姍(國立空中大學人文學系副教授)
檢疫實行
▲作為「萬能警察」的南無警察大菩薩。圖像中,
右上側的手疑似拿著一隻針筒(預防針),欲
「惡疫豫防」。(資料來源:《臺北州警察衛生 展覽會寫真帖》,19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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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疑因民間醫生擅用「人痘」而非牛痘 接種,反而造成天花疫情。根據公醫回 報,總督府再行調查,結果修改一年兩 次的種痘,成為一年僅春季一次的「種 春痘」,並公告禁用「人痘」。對臺灣 民眾實施種痘的方式,原本只由警察和 公醫、醫師(多為日本籍)共同實施,
因民眾不信任日本人致成效不彰,後來 再加入臺灣人醫生及保正、甲長等的協 助作業與推廣,方使民眾增加信心,進 而提高接種率。
1900年代,當臺灣要實施在全世界 都還算很新穎技術的「打(鼠疫菌)預 防針」時,官方除了一再宣傳教導,以 日本人及官廳、公司工廠的群體為優先 受種者;並以知名的廟宇為據點,由警 察、公醫搭配臺灣人醫生和保正、甲長 實施,以增加接種率、臺灣人的信任和 大眾接收度。官方一次次以儘量貼近民 情、民心的作為,方使醫界以外的官方
▲臺灣種痘規則草案修改歷程。(資料來源:「律令第一號臺灣種痘規則」,《臺 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和社會大眾逐步接受「預防針/疫苗」
這項侵入身體的新醫學產物。
此外,警察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 在公醫或保正、甲長的陪同下,挨家挨 戸巡邏、執行火車或船舶檢疫、實施健 康調査等。一旦發現傳染病患者,就立 刻採取適當的防疫措施。後藤新平構想 之「公醫是殖民地公共衛生第一線工作 者,猶如西方傳教士般,扮演國家拓殖 先驅、文明傳播者的角色。與地方警察 行政並行,推展公共衛生」,由以上案 例可見後藤的構想已確實實踐。
參考資料:
劉士永,〈公醫〉,文化部,臺灣大百科 全書網站。
細謹舎編,《衛生法律規則》。岡山:細 謹舎,1891年。
〈明治三十三年種痘成績統計〉,《臺灣 總督府府報》,第1002號(1901年8月15日)。
「臺南縣ペスト豫防液接種成績第一、第 二報」,《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檢疫實行
▲吳新榮擔任公醫的職務之一:定期檢 娼。(資料來源:臺灣史檔案資源系 統;吳新榮日記,臺灣日記知識庫)
須在各地方開業收費、從事診療工作,
還須輔助區域內公共衛生及醫事相關業 務,例如:上下水道的清潔及改良、注 意傳染病、流行病及地方病之發生、檢 疫及防疫、接種牛痘、貧民治療、中 毒及驗屍、公園衛生等;以及觀察、記 錄、研究地方的醫療衛生情形,彙整成
「公醫報告」定期呈報,作為上級官方 衛生行政的參考。
日治初期,因日籍醫師不大願意 來臺工作,1902年臺灣僅有公醫80人;
至1938年達到日治臺灣期間公醫最高人 數,也僅372人。另一方面,隨著私人 開業醫增加,1930年代後,私人開業醫 也可兼任囑託公醫;至1942年,全臺仍 有284名公醫在臺灣各地開業。
此外,後藤新平認為,有效治理 臺灣的前提是:平定土匪,確立官僚權 威,清查地籍、人籍和舊有習慣,於是 各種調查紛起。1898年8月總督府頒布
「保甲條例」,將臺灣人以十戶分為一 甲、十甲分為一保,行連坐法。各甲長
和保正須接受該地區警察和行政長官的 監督與指揮,協助調查戶口、警戒風水 病災、維持治安、環境清潔等諸事。一 旦疫情爆發或衛生政策要推展,警察本 署也可迅速下達統一指令,指揮警察和 保正、甲長等執行。1901年初,總督府 更開始聘僱「巡查補」(多為臺籍),
使臺灣形成更周密的警察網絡。
檢疫防線的實作案例
前述三類人員密切配合,確保政府 法規能在臺灣各地確實執行。例如實施
「大清潔法」的春、秋兩季大掃除時,
每戶須拆下門窗和搬出家具大掃除,家 屋須通風、透光、不滲漏,汙水管破裂 要修理;前往各家屋檢查民眾是否有 確實執行「大清潔法」的,就是警察
(通常是日本人)、保正或甲長(臺灣 人),以及負責觀察民宅中是否藏有法 定傳染病患的公醫。
再如,總督府1896年初開始實施
「種痘手續」,因有公醫回報接種的 時節不恰當,降低民眾接種意願,以
▲保正甲長的義務組織圖。圖示右下角寫著「衛生監督」。(資 料來源:《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寫真帖》,1926)
▲執行大清潔法時,門窗都要拆下。(資料來源:《大正八 年臺北廳下虎列拉流行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