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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釋論》CBETA 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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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CBETA 電子版

版本記錄: 1.2

完成日期: 2002/11/04

發行單位: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cbeta@ccbs.ntu.edu.tw 資料底本: 大正新脩大正藏經 Vol. 29, No. 1559

No. 1559 [No. 1558; cf. Nos. 1560, 1561]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序

  正教本宗。文唯三藏。梵音所闡。諒無異說。法相深微。名實繁曠。若非圓明獨 朗。孰能通達。自日隱頞多之山。月翳羅睺之手。時移解昧。部執競興。或以文釋義

。或以義判文。雖復得失參差。皆以三藏為本。可謂殊塗同歸一致百慮者也。尋十八 部。師及弟子。並各造論。解其所執。於一部中多有諸論。此土先譯薩婆多部。止有 毘婆沙及雜心四卷。毘婆沙明義雖廣。而文句來不具足。雜心說乃處中。止述自部宗 致四卷。過存省略。旨趣難可尋求。此土先譯經部正。有成實一論。成實乃以經部駁 斥餘師。其間所用。或同餘部。又於破立之中。亦未皆盡其妙。且傳譯參差。難可具 述。佛滅度後千一百餘年。有出家菩薩。名婆藪盤豆。器度宏曠。神才壯逸。學窮文 字。思徹淵源。德隆終古。名蓋當世。造大小乘論。凡數十部。並盛宣行。靡不宗學

。法師德業。具如別傳。先於薩婆多部出家。仍學彼部所立三藏。後見彼法多有乖違

。故造此論。具述彼執。隨其謬處。以經部破之。故此論本宗是薩婆多部。其中取捨

。以經部為正。博綜群籍。妙拔眾師。談玄微窮於奧極。述事象略而周遍。顯成聖旨

。備摧異說。立不可闚。破無能擬。義兼數論。而深廣愈之。詞不繁而義顯。義雖深 而易入。故天竺咸稱為聰明論。於大小乘學。悉依此為本。有三藏法師俱羅那他。聰 敏強記。才辯無竭。碩學多聞。該通內外。為弘法故。遠遊此國。值梁室將傾。時事 紛梗。法師避地東西。垂二十載。欲還天竺。來至番禺。慧愷因請翻講攝大乘等論經

。涉二年。文義方畢。法師爾後猶欲旋歸。刺史歐陽紇尚仁貴道。久申敬事。重復請 留。彌加殊禮。慧愷與僧忍等。更請翻講此論。以陳天嘉四年歲次閼逢龍集涒灘正月 二十五日。於制旨寺。始就開闡。惑品未畢。仍事徙居於南海郡內。續更敷說。法師 遊方既久。精解此土音義。凡所翻譯。不須度語。但梵音所目。於義易彰。今既改變 梵音。詞理難卒符會。故於一句之中。循環辯釋。翻覆鄭重。乃得相應。慧愷謹即領 受。隨定隨書。日夜相係。無懈晷刻。至其年閏十月十日。文義究竟。論文二十二卷

。論偈一卷。義疏五十三卷。刺史仍請於城內講說。既得溫故。頗識大宗。非唯闇弱

。多有疑滯。又恐所翻不免謬失。至天嘉五年歲次柔兆二月二日。與僧忍等。更請法 師。重譯論文。再解義意。至光大元年歲次強圉十二月二十五日。治定前本始末究竟

。長史袁敬。識鑒沈深。信解明正。長史長子元友。愛文重法。博學多藝。並禮事法 師。備盡經始經。南中翻譯。悉賴此貴門。方希永傳來世。以為後生模式。佛法大海

。深廣無際。若不局一塗。能信順求學。豈不同飡甘露。共嗅詹匐者哉。如或專執。

(2)

非所喻也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一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論中分別界品第一

 一切種智滅諸冥  拔出眾生生死泥   頂禮大師如理教  對法俱舍我當說 

  釋曰。若人欲正造論。當令他知大師不共功德。故說眾德為先。後頂禮大師。此 偈但依佛世尊說。偈曰。一切種智滅諸暝。釋曰。滅一切暝。由一切種智。於一切法 無明者。能障見真實義。故稱為暝。此無明於佛世尊。由得究竟通對治故。一切種於 一切法。永不生為法故。故稱為滅。獨覺及聲聞。於一切法雖除無明。由有染污無明 極不生故。不由一切種。何以故。諸餘聖人。於如來不共法。及於餘境。最久遠時處 無邊差別。有無染污無明。顯自利行究竟。讚歎佛已。次以利他行圓滿。讚歎世尊。

偈曰。拔出眾生生死泥。釋曰。生死是世間沈著處故。難可度故。故以譬泥。眾生於 中沈著無救接者。唯佛世尊欲憐愍度脫。授說正法手應理拔濟。是人與自他利益行相 應。偈曰。頂禮大師如理教。釋曰。頭面接足名頂禮。立教不虛稱大師。無倒稱如理

。得善離惡言稱教。說此如理教為利他方便。由如理教。從生死泥拔濟眾生。不由通 慧施恩威德等。頂禮如理教師已。欲何所作。偈曰。對法俱舍我當說。釋曰。此法通 名滅濟教。別名云何。阿毘達磨俱舍。何法名阿毘達磨。偈曰。淨智助伴名對法。釋 曰。智謂。擇法。淨謂無垢。即無流智助伴。謂因緣資糧。若爾則說無流五陰。名阿 毘達磨。此即真實阿毘達磨。若說假名阿毘達磨。偈曰。能得此法諸智論。釋曰。即 是有流思慧聞慧生得慧及助伴論。謂能傳生無流智。是無流智資糧故。亦名阿毘達磨

。因何義立此名。能持自體相故稱達磨。或一切法中真實法涅槃為相。故稱達磨。此 智對諸法。於法現前故。稱阿毘達磨。此論云何名阿毘達磨俱舍。偈曰。由義對法入 此攝。釋曰。彼文句名阿毘達磨。由隨勝義入此論攝。是故此論於彼得稱為藏。復次 偈曰。論依對法名俱舍。釋曰。阿毘達磨是此論依止。何以故。從彼法中引生此論故

。彼於此論亦受藏名。以是義故此論名為阿毘達磨俱舍。復次此法其用云何。何人先 說此法。而法師恭敬欲解說之。偈曰。離簡擇法更不有。為寂靜惑別方便。世間由惑 轉有海。為此傳佛說對法。釋曰。若離擇法覺分。無別方便能除滅諸惑。諸惑能輪轉 世間於生死海。由此正因。欲令弟子得簡擇法。故大師佛世尊先說阿毘達磨。若離此 正諸說。弟子不能如理簡擇真法故。佛世尊處處散說此法。大德迦旃延子等諸弟子。

撰集安置。猶如大德達磨多羅多撰集優陀那伽他部類。聞毘婆沙師傳說如此。何者諸 法是所簡擇。為令他簡擇彼法。佛世尊說阿毘達磨。偈曰。有流無流法。釋曰。略說 一切法。謂有流無流。此中何者有流。偈曰。有為除聖道。有流釋曰。除道聖諦。所 餘有為法說。名有流。何以故。偈曰。於中流。由隨增眠故。釋曰。若有如此義。諸

(3)

流緣滅道二諦為境起。於中不眠。無隨增故。是故於中不可立有流為反質難。是不眠 義。後分別惑品中當廣說。說有流法已。何者無流法。偈曰。無流法聖道及三種無為

。釋曰。何者三無為。偈曰。虛空及二滅。釋曰何者二滅。擇滅非擇滅。如此空等三 無為及聖道。說為無流法。何以故。於中諸流不能眠故略說。三無為中何者為空。偈 曰。此中空無礙。釋曰。空以無障無礙為性故色於中行。偈曰。擇滅謂永離。釋曰。

與有流法永相離說名擇滅。各數簡擇苦等聖諦名擇。即智勝因。此所得己利名為擇滅

。具足應言擇所得滅。以略說故但稱擇滅。如車與牛相應名為牛車。一切有流為一擇 滅為不一。不一云何偈曰。各各對諸結。釋曰。如結數量。擇滅亦爾。若不爾。由證 見苦所斷惑擇滅。則應一時俱證一切惑擇滅。若爾修餘對治道則空無果。佛經言擇滅 無同類。此言何義。擇滅無同類因。亦非他同類。因此是經義。非無與其同類。說擇 滅已。偈曰。恒遮欲生生。別有非擇滅釋曰。能永遮未來諸法生。異於擇滅有別滅。

說名非擇滅。不由簡擇得故。云何得。因緣不具故。譬如有人意識及眼根緣一色塵起

。是時餘色聲香味觸等。悉有即謝。五識聚不能緣彼為境界更生。何以故。五識無有 功能緣過去塵為。境是故識等有非擇滅。由因緣不具故。得依二滅立四句。有諸法唯 有擇滅。謂過去現在定生為法。皆是有流有諸法唯有非擇滅。謂不生為法無流有為。

有諸法具有二滅。謂有流定不生為法。有諸法無有二滅。謂過去現在定生為法。皆是 無流。說三無為已。前說有為法除聖道名有流。何者是有為。偈曰。又諸有為法。謂 色等。五陰。釋曰。色陰受陰想陰行陰識陰。此五陰攝一切有為。已至聚集因緣所作

。故名有為。何以故。無有法無緣及一緣。所生故。是彼種類故。於未來無妨。譬如 獨陀。偈曰。說世路言依。有離及有類。釋曰。是諸有為法。有已正當行故名世路。

復次無常所食故。言謂方言。是言所應義名言依。由執有義言故。佛經說有為法名言 依。若不爾。則違分別道理二論。彼論云。言依入十八界攝。永出名離。所謂涅槃。

一切有為。涅槃永出離故。有為法有離涅槃無離故。有為法名有離。有因故名有類。

類以因義。毘婆沙師作此說。如是等是有為別名。復次是有為法。偈曰。有流名取陰

。釋曰。此何所顯。是有取可說名陰有。但陰非取。謂無流有為。此中以惑為取。陰 從取生故名取陰。譬如草木糠火。復次隨逐取故。譬如王人。復次諸取從彼生故名取 陰。譬如花樹果樹。是有流諸法。偈曰。或說有鬪爭。釋曰。諸惑名鬪爭。能動諸善 法。及損害自他。故鬪爭所隨眠故。故說有鬪爭。譬如有流。復次偈曰。苦集諦世間

。釋曰。違聖人意故名苦。苦從諸見生故名集。破壞故名世間。有對治故。偈曰。見 處及三有。釋曰。諸見依中住。由隨順增長故。故是見處。但有令有故名有。如此說 有流法。如義別名已前已說。色等五陰。此中偈曰。色陰謂五根。五塵及無教。釋曰

。五根謂眼耳鼻舌身。五塵是眼等五根境。謂色聲香味觸及無教。如此量名色陰。此 中是前說色等五塵。偈曰。此識依淨色。說名眼等根。釋曰。色聲香味觸識所依止五 種淨色類。次第應知。是眼耳鼻舌身根。如佛世尊言。比丘眼是內入。合四大成。是 淨色性類。如此廣說。復次前已說眼等五根。此識依淨色說名眼等根。眼根等識依止

(4)

。其義如此。若立此義。則順分別道理論。彼論云。何者為眼根。謂眼識依止清淨色

。說五根已。次應說五塵。此中偈曰。色二。釋曰。一顯色。二形色。顯色有四種。

謂青黃赤白。餘色是此四色未異。形色有八種。謂長等耶。對是重說色入。偈曰。或 二十。釋曰。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高下正邪雲烟塵霧影光明闇。有餘師說。空為一色 故。有二十一色。此中形平等為正。不平等名邪。地氣名霧。日焰名光。月星火藥寶 珠電焰名明。於中若色顯現名影。翻此名闇。餘色易解故今不釋。有色入有顯無形。

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有色入有形無顯。謂有長等一分。即有教身業為相。有色入有 顯有形。謂所餘諸色。有餘師說。有色入無形無顯。謂無教色。有餘師說。唯光及明 有顯無形。何以故。恒見青等諸色有長等差別。云何一物二知所緣。此二色於一塵中 現故。是義不然。於有教身業。則成反質難故。說色入已。偈曰。聲塵有八種。釋曰

。有執依非執依四大為因。有眾生名非眾生名。是名四聲。此聲由可愛非可愛差別。

故成八種。此中有執依為因者。謂言手等聲。非執依為因者。謂風樹浪等聲。有眾生 名者。謂有義言聲。異此為非眾生名。有餘師說。有別聲有執依非執依四大為因。謂 手鼓合生。譬如一顯色隣虛不許依二四大生。此聲亦應爾。說聲已。偈曰。味六。釋 曰。謂甜酢醎辛苦淡差別故。偈曰。香有四。釋曰。謂香臭平等不平等差別故。阿毘 達磨中說香有三種。謂香臭平等。偈曰。觸塵十一種。釋曰。觸有十一種應知。謂四 大滑澁重輕冷飢渴。此中四大後當說。柔軟名滑。麁燥為澁。可稱名重。翻此為輕。

熱愛為冷。食愛為飢。飲愛為渴。於因立果名故說如此。如佛伽陀中說  諸佛生現樂  說正法亦樂 

 大眾和合樂  聚集出家樂 

  於色界中無飢渴觸。有所餘諸觸。於中彼衣若不可各稱。四大聚集所造故。亦可 得稱。於彼無能損冷觸。有能益冷觸。他說如此。前已說色有多種。此中有時由一物 眼識得生。若是時中分別一類。有時由多物眼識得生若是時中無。所分別。譬如軍眾

。有無量顯形色。及遠見眾寶應知。耳等識亦爾。身識若極多。由五觸生。謂四大觸

。諸觸中滑等隨一。有師作如此執。復有餘師說。具足十一觸生身識。若爾則總緣塵

。通境為塵。五識應成不但緣別境。五識對入別相為境故。許彼以別相為境。非對物 別相。斯有何失。應思此義。身舌二根。一時塵至。何識先生。隨強塵先發識。若平 等塵至。舌識先生。食欲所引相續故。如此說五根五塵及如取塵已。今當說無教色。

偈曰。亂心無心耶。隨流淨不淨。依止於四大。何無教色說。釋曰。異緣名亂心。入 無想定及滅心定名無心。顯非亂心及有心故言耶。是似相續或俱或後故名隨流善名淨

。惡名不淨。至得相續亦爾。為簡此異彼故。說依止於四大。毘婆沙師說。依止以因 為義四大為無教。生等五因故。欲顯立名因故言何。此法雖以有色業為性。不如有教 色可令他知。故名無教。顯是餘師說故言說。若略說。有教色。三摩提所生善惡性色 名無教。前說依止四大。何者四大。偈曰。諸大謂地界。及水火風界。釋曰。如此四 大。能持自相及所造色故名界。云何四界名大。一切餘色依止故。於彼成麁故。故名

(5)

為大。復次極遍滿起。地水火風聚中形量大故。復次能增廣一切有色物生。及於世間 能作大事故名大。復次此地等界。於何業中成。何為自性。偈曰。於持等業成。釋曰

。勝持和攝成熟引長。於四業中。次第成就。地水火風界。轉移增益。故名引長是名 四大業自性者次第。偈曰。堅濕熱動性。釋曰。地界以堅為性。水界以濕為性。火界 以熱為性。風界以動為性。引諸大相續令生異處。如吹燈光名動。分別道理論云。何 者風界。所謂輕觸。經說亦爾。或說輕觸為所造色。此法以動為定性故。說動為風界

。即以業顯風自性。復次地等及地界等。異義云何。偈曰。說地顯形色。由世立名想

。水火亦復然。釋曰。若世人示現他地大。但示顯形色。如示現地大。示現水火大亦 爾。但示顯形色故依世假名想。說色入為地等三大。偈曰。唯風界。釋曰。是風界世 人說為風。偈曰。亦爾。釋曰。如世人假說顯形色為地。說風亦爾。或說黑風。或說 團風。云何說無教為後此陰名色。顯現變壞故。佛世尊說。比丘由此法變壞。變壞故 說色取陰。何法能變壞。由手等觸故變壞。廣說如經。有對礙故可變壞。復次義部經 中說

 求得欲塵人  愛渴所染著   若所求不遂  喜彼如被刺 

  復次餘師說。此色欲界變壞生。對礙故名色。若爾隣。虛色應不成色。不可變壞 故。此言非難。隣虛色無獨住。不和合故。若和合住則可變壞。若爾過去未來色不應 成色。此亦已變壞應變壞。變壞性類故。如所燒薪。若爾無教不應成色。此亦由有教 變壞故。其同變壞。如樹動影動。是義不然。無教無變壞故。若爾有教謝滅。無教亦 應謝滅。如樹滅影滅。復有餘師說。依止變壞故。無教亦變壞。是義不然。若爾眼識 等。由依止變壞。亦應成色。是故汝執不平。雖然有異。何以故。無教依四大生。如 影依樹生。光依寶生。眼等識不爾。依眼等根生。諸根一向唯為眼等識作生因。此執 非毘婆沙義。謂依樹影生。依寶光生。彼師說。影等顯色隣虛。各各依止自四大故。

若實如此。影光依樹寶生。無教不應同此依止。何以故。無教所依止。四大已謝。彼 師不許無教隨滅。是故此執不成救義。復有餘師別立救義言。眼等諸識依止。各有差 別。有依止變壞如眼等。有依止不變壞如意識等。無教依止既不爾。此難則不平。是 故此義應然。由可變壞故名色陰。是法前已說。色陰為性。偈曰。此根塵復說。十入 及十界。釋曰。若安立入門屬十八。謂眼入色入。乃至身入觸入。若安立界門屬十界

。謂眼界色界。乃至身界觸界。說色陰及安立入界已。次當說受等諸陰。此中偈曰。

受陰領隨觸。釋曰。有三種領隨觸。說名受陰。何者為三。謂能領隨樂苦不樂不苦觸

。是名三受。復次若分別此受。則成六受聚。謂眼觸所生受。乃至意觸所生受。偈曰

。想陰別執相。釋曰。青黃長短男女親怨樂苦等相差別執。是名想陰。復次若分別此 想。有六如受。偈曰。異四名行陰。釋曰。除色受想識四陰。餘有為法名行陰。經中 佛世尊說。六故意聚名行取陰。此說由勝故。此故意聚。是業性故。於造作中最勝故

。佛世尊說。能作功用起有為法故。說此為有行取陰。若不爾。所餘心法及不相應法

(6)

非陰攝。則不可立為苦諦集諦。於彼亦不可立為應知應離。佛世尊說。我不說未見未 通一法決定至苦後際。未除未滅亦爾。是故諸有為法入行陰攝。應信此義。偈曰。是 受等三陰。釋曰。謂受想行三陰。若安立為入及界。偈曰。或名法入界。并無教無為

。釋曰。此七種法。說名法入及法界。偈曰。識陰對對視。釋曰。對對諸塵意識心是 名識陰。復次若分別此識則成六識聚。謂眼識乃至意識。是所說識陰。若安立入。偈 曰。或說為意入。釋曰。若安立界。偈曰。或說為七界。釋曰。何者為七。偈曰。謂 六識意根。釋曰。眼識界乃至意識界及意界。此中五陰。已說為十二入及十八界。除 無教色。是色陰立為十入十界。受想行陰無教無為。立為法入法界。是識陰即是意入 及六識界并意界。為不如此耶。前說唯六識為識陰。若爾異此六識。何法名意界。無 別意界異六識。雖然是諸識中。偈曰。六中無間謝。說識名意根。釋曰。六識中隨一 無間滅。此識說名意界。譬如一人先為子後為父。又如先為果後成種子。識亦如是。

先為六識後成意界。若爾實物唯十七界或十二界。何以故。六識界及意界互相攝故。

若爾云何安立為十八界。雖然偈曰。為成第六依。故界成十八。釋曰。是五種識界。

以眼等五界為依。第六意識界無有別依。為成立此依故說意界。由如此安立依能依境 界三六故。界成十八。若爾阿羅漢最後心。應非意界。無識在後生。為此無間滅故成 意界。是義不然。何以故。此已住意性中故。因緣不具故。後識不生。此中由陰攝一 切有為。由取陰攝一切有流。由入由界攝一切法盡。應知一切諸法復有略攝。偈曰。

略攝一切法。由一陰入界。釋曰。陰中以色陰。入中以意入。界中以法界。應知攝一 切法盡。如來處處說攝。其義應知如此。偈曰。同自性類故。釋曰。此攝由同性類相 應故。不由異性故。何以故。偈曰。離餘法性類。釋曰。諸法與他性相離。則此性與 彼不相應。是故不由此性得攝他。譬如眼根。由色陰由眼入眼界。苦集二諦等攝。以 同性故。不由餘陰等。彼性不相應故。若爾有處說。由他攝他。譬如由四攝類攝一切 眾生。此攝不恒。應知是假名。何故不成二十一界。何以故。眼耳鼻各有二故。不應 爾。何以故。偈曰。類境識同故。雖二成一界。釋曰。此中同類者。此二同眼性類故

。同境者。此二同緣色故。同識者。此二共為一眼識依止故。是故眼根雖二共成一界

。於耳鼻應知亦爾。偈曰。若爾云何二。為莊嚴生二。釋曰。若實如此。眼等一界云 何生二。為莊嚴依止故。若不爾。一眼耳一依處生。一鼻一孔生。此身則大醜陋。是 義不然。若本來如此。及猫狸鴝鵒等。生二眼耳鼻有何莊嚴。若爾生二何為。為助成 識故。如人閉一眼開一眼。或開一眼半閉一眼。見色皆不明了。為莊嚴識令成就故。

三根各須二處。說陰入界已。應說此義。陰入界其義云何。偈曰。聚來門性義。陰入 界三名。釋曰。隨所有色。若過去未來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鄙若美。若遠 若近。此一切色攝聚一處。說名色陰。由此經言。陰以聚義。此義得成。此中過去色 者。由無常已滅。未來未生。現在已生未滅。於自相續為內。異此名外。或由入判內 外。有礙為麁。無礙為細。或由相待判麁細。若汝言。或由相待則麁細不成。是義不 然。由待異故。若此待彼成麁。無方便待彼成細。譬如父子。有染污為鄙。無染污為

(7)

美。過去未來為遠。現在為近。乃至識陰亦爾。復有差別。五根依止為麁。心依止為 細。毘婆沙師依地判麁細。有大德說。五根所緣為麁。異此名細。非可愛名鄙。可愛 名美。不可見處為遠。可見處為近。過去等自名所顯。不須別釋。應知受等亦爾。由 隨依止故有遠近。麁細義如前。入者心及心法來門義。或說來增義。能增長心及心法 來。界者別義。如一山處多有鐵銅金銀等差別。故說名界。如此於一依止中。或相續 中。有十八種差別。說名十八界。此中別以本義。本謂同類因。此十八法。同類相續

。為同類因。故說名別。若爾無為則非界。是義不然。此是心及心法。同類因故。復 有餘師說。界以種類義。諸法種類有十八。謂自性故說名界。若陰以聚義陰應是假名

。有多物聚集故。譬如聚及人。是義不然。一物隣虛得陰名故。若爾不應說陰以聚義

。何以故。一物無聚義故。復有餘師說。能荷負事是陰義。復有師說。分分是陰義。

何以故。如有諸說。我應轉三陰物。此執與經不相應。何以故。經但說聚是陰義如經 言。隨所有色。若過去未來現在等。廣說如經。若汝言隨一過去等色陰義。於經中應 知。是故一切過去等色。一一皆名色陰。不應作如此執。是一切色攝聚一處。說名為 陰。由此說故。是故諸陰假名有如聚。若爾有色諸入。於汝應成假名有。何以故。多 眼等隣虛成來門故。是義不然。聚集中一一成因故。復次與塵共作故。根亦非十二入

。故毘婆沙中說阿毘達磨師。若觀假名陰說。則說如此隣虛者一界一入一陰一分。有 不觀說。則說如此隣虛者一界一入一陰。此中於一分。假說具分。譬如衣一分被燒說 衣被燒。復次云何。世尊由陰等門作三種。正說弟子眾。偈曰。癡根樂三故。故說陰 入界。釋曰。阿毘達磨師說如此。眾生癡有三種。有諸眾生於心法不明執聚為我故。

有諸眾生於色不明。有諸眾生於色心不明。根亦有三。謂利中鈍。樂亦有三。謂樂略 中。廣文為此三人次第說三。謂陰入界。復有何因。一切所餘心法。佛世尊安置一行 陰中。分受想二法別立為陰。偈曰。爭根生死因。立次第因故。心法中受想。分立為 別陰。釋曰。爭根有二。一貪著欲塵。二貪著諸見。受想二法次第為此二爭勝因。由 眾生著受味。是故執著欲塵。由隨顛倒想起執著諸見。受想二法是生死勝因。何以故

。眾生貪著受起倒想。輪轉生死。復有因為立次第。後文當說。此中由此次第因。分 受想二法別立為陰應知如此。此因立次第中當說。復次云何。於界入中說無為。陰中 不說。偈曰。陰中除無為。義不相應故。釋曰。若於五陰中說三無為。不可安立令與 陰相符。何以故。義不相應故云何不相應。此無為安色中。非色乃至非識。不可說為 第六陰。何以故。不應陰義故。陰是聚義前已說。無為無過去未來現在等異如色等。

由此異一切。攝聚一處可立名無為陰。為顯染污依止故說取陰。為顯染污清淨依止故 說陰。此二義於無為中無由義。不相應故。於陰中不立無為。如瓶破壞非瓶。如此陰 滅壞不可立為陰。餘師說如此。若作此執。於界入中成反質難。說諸陰別義已。偈曰

。復次第如麁。染器等義界。釋曰。色者有礙。一切中最麁。無色中受行相麁故。世 間有說。我手痛我脚痛。想麁於二。男女等差別易分別故。於識行麁。欲瞋等相易分 別故。於中識最細。由自性難分別故。是故最麁於前說。復次無始生死男女。於色互

(8)

相愛樂。由貪著愛味。此貪由想顛倒。此顛倒由煩惱。此煩惱從染污心生。如此如染 立次第。復次由器等義立次第。如器食餚厨人噉者。色等五陰亦爾。復次或由界立次 第。欲界欲塵色所顯。諸定受所顯。三無色界想所顯。有頂唯行所顯。此四即是識住

。於四中識能依住。此陰次第。為顯田種子次第義。是故唯立五陰。不多不少。由此 立次第因。於行中分受及想。別立為陰。由此受想最麁。染污次第因。受想似食餚。

能顯二界故。別立為陰。入界中眼等六應說次第。何以故。由隨此塵及識次第易知故 此眼等六。偈曰。前五現塵故。釋曰。眼等五根緣現在塵。是故先說。意根境界不定

。有意根緣現在塵有緣三世及非三世塵。偈曰。四所造塵故。釋曰。前言流至此五中

。四在前說。所造色為塵故。身塵不定。或身緣四大。或緣所造。或復俱緣。偈曰。

餘遠急明事。釋曰。餘者謂前四根。此次第前說。由遠急明事故眼耳緣遠境。於後二 前說。於前二中。眼事最遠。遠見江河。不聞聲故。故眼在前。後有急緩事。如先見 人擊鼓後方聞聲。鼻舌無遠事。鼻事急故前說。如飲食未到舌。鼻已知香故。又鼻事 明了。能緣味細香故。舌則不爾。偈曰。復隨處次第。釋曰。復次於身中。眼根依止 在上。耳根次下。鼻又下耳。舌又下鼻。身多下舌。意根依止其中。無有的處。故如 處所。立彼次第。復次何因十入皆色陰所攝。於中唯一入名色入。一切入皆法為自性

。於中唯一入名法入。偈曰。為簡別勝故。攝多勝法故。唯一入名色。及一入名法。

釋曰。云何為簡別欲令知。如此十法。各得入名。由成立為根塵故。不須聚集更由眼 等差別。是色不得眼等名。亦是色性。應知是色入故。不立此別名。復次色入於中勝 故。何以故。有礙強故。若手等物觸。即便變壞。復次體相顯現於此彼處。易指示故

。有似影故。復次世間同知說此入為色。非知餘入。為簡別故。說一入名法入。不說 餘入。復次於法入中。攝受等多法。為說多法故立通名。又涅槃是最勝法入此中攝。

非於餘入。故偏受法名。復有餘師說。二十種品類。多餘色故。肉天聖慧三眼境故。

復有餘法陰入界同名。於餘經中已顯。由此三門攝。彼皆盡為不盡。由此攝盡無餘。

此中偈曰。如來說法陰。其數八十千。此但言及名。色行陰所攝。釋曰。有諸師執。

佛正教言音為性。於彼師入色陰攝。復有諸師執。文句為性。於彼師入行陰攝。此法 陰數量云何。偈曰。說如法陰量。釋曰。有諸師說。有一分阿毘達磨名法陰。其量有 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陰。其量皆爾。復有諸師說。偈曰。陰等一一教。釋曰。陰 入界緣生諦食定無量無色解脫制入遍入覺助通解願智無爭等正教隨一一皆名法陰。偈 曰。實判行對治。隨釋法陰爾。釋曰。諸師實判如此。眾生有八萬煩惱行類。謂欲瞋 癡慢等差別故。為對治此行。世尊正說八萬法陰。如八萬法陰。於五陰中入色行二陰 攝。偈曰。如此餘應理。陰入及界等。於前說中攝。熟思彼性類。釋曰。若有餘陰入 界等。於餘經中說。是彼如前所說。陰入界中隨彼性類。此論中所說。應善簡擇攝入 其中。此中有別五陰。謂戒陰定慧解脫解脫知見陰。界陰入色陰攝。餘四入行陰攝。

復有十遍入。前八遍入。無貪為自性故。法入所攝。若共伴類。五陰為性故。意法二 入所攝。制入亦爾。空遍入識遍入及空等四無邊入。四陰為性故。意法二入所攝。復

(9)

有五解脫入。智慧為性故。法入所攝。若共伴類。聲意法三入所攝。復有二入。謂無 想入非想非非想入。第一入即無想天。十入所攝。除香味入故。第二入意法二入所攝

。如此於多界經中。佛說有六十二界。此等諸界。如理應知。入十八界中攝。彼中所 說六界。謂地界水火風空識界。六中二界未說其相。此無為空。為應知即是空界耶。

一切識為應知即是識界耶。彼說非。云何非。門風竅鼻口內等。偈曰。竅穴名空界。

釋曰。若說竅穴。應知是何法。偈曰。彼言謂光闇。釋曰。何以故。無有竅穴離光闇 可見故。是故彼言空界。唯光闇為性。晝夜為位。此空界說名隣礙色。彼說礙色者。

謂聚集中色最易變壞故。光闇與礙色相隣故。名隣礙色。復有餘師釋。此亦是礙他。

於此無礙故。與餘色相隣。偈曰。識界即是識。有流。釋曰。云何不說無流。由佛許 六界。偈曰。生所依。釋曰。此六界從初託生心。乃至死墮心生所依止。若無流法不 得如此。如此六界中。前四觸界攝。第五色界攝。第六七識界攝。說攝義已。是前所 說十八界。於中幾有顯幾無顯。偈曰。於中一有顯。謂色。釋曰。此色易可顯。如言 此色彼色。由此言故。應知義至所餘非顯。幾是有礙幾是無礙。偈曰。十有礙有色。

釋曰。此十界色陰所攝是有礙。礙是何法。相障故名礙。此礙有三種。一障礙。二塵 礙。三緣緣礙。此中障礙者。於自處對障他生。如手於手自相對障。石於石亦爾。塵 礙者。眼等諸根。於色等塵。如假名論說。有眼於水有礙非於陸地。如魚等眼。有眼 於陸地有礙。非於水中。從多如人等眼。有眼二處有礙。謂於水陸。如龜鼉蝦蟆鬼捕 魚人等眼。有眼二處無礙。除前三句。有眼於夜有礙。非於晝時。如蝙蝠鴝鵒等眼。

有眼於晝有礙。非於夜時。從多如人等眼。有眼於晝夜有礙。如狗野干馬豹猫狸等眼

。有眼於二時無礙除前三句。塵礙相如此。緣緣礙者。心及心法。於自緣緣境有礙。

塵礙與緣緣礙。異相云何。此法於礙處有功能。說是處為此法塵。名為塵礙。心及心 法所取之塵。名緣緣礙。云何此根於自境相續生。及識於緣緣生。說名有礙。過此於 彼不生故。復次此中礙者。以到義。謂於自境生。此中由障礙。應知十界有礙。互相 障故。若法由塵礙有礙。亦由障礙有礙不。有四句。第一句謂七心界及法界一分相應 心法。第二句謂五塵。第三句謂五根。第四句謂法界一分心不相應法。若法由塵礙有 礙。亦由緣緣礙有礙不。除後二句若法由緣緣礙有礙。必由塵礙有礙。有法由塵礙有 礙。不由緣緣礙有礙。如五根。大德鳩摩羅羅多說

 是處心欲生  他礙令不起   應知是有礙  異此非有礙 

  說有礙已。十八界中幾善幾惡幾無記。偈曰。八無記。釋曰。何者為八。前所說 十種有礙中。偈曰。是諸除色聲。釋曰。五根香味觸界。是八由善惡差別不可記故。

故說無記。有餘師說。約果報不可記。故名無記。若爾於無流則成反質難。偈曰。餘 三性。釋曰。餘十種界具善惡無記性。此中七識界。與無貪等相應是善性。若與貪等 相應是惡性。所餘是無記性。法界與無貪等善相應。及發起擇滅。皆是善性。與貪等 惡相應。及發起是惡性。所餘是無記性。色界聲界善惡心發起。是善惡性。身口業所

(10)

攝故。若異此是無記性。說諸界善等性已。十八界中幾於欲界相應。幾於色界無色界 相應。偈曰。欲界。一切有。釋曰。相應是有義。不相離義。於欲界中具足十八。偈 曰。色界。十四。釋曰。於色界中不具。但有十四。何者十四。偈曰。除香味。及鼻 舌識故。釋曰。於色界中無香味。此二是段食類故。由離欲段食。於彼受生故。由無 此塵。鼻舌二識亦不得生。無緣緣故。若爾於彼不應立有觸界。觸亦是段食類故。實 爾。若觸非段食類。於彼可有。若爾香味亦應然。是義不然。何以故。離食無別用香 味如觸。觸有別用。謂能成根。能為依持。及成衣服等故。彼處眾生離欲段食。是故 香味無用。觸則不爾。有餘師說。依止定及三摩跋提。或見色。聞聲與輕安相應。有 觸勝類能益彼身。是故此三。於定生處得相隨生。香味不爾。若爾於彼不應有鼻舌二 根。是義不然。何以故。此二有用。若離此二身。則醜陋。無二根故。又言說不成。

若用如此。但須鼻舌依止。為莊嚴身。及以言說。不須鼻舌二根。是義不然。無但依 止非根。如男根依止於彼。此不生可然。以無用故。鼻舌依止。於彼有用。是故若離 根於彼此生則應理。若有諸根無用亦生。如於胎中定死眾生。無用可生。非無因可生

。此諸根從何因生。於根有愛。所有勝業。若人離欲。於塵於根決定離欲。彼人若已 離欲香味二塵。鼻舌二根於彼不應得生。若生鼻舌二根。男根云何不生。由生醜陋故

。若根藏如象王陰。云何醜陋。不必由有用故生。云何生。必由因故生。雖復醜陋。

若有因必應生。因既無此不生。彼云何生是義不然。與經相違故。經言彼人具足根無 闕少。是義不然。隨彼所有根說無闕少。有何相違。若不爾。於彼亦應有男根。彼說 如此。於彼有鼻舌二根。但無香味。彼由內依門。於六根生貪愛。不由外塵門。於男 根生愛。必由婬觸門起。是故此義得成。故於色界有十四界。偈曰。無色界相應。意 法意識界。釋曰。已離欲色界。於彼受生十界色為性。及五識界用彼為依境。是故於 無色界不得有。幾界有流幾界無流。意法識三界。前所說。偈曰。諸有流無流。是三

。釋曰。若是三界中。道諦無為所攝是無流。異此是有流。偈曰。餘有流。釋曰。所 餘十五界。一向定有流幾界有覺有觀。幾界無覺有觀。幾界無覺無觀。偈曰。有覺亦 有觀。定是五識界。釋曰。是五識界恒與覺觀相應故言定。為簡異餘界故。偈曰。後 三有三義。釋曰。意界法界意識界。是十八中最後故言後。此具三品。意界意識界與 心相應法界。除覺觀。於欲界及初定有覺有觀。於中間定無覺唯有觀。從第二定以上

。乃至有頂無覺無觀。一切心不相應法界。及中間定觀。是覺恒無覺唯有觀。無第二 覺故。唯與觀相應故。於欲界及初定觀。不入三品中。說其名應云何。無觀唯有覺。

無第二觀故。與覺相應故。故說如此。有覺觀地。有四品法。一有覺有觀。謂除覺觀 所餘心相應法。二無覺有觀。謂唯是覺。三無覺無觀。謂心不相應法。四無觀有覺。

謂唯是觀。偈曰。餘界二所離。釋曰。十有色界名餘。此十界恒無覺觀。與心不相應 故。若五識聚有覺觀。云何說無分別。偈曰。顯示及憶念。由二無分別。釋曰。彼說 分別有三。一自性分別。二顯示分別。三憶念分別。五識唯有自性分別。無餘二分別

。故說無分別。如馬一足說言無足。此中自性分別。即是覺觀。此後明心法中當說。

(11)

後二分別。其相云何次第。偈曰。二是散心智。諸念唯心地。釋曰。此智與意識相應

。故名心智。非寂定故名散。此智即是顯示分別。一切憶念與意識相應。若定若散。

名憶念分別。幾界有緣緣。幾界無緣緣。偈曰。七識有緣緣。釋曰。謂眼耳鼻舌身識 意根意識。此七識界有緣緣。能取塵故。偈曰。法界中有半。釋曰。此亦有緣緣。以 心法為體故。餘十有色界。及法界一分。與心不相應法。應知無緣緣。幾有執幾無執

。偈曰。九界非所執。釋曰。何者為九。七有緣緣界。并第八中半。偈曰。八聲。釋 曰。此九是非所執。謂七識界法界聲界。偈曰。餘有二。釋曰。餘有二。謂或有執或 無執。此中眼耳鼻舌身。若現在則有執。色香味觸現在若與根不相離。亦有執。所餘 則無執。如除根髮毛爪齒屎尿涕唾血等中。及於地水等中。有執無執。此言何義。心 及心法攝彼為自依止。由彼損益互相隨故。是世間說有覺此名有執故。執以覺義。所 餘名無執。幾界四大為性。幾界四大所造為性。偈曰。觸界有二種。釋曰。觸有四大 及四大所造。堅等四觸是四大。軟滑等七觸是四大所造。依四大生故名所造。偈曰。

九有色所造。釋曰。五根界四塵界。此九但是所造。偈曰。及法界一分。釋曰。法界 中無教色。彼說亦是所造。所餘七識界法界中除無教。非二種。佛陀提婆說。十入唯 四大。此執不然。於經中由決了說四大及堅等四相故。此四大唯是觸故。此堅等四相 非眼等所見。色等四塵非身根所覺。是故此執不如經中。佛世尊說。比丘。眼根者是 內入依四大。是四大所造淨色。有色無顯有礙。乃至身根亦爾。比丘。色者是外入依 四大。是四大所造。有色有顯有礙。比丘。聲者是外入依四大。是四大所造。有色無 顯有礙。乃至味亦爾。比丘。觸者是外入是四大。或依四大。是四大所造。有色無顯 有礙。如此經中。由觸一分攝四大皆盡。所餘非四大。此義明了可知。復次經中說。

眼謂肉丸。於中是堅是堅類。如此等經。但說肉丸與眼根不相離。不說眼根。於入胎 經中說。比丘。入者謂唯六界。此說為顯成就眾生根本。復於此經由佛說六種觸入故

。若不爾。於汝亦應無受等心法。若汝言心法即是心。是義不然。想受是心法依心生

。由此經言及說心為本故。故此執不如由說心與欲相應。是故如前說。諸界有四大及 四大所造。是義得成。幾界微聚成。幾界非微聚成。偈曰。十有色微聚。釋曰。是五 根界及五塵界。微聚所成。隣虛眾所成故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一

(12)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二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論中分別界品之二

  於十八界中何法能斫何法所斫。何法能燒何法所燒。何法能稱何法所稱。偈曰。

能斫及所斫。謂是外四界。釋曰。色香味觸名斧名薪。即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聚 流相應生。斷隔其生起名斫。身根等非所斫。若斫則無餘。不可令二故。何以故。諸 根若分為多。則不成根。所斫諸分非根故。亦非能斫。如寶光清淨故。如能斫所斫。

唯外四界。偈曰。所燒所稱爾。釋曰。唯外四界。是所燒是所稱。非諸根。何以故。

微細清淨故。猶如光明。聲亦爾。自性斷故。偈曰。爭能燒所稱。釋曰。有諸師說。

外四界是能燒是所稱。有諸師說。於中唯火大能燒。唯重觸是所稱。幾界從果報生。

幾界從增長生。幾界從等流生。幾界有實物。幾界唯一剎那生。偈曰。果報增長生。

五內。釋曰。五內界。謂眼等五根。從果報及增長生。不從等流生。離果報增長無別 等流故。此中從果報因生。名果報生。除中間因名故。譬如牛車。復次是業至果報熟 時。說名果報。正能熟故。從此生故。說果報生果者名熟。復次於因可立果名。如果 中立因名。如經言。此六種觸入。應知是宿業。飲食將養寢臥。三摩提等勝緣所資益

。名增長生。有餘師說。由梵行故增長。此言不然。何以故。梵行但不為損。無有益 義。於果報相續增長相續。能為護持。猶如外城防守內城。聲界或增長生。或等流生

。偈曰。聲非報。釋曰。云何不從果報生。隨欲生故。若爾於假名論中。云何說由永 離惡口。善修不惡口戒故。得梵音大人相生。餘師說。聲屬第三傳。從業生霜佉四大

。從霜佉四大生聲。復有餘師說。聲屬第五傳。從業生果報四大。從果報四大。生增 長四大。從增長四大。生等流四大。從等流四大生聲。若爾身受從業所生四大生。不 應成果報。若受如聲。則違道理。偈曰。八種無礙界。流生果報生。釋曰。何者為八

。七識界及法界。是等流所生。從同類因及遍行因所生故。果報生者。謂從果報因生

。此八界無增長生。無礙法無增長故。偈曰。餘三。釋曰。餘四界謂色香味觸。或果 報生。或增長生。或等流生。偈曰。一有物。釋曰。是無為法有貞實故成物。此於法 界中有故。唯一法界有物。偈曰。後三一剎那。釋曰。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文句次第 故言後三。此三於初無流。苦法忍一剎那中。非等流生故。言一剎那。此中苦法忍相 應心。謂意界意識界。與彼共生相應法。應簡擇此義。若人不與眼界相應。後至得相 應。為與眼識界相應不。若人與眼識界相應。為與眼界相應不。偈曰。眼根與識界。

獨俱得復有。釋曰。獨得者。有與眼界相應。不與眼識相應。如人於欲界中次第至得 眼根。或從無色界墮。於第二定等中生。有與眼識相應。不與眼界相應。如人已生第 二定已。引眼識現前。從彼退於下界生。或俱得者。有與眼界眼識界一時相應。如人 從無色界墮生欲界。或生初定。或俱不得者。除前三句。若人與眼界相應。為與眼識

(13)

界相應不。有四句。第一句者。若人於第二定等中。已受生不引眼識令現前。第二句 者。若人於欲界未得眼根。及已失眼根。第三句者。若人於欲界。已得眼根不失。或 生初定二定等中正見色。第四句者。除前三句。眼界與色界。眼識界與色界。至得句 義。應如此思量。為引如此思量故。言復有幾界為我依。幾界為我依外。偈曰。十二 界我依。釋曰。何者十二。偈曰。除色等。釋曰。六識六根。此十二界名我依。色等 六塵界名外。我既是無。云何說我依及我依外。我慢依止故。假說心為我。如偈言  我是我善依  異此何勝依 

 若我好調伏  智人得解脫 

  有餘處佛世尊說。唯調伏心。如偈言  調伏心最勝  心調引樂故 

  是心世間說為我。眼等為此依止。及親近故。是故說眼等名我。依色等為境界故 稱外。若爾六識界。應不成我依。何以故。六識未至意界位。不得為心依。是時若作 意界。即六識作非餘故。六識不離意界體。若不爾。意界唯過去。非未來現在。彼部 許十八界有三世故。若未來現在識。無意界體相。於過去中。亦不可立為意界。何以 故。相於三世。無不定義故。幾界有等分。幾界非等分。若一向有等分。偈曰。法界 等分。釋曰。是塵於識定為境。若識於中已生及定生為法。是塵說名等分。無一法界 此中無邊意識非已生非應生。何以故。一切聖人心緣法界。必如此生。謂一切法無我

。此心離自性及共有法。餘一切法悉為境界。此剎那心。於第二剎那心。皆成境界。

於二剎那中。一切法皆成境界。是故法界恒是等分。偈曰。非等分餘。釋曰。除法界 所餘界。非等分亦有等分。何法名非等分。偈曰。不作自事。釋曰。義至已說。若作 自事名有等分。若眼界已見色正見色當見色。說名有等分。乃至意界亦爾。由於塵自 功能立名等分。罽賓國師說非等分眼有四種。若眼根不見色。已滅正滅當滅。無生為 法。西方諸師說。有五種無生為法。分為二分。一與識相應。一與識不相應。乃至身 亦爾。意根但無生為法。名非等分。色者若已見正見當見。名有等分。非等分有四種

。若色非所見。已滅正滅當滅。無生為法。名非等分。乃至觸亦爾。由自根功能應知

。色等有等分非等分義。是一人等分眼。於一切人非等分。乃至意亦爾。色則不爾。

隨能見者。於此人則成等分。若不能見。於此人則非等分。何以故。有如此義。此色 是一人所見。亦可得為多人所見。如觀看時中見月舞相攢等色。無如此義。由一眼根 二人見色。是故諸根不共得故。就一相續分別等分非等分。色由共得故。不就一相續 立等分非等分。如色聲香味觸界應知如此。聲界可許如此。香等三界。隨一一人所得

。餘人不得。何以故。此三皆至到根故不共得。別立似眼等。應是道理。雖不共得。

有如此道理可立共得。何以故有如此義。是香等能生一人鼻等識。亦可得生餘人鼻等 識。眼等則不爾。是故香等如色可得例說。眼等諸識等分非等分義。由定生定不生故

。猶如意界。等分者有何義。根塵及識。更互相應。又共作一切能。又同以一觸為事 故。非等分者。是等分同類。雖似彼非彼。故名非等分。幾界見諦所滅。幾界修道所

(14)

滅。幾界非所滅。偈曰。十界修道滅。五亦。釋曰。色等十界。并五識界。一向修道 所滅。偈曰。後三三。釋曰。意界法界意識界。此三各有三種。八十八隨眠。或與彼 共有法。是彼至得。共彼伴類。皆見諦滅。所餘有流皆修道滅。無流非所滅。更有別 法。是見諦所滅為。不爾。何者別法。凡夫性能感惡道。身口二業與聖道相違故。此 非見諦滅。此中略說見諦滅相。偈曰。非污非見滅。非色非六生。釋曰。見諦所滅隨 一法。無非染污。色亦非見諦滅。凡夫性。是無記無染污。斷善根凡夫。及離欲人。

與此相應故。身口二業是色故。是故非見諦滅。何以故。不能違四。諦理故。若爾苦 法忍生時。凡夫性應在。則成違許難。六謂意入。若離此於餘處生。名非六生。謂從 五根生。此法亦非見諦滅。十八界中幾界是見幾界非見。偈曰。眼法界一分名見。釋 曰。何者為一分。偈曰。有八種。釋曰。身見等五見。世間正見。有學正見。無學正 見。此八是法界一分名見。所餘法界非見。此中身見等五見。分別惑品中。時至當廣 說。世間正見者。意識相應善有流慧。有學正見者。謂有學無流慧。無學亦爾。此四 如有雲無雲夜晝見色。有染污無染污。世間有學無學見。觀諸法亦爾。云何說世間正 見。唯與意識相應。由此義。偈曰。五識共生智。非見不度故。釋曰。見者度決為體

。能起簡擇是非故五識相應智則不爾。無分別故。是故非見。若彼有染污無染污。悉 非見。若爾眼根亦無決度。何故名見。由能觀視色故。云何知。偈曰。眼見色。釋曰

。若眼見色。與餘識相應。人應得見色。若非一切眼見色。何者能見。偈曰等分。釋 曰。是時此眼有識。是時能見。異此則不能見。若爾應許依眼根識能見。偈曰。非能 依眼識。釋曰。不可立眼識能見。何以故。偈曰。由色非可見。被障彼執爾。釋曰。

是色壁等所障則不可見。若識能見。識無礙故。於壁等障則不為妨。是故應見被障之 色。於被障色識既不生。云何能見。云何不生。若人執唯眼見色。於此人由眼有礙。

於所障色無有功能。識不得生與依共一境起故。此義應然。若爾云何眼不至境。猶如 身根。由不見被障色。以有礙故。若爾雲母瑠琉水精淨水所障。色云何得見。是故不 由有礙被障諸色眼不能見。若爾何故不見。是處光明相通無隔。於被障色眼識得生。

若是處光明被隔不通。於中眼識不生。由不生故。不能見被障色。若爾云何經中說。

由眼見色。此中明由依止得見。是此經意。如說由意根識法。意不能識法。以過去故

。何者能識唯是意識。經說由眼見亦爾。復次於所依中說能依事。譬如樓叫。復次如 餘經說。眼所識諸色。可愛可欲悅心。此色非眼所識。復次有餘經說婆羅門眼者唯門

。為見眾色。由此等證故。知藉眼為門以識見色。此義是證所顯。於能見眼則成門。

何以故。若眼成見為見諸色。是義不然。若識能見。何法。能識。此二何異。何以故

。是色識即是色見。譬如有解脫名見或名智。如此有識。或名見或名識。復有餘師說

。若眼能見。眼則成作者。何法為別見事。有如此過失。此言非難。如汝許識能識。

於中不立作者及事差別。眼能見色亦爾。復有餘師說。眼識名見。見依止故。說眼能 見。譬如打依止故說鍾作聲。若爾識依止故。義至應言眼能識不應至。何以故。此眼 識於世間成立名見。云何知。此識生時。說色是所見。不說是所識。毘婆沙中自說如

(15)

此。若眼所至眼識所受。乃說所見。故說眼見不說眼識。但由識在。故名能識。譬如 說日作晝。經部說。何故共聚破空。何以故。依眼緣色。眼識得生。此中何法能見。

何法所見。一切無事。但唯有法。謂因及果。此中為互相解。隨意假說。如說眼能見 識能識。於中不應執著。佛世尊說。汝等莫執著方言。莫隨逐世間所立名字。罽賓國 毘婆沙師。悉檀判如此。眼能見。耳能聞。鼻能嗅。舌能嘗。身能觸。意能識。為用 一眼見色。為用二眼見色。此中無定。偈曰。或由二眼見。分明見色故。釋曰。亦由 二眼根見色。阿毘達磨師說如此。何以故。若開二眼見最明了。若開一眼。半閉一眼

。則見二月。由隨一變異見則不明。不可由依止處別分識為二。識無住處故。不同於 色若眼能見。耳能聞。乃至意能識。彼塵為至為不至耶。偈曰。眼耳及意根。不至塵

。釋曰。云何如此眼能見遠色。若以藥塗眼則不能見。耳能聞遠聲。若眼耳緣至塵。

修觀行人。天眼天耳。不得應成。猶如鼻等。若爾云何不能見一切不至塵。及最遠塵

。并所障塵。若爾云何磁石不吸一切不至之鐵。若能緣至塵。此難則齊。云何不能見 一切至塵。謂眼藥及籌等。如鼻等緣至塵。不緣一切至。不能取香等共有故。如此眼 塵不至。非一切不至。皆是眼塵。意無色故。無有至能。故不緣至塵。有餘師說。耳 緣至不至塵。由聞耳內聲故。所餘鼻舌身。偈曰。三異。釋曰。以至到為塵。云何知 鼻緣至塵。若斷息則不聞香。至是何法。生無間為至。隣虛為互相觸。為不相觸。罽 賓國師說。不相觸。何以故。若由一切體相觸。諸物則應相雜。若由體一分相觸。隣 虛則有方分。諸隣虛無方分故。若爾云何發聲。由無間故。若言相觸。二手相榼則應 相著。石投石亦爾。若爾微聚相榼云何不散。風界所持故。何以故。有風界能破散。

如劫末時。有風界能合持。如劫成時。云何今說三根塵由無間至緣於至塵。是彼無間 義。說名為至。謂於中間無有別物。復次微聚物有方分故。若相觸則無失。若作如此 執。毘婆沙中此文句得成。是觸為以觸為因生。為非觸為因生。作如此問。約因為答

。有時以觸為因。非觸得生。若物分散。有時以非觸為因。觸得生。若物增長。有時 以觸為因。觸得生。若聚與聚共合。有時以非觸為因。非觸得生。如隙中微塵。大德 婆須蜜多羅說。若隣虛相觸。應得住至後剎那。大德說。隣虛不相觸。於無間中。世 間假立觸名。大德意可受。若不如此。隣虛則有間。中間既空。何法能斷其行。說其 有礙。是聚不異隣虛。若聚相觸。即是隣虛相觸。如可變壞。若汝言隣虛有方分。若 觸非觸。皆成有分過失。若無方分。於汝不可許之。為色若有觸。可立此難。眼等諸 根取塵。為稱其自量。由事速疾故。猶如旋火。乃至遍見大山等。色為能取等不等量 塵。是前所說。緣至到塵。偈曰。三根謂鼻等。許取如量塵。釋曰。如根量隣虛。塵 隣虛亦爾。共合生鼻等識。眼耳則無定。有時取最小塵。若見毛端。有時取等量塵。

若見蒲桃子。有時取最大塵。若見大山。即於聞時耳亦如此。或聞蚊聲。或聞雷聲。

意既無體。不可說其形量。眼等諸根隣虛形相云何可知。眼根隣虛。於眼童子中住。

如時羅花青色所覆。是故不散。有餘部說。如聚重累住。互不相障。清徹如頗梨柯寶

。耳根隣虛。於耳中住。如浮休闍皮。鼻根隣虛。於鼻頞中住。前三根橫作行度。無

(16)

有高下。舌根隣虛如半月。彼說於舌中央。如髮端量。非舌根隣虛所覆。身根隣虛如 身相。女根隣虛如鼓顙。男根隣虛如大指。此中眼根隣虛。或時一切等分。或時一切 非等分。或時有等分有非等分。乃至舌根隣虛亦爾。身根隣虛。無一切等分。若然焰 地獄中。所執駐眾生。有無量身隣虛。亦非一切等分。何以故。若一切皆發身識。則 身散壞。無唯一隣虛根一隣虛塵能生識。五識以微聚為根塵故。是故隣虛無顯。不可 見故。是六識界如前所說。謂眼識乃至意識。於中五識塵唯現世。最後識塵三世。彼 依為如此不。說不爾。云何不爾。偈曰。後界依過去。釋曰。意識界無間滅識為依。

偈曰。五界依亦共。釋曰。亦言顯過去。此中眼識依。共有同一世故。乃至身識亦爾

。彼過去依。謂意根。如此五識聚。依二根生。故說如此。若法能為眼識依。為能作 彼次第緣不。此中有四句。第一句。謂眼根。第二句。謂次第已滅心法法界。第三句

。謂次第已滅心。第四句。除前三句。乃至身識自根。亦應如此說。於意識但無初句

。若法為依。必為次第緣故。若有法為次第緣非依。謂無間滅心法法界。識生隨屬二 緣。復有何因。但說眼等為彼依。不說色等。偈曰。隨根異識異。故眼等成依。釋曰

。由眼等根有差別故。諸識亦有差別。眼等根若有增損。諸識隨之則有明昧。不由色 等差別諸識變異。於識二緣中眼等勝故。立為識依。不說色等。色等是識所識。復有 何因。說為眼識乃至意識。不說為色識乃至法識。由眼等是彼依故。約根說識。復次 偈曰。由彼不共因。故約根說識。釋曰。云何不共因。此眼根不得為餘識依色可。得 為意識緣緣。及為他眼識境。乃至身亦爾。由識依止。及由不共因。是故約根說識。

不約色等。譬如鼓聲麥芽。若人在此身中。由眼見色。是身眼色識。為是一地。為是 別地。一切皆異。若人生欲界。由自地眼見自地色。此四種同在自地。若此人由初定 眼見自地色。身及色俱在自地。眼及識屬初定。若見初定色。則三種屬初定。若由二 定眼見自地色。身及色在自地。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若見初定色。色及識屬初定。

身在自地。眼屬二定。若見二定色。眼及色屬二定。身在自地。識屬初定。如此由三 定四定。眼若見自地及下地色。應如理推合。若人生在初定地。由自地眼見自地色。

此四皆屬自地。若見下地色。則三種在自地。若由二定眼見自地色。則三種在自地。

若見欲界色。身及識在自地。色在下界。眼屬二定。若見二定色。眼及色屬二定。餘 二在自地。由三定等眼。亦應如理推合。若生二定等地。由自地眼若見自他地色。亦 應如理推合。此中是決判。偈曰。眼無下身義。釋曰。身眼色有五地。謂欲界地乃至 第四定地。眼識有二地。謂欲界及初定。此中隨身地。眼根或等地或上地。定無下地

。隨眼根地。色或等地或下地。是眼境界。偈曰。上色非下境。釋曰。未曾有上地。

色下地眼能見。偈曰。識。釋曰。識。不得在眼上。譬如色。偈曰。於此色遍於身二 一切。釋曰於此。謂於前所說眼識。一切色是其境界。或上或下或等。二謂識及色。

於身此二一切有。如廣說眼根。應知如此。偈曰。耳亦爾。釋曰耳無下身。義上聲非 下境。識於此聲遍於身二一切。如理廣說。應知如眼。偈曰。餘三。一切屬自地。釋 曰。鼻舌身界。身自塵及識。皆屬自地。如此已通立無差別。後為簡別。更立別言。

(17)

偈曰。身識下自地。釋曰。身在欲界。觸亦爾。此三恒在自地。身識有處屬自地。如 人生欲界及初定。有處屬下地。如人生二定。偈曰。意根地不定。釋曰。有時意根與 身意識法。同在一地。有時上下為地。於五地身意等屬一切地。謂入觀時。及受生時

。如此道理。於分別三摩跋提品中當廣說。為離繁重言故。不於此品中說。何以故。

功多用少故。前來往復。與隨所欲說相關竟。今應思量此義。於十八界及六識界。何 界所知。何識能知。偈曰。五外二所知。釋曰。色聲香味觸界。如其次第。眼耳鼻舌 身識所識。復為意識所知。此外塵隨一二識所知。餘十三界非五識境故。唯一意識界 所知。此是義至所顯。十八界中幾界常住幾界無常。無一界具足常住。雖爾偈曰。常 住法無為。釋曰無為是法界一分。即是常住。餘界皆是無常。幾界是根幾界非根。偈 曰。法界半名根。及十二我依。釋曰。於經中說。根有二十二。何者是耶。眼根耳根 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 根。未知欲知根。知根。知已根。阿毘達磨師破。安立六內入次第。次命根後說意根

。能緣境故。此中法界半者。命等十一根。是三根分法界一分故。十二我依者。眼等 五根。如自名所說。七心界名意根。女根男根。是身界一分。後當說。所餘五界。并 法界一分。成立非根

俱舍釋論中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說二十二根已。根義云何。最勝自在為義。於自事用中。增上自在故。復以光飾 為義。於身中最明顯故。是故以最勝自在光飾為義。於中何根何處自在。偈曰。於四 義五根。增上。釋曰。眼耳二根隨一。於四義中增上。一於光飾自身增上。若人盲聾

。形相則醜陋故。二於引護自身增上。若見若聞。能離不安吉處故。三於生眼耳識。

及共相應法中增上。由識及相應法隨其增損有明昧故。四於見色聞聲不共因增上。非 意識他識因故。鼻舌身根。光飾自身。如前二根。二於引護自身增上。由此三能用段 食故。三於生鼻等三識及共相應法中增上。四於嗅香嘗味覺觸。不共因增上。偈曰。

於二二四根。釋曰。女根男根命根意根。於二於二隨一增上。女根男根。於眾生差別 及相貌不同增上。差別謂分別。男女相貌不同。謂乳等形狀。音聲威儀各異。復有餘 師說。於染污清淨增上。何以故爾。自性黃門。故作黃門。及二根人。不護無間業斷 善根等不有。守護至果離欲亦不有。此二但於男女有。命根於聚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增 上。意根於託後有相應。及隨從自在中增上。此中後有相應者。如經言。是時乾闥婆

。於二意中隨一現前。或與欲相應。或與瞋相應。隨從者如偈言  意引將世間  意轉令變異 

 是意根一法  一切法隨行 

  樂受等五根。及信等八根。增上云何。偈曰。五及八。於染污清淨。釋曰。次第 應知彼增上。樂受等五根。於染污增上。欲等諸惑。於彼隨眼故。信等八根。於清淨 增上。何以故。一切清淨。皆由彼成故。有餘師說。樂受等於清淨亦有增上。由安樂 故。心則得定。佛說信以苦為資糧。復次有六喜等受。是出離所依。毘婆沙師作如此

(18)

說。復有餘師說。不由眼耳二根引護自身。由先已知得離不安吉處故。此二但於識是 增上。無有見色聞聲異於識。是故眼耳二根。於不共因中不應更立增上。是故眼等不 應有如此增上。若爾彼增上云何。偈曰。得自塵增上。得一切六根。釋曰。眼等五根 於得自塵中增上。意根於得一切塵中增上。是故此六。一一皆立為根。若爾諸塵於此 中有增上。云何不立為根。無增上。何以故。為最勝主故名增上。眼於得色中。為主 最勝。是得一切色通因故。由其增損。識隨明昧故。色則不爾。反此二義故。如此乃 至意根及法。應知亦爾。偈曰。女男性增上。從身立二根。釋曰。復從身根更立女男 二根。此二與身根不異。是身根中有一分。於下門處次第得女男根名。於女男性為增 上故。女男性謂女相聲行欲樂。是名女性。男相聲行欲樂。是名男性。由此身分。二 性得成就。及可了別。於此二性是增上。故立為根。偈曰。住同分染污。於清淨增上

。壽命及五受。信等立為根。釋曰。住聚同分中。壽命為增上。於染污五受為增上。

云何如此。於樂受欲隨眠。於苦受瞋。於不樂不苦受無明。經中說如此。於清淨信等 五為增上。云何如此諸惑是彼所伏。不能上起。聖道由彼引生。是故許立彼一一為根

。偈曰。未知欲知知。知已立根爾。至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釋曰。三中一一應立 為根。為顯此義故言爾。未知欲知。於至得知中增上。故立為根。知於至得知已中增 上。知已於至得涅槃增上。故立為根。何以故。若人心未解脫。無得涅槃義。等言為 顯別類義。何者別義。於見諦應除惑滅中。未知欲知根為增上。於修道應除惑滅中。

知根為增上。於現世安樂住中。知已為增上。能證受解脫喜樂故。若由增上義立根。

無明等惑。亦應立為根。何以故。無明等諸分。於行等中亦有增上。是故應立無明等 為根。能言等亦爾。謂舌手脚穀道男女陰。皆應立為根。於言說執捉離向棄捨戲樂中 增上。是故應立為根。不可立為根。何以故。由根用如此。偈曰。心依此差別。其住 及染污。資糧并清淨。如此量立根。釋曰。此中心依。謂眼等六根。眾生類以六入為 根本故。此六種依差別。由女男二根。此一期住由命根。此染污由五受根。清淨資糧 由信等五根。實清淨由三無流根。是故不許立無明等為根。偈曰。復有生依生。生住 生受用。立十四後八。約解脫立根。釋曰。復言為顯諸部別執。餘部說。生死依者。

所謂六根。此依生由何法。由女男二根。此住由命根隨命根相續故。受用由五受。為 顯此義故。立十四根。依此四義。約解脫所餘亦立為根。信等五是解脫依。未知欲知 是生。知是住。知已是受用。是故根量如此不增不減是故次第亦爾。不可顛倒。舌不 可於言說中立為根。何以故。觀學勝能故。手脚不應於執捉及離向中立為根。無異故

。此物由異相於餘處生。說名執捉及離向離手離脚。蛇等亦能執捉能離向故。手脚於 此二不可立為根。穀道不可於棄捨立為根。重物在空中一切處落。又由風引故出。女 男陰不可於戲樂中立為根。女男戲樂不由自陰成。互相發起故。喉齒眼臉節解。於吞 嚼開閉屈伸事中增上故。應立為根。一切因緣。於其自事增上。皆應立為根。若不許 如此舌等根義。此亦不成。此中眼根為初。男根為後。前已廣釋。命根是不相應行。

於不相應法中當廣釋。信等五根於心法中當廣釋。樂受等未知欲知等。今當釋之。即

(19)

如次第釋。偈曰。苦根非所愛。身受。釋曰。非所愛。謂能損惱由苦故。偈曰。樂根 者。所愛。釋曰。樂根謂所愛身受。能為利益故。偈曰。第三定。心受名樂根。釋曰

。於第三定是可愛受。依心地起名樂根。何以故。於第三定中無有身受。以無五識故

。偈曰。此樂於餘處。喜根。釋曰。除第三定於餘處。謂欲界及初定二定中。若在心 地。立名喜根。於第三定由離欲喜故。但成樂根。不成喜根。何以故。喜麁濁故。但 得喜根名。偈曰。心地苦。憂根。釋曰。非所愛受。若在心地名憂根。偈曰。捨根者

。中。釋曰。非所愛非非所愛。謂非樂非苦受。故名中立為捨根。此為是身受為是心 受。偈曰。二。釋曰。或身受或心受。何因為合。此二受立為一根。偈曰。無別故。

釋曰。心地苦樂多從分別生。身受則不爾。但隨塵生。於阿羅漢生亦如此。是故此二 為根有差別。捨受者。若人不分別。由自性生。或在身或在心地。故合二為一根。身 樂利益有異。心樂亦爾。苦亦如此。身苦損害有異。心苦亦爾。此分別於捨受中無對 捨。無此分別故。是故不分為二根。偈曰見修無學道。九三。釋曰。意樂喜捨信等五

。是九根於三道中說名三根。於見道中名未知欲知根。於修道中名知根。於無學道中 名知已根。云何如此。於見道中為知所未曾知實境。是故修行。於修道中無境先未曾 知即方應知。是前所知今重知之。為除所餘煩惱故。於無學道中。已知如此知。復次 能護已知故。說已知護。何以故。由已得盡智無生智故。苦我已離不應更離。若人在 此位所得根。或名已知知根。或名已知護根。釋體性已。根類差別今當說。幾根有流 幾根無流。如是等。此中是根無間已說。謂未知欲知等是根。偈曰。無垢三。釋曰。

無流是無垢義。垢者是流別名故。偈曰。有色命二苦。有流。釋曰。有色七根命根苦 根憂根。一向有流。何以故。眼等有色七根。色陰攝故。故是有流。偈曰。九二種。

釋曰。意樂喜捨根及信等五根。此九根或有流或無流。有餘師說。信等一向無流。何 以故。佛世尊說。若人一切種。無有信等五根。我說此人在正法外。住凡夫眾類中。

此經不足為證。依無流說。此經云何知。佛世尊安立聖人已。方說此經。若人一切種

。無信等五根。廣說如經。凡夫有二種。一在正法內不斷善根。二在正法外斷善根。

佛依此人故說此言。謂我說此人在正法外住凡夫眾類中。於經中佛說。有諸眾生。生 於世間。長於世間。若利根中根軟根。未轉無上法輪時。是故知有有流信等五根。佛 復於經中說。乃至我未如實知。信等五根。集生及滅滋味過失及出離。我未能從此世 間有天有梵。廣說如經。若諸法無流。無如此簡擇品類。幾根是果報。幾根非果報。

一向是果報者。偈曰命果報。釋曰。若爾阿羅漢比丘引命行。令住此命行。亦是命根

。是何法果報。於阿毘達磨藏中說。云何引命行。令住阿羅漢比丘。有聖如意成通慧

。至得心自在位。或於大眾。或於一人。捨施若鉢若袈裟。或隨一沙門命資糧。因此 發願。入第四定遠際三摩提觀。從此定起。作如是心。說如是言。凡是我業應熟感。

富樂願此業熟生我壽命。是時此阿羅漢業。應感富樂。轉生壽命。復有餘師執。殘業 果報轉熟。彼說宿生所作業。有殘果報。由修習力。引取受用。云何棄捨命行。如此 捨施發願。入第四定遠際三摩提觀。從此定起。作如是心。說如是言。凡是我業應熟

(20)

感壽命。願此業熟生我富樂。如彼欲樂。如此轉熟。大德瞿沙說。於自依止中。由定 力。引色界四大令現前。能隨順壽命。或相違四大。由如此方便。引命行令住。及以 棄捨。應如此成。諸阿羅漢。有如此定自在力。由此力宿業所生。諸根四大。引住時 量。皆悉迴轉。先未曾有三摩提引住時量。今則引接。是故如此壽命非果報。異此名 果報。從問更起別問。阿羅漢人。何因發願引命行令住。或為利益他。或為令正法久 住。是諸阿羅漢。已見自身壽命將盡。於此二中不見他有此能復以何因棄捨壽命。於 有命時。見利益他事少。自身疾苦所逼如偈言

 修梵行已竟  聖道已善修   由捨命歡喜  如人病得差 

  若爾。此引壽行命住及棄捨。應知何處何人。能為此事。於人道中。於三洲。於 男女。非時解脫阿羅漢。俱解脫人。得遠際三摩提。何以故。此人於諸定有自在。其 相續非惑所熏。經中說。世尊願留諸命行。捨諸壽行。命壽二行差別云何。餘師說。

無有差別。云何知。經中說。何者為命根。謂三界壽。復有餘師說。宿業果報名壽行

。現世業果名命行。復有師說。若由此得住聚同分中名壽行。若由此得暫時住名命行

。諸言者。由願留多壽命行生起故。何以故。於一剎那生起無願留能故。復有餘師說

。無有一物名壽命得暫時住。為顯此義故有諸言。復有餘師說。於多行中假立壽命名

。無別一物名壽命。若不爾。佛不應說行問云何世尊捨棄壽行願留命行。為顯於死有 自在故棄捨。為顯於壽命有自在故願留。云何但三月不過。受化弟子利益事畢竟故。

復次世尊建立義言。若比丘修習數行四如意足。若欲住可得一劫。或過一劫。為顯所 建立義故。留捨命壽。毘婆沙師說。於五陰及死。為顯自勝能故。先於菩提樹下。已 破煩惱魔及天魔得勝能。隨應論且止。所依本義今應說。偈曰。十二二種。釋曰。何 者為十二。偈曰。除後八。及憂根。釋曰。又除命根。所餘十二有二種。有是果報。

有非果報。此中眼等七根。若是增長果。非果報。所餘皆是果報。意苦樂喜捨根。若 善若染污。非果報。若威儀工巧變化相應。亦非果報。所餘是果報。除命根及眼等十 二根。所餘非果報。此義至得成。若憂根非果報此經云何。將經言。有業於喜受好。

有業於憂受好。有業於捨受好。依相應好。故說此言。若業與憂受相應。名於憂受好

。譬如觸與樂受相應。說觸於樂受好。若爾業於喜受捨受好。亦應成如此。如汝所欲

。我亦許之。於相應無失。於果報亦無失。若爾由無能故皆許如此。有何別道理。能 立憂非果報。憂受由分別差別所生。及分別所息果報則不然。若爾於喜受亦應然。不 應立喜為果報若憂是果報。作無間業人。因無間業生憂受故。此業應熟。喜亦應爾。

若喜是果報。作福業人。因福業生喜受故。是福業應熟。是義不然。復有別證。諸離 欲人無憂受故。果報則不爾。諸離欲人亦無無記喜根。若爾果報有何相。隨其相若有 宿業應位。雖復如此。喜根可有殘果報。憂根則無。餘一切種不行起故。故毘婆沙師 說。憂非果報。以命根為第八。於善道中善業果報。於惡道中惡業果報。意根於二道 二業果報。樂喜捨三根。是善業果報。苦根是惡業果報。於善道二根人。由惡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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