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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之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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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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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研究所 教育研究碩士班論文

指導教授:熊同鑫先生

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之個案研究

研究生:孔繁嘉撰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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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謝辭

我心中總是掛著它。剛開始,它很模糊,也很善變,筆記本捕捉它數十 個可能變貌,但我就是無法掌握它,有時候,我半夜起身尋覓;有時候,恍 惚沉思;有時候它隨飯入口,在我身體裏東奔西竄;有時候,它在騎車的路 上,猛然跑出來和我打招呼。我不時到圖書館裏盛情邀請它,它卻和我躱迷 藏;我上網尋覓它的蹤跡,它卻若隱若現,不肯現身。

直到有一天,不小心走到別人的故事裏,它才逐漸清晰起來,化身成論 文主題。

如今,它已經從新生的喜悅到長大成「書」的階段,終於可以畫下句點,

讓我可以從容地迎接另一個新生的喜悅—初為人父的幸福感。

此時此刻,能順利完成學位,真的要感謝許多人的幫忙。感謝惠敏主任、

瑾瑜老師、裕敏校長、聖瑜校長曾經給我的協助;感謝蘇主任的鼓勵,讓我 興起報考研究所的念頭;感謝研究過程中的諸位受訪者,提供寶貴的經驗與 意見;感謝劉校長及學校工作的夥伴,讓我可以公假從容進修;感謝我的父 母親,總是鼓勵我向上,讓我沒有後顧之憂;感謝我的妻子,做我的靈魂伴 侶,給我打氣支持;還要感謝研究所的學習夥伴,學習旅程一路上的切磋與 幫忙,讓學業得以順利完成。最後要感謝研究所的諸位師長,在修業期中給 我許多啟發與成長的營養;感謝指導教授熊同鑫老師,百忙之中,仍撥冗細 心指正;感謝熊召弟教授、陳家彌教授給予的意見與協助,使論文更臻成熟。

「學然後知不足」這是寫論文歷程中,最大的考驗,也是最大的收穫。

學海無涯、學無止境,不只是教條,不再是成語,而是靈魂切割到深處的真 實感受。

夏季的阿勃勒早已一樹燦明,迷人的金黃,彷彿在感恩陽光的祝福,謹 在此俯首致上深深的感謝,願此感謝風華怒放,遍一切處的明媚燦爛!

孔繁嘉 謹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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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之個案研究

孔繁嘉

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研究所

摘 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個案家庭實施在家自行教育之原因、面對之學習挑戰、

壓力及實施之成效。資料蒐集以深度訪談法、文件分析法及參與觀察法。

研究結果顯示:

一、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的原因為:(一)認同王財貴教授「讀經兒童 在家自學」的主張。(二)宗教團體讀經的推廣,認識並參與兒童讀經等一系 列的教育主張。(三)學校中次文化影響,家長擔憂學童的教養品質。

二、家長實施在家自行教育所面對的挑戰,包括:(一)整體的教學輔導 工作的實施。(二)學童學科的學習表現。(三)學童的社會互動關係。(四)家長 增加的負擔

三、家長實施在家自行教育後,面對的內在壓力包括:(一)學童長期與 同學在校互動的團隊精神與默契的培養機會較為缺乏。(二)家長的負擔,家 長教學上、經濟上、接受評鑑上的負擔都有所增加。

四、家長實施在家自行教育後,所得成效包括:(一)學童成績的表現,

在甲等、優等程度。(二)考試現場的自信表現。(三)提供更彈性自由的學習 過程,學習內容廣泛,學習與閱讀的空間更大。

關鍵詞:在家自行教育、在家教育、另類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兒童讀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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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ies on Parents’ Preference for Home-schooling Kung Fan-chia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reas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home-schoolings in case study households, the learning challenges they faced, the pressure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s. Data collection is conducted via face-to-face interview,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analysis as well as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Research results reveal:

1.Reasons for parents choosing home-schooling are: (1) They agree to Prof.

Cai-Gui, Wang’s view on “Self-Learning at Home for Children to Read Classics” (2) The promotion of classics reading by religious groups, the parents recognize and participate in a series of education propositions such as classics reading for children (3) The subcultural influences in schools; parents are often worried about the quality of the education provided for the children.

2.The challenges to implement home-schooling that faced by parents include: (1)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verall teaching guidance work. (2) The children’s’ learning performances in each subject. (3) The children’s social interactions. (4) The additional burden on those parents.

3.The internal pressures faced by the parent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ome-schooling include: (1) The lack of long-term interaction with other students in schools may lead to insufficient trainings for team spirits and the opportunities to incubate tacit understandings for those home-schooling children (2) Additional burdens on the parents, such as the education provided by the parents, the acceptance for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as well as financial pressure.

4.The implementation of home-schooling by parents has lead to the effective results, such as: (1) The children have achieved the good and outstanding levels of academic grades (2) The performance of self-confidence shown in the examination scenes (3) The supply of more flexible and free learning procedures, broad leaning contents and larger space for learning and reading.

Keyword: Home-schooling, Alternative Education, Non-School Pattern Experimental

Education, Children Classics Reading.

(7)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1

第二節 研究動機….………5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7

第一節 在家自行教育之定義與歷史淵源 ……… 7

第二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國際憲章與國內法律基礎……… 16

第三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理由……… 22

第四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類型……… 25

第五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課程與教學……… 29

第六節 國內在家自行教育之概況……… 31

第七節 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之表現……… 35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8

第一節 研究方法……… 38

第二節 研究流程……… 40

第三節 研究對象……… 41

第四節 研究者的位置……… 43

第五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 45

第四章 個案家庭在家自行教育歷程描述

……… 49

第一節 家長的想法……… 50

第二節 學校的反應……… 55

第三節 申請過程.………59

(8)

第四節 實施情形與孩子的意願……… 62

第五章 分析與討論..

……… 64

第一節 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的原因……… 66

第二節 在家自行教育在實施上的挑戰……… 75

第三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內在壓力……… 98

第四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成效…..………105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10

第一節 結論…..………110

第二節 建議…..………112

參考文獻

…...………117

一、中文部分………117

二、英文部分………120

附錄

..……… 123

附錄一 訪談在家自行教育之個案家長…..………123

附錄二 訪談在家自行教育個案家庭所屬學區之校長、老師………124

附錄三 訪談在家自行教育個案家庭之審議委員…..………125

附錄四 學童參與課外活動的行事曆…..………126

附錄五 編碼架構表…..………127

(9)

表 次

表 2-1 中國教育演進簡史…..………15

表 2-2 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的理由及其百分比….

.………22

表 2-3 國內主要實施在家自行教育之民間團體…..………33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42

表 3-2 資料編碼表…..………47

表 5-1 在家自行教育學習功課表

.………67

表 5-2 小明、小華的期中成績表….

.………105

圖 次

圖 2-1 父母教育權之內容…..………18

圖 3-1 研究流程表….

.………40

圖 4-1 在家自行教育歷程概念圖….

.………49

圖 5-1 研究結果分析概略圖…..………65

(10)

第一章 緒 論

本章分成四節,分別是第一節研究問題背景,從歷史、時代變遷、教育安置 等三個面向說明;第二節研究動機,從探詢事件的起因、個案如何克服內外壓力、

學校的態度等面向說明;第三節研究目的與問題,以原因、歷程、挑戰、成效等 探討本研究之目的與問題,玆分別敘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

時代的巨輪,馬不停蹄的飛快轉動,新的世界似幻似真的一幕幕襲捲而來,

全球化力量的牽動下,大環境急遽改變,新科技帶來新的產業,新產業形成新的 經濟,新的經濟架構新的社會體系,社會多元化的發展,使得原有的政治、社會 理論不再適用。於是,在種種不同的脈絡裏,也同時牽動著教育的變革。彼得杜 拉克說:「在現代世界中,教育已經取代出生、財富甚至才能,成為機會和進步的 關鍵。教育已成為現代人首要的價值選擇」(陳琇玲和許晉福譯,2006)。不同的教 育理念,也是因為社會邁向多元化的結果。

而整個大環境,自由化、多元化、民主化與尊重教育選擇權的聲浪一波波湧 現,其中一種教育選擇,就是在家自行教育。對於這樣一種教育現象,我們可以 從宏觀的歷史角度、時代變遷的角度及教育安置的面向來觀察。

一、從宏觀的歷史角度觀察

隨著生產方式的改變,工業時代十八世紀揭開序幕,機器取代手工,生產結 構也從小單位的傳統家庭手工業,變革成為講求效率和分工精細的大型工廠。因 應現實生活的工作需求,物質科學與技術成了越滾越大的雪球,主宰了人類歷史 的方向,促進了小學制度的興起與快速發展。十九世紀歐洲盛行的民族主義,更 影響了小學義務教育制度的相繼實施,使學校擔負教育責任登上歷史舞台。

登上歷史舞台的現象不僅於此,還有深層的文明結構,所謂「結構」,就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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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於人且強制人」,就像工業時代的組織一樣,一所工業時代模式的學校肩負的任 務,就是掌握一切,老師控制學生,行政人員控制學生,教育局控制整個系統(楊 振富譯,2002)。學校是一個以工業時代觀念為基礎的世界,學校模式有如工廠的 裝配線。而另一個世界是,「一種米養百種人」的形形色色不同學生。所以當學生 發生種種不同的學習需求時,或者當家長有各種不同的學習期待時,工業時代思 維建立起學校制度,彷彿集體教育公式的教育模具,以一套手段,將不同家庭的 孩子形塑成標準規格的教育思考,這時就會面臨困境與挑戰。彼得聖吉便指出:「裝 配線學校的觀念和形成經過,已史無前例地出現多項崩裂的現象……有些人寧願 孩子在家上課,這也是日益流行的大學前教育方式」(楊振富譯,2002)。歷史條件 的轉變,使得在家自行教育有了發展的機會。

二、從時代變遷的角度觀察

事實顯示,學校制度的出現,因應了時代變遷需要,同時,也因為時代的變 遷,時光流轉,也暴露了學校組織必須蛻變的問題。舉例而言,六十年代美國以 學科為中心的課程改革,結果是學生飽受挫折,喪失學習興趣收場;七十年代重 視學生興趣、能力的改革導向,導致八十年代學生成績普遍低落。教育不斷的嘗 試變革,卻不能滿足各種不同的教育需求。過去嘗試革新的努力雖然沒有成功,

但都是因為機器時代的思考方式面臨極限,因而激發了改革的動力(楊振富譯,

2002)。

肇因於家長對於公立學校的不信任,另類理念學校有了發展的空間,其中,

在家自行教育(homeschooling)在美國快速發展,成為美國教育界一個很重要的現 象(薛曉華譯,2002)。美國國會在 1999 年通過,明訂每年的九月十九日的那一週,

為國定之「在家教育週」,將在家自行教育推到另一個高潮(Reich,2002)。依據統 計在 1980 年,全美國接受在家之學生人數約有兩萬五千人;1990 年增加到三十萬 人;到了 2003 年為止,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在 2006 年的報告顯示有一百萬零 九千六百人,比一九九九年的統計成長 29%。如此快述的增加,文獻上甚至以「It's booming 」、「 the fastest-growing segment of the education market 」 的 措 辭 來 形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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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s,2002)。所以在家自行教育被視為一項社會運動,而非個別不相關的教育事 件(Stevens,2001;Talbot,2001;Knowles,Marlow&Muchmore,1992)。

而這股自行教育的風潮,在全球化的趨勢下,也影響到台灣,在教育法令的 變革與鬆綁,促成了台灣在家自行教育的實現。民國 88 年,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 定(教育基本法,1999),父母得為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 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而國民教育法也在 88 年修正公佈(國民教育法,

1999),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第四項:「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 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而台北市自八十六學年起至九十學年年度為止,試辦五年的在家自行教育,

並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將在家自行教育納入「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 法」中施行。從台北市為起點的在家自行教育,在各縣市也逐漸有了發展。

三、從教育安置的面向觀察

美國在家自行教育的快速興起,與基督徒的大量參與有密切關聯。尤其在 1980、1990 年代,以保守基督教意識型態為信念基礎的在家自行教育佔大多數

(Carper,2000)。其主要的理由是,學校教育無法符合孩子道德、精神教育的需 求。透過在家自行教育的安排,可以阻擋世俗偏見的侵蝕,屏障孩子免於世俗化、

大眾化的影響(Reich,2002)。時至今日,美國在家自行教育甚至出現老師到府授 課的貴族式之在家自行教育模式。在家教育已發展成能配合家長生活方式的一種 教育型態(Susan Saulny,2006)。

而觀察國內情況,自從民國五十七年起,開啟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使得到學 校受教育,不但是權利,也是義務的時代。所以即便父母想復古式的在家自行教 育孩子,也是法所不容。在那時候,對窮人家的孩子而言,強迫到學校受教育是 一種拓展視野的學習機會。就如同今天在第三世界偏遠地區的孩童一樣,學校讓 學童們有機會獲得更寬廣、更豐富、更多采多姿的經驗。對孩童來說,即使是初 級讀本中沉靜且熟悉的字眼,都那麼令人興奮、具戲劇性及充滿想像力(陳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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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許晉福譯,2006)。

但社會變遷,到學校受教育以不再是單純的課程學習,還包含同儕次文化的 學習。民國八十六年一群家長在台北市發起在家自行教育的陳情書上寫著:「目前 社會風氣敗壞,連帶校園風氣也是敗壞,已經嚴重影響到學齡兒童求學的環境。

譬如:在小學裡充斥著電動玩具、金錢交易、暴力、勒索、結黨、炫燿、色情漫 畫。我們極關心兒女成長是否健康正常,所以我們辭去工作在家親自教養我們自 己的兒女。」(林李曼麗等人,1999)。

法隨時轉,在家自行教育比美國晚了幾十年的台灣,終於在民國八十八年因 為國民教育法的鬆綁,在法律上正式承認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到學校接受國民教 育在強制性義務下,同時存有權利選項。因為學校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一個單 純教人向上向善的地方,也可能是次文化的染缸。相對於美國在家自行教育發展 的多元類型,台灣的在家自行教育方才起步,家長的訴求,多是以提供學童純淨 學習環境為主。

(14)

第二節 研究動機

在家自行教育,是研究者在學生時代的記憶角落裏,報載美國教育的另類型 態,它只是靜靜躺在塵封已久的記憶中,彷彿還依稀看見泛黃報紙上,那個黑人 女童的模樣。沒想到多年以後,這件事卻在不同的時空中,以另一種樣貌,闖進 研究者的生活中,就在眼前發生。原來在家自行教育在台灣合法化是近幾年的事,

而不是我心中所誤認十幾年前早就合法的事實。

因緣際會,研究者認識甲地區在家自行教育的一個家庭。從事件中,忽然嗅 到一種風起雲湧的訊息,在腦海的神經網絡中翻攪。真實的故事,在研究者眼前 上演,拉近了本來遙遠的理論,Home-schooling 在研究者的生命脈絡中神氣活現起 來,打開書本,書中深深淺淺的寫著:「除了這些獨立學校和公立學校的選擇之外,

在家教育(Home-schooling)也是有其可行性。在很久以前曾經是美國人接受最 普遍的方式,大約二十年前,這種方式還是默默無聞,在有些州甚至是非法的。

然而,現今卻差不多有為數超過一百萬的孩子在家裡接受教育,而且人數一直快 速增加當中。」(薛曉華譯,2002)

讀完這樣的篇章,對比生活現實故事,研究者認真的在想,甲學校雖然位處 鄉村地區,但也算認真辦學有口碑的學校,家長基於什麼信念,會選擇在家自行 教育?一個屬於社會經濟農工階層的家庭,是如何克服實施在家自行教育的條件 呢?一般學校的態度,為了保護孩子的受教權,是否贊同家長在家自行教育的選 擇?家長如何克服在家自行教育面對的內外在壓力?目前實施的成效如何?而學 校面對在家自行教育的態度為何?上述的疑問成為本研究之動機。

(15)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灣教育改革後,家長面對多元化的子女教育選擇權時,選 擇實施在家教育的原因,及實施在家教育歷程中所面臨的學習挑戰與壓力,及所 得的成效,研究結果可供其他家長及學校教育的反思。

本研究依據研究目的,採用深度訪談法、參與觀察法、文件分析法探討下列 問題:

一、探究個案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的歷程為何?

二、探究個案家長實施在家自行教育的原因為何?

三、探究個案家長實施在家自行教育時,所面臨的學習挑戰為何?

四、探究個案家長實施在家自行教育之壓力為何?

五、探究個案家長實施在家自行教育之成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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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目的旨在探討台灣教育改革後,家長面對多元化的子女教育選擇權 時,個案家庭選擇實施在家教育的原因及歷程中挑戰、壓力與成效,因此,本章 文獻探討將針對在加自行教育之定義與歷史淵源、法律脈絡、理由類型、課程與 教學的國內概況、學生的表現作探討。

第一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定義與歷史淵源

本節第一部分旨在說明在家自行教育在學術上與法令上的定義與內容,及對

「在家自行教育」此一詞,有諸多不一用語的緣由;第二部分,從美國與中國歷 史的角度,說明在家自行教育不同的文化基礎與內涵。

壹、在家自行教育之定義

學者提出:「在家自行教育(home schooling),意指學生不到學校接受一定 的課程內容和教學時間,由家長依其需要自行在家給予孩子教導的一種教育方 式,它提供了家長另類教育選擇的途徑。」(吳清山、林天佑,2003)

依據如上所言,茲敘述如下:

一、學生

這裏的「學生」,是指「義務教育階段之學生」,在美國而言,Lines(1991)

指出:「屬於十二年級以下之中小學生(pupils)。」適用於六歲到十八歲之中小學 階段。在台灣而言,目前則以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教育階段。

二、家長

一般而言,由父母肩負起主要教育責任。但事實上,不必然由父母親自教導。

聘請家庭教師,或由社區在家教育父母輪流擔任監督者角色,皆屬之。(Galen&

Pitman,1991)。

(17)

三、學校

「不到學校」並非絕對,而是以家為主要之教學場所,但並非唯一之場所,

尚包括社區、戶外等地。此外,學童亦可能回到學校接受部分課程。也有許多在 家自行教育之學童向函授學校(correspondence school)註冊入學。

四、課程內容

大部分家長會傾向自行規劃在家教育課程。有些家長會組織互助網絡,安排 學童定期會面、參加群體活動。(Lines,1991)

五、教學時間

有些家長會自定課表,有些家長參採學校作息間隔,有些家長奉行在家自行 教育先驅 John Holt 的教育主張,允許孩子自行訂定進度。John Holt 提到:「當孩子 用自己的方式為自己而學習時,其速度與效率絕對超過我們所能教導的,因此大 可拋開課程與時間表(至少大部分時間)讓孩子自由學習」(張美惠譯,1967/2005)。

六、另類教育

在家自行教育可用來替代傳統正規之學校教育,其目的在賦予家長教育選擇 權,給予家長為子女選擇最適合其子女能力、性向及興趣之教育方式及場所之權 利,以保障國民之學習權(吳清山、林天佑,2000)。

七、「在家教育」與「在家自行教育」

學者認為:「在家自行教育」與「在家教育」不同。「在家教育」是針對身心 障礙或行動不便學生而言,各國政府都會補助教育劵,作為教育養護之經費,同 時也會派輔導員幫助家長輔導。(吳清山、林天佑,2003)

但研究者上網搜尋結果(吳清山、林天佑,2005),學者吳清山、林天佑又有 不同於他們本身在著作上之見解:「在家自行教育,有兩種類型,一是針對身心障 礙或行動不便學生;一是指正常的一般學生。」

事實上,許多文獻在家教育與在家自行教育並不作區分。有時指一般學生,

有時指身心障礙學生,考其用語混亂之緣由,是由於法令並未給予明確定義,且

(18)

不同時期法令,前後用語不一所造成。

茲分述如下:

(一)從特殊教育法令脈絡觀察 1.強迫入學條例(1982)

第 13 條規定:「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 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 殊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該學區內之學校派員 輔導。」此時「在家自行教育」是針對身心障礙學生而言,由家長主動提出,而 非特殊教育的法定安置方式。

2.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987)

第 20 條第三款:「重度智能不足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社會福利機構附設之 特殊教育班就學,或在家自行教育」。細則中的「在家自行教育」,係指身心障礙 學生。

第 23 條第三款:「重度肢體障礙者……,在家自行教育。」此時「在家自行 教育」是指身心障礙學生的法定安置方式之一,也是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只 要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教育當局就須派員實施輔導。

3.國民中小學在家教育輔導手冊(1994)

從民國 82 年起,「在家自行教育」的類別,不僅止於智能不足及肢體殘障,

更擴及自閉症、植物人及其他嚴重障礙的身心障礙者,均可接受在家教育的輔導。

此時教育部在手冊所採用的語彙為「在家教育」,針對的是身心障礙學生。

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998)

第 13 條:「申請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除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規定程 序辦理外,其接受安置之學校應邀請其家長參與讓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 定;其計畫內容應載明: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之項目及時間,

並經其至管鑑輔會核准後實施。」此「在家教育」與「在家自行教育」的用語是 混用的,指的是特殊教育的學生。

(19)

從上述不同的特殊教育法令可知,「在家教育」、「在家自行教育」指的都是針 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的學生。

(二)從一般教育法令脈絡觀察

1.立法院「在家自行教育的出路」公聽會(1996)

指的是一般學童的在家教育。

2.台北市國民小學適齡學童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試辦要點(1997)

「在家自行教育」一詞係指一般學童而言。但在要點中,「在家自行教育」與

「在家教育」仍然參雜混用。

3.「新竹市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在家教育試辦實驗計畫」(2000),「在家教 育」一詞亦係指一般正常學童。

4.國民教育法(1999)第 4 條第 4 項:「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 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此為在家 教育之法源依據,但未有「在家自行教育」或「在家教育」之用語。

5.各縣市有了國民教育法之法源依據後,各地方政府獲得自行訂定實施辦法之 權力後,便相繼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有些有指出「在家教學」

(台北縣)、「在家實施教育」(台東縣)、「在家自行教育」、「在家教育」,有些則 完全不提,只以實驗教育概括之。

從上述一般教育法令可知,「在家教育」、「在家自行教育」都是指非身心障礙 學生的在家教育而言。

綜上所述,「在家教育」、「在家自行教育」名詞從不同法令中,就有混用的問 題,主要是因為此一制度,繼受翻譯自國外,而不同的人翻譯的結果,有人將之 區分,有人不作區分,再加上學術界的主張,就變的眾說紛紜,用語無法統一。

只能從脈絡上去理解其意涵,究竟是指特殊教育或一般學生在家自行教育。各縣 市正式的法令名稱並不一致,以一般學生在家自行教育而言,大部分以「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執行。

(三)從民間團體觀察:

(20)

1.中華基督教慕真在家教育協會

民間團體中華基督教慕真在家教育協會亦不作此定義上的區分,在其推廣在 家自行教育手冊的觀念篇中「何謂在家教育?」便從三個面向,說明在家教育的 內涵,茲引述如下(中華基督教慕真在家教育協會,無年代):

(1)法律精神:因應二十一世紀追求教育民主化、多元化與現代化之方向,

並保障孩童學習權及父母教育權的理念,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再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 施之教育。

(2)教育理念:以品格教育與知識培養並重,運用生活教育及統整教學模式,

對孩子施與全人教育,培養孩子的生命人格成長及社會發展所需要之知識與技能。

(3)其他概念:

1在家教育是一種無牆的學習模式,離開學校,世界就是教室,生活就是教 材。

2在家教育是門徒訓練,是全家人跟耶穌學習完美品格的生命承諾。

3在家教育是貫徹因材施教的有效途徑,讓上帝賜予的個別天賦得以發揮。

4在家教育的父母親是第一對學生,子女則是學弟妹。

5在家教育是生活革新運動,從生活作息、家庭關係、理財方式到社會參與 等各種層面的調適或改變。

2.華山書院之「在家自學」:

一般教育文獻皆以「在家自行教育」名之,但民間團體華山書院,則以「在 家自學」為名,且出版了「讀經在家自學宣導手冊」,推廣以兒童讀經為主軸的在 家自行教育(王財貴,1999)。

綜上所述,在家自行教育在國家法令制度上,繼受國外的制度所致,在譯名 上產生諸多不一之處。在民間團體的推動中,又有各自的理念,又產生不同的用 語,指涉不同範圍與內涵,玆歸納其共同的精神與意義,「在家自行教育」可下界 定如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的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依法享有教育選擇權,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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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子女之最大利益,採取以家為主要之教育場所,並自行教育的教育型態。」

貳、在家自行教育之歷史淵源

有關在家自行教育之論述,以美國的制度與文獻最為豐富,故以此為基礎,

說明在家自行教育在美國歷史上的發展;其次,從中國歷史的演進,說明在家自 行教育在傳統文化上的地位及重要性。從這些歷史的演進,可以說明在家自行教 育的制度,從歷史法學的角度而言,有其厚實的歷史文化基礎與正當性。

一、美國歷史淵源

自人類文明發展以來,父母就扮演了子女的第一位教師,而且也是最重要的 一位教師(吳璧如,1998)。

(一)十七世紀

北美洲殖民地的英國居民,以清教徒與喀爾文教派信徒為主,此時的在家自 行教育為其主要方式。在南方,有錢的父母聘請私人教師來教育子女;在新英格 蘭地區,則已逐漸發展出義務教育的概念。舉例來說,1642 年麻薩諸塞州率先通 過法案,規定父母負有教育子女之義務。

(二)十八世紀

公立教育應該是全國性的,且應由國家來支持和管理的觀念,逐漸受到重視。

不過,在當時教育仍然未被視為一項優先工作,家庭仍為各地區及各個社會階層 子女接受教育的最重要場所。1715 年康乃狄克州率先採用學區制。美國宣布獨立 後,學區制逐漸發展至全國,形成美國教育體制一大特色。但是,在 1800 年之前,

仍尚未有義務教育。

(三)十九世紀

許多慈善家開始為窮人辦學,但仍有許多學童接受在家教育。1827 年麻薩諸 塞州率先立法,實施免費的初等教育,此後,許多州在麻州的影響之下,陸續通 過義務教育法。但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各州實際施行的狀況並不一致,故許多學 童的教育仍由家庭或宗教組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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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十世紀

二十世紀初,美國各州均已普遍沒有私立學校,且大多已制定強迫教育法,

學校教育具有免費、強制及普遍性之特色。

但是公立學校之教育品質,為大眾所詬病,因此在 1960 年代末期,促進了私 立學校的成長,並促使另類教育之概念逐漸萌芽,其中在家自行教育再度在歷史 灰燼中重生,並成為快速興起的潮流。

不過,此時的在家自行教育被主流教育思考視為異端,父母常被控告虐待兒 童或剝奪兒童受教育之權利,而遭受科處罰金或入獄服刑的結果。

1970 年代晚期,部分司法判決開始認同父母在家自行教育的權利,輿論也逐 漸主張個別化教學的好處,並鼓吹家庭與公立學校的合作關係。

1980 年代後,在家自行教育已逐漸在各州合法化。

綜上所述,從歷史角度而言,美國的在家自行教育是有其淵源,而社會運動 的發展,從 1960 年代起,爭論期、對立期、合作期、結合期、區隔期也是逐漸遞 嬗而來,最後獲得正式的法律地位。

二、中國歷史淵源

在家自行教育者,多從西方淵源之觀點說明,未見以中國淵源剖析。再者,

研究者所研究之對象,是以中國傳統兒童讀經為主要方法的在家教育,基於上述 緣由,研究者增加了在家自行教育之中國起源之觀點,茲說明如下:

中國傳統文化中一直有著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所以,中國古人以教育 子女為人生之要職。事實上,中國古代的家庭,既是一個生活單位和生產單位,

也是一個教育單位。家庭教育的發達完備,甚至成為中國古代教育的主要形式。

《禮記‧大學》中寫道:「古之欲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 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齊身」。也就是說,古人認為“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 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因為“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這充分說明了個人、家庭和國家的關係,治國應從治家始,治家應從教子始。從

“齊家治國"這個目的出發,古人相當重視家庭教育的作用。古人把教育子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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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是父母的重要責任,養子必教,養子不教不僅危害自身,也危害他人,更危害 國家。宋代程頤說:「人生之樂,無如讀書;至要,無如教子。」明代方孝儒也說:

「愛子而不教,猶為不愛也;教而不以善,猶為不教也」(陸南,2005)。

另一方面,「家」也是中國古代兒童重要的教育場所,父母肩負兒童教育的主 要責任,除了自行教育,也可能會聘請老師來教。

以家為教育場所的型式,進一步延伸出中國淵遠流長的私學傳統,觀諸歷史,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私學就是一種重要的教育組織形式。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只 有秦朝暫禁私學,奉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文教政策,對私學的存續和發 展造成了不利影響。秦後歷代,私學一直蓬勃發展,作為培養人才的重要組織形 式,它與官學相並行,不僅在教育教學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在教育管理上形 成了許多獨具的特色,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自漢代之後,私學遍佈中國城 鄕的各個角落,尤其是在社會動盪,官學無法維持的情況下,私學則作為官學的 補充,發展更為迅速(王瑞芳 a,2004)。

下面一則史實,可說明在家自行教育在中國傳統教育中所佔有的地位。

五代時期書院教育最清楚的記錄見《範文正公別集》:竇禹鈞先後擔任州郡支 使判官和後周戶部郎中。他在自己家的南面建立一所書院,有 40 多個房間,藏書 幾千卷,聘請儒士任教。他的五個兒子都在這裡學習,另外不論相識與否,任何 有志於學的人都可以到這所書院讀書。竇禹鈞為貧窮學生提供費用。結果他的兒 子全部科舉及第,這所書院的許多學生後來都成為重要官員:「凡四方之士,由公 之門登貴顯者,前後接踵」(王瑞芳 b,2004)。

這樣以「家」為單位,發展出的中國傳統教育,一直到了光緒二十七年(西 元一九 0 一年),朝廷下令廢除八股文考試,將全國省會的書院改為大學堂,府和 直隸州的書院改為中學堂,州和縣的書院改為小學堂。

中國傳統書院的發展到此結束,中國傳統教育體系,被全國性的現代學校系 統所取代。中國傳統教育制度正式走入歷史,在家自行教育的傳統也隨之稀釋在 歷史的洪流中。玆以表 2-1 說明上述傳統教育演進至今的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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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中國教育演進簡史

年代 教育制度 內容

春秋戰國 私塾教育興起 孔子周遊列國,知識下放,大開私學之風。

漢代之後 私學遍佈中國城鄕

宋朝 私人書院興盛 代表書院:白鹿洞、嶽麓書院。

清朝末年 公立學校成立 廢除八股文考試、書院改為學堂,傳統教育體 系走入歷史,追求現代化,推行洋務運動、興 辦新式學校,如:天津水師學堂。隨後中國第 一所大學北洋大學成立。

民國元年 教育學制成形 確定初、中、高等教育學制。

民國 34 年 義務教育入憲 憲法規定人民有受教育的權利義務。

民國 57 年 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到學校上課不但是權利也是義務。

民國 86 年 在家自行教育出現 台北市教育局,開放試辦在家自行教育,第一 年共四位一年級生提出申請。

民國 88 年 國民教育法鬆綁 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並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上述探討可知,中國歷史上透過在家自行教育的方式,為國家造就出許多 傑出人才,是值得肯定的一種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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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國際憲章與 國內法律基礎

本節旨在說明在家自行教育的法律基礎,先從國際性憲章的角度,說明普世 價值之法源基礎;再從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與命令說明立憲主義的法律體系下,

如何實現在家自行教育的權利內容與手段,有了以立憲主義為基礎的教育選擇 權,使得家長有更多不同的選擇,甚至可以自己發展一套方法來教育他們的孩子。

茲將與在家自行教育相關的法律基礎分述如下:

一、國際性憲章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選擇權的概念和宣誓見於諸 多憲章之中,譬如:

(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48)

第 26 條:「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又:「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選擇之權」

(世界人權宣言,1948)。此一宣言,開啟了「父母教育選擇權」之先河。

(二)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

第 13 條第 3 項:「本公約締約各國同意,尊重父母和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

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 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聯合國經濟、

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此一公約再次確認父母教育選擇權的正當性。

(三)歐洲議會(Council of Europe)

歐洲議會通過法案,要求所屬國政府必須絕對承認父母為其孩子自由選擇學 校的權利,並強調為求實現此一權利,政府有義務提供公立或私立教育機構必要 的設備及協助,對兩者的獎懲一視同仁。(馮朝霖,2001)

就世界潮流而言,如:

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1 項:「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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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1948)。

1966 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 13 條第 1 項:「本公約締約國確 認人有受教之權」(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1966)。

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之權利」(兒 童權利公約,1989)。

在在顯示兒童之受教權應受保護及尊重。

二、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近年雖針對憲法進行修憲,但對於「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與義務」部分,並未明定「父母對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選擇權」,學者僅能就條文 字面上進行解釋以「合乎」憲法規範之概念,為父母之教育選擇權取得憲法定位。

許慶雄(1998)指出,我國憲法雖然沒有親權或父母教育權之明文規定,但是 父母對於子女之教育是超越權利義務關係的自然現象,父母依自己之意思自由地 教育子女,雖可歸類於「教育自由」之範疇,可是本質並不同於其他實證法之教 育自由,而是屬於一種自然權。

所以,此超越法律之自然事實,只是藉由實證法將此關係加以確認,而非創 造父母之教育權。因此,親權為一自然權,是先於國家而存在之權利,而且是跨 越國界之人權。可以透過憲法第 22 條概括之基本權利做基礎。

據此以認,父母基於親權,擁有對子女之教育權,該權利及於子女教育之全 部,涵蓋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之領域。

從家庭教育領域而言,父母擁有完全之教育權,可依其世界觀、價值觀及宗 教信仰,自行決定家庭教育實施之方式與內容。

從學校教育領域而言,父母教育權分為「教育場所選擇權」與「教育參與權」

二大類。基於教育場所選擇權,父母有權選擇在家自行教育,茲以圖 2-1 說明父母 教育權之內容(李明昌,2004)。

綜上所述,在家自行教育之選擇,是父母教育權中,關於學校教育的部分,

權利性質是教育場所選擇權的一種,受到憲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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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權

私立學校選擇權 父母教育權 公立學校選擇權

教育場所選擇權 學校類型選擇權 在家教育之選擇 學校教育

個別參與權

學校教育參與權 家長會組織權 集體參與權 學校教育參與權

教育行政參與 圖 2-1:父母教育權之內容

資料來源:在家教育法制化之研究(頁 25),李明昌,2004,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台北縣。

三、中華民國法律與命令

在家自行教育雖然受到我國憲法保障,但具體的權利內容,仍須依相關的法 律與命令來作為實踐的手段與方法。國內關於父母得為子女選擇受教育之法律與 命令包括: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非學校實驗教育實施辦法或在家自行教育 要點。據此,強迫入學條例則有修正或另做合憲解釋的空間,茲分述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第三項:「國民教育階段內,父母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 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 基本法,2005)。

所以,根據教育基本法所定之教育選擇權,立法機關應有制度相關法律,使 父母能依法選擇子女受教育之方式及教育內容。

(二)國民教育法

第 4 條第 4 項:「為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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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國民教育法,1999)。

在家自行教育因屬於「非學校型態」之教育,因此獲得合法性之確認。只是 就本條文之規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是「得」辦理,而非「應」辦理,且實 施辦法授權地方政府定之。

因此,各地方政府之規定,或有或無,寬嚴不一。若未制定此一辦法,父母 即無從選擇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所以,在家自行教育之全面法制化尚待努力。

(三)強迫入學條例之探討

第 6 條:「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強迫 入學條例,1982)。

依此規定,並無在家自行教育之空間,但因國民教育法民國 88 年修正公佈後,

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已獲得法律上之認可,故本條文宜作修正,或以「合憲 解釋」之方式,將「入學」,在解釋上包含為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包括台北及高雄二直轄市在內之 25 個地方縣市中,共有 21 個縣市允許父母申 請實施在家教育,南投縣僅允許興辦體制外實驗學校,嘉義市、澎湖縣、連江縣 則無相關實施辦法。

而這些實施辦法,為地方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第 4 條第 4 項之規定,所 訂定之自治規則,性質上屬於法規命令。

以下謹就「台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台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辦法,2003)加以分析說明

1.法源依據:

第一條明定法源依據為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

2.實驗教育之定義: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定義為,學校教育以外,於非固 定校區,或在家以實驗課程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3.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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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應受國民教育之六歲至十五 歲國民。

4.申請權利人:

第五條規定,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有四種:(1)適齡學童之家長;

(2)教育事務財團法人;(3)社會福利財團法人;(4)學術研究機構。

5.申請程序:

第六條規定,國民教育適齡學童以在家實施教育為適當者,家長可以單獨或 共同於每年四月底前申請。申請書須載明:(1)理由及教育方式;(2)教學人員;

(3)計畫時程;(4)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5)

教學資源;(6)預期成效;(7)協同教學契約書。

6.審議委員會之組成:

第四條規定,委員會計 11 人,教育局長為主任委員,其他委員分別為:(1)

教育局代表 2 人;(2)學者專家代表 2 人;(3)校長代表 3 人;(4)教師代表 2 人。

7.審議程序:

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議決之。會議中應邀請申請人陳述意見,

實際執行時,審議委員會會同前往申請人家中了解家庭的學習環境狀況。

審議的重點,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有五方面:(1)學生的學習權;(2)學生之 受教育權;(3)家長之教育選擇權;(4)申請人之計畫書內容;(5)本縣對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

8.學籍處理:

第 10 條規定,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民中小學。

9.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規定,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10.輔導及評鑑:

第三條、第九條規定,由審議委員會定期輔導及評鑑,評鑑結果列為可否續 辦准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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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在家自行教育的理念,已成為一個國內外法律體系皆予肯定的普 世價值,也落實在實證法的架構中,成為值得我們予以重視的趨勢。但是其法律 的位階,尚在行政命令的層次,在執行上各縣市的寬嚴不一,認定的標準也不一 致,對於一個具有憲法高度的基本權利,其保障實欠缺周延完整,實務上視地方 行政單位的作法來決定家長可否獲得此一權利之實現,亦有失立憲主義對於教育 權保障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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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理由

家長為什麼要選擇在家自行教育?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CES)在 2006 年 出版了有關在家自行教育在 2003 年的調查報告(Princiotta,D.&Bielick,S.,2006)。這份 報告將在家自行教育的理由歸類為六項,並分別列出家長視為最重要理由百分 比,如下表 2-2:

表 2-2 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的理由及其百分比

序號 理由 列入最重要理由之百分比 列入一般理由之百分比 一 學校環境的擔憂 31.2% 85.4%

二 不滿學校教學品質 16.5% 68.2%

三 宗教或道德教育 29.8% 72.3%

四 學童身心障礙 6.5% 15.9%

五 學童的特殊需求 7.2% 28.9%

六 其他 8.8% 20.1%

資料來源:參考整理自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 2003 年統計報告(Princiotta,D.&Bielick,S.,2006)

由上述統計資料得知,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的理由,以憂心學校環境和宗 教或道德教育之因素居多,以之為最重要理由,大概在 30%上下。若是列入一般 理由則高達 85.4%的家長憂心學校環境,72.3%的家長是因為宗教教育或道德教育 之因素,不滿學校教學則有 68.2%的家長。

這些理由,在其他文獻(Galen&Pitman,1991),也有類似的發現:

一、學校環境的擔憂

關於學校環境的擔憂包括:(一)教室擁擠;(二)公立學校充斥暴力、藥品、

搶劫、槍枝、酒精、心理傷害、過早的性觀念等問題;(三)不當的同儕壓力與競 爭。

二、宗教或道德教育

父母本身的宗教信仰或道德觀與學校教育不一致,例如:(一)保護孩子免於 受到世俗教育意識型態的侵蝕;(二)給予宗教或道德上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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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滿學校的教學品質

關於不滿學校的教學品質的因素包括:(一)公立學校成效不佳,甚至出現文 盲或無法畢業的學生;(二)希望孩子能有更好的學業成就;(三)公立學校不鼓 勵獨立思考,違反孩子人性的需求;(四)學校充斥權威管理的氣氛;(五)在家 學習具多樣性;(六)提供個人化學習的機會;(七)發展孩子更好的自我概念,

培養孩子的自尊,有助於情緒的穩定。

換句話說,對家長而言,家長自行教養的意願高於交給陌生人。從教育孩子 的過程中,可以深刻了解孩子的學習情況,比起看學校提供的成績單,更能掌握 孩子的學習過程。把教育權回歸家庭,也可以免於政府教育的束縛;對學童而言,

學童可以有更寬廣的社會化學習經驗,而不是關在教室裏,與真實的社會情境隔 絕。透過更有活力的學習環境,可以真實的建構屬於自己的學習經歷;再者,學 童可以免於暴露在暴力、藥品、酒精、心理傷害及過早接觸性的威脅中,取得更 佳的學業成就。

相對於公立學校以班級為單位的教學品質而言,在家自行教育擁有個人化學 習的重大優勢,學生可以按照自己的學習節奏速度去學習新東西,隨時可以尋找 新的學習任務與挑戰。不必等待排隊上下學、等待老師的指導、等待同學的回應。

(Ray,2002)。

彼得杜拉克也指出類似的教育危機:「學校變成無趣、缺乏刺激、缺乏成就也 缺乏滿足的地方。……我訝異的是,想想看在學校大多數的時間裏,大部分學生 是多麼無趣,而他們竟這麼有耐性」(陳琇玲和許晉福譯,2006)。

從學習的觀點而言,學童年紀愈小,在韻律、注意力和學習速度上的差異可 能愈大,如果學校強行要求教室裏所有學童動作一致,大多數學生會出現情緒反 彈和疲乏,甚至腦筋遲鈍和膽怯畏縮。如果我們讓每位學童依照自己的韻律、注 意力和學習速度去學習,最後必會跟其他學童一樣,大家都一樣「聰明」,只不過 是用自己最擅長的方式(陳琇玲和許晉福譯,2006)。

綜上所述,在家自行教育除了可以排除學習環境的擔憂、滿足家長信念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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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外,其中個人化的學習方式,更貼近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理想,這也是在家自 行教育能夠日漸盛行的重要原因。

(34)

第四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類型

美國在家自行教育的類型,從信念的觀點而言,在家自行教育的家長有兩種,

一種是虔誠的基督徒,另一種則是以教育的需求為立足點;從美國各州實施的模 式而言,大致有九種運作模式,茲分述如下:

壹、美國在家自行教育者的信念特徵分類

檢視美國在家自行教育者的族群(group),基於不同信念基礎作區分,在早期 的發展,最大的族群是一度是基督徒;但時至今日,另一個族群是教育家與教育 夥伴型的父母(Reich,2002),有愈來愈多的趨勢。玆將其信念特徵說明如下:

一、基督徒

這類型的父母認為,他們的孩子需要的是道德和精神的教育,而不是校園本 位(campus-based)的教育。基於宗教的因素,他們在家自行教育提供宗教的教育 內容,阻擋世俗文化與大眾文化的入侵,並且不計代價避免孩子受到學校教育的 污染。

其 宗 教 的 教 育 內 容 可 分 為 四 方 面 : 加 強 對 上 帝 的 忠 貞 信 仰 ( Intensifying Allegiance);(二)發現上帝的意旨(Discovering God's will);(三)承擔教育子女的 責任(Accepting responsibility);(四)認識他們的敵人(Interpreting their adversarie)。

由於他們相信是上帝親自指定他們教育子女,所以,他們教育孩子的能力,是不 容懷疑與挑戰的。(Galen,1991)

二、教育家型與夥伴型

教育家型家長他們相當獨立,視教育子女為己任,尊重孩子的聰明才智與創 造力。對於孩子學習富於興趣,他們可能有教育專業的訓練、親戚朋友中有從事 教育的人員,他們自修有關教育與兒童發展的知識,或是在教育孩子的組織中做 演說分享心得。

教育夥伴型父母則將學校視為教育夥伴,他們會尋求有益於他們的教育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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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支持系統與指導方案,以及在家教育無法參與的活動(Reich,2002)。

綜上所述,家長不同信念基礎,演化出不同的在家自行教育內容與方法。但 共同點則是,他們都認為教育自己的子女是父母不可旁貸的責任。

貳、美國各州不同的實施模式

近年來,美國在家自行教育的發展,進展快速。也因全美五十個州各地法令 不一,各各發展出不同的模式,值得作為我們的借鏡。美國在家教育法律辯護協 會(HSLDA)2003 年統計,在美國五十州之中,共有二十八州僅有一種在家教育 模式,有十三州採行二種模式,六個州採用三種模式,有兩個州採用四種模式。

阿拉斯加則提供五種模式可供家長採行,分別為:一、設立家庭學校;二、聘用 家庭教師;三、註冊於州教育廳核准之全時函授課程;四、經教育委員會許可,

實施相當之替代教育;五、取得宗教或其他私立學校之資格。而加州有四種模式,

其中兩種較為特殊,分別為:一、取得私立學校之資格;另一為註冊於私立學校 之獨立學習衡量課程。

此外,有些州另有「雙重入學」、「部分時間入學」的模式。玆將上述九種模 式的實行方式,說明如下(李明昌,2003):

一、設立並運作家庭學校

此類型廣為多數州所採用,但各州寬嚴有別,阿拉斯加州未作特別要求,而 喬治亞州則鉅細靡遺嚴格規定,諸如上課日數每年 180 天,每天四個半小時。教學 科目須包括閱讀、語文、數學……等六科,其他如父母的學歷、家庭教師的資格、

申請之程序、紀錄之要求、標準化測驗,皆有規範。

二、聘用家庭教師

此種類型,是聘用合格教師來教育學童。藉由教師證書之專業認證,來保證 學童的受教權與學習權。

許多州亦認可此種類型之在家自行教育

三、註冊於州教育廳核准之全時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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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類型,是藉由州教育廳核准之函授課程,來施行在家自行教育。有阿拉 斯加州與馬里蘭州採行。

四、經教育委員會之許可,實施其他相當之替代教育

此一類型,須先以書面申請州教育委員會免除入學義務,再以教育委員會所 核准之教育型態來教育孩童。計有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愛達荷州、緬因州和 西維吉尼亞洲採行。

五、取得宗教或其他私立學校之資格

此種類型中所指之宗教學校或私立學校,並非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正規學 校,雖仍是合法學校,但「是以家為基礎的私立學校」(Home-based Private school),

無法獲得聯邦或州政府基金直接或間接補助。

六、參加公立學校獨立學習課程

加州此一特殊類型,是學生必須向學區之公立學校註冊入學。取得公立學校 之學籍後,在向學校提出「在家獨立學習計畫」(independent study program,ISP)

然後依據學校所核准之教學計畫執行。

也因此,美國在家教育法律辯護協會(HSLPA)並不允許此類型之家庭入會。

理由是,此類型之學生仍須服從公立學校之權威,不符合協會信念之要求:「在家 教育須由父母自行管理及主導。」(李明昌,2003)

七、參加私立學校獨立學習衡量課程

此一類型,有加州等六州採行。學生先向私立學校註冊入學,然後父母向學 校提出獨立學習計畫,取得許可後,再按計畫實施。

八、雙重入學(dual-erirollment)

此一類型,是有些州為了鼓勵在家自行教育,家庭與學校間相互合作,允許 在家自行教育學生註冊於所屬學區之公立學校,可參與學校活動,並使用學校資 源。學校也可藉此獲得州政府之經費補助。

九、部分時間入學(part-time enroll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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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私立學校,在家自行教育學童利用學校所提供之部分課程,並調整學費 比例。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在家自行教育尚在摸索階段,各縣市法令甚為簡略,並 無上述諸多規範類型,比較接近的做法,是上述「參加公立學校獨立學習課程」

的類型,但此一類型,並不符合教育自由化的精神,實務上,為美國在家教育法 律辯護協會所不認同。優點是執法上可視情況調整,缺點則是無一定之規範標準,

執法寬嚴不一,難以符合法治國家之期待,從立憲主義的教育觀點言,日後宜再 做更周延細緻之規範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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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課程與教學

在家自行教育由於家長自主性增加,在自行安排課程與教學的有很大的空 間,因此,如何發揮這樣的優勢與特質,家長就必須有所費心,並善用社會資源,

讓孩子達到更佳的學習目的,以獲得多元的教學協助。茲就課程、教學與教學資 源分述如下:

一、課程

根據學者的研究發現(Galen&Pitman,1991):在實施在家自行教育的最初階 段,課程安排往往與學校的模式相仿。但是,隨著經驗的累積,會逐漸朝向非結 構化、彈性化的方向發展課程內容。教育家型的父母,還會自行設計課程內容。

此外,父母也可利用函授課程,或給在家教育的學童套裝課程,這方面的市場日 益擴大,也可看出在家自行教育家長對於課程的需求。

二、教學

個別化的教學,是在家自行教育的一大優勢。所以,教學上的彈性與幅度就 相當廣泛。有的家長採用學校課程的內容按表抄課,有的家長則會在創意上或針 對孩子的需要費心。例如:對機械著迷的孩子,就每個禮拜安排兩天去當地的機 械工廠當學徒;對法律事務有興趣,就安排孩子去議會當實習生;對政治有興趣,

就去參加演講、辯論的課程與比賽(Ray,2002)。

三、教學資源

在家自行教育者,可以根據不同途徑,來獲得教學的協助。在加州,約有 10

%的特許學校會提供在家學童學習服務;其他地區,有些會提供線上課程給在家 學童;有些地區則提供額外的課程活動給在家的學童;還有一些公立學校設立有

「在家自行教育資源中心」(homeschooling resource centers),配置有老師和專業的 課程發展,提供家長專業的諮詢與服務(Reich,2002)。

在地的支持團體,會聚會分享經驗,幫助新進的在家自行教育者。而在家教 育協會,會提供專業意見與諮詢,舉辦在家自行教育法律、教育學、哲學研討會,

(39)

展示相關教育資料;有關電子媒體的討論社群更是豐富,家長也可從書籍、雜誌 通訊刊物中獲得指引,探討主題從法律專業意見到如何避免累垮家長的教戰守則 都有,這些多樣化的教育資源,同時也反映了多元化的教育信念與教育方法。有 的出版品強調多元文化;有的強調學習策略;還有來自公私立學校的各種建議、

論述、服務與提供課程(Lines,2000)。

(40)

第六節 國內在家自行教育之概況

本節旨在說明國內在家自行教育的軌跡,歷經了醞釀、爭取、試辦、合法化 等四個階段,並介紹民間團體推動在家自行教育的不同理念與派別。從不同階段 的發展軌跡與民間團體的推動,來了解國內在家自行教育的概況。

壹、國內在家自行教育之軌跡

觀察在家自行教育的歷史軌跡,可從台灣因為社會變遷在 1980 年迸發教育解 嚴的呼聲開始,整個大環境的政治多元化,以及經濟的成長,蓄積了教育改革的 巨大能量。

民國七十六年政治解嚴以後,台灣的民間教育改革運動,一波波以各種面貌 出現,家長教育選擇權及學生學習權終於在法令的修正下獲得實現。以下將國內 在家自行教育的發展,分為四個階段(洪國本,2001;方慧琴,2002):

一、醞釀階段

自民國七十六年宣佈解除戒嚴後,各民間中小學教育改革團體紛紛主張,教 育正常化,反對能力分班、反對體罰,尊重兒童為學習的主體,其中係關在家自 行教育的主張,就是呼籲將教育權回歸給家長,倡導多元自主的教育參與,開放 私人興學,將教育權力下放至民間。

二、爭取階段

民國八十五年台北市數位家長,一方面在台北市政府「與市民有約」的場合 中,提出在家自行教育的陳請,一方面向市議會訴求。經過公聽會座談會、學者 專家的討論研究後由教育局三科主辦此項業務,擬定「台北市教育局在家自行教 育試辦實施計畫」。

三、試辦階段

八十六學年度台北市首開先例,發布「台北市國民小學適齡學童申請在家自 行教育試辦要點」,在家自行教育首批計有四位一年級小朋友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41)

並委請市立師院吳清山、林天佑兩位教授協助輔導。

民國八十八年,花蓮縣亦追隨台北市的腳步以教育實驗計畫辦理。民國八十 九年高雄市亦訂定「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試辦原則」。新竹市則 在民國八十九年開始國民中小學之在家自行教育。

四、合法化階段

民國八十八年,國民教育法修正通過第四條第四項明定,國民教育階段得辦 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並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實施辦法,賦予在家自行教 育的法源基礎。從此,在家自行教育有三法源依據,彰化縣政府首先在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十七日訂定「彰化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 台北市反而到了九十一學年度方將在家自行教育試辦,正式納入「台北市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中辦理,自此各縣市相繼辦理。

貳、民間團體之推動在家自行教育

目前國內約有六百個在家自行教育的家庭,依其教育主張不同,主要分為三 大派別,這三大派別所佔比例超過在家自行教育家庭的三分之二,玆以案例敍說 此三大派別之家長,在實施在家自行教育的信念與子女學習概況,且以表 2-3 說明 國內主要實施在家自行教育之民間團體的教育主張與實施數量(李盈穎,2005):

一、品德派

1.團體:以基督教會二十四會所為首。

2.案例:徐家兄弟。

3.家長信念:因為兒子在校和同學打架打到流鼻血,爸爸震驚於學校世界的險 惡,他要隔絕孩子的污染源,讓孩子健康的生活,而萌生自己 在家教孩子的念頭。

4.學習概況:爸爸犧牲事業在家教孩子,為孩子設計課表,在家裏的餐廳掛起 黑板上課。家裏沒有電視,孩子每天清晨三點即起床、下午打 桌球。每週有兩次家事課來打掃清洗家裏。

(42)

二、讀經派

1.團體:以華山書院為首。

2.案例:書法家之子。

3.家長信念:讓孩子從小讀經,提升孩子的閱讀力與思考力,自我管理的學習,

認為作學問的態度和興趣,比考幾分還重要。

4.學習概況:回學校上體育、美勞,並參加月考,在家以讀四書五經為主要學 習課程,每天要練字、寫日記。

三、家庭合一派

1.團體:中華基督教慕真在家教育協會。

2.案例:某銀行副總裁之子女。

3.家長信念:有如現代私塾,主張美式多元化教育。幫助子女有更多機會選擇 人生,不會像自己過去的人生,不僅被期待也被規定。

4.學習概況:姐弟兩人每天回學校參加早自習和傍晚的社團時間。家長深諳結 合各方面資源進行自學,使孩子建立起主動學習的習慣,課程 內容有文有武,學習課程從圍棋、英文、鋼琴、笛子、桌球、

作文、電腦、話劇等都有。

表 2-3 國內主要實施在家自行教育之民間團體

派別 團體 教育主張 數量 聯絡資訊 品德派 基督教會二

十四會所

1.輔導孩子建立正確判 斷力,再接軌學校。

2.自編教材。

約 80 個家庭。 以教會生活為中心,

由許多家庭組成,沒 有對外窗口。

讀經派 華山書院 1.背誦四書五經等中國 古籍。

2.背誦莎士比亞等英文 經典。

約 200-300 個 學生

http:

//www.chinese-classics.

com.tw/cid/classics2/def ault.asp

家庭合 中華基督教 1.培育全人發展的孩 約 120 個家 http://homeschool.fhl.ne

(43)

一派 慕真在家教 育協會

子,塑造學習型家庭。

2.引進國外教材。

庭。 t/

資料來源:整理改編自李盈穎(2005)。

綜上所述,這些在家自行教育之民間團體,有屬於自己的理念與主張、有自 己為孩子安排的學習的學習課程、也有自己推動的刊物與網頁。從民間團體的的 努力中,可以看出推動教育改革的動力已經不再只有政府的力量,而民間力量的 釋放,使得不同教育的主張,可以依其立場充分表達、實踐,教育方式也得以更 自由化、多元化。

(44)

第七節 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之表現

本節旨在說明在家自行教育被關切的兩個重點:一是學業表現;二是社交能 力。不同的研究文獻大部分顯示,對學業表現及社交能力給予正面之支持,因此 使得更多家長願意選擇在家自行教育的方式教育孩子。

一、學業表現

「問塵就知道,媽媽有時又會突然擔心他數學習題算得夠不夠?生字到底要 不要逼他寫?怎麼基本的籃球都不會玩呢?接下來還會擔心萬一考不上大學?」

這是「藍天下‧飛出校園的孩子─一對母子在家教育的故事」作者方杰(2002)在 書中的告白。事實上,如果在家自行教育的孩子的表現不佳,是很難說服別人其 中的「大餅」,究竟有多好?

Doyle(1992)曾說:像過去「一樣好」並不夠,尤其在商業競爭上和教育發 展上,既然在家自行教育在某個層次上,是家長不滿意現有教育體制下的一種運 動,即便許多家長口口聲聲說學習成就不是最重要的,但背後心理的糾結與矛盾:

「孩子總有不如人意的時候,媽媽就忘了承諾過只要快樂健康就好,嘮嘮叨叨還 動手動腳」(方杰,2002)。「艾雯曾參加過加州在家教育團體舉辦的研討會,對於 在家教育有了基本的了解,更被在家教育的優質成果吸引」(王真麗,2005)。畢 竟透露出成果導向的現實。

許多研究探究在家自行教育孩子的表現,不同研究都指出,在家自行教育孩 子的學習成就與一般學校受教孩童不相上下,甚至較高。美國學者的研究指出,

在家自行教育的學生其學業成就表現優於一般公私立學校學生(Calvery,1992;Ray, 2000;Ruder,1999);部分研究指出,在家自行教育的學生在閱讀、寫作、聽力、語 文及數學等各方面,其整體測驗表現高於全國常模(Rakestraw,1988);美國在家教 育研究協會(National Home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之研究也指出,在家自行教育 的學童在閱讀、寫作與數學方面之表現,平均分數都在 80 個百分點以上,比公立 學校學生的平均分數高出 30 到 37 百分點(Home School Legal Defense Association [HSLDA],2001)。

數據

表 2-1 中國教育演進簡史  年代  教育制度  內容  春秋戰國  私塾教育興起  孔子周遊列國,知識下放,大開私學之風。  漢代之後  私學遍佈中國城鄕    宋朝  私人書院興盛  代表書院:白鹿洞、嶽麓書院。  清朝末年  公立學校成立  廢除八股文考試、書院改為學堂,傳統教育體 系走入歷史,追求現代化,推行洋務運動、興 辦新式學校,如:天津水師學堂。隨後中國第 一所大學北洋大學成立。  民國元年  教育學制成形  確定初、中、高等教育學制。  民國 34 年  義務教育入憲  憲法規定人民有受教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類別  代號  性別  服務單位  職務  P(玉芬)  女  家  家管  P1(志成)   男  自營  水電修繕、務農  小明  男  學生 個案家庭  小華  男  學生  甲  女  甲國小  校長  A  女  甲國小  小明級任老師  B  女  甲國小  小華級任老師 學校  C  女  2003-2004 年時任職甲國小 小明二年級時級任老師 L  男  大學  教授  S  男  大學  主任  W  男  大學  教授 審議委員  Z  男  大學  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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