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
第四節 在家自行教育的類型
美國在家自行教育的類型,從信念的觀點而言,在家自行教育的家長有兩種,
一種是虔誠的基督徒,另一種則是以教育的需求為立足點;從美國各州實施的模 式而言,大致有九種運作模式,茲分述如下:
壹、美國在家自行教育者的信念特徵分類
檢視美國在家自行教育者的族群(group),基於不同信念基礎作區分,在早期 的發展,最大的族群是一度是基督徒;但時至今日,另一個族群是教育家與教育 夥伴型的父母(Reich,2002),有愈來愈多的趨勢。玆將其信念特徵說明如下:
一、基督徒
這類型的父母認為,他們的孩子需要的是道德和精神的教育,而不是校園本 位(campus-based)的教育。基於宗教的因素,他們在家自行教育提供宗教的教育 內容,阻擋世俗文化與大眾文化的入侵,並且不計代價避免孩子受到學校教育的 污染。
其 宗 教 的 教 育 內 容 可 分 為 四 方 面 : 加 強 對 上 帝 的 忠 貞 信 仰 ( Intensifying Allegiance);(二)發現上帝的意旨(Discovering God's will);(三)承擔教育子女的 責任(Accepting responsibility);(四)認識他們的敵人(Interpreting their adversarie)。
由於他們相信是上帝親自指定他們教育子女,所以,他們教育孩子的能力,是不 容懷疑與挑戰的。(Galen,1991)
二、教育家型與夥伴型
教育家型家長他們相當獨立,視教育子女為己任,尊重孩子的聰明才智與創 造力。對於孩子學習富於興趣,他們可能有教育專業的訓練、親戚朋友中有從事 教育的人員,他們自修有關教育與兒童發展的知識,或是在教育孩子的組織中做 演說分享心得。
教育夥伴型父母則將學校視為教育夥伴,他們會尋求有益於他們的教育資
源、支持系統與指導方案,以及在家教育無法參與的活動(Reich,2002)。
綜上所述,家長不同信念基礎,演化出不同的在家自行教育內容與方法。但 共同點則是,他們都認為教育自己的子女是父母不可旁貸的責任。
貳、美國各州不同的實施模式
近年來,美國在家自行教育的發展,進展快速。也因全美五十個州各地法令 不一,各各發展出不同的模式,值得作為我們的借鏡。美國在家教育法律辯護協 會(HSLDA)2003 年統計,在美國五十州之中,共有二十八州僅有一種在家教育 模式,有十三州採行二種模式,六個州採用三種模式,有兩個州採用四種模式。
阿拉斯加則提供五種模式可供家長採行,分別為:一、設立家庭學校;二、聘用 家庭教師;三、註冊於州教育廳核准之全時函授課程;四、經教育委員會許可,
實施相當之替代教育;五、取得宗教或其他私立學校之資格。而加州有四種模式,
其中兩種較為特殊,分別為:一、取得私立學校之資格;另一為註冊於私立學校 之獨立學習衡量課程。
此外,有些州另有「雙重入學」、「部分時間入學」的模式。玆將上述九種模 式的實行方式,說明如下(李明昌,2003):
一、設立並運作家庭學校
此類型廣為多數州所採用,但各州寬嚴有別,阿拉斯加州未作特別要求,而 喬治亞州則鉅細靡遺嚴格規定,諸如上課日數每年 180 天,每天四個半小時。教學 科目須包括閱讀、語文、數學……等六科,其他如父母的學歷、家庭教師的資格、
申請之程序、紀錄之要求、標準化測驗,皆有規範。
二、聘用家庭教師
此種類型,是聘用合格教師來教育學童。藉由教師證書之專業認證,來保證 學童的受教權與學習權。
許多州亦認可此種類型之在家自行教育
三、註冊於州教育廳核准之全時函授課程
此種類型,是藉由州教育廳核准之函授課程,來施行在家自行教育。有阿拉 斯加州與馬里蘭州採行。
四、經教育委員會之許可,實施其他相當之替代教育
此一類型,須先以書面申請州教育委員會免除入學義務,再以教育委員會所 核准之教育型態來教育孩童。計有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愛達荷州、緬因州和 西維吉尼亞洲採行。
五、取得宗教或其他私立學校之資格
此種類型中所指之宗教學校或私立學校,並非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正規學 校,雖仍是合法學校,但「是以家為基礎的私立學校」(Home-based Private school),
無法獲得聯邦或州政府基金直接或間接補助。
六、參加公立學校獨立學習課程
加州此一特殊類型,是學生必須向學區之公立學校註冊入學。取得公立學校 之學籍後,在向學校提出「在家獨立學習計畫」(independent study program,ISP)
然後依據學校所核准之教學計畫執行。
也因此,美國在家教育法律辯護協會(HSLPA)並不允許此類型之家庭入會。
理由是,此類型之學生仍須服從公立學校之權威,不符合協會信念之要求:「在家 教育須由父母自行管理及主導。」(李明昌,2003)
七、參加私立學校獨立學習衡量課程
此一類型,有加州等六州採行。學生先向私立學校註冊入學,然後父母向學 校提出獨立學習計畫,取得許可後,再按計畫實施。
八、雙重入學(dual-erirollment)
此一類型,是有些州為了鼓勵在家自行教育,家庭與學校間相互合作,允許 在家自行教育學生註冊於所屬學區之公立學校,可參與學校活動,並使用學校資 源。學校也可藉此獲得州政府之經費補助。
九、部分時間入學(part-time enrollment)
有些私立學校,在家自行教育學童利用學校所提供之部分課程,並調整學費 比例。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在家自行教育尚在摸索階段,各縣市法令甚為簡略,並 無上述諸多規範類型,比較接近的做法,是上述「參加公立學校獨立學習課程」
的類型,但此一類型,並不符合教育自由化的精神,實務上,為美國在家教育法 律辯護協會所不認同。優點是執法上可視情況調整,缺點則是無一定之規範標準,
執法寬嚴不一,難以符合法治國家之期待,從立憲主義的教育觀點言,日後宜再 做更周延細緻之規範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