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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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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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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

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 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合作單位)

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或其合作單位內。

前項第二款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應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其 權利義務關係,並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 查。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以外之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得 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條 技藝教育之上課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抽離式上課:於班級正常上課時間,將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 學生(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學生)單獨抽出至其他地點上課,

原班級學生仍依課表上課。

二、專案編班上課(以下簡稱專班上課):將技藝教育學生集合 編成一班上課。

前項第二款專班上課,以採合作式方式辦理為限。但偏遠及 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不得辦理專班 上課。但偏遠、離島地區及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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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會

(以下簡稱遴輔會);其任務如下:

一、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方式及上課方式之研議。

二、技藝教育學生之遴薦及輔導。

三、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之審議。

四、技藝教育宣導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技藝教育事宜。

前項遴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校長及輔導處(室)主任 為當然委員,並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 就合作單位代表與校內家長、相關行政及教師代表聘(派)兼之;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 詢學生及家長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

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 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 探評量結果為之。

第六條 國民中學得於三年級彈性調整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 開設技藝教育課程,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參與規劃技藝教育 課程之相關事宜。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職群,採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 群科或職種。

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 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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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第七條 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五人至三十五 人為原則,偏遠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

國民中學應規劃開設一職群至四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選 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 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及實作課程為限。

專班上課應以外加班級數方式辦理。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 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連同專班合計,得維 持原班級數。

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其上課節數,每星期以三節至十 二節為限;採專班上課者,每星期以七節至十四節為限。

第八條 國民中學因成立專班後致原班級人數減少者,非專班學生仍 依原班級上課,不得調整編班。

專班上課以前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就普通班學 生,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 評鑑等事項,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

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

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 校長、主任與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

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採專 班上課方式辦理者,並應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 生名冊、遴薦資料及家長同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開辦計畫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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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方式、上課節數與時間、師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後,採抽離 式上課者,應彙整各校開辦技藝教育之情形,訂定直轄市、縣(

市)整體技藝教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採專班上課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

第十一條 國民中學對參加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加強輔導。

學生因適應不良或生涯發展需求,得經遴輔會同意後,退出 或參加技藝教育;國民中學採專班上課者,應檢附遴輔會會議紀 錄,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國民中學不得因此要求 增班。

退出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回原班級上課;以第七條第三項但 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第十二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及衛生;學生在 校外上課時,應指派導師或隨班輔導教師配合合作單位之教師或 專家注意導護。

國民中學以合作式辦理技藝教育且採抽離式上課者,陪同學 生至合作單位之教師,應酌減其授課時數;其減授之時數,由學 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 核;績優之學校,應予以獎勵。

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

師資設備及實施成果。

第十四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 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廢止部分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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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之補助;已撥款者,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第十五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對技藝教育學生,優先薦輔其就讀高級中等 學校實用技能學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加強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增 進學習成效及提升技能水準,得辦理國民中學技藝競賽。

技藝教育學生畢業後有就業意願者,國民中學應與地區就業 服務機構密切聯繫,善盡輔導其就業之責。

第十六條 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評量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

修習技藝教育成績及格者,國民中學應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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