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 教師合聘辦法
民國 105 年 5 月 16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一、主旨:為滿足本系所教學需求及提供合作研究機會,並規範合聘事宜,訂定本辦 法。
二、資格:臺大相關系所、研究中心,及與臺大簽有合聘關係之相關機構,具教授、
副教授、助理教授相當資格,同時在學術研究有傑出表現及教學熱忱,且 與本系專任教師有實質研究合作者。
三、審查:
(一) 合聘教師為本校現職教師者,經人事委員會推薦,系所教評會同意(以具 表決資格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
並依行政程序簽核後始得聘任。
(二) 非本校現職教師者,經人事委員會推薦,系所教評會(以具表決資格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及院教評會同意,
提行政會議通過後起聘,並於校教評會報告。合聘教師需申請教師證書者 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四、聘期:每次合聘任期五年。
五、權利:合聘教師得指導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之研究生。
六、義務:
(一) 合聘教師須擔任教學工作,以每學年開授一門課(至少三學分)為原則。
(二) 發表論文要有臺大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名義。
七、名額:合聘教師不超過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編制員額之百分之三十。
八、提聘:
(一) 合聘教師之提名由本系專任教師提出,並將相關資料於 11 月底前送交系 辦。
(二) 現任合聘教師聘期屆滿學年度之 9 月份,由系主任主動溝通後,將續聘者 相關資料於 11 月底前送交系辦。
(三) 3 月份系所教評會議討論人事委員會推薦之合聘案,通後合聘程序後,於 8 月 1 日起合聘。
九、檢討:合聘教師在受聘期間,若不符相關合聘資格,未確實履行本辦法訂定之義 務,或有重大不當行為者,經系主任溝通確認屬實後,得提系所教評會議 討論同意停聘,於該學年結束後終止聘任。
十、實施: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105.06.08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