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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解 聘 、 停 聘 、 不 續 聘 案 作 業 流 程 ( 學 校 作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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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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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聘任後疑似有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六款或第 八款規定情事 一般案件 1.系(所)、科查明事實、蒐集相 關事證。 2.必要時組成調查小組查明事實。 校教評會 審議前級教評會程序是否符 合規定及事實是否符合教師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或第八款之規定

院教評會 審議前級教評會程序是否符 合規定及事實是否符合教師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或第八款之規定(大 學部分適用)

系(所)、科教評會 審議事實是否符合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 款或第八款之規定 各級教評會審議時 1.出席人數及決議 人數須符合各校 自訂之規定。 2.有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六 款、第八款情事 者,尚須符合同 條第二項規定。 惟各校自訂之規 定較法為嚴者, 應依各校規定。

各級教評會審議時 1.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 機會(書面通知中應 記載詢問目的、時間、 地點、得否委託他人 到場或提書面說明及 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並 注意文書之送達)。 2.屬教師涉性騷擾或性 侵犯(性侵害)案 件,應尊重學校性騷 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 會調查結果及專業判 斷。為避免被害人有 二次傷害之情形,及 調查人力資源之浪費 等原則,學校性騷擾 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 或小組調查過程曾予 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之機會,應符合 本作業流程中「讓當 事人有陳述意見機 會」之程序。

十日內報教 育部核准,

同時以書面 附理由通知 當事人

系(教育部接獲 學校函報案件 人事處擬議初 審意見(七

日)

教育部 未核准 前聘約 期限屆 滿者,

學校應 予暫時 聘任

彙整相關單位 意見,提教育 部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專案審議小組 審議(約每隔 二週召開一次 會議)(四 如初審時有程

序或實質上瑕 疵,即退回學 校重行審議或 補正說明(俟 學校回復後,

重行擬議)

學校於教育 部核准函到 校後,以書 面通知當事 人

如經專案小組決 議有程序或實質 上瑕疵,應退回 學校重行審議或 補正說明(俟學 校回復後,重行 擬議)

人事處邀集 相關業務督 導單位,就 初審意見內 容研議有關 意見(五 日)

會議紀錄 陳核至發文

(五日)

一、本部接獲學校函報案件至核復估計約需二十一個工作日,學校如需重行審議或補正說明則視學校作業時程不計入。

二、各校報部核准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經初審或專案小組審議結果,於實質或程序部分明有瑕疵,擬退回學校究明處 理時,係屬重行召開各級教評會抑或召開該級有瑕疵教評會補正之情形:

(一)實質上之瑕疵如影響事實認定者:

     基於認定事實為適用法令之基礎,學校仍應重新踐行各級教評會之審議程序。

  (二)屬程序上之瑕疵者:

     如系教評會審議過程符合法令規定,係院教評會(指大學三級三審中院教評會)或校教評會審議程序之瑕疵,則 自

該院級以上教評會(指大學三級三審中院及校教評會)或校教評會重行審議;如屬系教評會審議程序之瑕疵,為 保

涉性騷擾或性侵犯(性侵害)案 件 由學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 會或相關機關調查處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解 聘 、 停 聘 、 不 續 聘 案 作 業 流 程 ( 學 校 作 業 )

報部 學校自教評會決議作成之日 起十日內報教育部核准,同 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核准 學校於教育部核准函到校 後,以書面附理由、救濟程 序教示規定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 聘案未經教育部核准 前聘約期限屆滿者, 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 任,聘期自當學年度 之八月一日起至該教 師解聘、停聘、不續聘 案經教育部核准送達 學校之日止。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 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 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 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 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 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 同,並請納入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中明確規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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