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員工福利措施推動原則
規 定 說 明
一、為建立各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規劃辦理員工福利措施及執 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七點所定福利事項報院之準據,特 訂定本原則。
一、 明定本原則規範要旨。
二、本原則訂定目的係鑑於實務上各種福 利措施內涵不一且無相關之指導方 針,供各機關學校作為執行依據,並 為具體規範各機關依「全國軍公教員 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應報院之福 利事項基準,爰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辦理之員工福利措施,除法 規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之規定。
明定本原則適用規範。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福利措施:指工作報酬以外,
政府為安定員工生活,激勵工作 士氣所提供之給與、照顧或服務 措施。
(二)主管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 會議、中央一級、二級機關或相 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 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 市 議 會 、 縣 ( 市 ) 政 府 及 縣
(市)議會。
明定本原則相關名詞之意義。
四、各機關推動員工福利措施,應配合 政府政策、財政狀況及員工需求,
於年度預算範圍內妥善規劃,並運 用社會資源辦理。
前項福利措施得由各機關自行 規劃辦理、聯合其他機關、學校共同 辦理或以委託方式辦理。
明定員工福利措施之執行原則及辦理方 式。
五、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員工福利措 施,除行政院另有規定或下列情形 外,均應報行政院核定: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配合高 齡化、少子女化等政府政策,以 自 籌 財 源 且 不 要 求 中 央 補 助 方 式,辦理因地制宜之福利措施。
但行政院已提供性質相當之福利
一、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第七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 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
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 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 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爰 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員工福利措 施,原則應依上開要點規定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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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得重複辦理。
(二) 運用設施辦理之照顧或服務性福 利措施。
各機關得在行政院核定之福利 措施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實施期 間等範圍內,視經費狀況及業務推 動需要調整,無須再報行政院核 定。
以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辦理者,
應訂定實施計畫或相關規定送行政 院 備 查 ; 並 應 定 期 評 估 檢 討 其 成 效,以為續辦之依據。
本原則生效前,各機關辦理之 員工福利措施與第一項規定不符,
惟當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 關 審 議 通 過 , 得 依 原 規 劃 措 施 辦 理 ; 其 後 年 度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核定。惟對地方政府配合政府政策辦 理之福利措施於符合自籌財源等條件 下賦予彈性。另應配合擬訂實施計畫 或相關規定及辦理評估事宜。
二、明定各機關得在不違反行政院核定之 福利措施範圍內,依其經費及需要彈 性調整。
三、明定本原則生效前後,員工福利措施 之執行規定。
六、各機關得視需要由機關內員工(機 關已組織公務人員協會者,應包含 其代表)組成福利措施推動 小組 (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並由機關首 長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推動小組 負責研擬福利措施、辦理方式、實施 對象及經費運用等相關事宜。
前項推動小組之任務、組成、運 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定 之。
各主管機關得聯合所屬相關機 關比照前二項規定統籌辦理員工福 利措施推動事宜。
一、明定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福利措 施推動小組,負責辦理員工福利措施 相關事宜,以及該小組任務、組成及 運作等事宜。
二、為期資源統合運用,規定主管機關得 聯合所屬相關機關辦理員工福利措 施。
七、各機關推動之各項福利措施,須適 時宣導,協助有需求之員工參考運 用。
各機關應鼓勵員工參與福利措 施之規劃,於法 令規範內發揮創 意,提升福利措施之辦理效益。
為提升福利措施之辦理效益,規範各機關 須宣導推動及鼓勵員工參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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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或運 用設施、建築物等公用空間,辦理 員工福利措施。
明定各機關得依規定提供或運用公用空間 辦理員工福利措施。
九、主管機關得建立相關福利措施示範 學習及觀摩交流機制,供所屬機關 參考運用,並定期檢視調整。
明定主管機關得建立示範學習及觀摩交流 機制。
十、各機關規劃辦理創新或具績效之福 利措施,經各主管機關評選確具成效 者,得以網路或適當方式公開及表 揚。
各機關規劃辦理前項福利措施著 有績效者,得予行政獎勵。
明定各機關得辦理創新或具績效之福利措 施相關獎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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