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遴選及獎勵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 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以發揮教學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昇 國民教育品質,特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輔導人員含召集人、 副召集人、秘書 專任輔導員、兼任輔 導員及榮譽輔導員。
三、 輔導人員遴選條件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 1. 基本資格:
(1) 現任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具備 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2) 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 專業資格: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備輔導團員三年以上資歷,輔導團服務表現良好。
(2) 曾獲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越獎、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 項、或其他特殊優良表現及貢獻。
(3) 具教育研究、創新課程發展能力,能提出具體佐證資料(例如發表期 刊論文、出版書籍等)。
(二)兼任輔導員 1.基本資格:
(1) 現任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並具備教學年資五年以上,
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2) 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專業資格:
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者。
(三)榮譽輔導員:曾任本市輔導人員之退休教育人員,或相關領域專家。
四、 輔導人員遴選標準如下:
(一)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教育研究與資料統計分析、
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 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二)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習評量等。
(三) 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反思、具理性思維 且能團隊合作。
五、 輔導人員遴選類別如下:
(一)國中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文 及 新住民語文)、數 學、社會、自然科學、科技、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
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特殊教育、圖書館教育及家庭教育。
(二)學前及國小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文 及 新住民語 文)、數學、社會、生活課程、自然科學、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 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圖書 館教育、書法教育、幼兒教育及家庭教育。
(三) 其他 : 視輔導小組依 相關 規 定 聘任之。
六、輔導人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
1. 初審:由個人、各輔導小組或學校依遴選條件推薦一位至三位人選,並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 複審: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二)兼任輔導員:
1. 初審:由個人或學校推薦報名,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 查。
2. 複審:由輔導小組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三)榮譽輔導員:
由輔導小組推薦,經本局審核後遴聘之。
七、 輔導人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輔導人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該受聘學年度之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並於團務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二)兼任輔導員及秘書於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兼任者,服務學校應依其實際 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四節。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先由教育部補助經 費支應,不足時由學校代課鐘點費項下支應。
(三)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 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人員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 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公假支援之專任輔導員,其原任主任職務
(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 比照組長採計,而其職務資歷仍比照教師認定。
(四)輔導人員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事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間請假達二 分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度輔導人員資格取消,聘書應繳 回,且擔任輔導人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學年度如應聘擔任輔導人員,
於兩年內得提出申請,並經原屬輔導小組之召集人同意後回任。
(五)輔導人員服務績效經評核良好及優異者,由本局於學年度結束時,給予 敘獎鼓勵;績效評核優異且接受續聘者,得由輔導小組推薦至本局審查 小組通過獎勵審查,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 人 員服務績效評核實 施計畫評核結果給予輔導 人 員所屬學校 每學期至多四千元,用以進行教 育研究及創新教學發展、社群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等,經費由本 局預算支應。
(六)為借助退休教育人員之專業,退休人員擔任課程督學或專任輔導員,得 核實編列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七)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藉以增進輔導團人員教學觀念 和技巧,進而提升輔導成效,本局得編列經費評選優秀人員出國參訪。
(八)輔導人員每學年應辦理跨校公開授課,分享創新教學策略與教材教法。
(九)兼任輔導員應依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主動積極協助所屬服務學校進行教 師專業成長。
(十)兼任輔導員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考量其團務工作效益並兼顧學生 受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其餘排課應優先依據其教學及輔 導專長,以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作。
八、輔導人員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相關培訓,培訓期間並由任職學校核予公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