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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劉晟民
電話:02-2397-9298#510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50047368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5D008520_1_2215393481836.pd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 停止上班得否扣除假期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105年本總處辦理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作業講 習東部場次綜合座談提案事項辦理。
二、公務人員部分: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 第4款規定:「……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 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 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 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第15條規定略 以:「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復查 銓敘部90年9月28日90法二字第2071464號書函規定略以
,請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是女性公務人員 於下午2時30分始分娩,如其尚有產前假4小時以上,則 其當日上午可請產前假,下午即應申請娩假。再查該部9 4年10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函規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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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_人事處 ■■■■■■■收文:10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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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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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 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按:104年1月22日修 正施行之請假規則,修正陪產假之計算單位為「時」)
、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 除假期。
(二)案經轉准銓敘部105年7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54118694號 函復本總處略以,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 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 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 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 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 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綜上,公務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 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三、聘僱人員部分: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以下簡稱聘僱給假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 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第5條規定:「公 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聘僱給假辦法、上開銓敘部94年10月13日書函及105 年7月13日函規定,聘僱人員請事假、病假、產前假、陪 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時為計算單位扣除 假期;至請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或慰勞假期間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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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四、檢附銓敘部105年7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54118694號函影本 1份。
正本:銓敘部、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 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人事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人事室(
均含附件) 2016-07-22
15:47:59
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速別:
主旨:
一、
二、
三、
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497
承辦人:康寧馨 電話:02-82366477
E-Mail:[email protected]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部法二字第1054118694號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否扣 除假期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復貴總處民國105年6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50045105號函。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 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第 15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復查本 部90年9月28日90法二字第2071464號書函規定略以,請假規則並無 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是女性公務人員於下午2時30分始分娩,如 其尚有產前假4小時以上,則其當日上午可請產前假,下午即應申 請娩假。再查本部94年10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函規定 略以,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時扣 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按: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之請假規 則,修正陪產假之計算單位為「時」)、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 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茲以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 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
正本:
,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
,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 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