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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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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香港反仿冒組織、政策及執行機制暨新 型態網路侵權問題之研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經 濟 部

(2)

目錄

======================================================

期末報告摘要………1

第一章 計畫主旨、實施內容及方法………15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背景概況………20

第三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反仿冒之法令體系………22

壹、版權條例………22

貳、香港其他重要之版權法例………30

第四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反仿冒組織架構、編制、執法與協調機制…34 壹、工商及科技局………34

貳、香港知識產權署………34

參、海關………39

肆、錄音製品播放版權「東南亞」有限公司………49

伍、國際唱片協會………49

陸、音樂出版人協會香港有限公司(MPA)………52

柒、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MPA)………..53

第五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反仿冒問題之現況-對新型態網路侵權之因應 55 壹、前言:電腦罪行-顯現的趨勢………55

貳、對傳統型態網路侵權之因應………55

參、新型態網路侵權………59

肆、新型態網路侵權之因應………65

第六章 新型態網路侵權之法律問題………71 第七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於反仿冒政策之決策形成、資源配置與分工 77

(3)

壹、前言………77

貳、香港工商及科技局………77

參、香港知識產權署………78

肆、香港海關………79

伍、香港與我國的比較………81

第八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於反仿冒之教育與宣導………83

壹、前言………83

貳、「正版正貨」承諾行動………..83

參、「我承諾」行動………..85

肆、公眾教育………86

伍、小結………87

第九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何彰顯其反仿冒工作之成果-具體績效之訂定 與評估………89

壹、美國特別三0一名單之調查說明………..89

貳、香港海關保護知識產權工作………..90

參、童軍尊重知識產權推廣計畫--「智慧財產榮譽勳章」…………92

肆、正貨之都@香港………..93

伍、中學探訪計畫………..94

第十章 香港利益團體間之互動情形………..………97

壹、香港電影業………..97

貳、電影、電視、唱片業關注版權法研討會……….101

第十一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應美國「特別三0一條款」之具體策略與措施 ………..…105

壹、最新調查………..105

(4)

貳、 IIPA 針對現行香港版權條例在打擊盜版上的疏漏提出說明 … 112

第十一章 結論:香港經驗與我國經驗之比較分析………..116

附錄一 期末報告修正說明………..121

附錄二 研究計畫重要會議記錄…...………...123

附錄三 出國報告書……….……….129

附錄四 HKSAR v CHAN NAI MING(Sentencing)………150

附錄五 HKSAR v CHAN NAI MING(Conviction)………156

(5)

期末報告摘要

壹、概要

香港已加入保護工業財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 的柏恩公約以及日內瓦與巴黎一般性著作權保護公約。香港並以中國 代表團的身分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發布公告以示遵守世界貿易組 織下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香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

2003 年 7 月國會通過合法化平行輸入電腦軟體;2004 年 9 月 1 日修 正通過版權條例案,對非法影印店採取更強烈的措施。此外 2004 年 12 月展開研修版權條例案,增修決終端使用者之盜版問題,並展開 公眾意見諮詢終端使用者的刑事責任之合理範圍及合理使用保護等 問題。

香港海關是執行查緝智慧財產權之主要機關,2004 年 7 月透過 情報運作及查緝地下製造設備行動,查獲盜版犯罪集團資產即高達 2 百七十萬美元,並適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第四五五章),查扣財產。2004 年 前 8 個月,共有 783 位盜版相關者被逮補,並起訴 924 件著作或商 標盜版案,大部分被處以 6 個月到 1 年的有期徒刑。

在公眾教育方面,推動「防偽造」的宣傳活動,並與 當地零售商訴求不去銷售盜版或偽造商品,以鼓勵人民 尊重智慧財產權。此外,香港政府亦持續對零售商,執行 更積極的查緝行動,以對抗小販的網路宣傳非法商品的 廣告。

儘管香港積極執行查緝工作,但目前仍可於零售商 店買賣盜版及仿冒商品。此外,軟體、教科書之盜版、點對 點之網路傳輸下載及非法進口、運輸盜版與仿冒商品包括 光碟媒體、名牌手提包或是從大陸或其他地區進口的衣物 等仍很嚴重。軟體產業估計香港之軟體盜版率,2003 年約 52﹪,比起其他經濟領先的國家還要高,對權利人造成 1 億 200 百萬美元的損失。又根據美國製片產業,2004 年 11 月發現有將近 2 千 500 百個網址設置在香港,並提供 網路使用者免費下載侵權電影,相較於 2003 年時只有 1 百 7 個。

香港已針對上述反仿冒所採取的行動包括持續在通 關點監視運輸,2004 年 9 月香港政府向法院起訴一件軟 體終端使用者的盜版案件,訴求被告智慧財產權侵權刑 事案件上有罪。2004 年 12 月設立聯合執行小隊,成員包 括著作權產業代表,以查緝並打擊線上網路點對點非授 權檔案分享的盜版問題、起訴終端使用者軟體盜版者。

貳、香港特別行政區之組織與法令

一、智慧財產權組織為「工商及科技局」,工商及科技局 下分二個機構,一為香港知識產權署(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一為香港海關(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一)香港知識產權署主要提供專利、商標及外觀設計 之登記註冊服務,由 80﹪之律師成員負責,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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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提供相關服務如下,並以圖示區別:

1、提供網上檢索 2、電子提交服務

3、設有專人為民做詳盡服務 4、香港知識產權公報

5、粵港澳知識產權資料庫 6、免費法律諮詢計畫 7、反盜版特遣隊電腦遊戲 8、「正版正貨」承諾計畫

(二)香港海關負責防止走私、保障和徵收應課稅品稅款、緝毒和 防止販毒及濫用受管制藥物、保障知識產權、保障消費者權 益、保障便利正當工商業及維護香港貿易的信譽。同時是智 慧財產執法單位,即使警察遇到智慧財產相關的案件,也 須移轉由香港海關處理。目前擁有一支強大的專責隊伍,約 有 400 名人員,嚴格執行有關保障知識產權法例。

二、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

(一)「版權條例」

(二)「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

(三)「防止盜用版權條例」

(四)「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四五五章)」。

參、香港特別行政區反仿冒問題之現況—對新型態網路侵 權之因應

現代電腦科技是偉大的發明,但卻不易規管、控制或監管。

各國都遇到不當使用電腦有關的罪行,此類網路犯罪又有三個 主要特徵:它是跨國的、牽涉尖端科技及秘密進行。因此香港特 別行政區此一科技先進的社會亦不例外,也必須採取行動打擊 電腦罪行。

一、打擊電腦罪行的新措施

(一)依「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的規定,將其罪行交由香港法院 直接行使司法管轄權。

(二)國際間合作,透過司法互助的安排(各國執法機關更密切 和迅速的協議與合作),有利搜集跨國罪行的證據,亦有 助打擊跨境的電腦網絡罪行。

(三)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之自發性措施,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 核對新用戶開設戶口之身份。此外,加強保安措施,令罪犯 難於入侵系統。另因應網路新型態罪行方面,供應商應保存 用戶的戶口資料和帳單記錄約一年,以備政府追查用戶的 身份。

(四)執法機關方面有:

1、香港政府成立跨部門小組,專責研究與電腦有關的罪行,並 檢討現行法例及提出建議。

2、加強執法機關之執法能力,以支援政府各項查緝所為。

3、警務處、廉政公署、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設立電腦罪案組

(例如:海關所設立的電腦法證所)。

4、律政司成立了一個由檢控人員組成的專家小組,提供專家意 見。

5、香港政府與司法檢控人員和偵查人員定期商討與電腦罪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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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問題。

二、網路新型態種類:

(一)P2P 簡介:

“Peer to Peer” 是一種網路新技術,是一種 New Internet Directory Service。Website 與 Browser 間的溝通,採用的是 HTTP 的標準協定。在大陸,稱這樣的技術為「對等聯網」技 術,台灣則稱為「點對點」技術。並可分為集中式與分散式兩 種。

(二)BT(Bit Torrent, 比特洪流)簡介:

BT 是一種下載工具軟體,中文有人翻譯為「比特洪流」。

其解決下載緩慢問題,採用多點對多點的傳輸原理,同時 間「下載的人數愈多,下載的速度愈快」,是 BT 最大的特 色。也有人取 BT 諧音,稱為「變態軟體」。BT 下載需要原始 種子,這些種子多半在亞洲,目前以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 行政區最多。目前 BT 種子的網站,有相當大的比例是以下 載交換盜版影片、熱門連續劇和色情為目的,產生侵犯智慧 財產權的法律問題。

2005 年 1 月海關首次查獲 BitTorrent (BT)「點對點軟體 (peer-to-peer,或 P2P)」之網絡的侵犯版權案件,起訴非法 傳輸 3 件侵犯具有著作權的電影電子檔案之犯罪者,案經 香港屯門法院於西元 2005 年 10 月 24 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 3 個月。

三、新型態網路侵權之因應措施

香港面對保護知識產權和打擊仿冒盜版之環境日趨嚴厲 及複雜,須不斷地更新法例、加強執法力度和推廣公眾教育,

才能趕得上時代的步伐。

(一)就強制性之法令層面而言:

1、香港為打擊光碟盜版行動修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加強海關的執法和調查權力。海關在 2004 年至 2005 年初,

查獲兩宗版權案件並成功地引用該條例,向法庭申請凍結 盜版光碟集團超過六千萬元的財產,瓦解了有關集團的犯 罪活動。

2、香港科技局完結「版權條例」公眾諮詢工作,除積極與版權 擁有人商討改善現行之版權保護制度,以打擊網路侵權活 動外,並研究海外版權法例對其之保障,整體考慮制訂新 的立法建議,以審慎處理電子網路世界所帶來的挑戰。

3、海關就網上侵權查緝成立了一支「反互聯網盜版隊」,專責 偵察及防止互聯網上的侵權活動,並擁有一所設備完善的

「電腦法證所」,進行電腦鑑証及分析工作,處理從互聯網 及其他電腦罪行蒐集的數位證據。自該所成立以來,編列 6 百 60 萬元添購器材,截至目前共處理 119 案件。

4、香港政府結合海關所 擁有一支強大的專責隊伍 ,並與 MPA(美國電影協會香港分會)合作,於 2004 年 7 月 7 日 執行「馬刺」的全港性反盜版行動,偵破一個最大的盜版光 碟集團,該集團有數個製造燒錄盜版光碟工場及貯存倉庫,

並擁有遍佈港九各區(尤其是灣仔及深水淵)的龐大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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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應是一個具規模的盜版電腦軟體、電腦、電視遊戲光 碟源頭。

(二)就非強制性之宣導層面而言:

1、在推廣公眾教育方面,知識產權署和海關推行「點對點」檔 案分享的公眾教育活動。

2、政府與版權業界及互聯網服務營運商,共同執行打擊網上侵 權行為的措施。

3、宣導「正版正貨」贏取顧客信心。

(三)其他打擊盜版之行動方面:

1、港美合作打擊網上盜版活動,就互聯網盜版問題,美海關協 助香港海關進行反網上盜版,並協助訓練香港海關人員查 緝網上盜版活動。另外,美國貿易代表亦促請香港協助中國 查禁網絡盜版活動。

2、舉辦反盜版相關之研討會,舉辦電影、電視、唱片業關注版 權法研討會,除提出諮詢文件,並針對香港網路侵權未來 應改善建議有:

(1)香港應採取之強制法令措施如下:

a、在數位網絡上的版權保護 b、網絡商的責任

c、數位廣播上版權的定位和保障 d、網上連結侵權網

e、點對點網絡的責任

(2)業界配合政府執法之措施如下:

a、繼續教育公民尊重自己的產權。

b、在現行法律的保障下,對侵權者採取行動,包括向大型侵 權網站採取法律行動。

c、展開合法下載服務,為網民提供合法渠道開發新的商業模 式。

(四)新型態網路侵權的法律問題方面:

由於各國均有線上檔案交換軟體的服務提供業者被控 侵害著作權的官司發生,判決結果與各國政府對於 P2P 平 台的提供所採取的態度皆有所不同。西元 2005 年以前,分 散式 P2P 平台在司法判決上多判定為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 害,但是年以後卻出現逆轉,而遭認定構成侵權。其理由內 容已作分析。

(五)在國際合作方面:

香港海關參加世界海關組織及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

並與海外的海關部門和執法機關保持緊密合作,互換情報,

並與多國海關就提供行政上的支援,簽定雙邊「合作互助安 排」。

港美 MPA(美國電影協會香港分會)合作,首破利用 全球最大的拍賣網 e-Bay 兜售盜版光碟的不法集團。2005 年 7 月 15 日在旺角三處檢獲 7 千 6 百支盜版光碟。

肆、反仿冒政策之決策形成、資源配置與分工 一、香港工商及科技局

(一)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對香港政府特首負責,有關智慧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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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由工商及科技局所制定,工商及科技局轄下的香港 知識產權署及香港海關,皆會與其合作,給予當局政策制 定上的建議。

(二)香港知識產權署於西元 1990 年成立,負責一般的智慧財產 權與商標權的業務,內部有 166 位職員,職員的組成 19 為志工,40﹪來自私人企業。該署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密切合作,

非常注意國際上關於反盜版及反仿冒的相關條約,並盡最 大的努力使香港的法律符合國際上相關的規定與制度。但由 於文化影響及網路的發達,在反盜版的議題下,香港特別 行政區推行反盜版所面臨的難處與台灣其實相去不遠,而 當國際義務責任與香港當地的文化及產業發生衝突時,也 盡可能的採取平和的方式處理。

(三)香港知識產權署於西元 1998 年首次推出「正版正貨」承諾計 畫,鼓勵零售商加入,以拾回旅客及消費者香港購物的信 心,並強化香港「購物天堂」的地位。雖然計畫執行初期並不 順利,但該署仍持續經營,續於 2004 年再發起一次,配合

「no fake」標誌,並與海關、智財權所有人等成立合作聯盟,

使消費者於購物時對於有標誌的商品更具信心以刺激消費 廠商也可因此建立商譽,有助於觀光業及整體產業的發展。

二、香港海關

(一)香港海關擁有調查權、拘捕權、查緝權、監控權及銷毀權等 權力,並受理網路反盜版案件,是這類案件的主要起訴者。

目前香港海關內負責智慧財產領域之海關職員共約有 400 人,其中 250 人為「版權及商標調查科」,另外 150 為「特遣 隊」,特遣隊負責掃蕩黑點,並且臨時可機動性調動其他人 員 支 援 。 此 外 其 與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之關係密切,並舉行定期會議。

(二)香港海關執行「Recordation」的制度,作為海關與廠商及智 慧財產權利人間的合作機制,海關經線報將相關負責人及 其聯繫方式資料記錄並輸入電腦,建立資料庫。透過該制度 建立電腦連線,一旦有仿冒品牌進入香港海關,會主動通 知商家進行查對貨物及通知確認,如為仿品立即查扣商品。

(三)1996 年為因應「特別 301」成立「互聯網反盜版隊」,開始為 7 人小組,嗣由各單位調派人員,負責網路上反盜版反仿冒 的部分,並購買查緝設備,同時也是香港得以從「特別 301」除名之功臣之一。

(四)另外,香港 DVD 機器進口須經海關許可使能進口並取得執 照,同時負責管制與檢測,使用與否也都要登記,轉移的 地點、出口亦必須報告。

(五)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除了軍事與外交以外,

其他法令皆異於大陸,政策也可自行決定,因此香港在智 慧財產領域並未參考北京方面的意思,在智慧財產政策上 表現優於北京當局。

伍、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於反仿冒之教育與宣導

香港知識產權署舉辦教育宣導活動,一為與廠商合作,另一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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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教育宣導。今(2005)年宣傳重點則針對 BT 防治與學校宣導,

並透過許多的標語及短片來進行。此外,擴大宣傳查緝成果,除 使人民瞭解外,也向業者宣示決心。同時亦注重與媒體間的關係,

以培養合作關係與默契。

一、「正版正貨」承諾行動

(一)「正版正貨」於 1998 年成立,其他主辦機構包括 香港唱片商會、香港零售管理協會及香港總商會,

初期目標是以正版商品為號召,使各零售商戶會 員以身作則,堅守不賣假貨的原則,並建立和保 持正當經營手法,讓消費者識別售賣正版正貨的 誠實商戶。

(二)2004 年重新發起後,投入更多之資源及宣導,

並與海關合作,藉電視採訪與報導來加強形象合作,海關 的反仿冒採訪必須透過香港廉政公署、教育部及中學進行宣 導。此外,亦透過員工的宣導、投影片、背包的印記、網路、

大學的課程來宣導。

(三)「正版正貨」承諾的商戶會員,均會於店內張貼「正版正貨」

承諾標貼及座檯咭。旅客及消費者憑此標誌,便可輕易識別 出值得信賴及支持的正版正貨商戶,安心於店內購物及消費

(四)目前大陸地區也有廣州、深圳、東莞和汕頭四個城市加入

「正版正貨」承諾計畫,香港政府在教育宣導方面已與大陸 方面進行合作。

二、「我承諾」行動

針對消費者提倡「我承諾」行動,以在鼓勵拒絕 購買盜版貨及冒牌貨的消費者建立榮譽形象,提 高公眾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尊重別人的權益

,並凝聚社群力量,以顯示香港對反盜版、反冒 牌工作的決心。

三、公眾教育

(一)香港就智慧財產的基層教育宣導,著重 7 至 18 歲 間之高中以下青少年,進行進入社會以前的教育養 成,使其進入社會後,普遍成為具備智慧財產權意 識的公民。就中小學生方面,提供了一套「IP 互動

新地帶」的網上教材,以向學生介紹各種智慧財產 權學習活動,養成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守法觀念。

(二)製作了一系列的智慧財產漫畫,增進青少年對智 慧財產權的認識,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

(三)香港知識產權署與香港理工大學轄下的理大科

技及顧問有限公司也也合作開發了首個之電腦遊戲─反盜版 特遣隊,以年青人為目標群的3D 電腦遊戲,使年青人學習有 關知識產權的常識,同時也向外界展示香港擁有創造數位娛 樂產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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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對一般社會大眾的教育宣導,如拍攝電視宣傳短片、特 輯、文宣品、CD 宣傳、「宣揚尊重知識產權」標語創作比賽等。

也利用公播時數播映廣告,或偶像歌手、兒童、青少年聚集之 購物中心等地點,向青少年推廣勇於說「I don’t wanna buy it 」。

(五)香港政府善用媒體宣揚破獲案件,向盜版商宣示政府查緝 決心外,同時也向民眾進行智財意識教育,以避免誤觸法網。

陸、香港海關保護知識產權工作

、童軍尊重知識產權推廣計劃 ─ 「智慧財產榮譽勳章」

香港童軍協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正積極 推行「童軍尊重知識產權推廣計劃」,並已於西元2005 年 4 30 日開始執行,旨在使各級領袖及青少年成員認識知識產 權,建立正確的觀念、態度及肩負應有之責任。

二、正貨之都@香港

(一)2004年3月,香港為推廣正版貨品的「正貨之都」,持續有 效的執法,以打擊販賣盜版及冒牌貨,持續商號不售賣盜 版及冒牌貨品。該活動有兩個重點項目是知識產權署重啟

「正版正貨」承諾計畫及海關與知識產權業界合作成立「保 護知識產權大聯盟」。

(二)「正版正貨」承諾計劃目前已超過380間零售商號逾2300間 零售店參與計畫,較去年零售商號參與數字多出2倍,參加 計劃的零售店會貼上「正版正貨」標誌,以資識別。

(三)保護知識產權大聯盟,建立一個有廣泛基礎的平台,加強 海關與業界的合作,其成員有香港海關及25名版權或商標 擁有人或機構,主要職責是制定打擊盜版及偽冒商標活動 的合作策略及計畫,並監察零售市場的盜版及偽冒商標活 動。

(四)「正貨之都@香港」保護知識產權講座,由知識產權署與香 港海關合辦,以加深零售業及旅遊從業員對的保護知識產 權的認識,講座會解釋售賣正版貨對業務的益處、如何避免 參與買賣盜版和冒牌貨活動以及有關法例的最新發展。並獲 得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旅遊發展局及香港旅遊業議會的全力 支持。

三、中學探訪計劃

為加強青少年人推廣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1997 年起香港 知識產權署為中學生舉辦了一系列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講座 2004 中學探訪計畫共 48 所學校,18,458 人,成效卓著。

柒、香港利益團體間之互動情形

一、香港電影產業之發展與政府之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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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英政府對電影發展是採取「積極不干預」的放任政策,於 是創造出「東方好萊塢」的驚人成績,但自1997年香港回歸 時,恰逢東南亞和韓國發生金融風暴,因此失去一半以上 之海外市場,本土市場又因盜版光碟猖狂而導致戲院觀眾 大量流失,並喊出「香港電影已死」的哀鳴。這時以董建華 為首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才改變了一向對電影界的「不干 預政策」,改採一些積極措施為香港電影業紓困,措施如下:

1、1998 年 4 月設置常設性之「電影服務統籌科」,以協助電影 界解決製作困難的問題。

2、成立一億港元的「電影發展基金」,為逐漸乾枯的香港電影 界注入救命的活水。

3、成立「電影貸款保證基金」,撥出 5,000 萬港元。

4、反盜版措施,要求香港海關嚴厲執法並修改刑法,以阻斷盜 版光碟通路。

5、香港電影納入「CEPA」的大架構,中國北京政府 2004 年通 過「CEPA」(內地與香港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給予 香港貨輸入內地之優惠關稅,在大陸市場找回第二春。

(二)就台灣方面,雖政府倡言推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似宜 參考香港政府的電影政策,從「觀眾教育」做起,拾回台灣 觀眾對國片的興趣和信心。

二、電影、電視、唱片業關注版權法研討會

(一)香港電視業者於2005年初舉辦一場研討會,就香港政府對 版權條例修正之諮詢意見,說明電視廣播業者與內容提供 者,所面臨在未授權(非法)散佈內容與信號盜版問題、在 數位時代下電視業者的生存之道、政府支持的重要性、並著 重香港在數位時代下更需要有效的執行版權條例,其面臨 問題如下:

1、 付費電視訊號盜版仍然是嚴重的問題,應與中國相關機關 更密切在邊境打擊非法解碼器零售商之合作。

2、非法複製內容物,縱有「防止盜用版權條例」(Prevention of Copyright Piracy Ordinance),但無法處理來自大陸之非法 複製品。

3、廣播業者與內容供應商面臨更廣泛的網路侵權挑戰,如商業 網站與終端使用者使用 P2P 技術傳送檔案,政府應與業界 更密切之合作,以有效解決網路侵權問題。

(二)目前所面對之挑戰如下:

1、2004 年 4 月,香港政府宣布使香港成為數位城市的領導者,

並為全球連結中心。但付費電視尚不具數位化,因此提出 2007 年完成數位化地區性電視廣播( digital terrestrial TV broadcasting)之基礎設施。但數位訊息是可以被儲存、被複 製、輕易地散佈而且不會破壞質的特色,造成對地區性廣播 者及電視服務提供者莫大的威脅,又散佈該廣播內容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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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限制。

2、尤其美國 TiVo 公司有個「TiVoToGo」新技術,可以複製錄 製 好 的 影 片 到 個 人 電 腦 或 DVD , 並 宣 佈 將 與 微 軟

(Microsoft)合作開發軟體,將影片複製到手攜式的媒體 播放器(hand-held Portable Media Center players)。

3、政府要因應最新應用科技對數位化電視訊號做足充分的保護,

此時是修正法規之好時機,以加強數位化時代的防護。

捌、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應美國「特別三 O 一條款」之具體政策與措

一、政經風險顧問公司於2004年9月提出的「亞洲智慧財產權風險」調 查報告顯示,香港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在亞洲12國家中位居第 3,僅次於新加坡以及日本。中國和印尼因為打擊不力,並列為 最差國家,南韓排名四年來大幅滑落,從第4名降到第7名。並 指出,亞洲國家盜版情況仍舊猖獗,香港政府透過立法及加強 查緝打擊盜版,但非法業者運用高科技和彈性做法,常使政府 的努力功虧一簣,盜版率仍高。此外,不少大型盜版業者將生 產線轉移到中國大陸等地益,產品回銷香港甚至外銷世界各地,

使得盜版問題跨越國界,不僅政府難以打擊,也對智財權造成 威脅。香港去年在此排行榜中名列第3,今年維持同樣水準。

二、BSA於2004年年7月「最新全球電腦軟體盜版率調查」,香港軟體 盜版率52﹪,名列亞太地區的第五名,遜於日本、台灣、新加坡 及韓國。

三、國際智慧財產聯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IIPA)雖未將香港列名特別 301 條款,但是 IIPA 督促美國政府 加強監視香港明年在訂定法令之進度,尤其是版權條例的執行 措施能確保有效,以對付各種型態的盜版問題。

(一)香港政府前已針對IIPA的質疑,提出現行版權條例的諮詢 報告,如終端使用者責任、合理使用原則、平行輸入保護、

電腦軟體案件舉證負擔、迴避科技保護措施的責任以及影片 租賃權等。惟未提出網路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執行之諮詢 意見。

(二)IIPA所關心版權條例某些規定與國際規範大相逕廷、著作權 人之舉證責任、仿冒品轉運站。

(三)相關利益團體提出之具體修法建議有:

1、短期間在修改商業終端使用者追訴上,對於現行法規的疏漏 認真反省;

2、修法以確定在何種情況下無法證明版權授權會引起刑事責任;

3、在引進合理使用抗辯的同時,一併加強違法責任的規定;

4、戮力於執行刑事執行、追訴以及智慧財產教育。

四、就因應301 的處理上,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美國華盛頓特區有

「香港駐華盛頓經貿辦事處」擔任與美方溝通的橋樑外,由於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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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特別行政區為中國大陸主權之一部,因此在與美方談判溝通 的途徑與地位上顯然較我國來的有利。

玖、香港經驗與我國經驗之比較分析 一、法令制度與配套措施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之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 固然享有立 法權,但對於智慧財產的領域,鑒其有一定之困難度與複 雜性,該會對行政部門的意見會展現出了高度的尊重。此外,

在釐定反盜版的政策與法規方面能夠與時俱進,並保持一 定的彈性。

(二)我國立法原則仍以行政部門所提出之草案作為藍本,但由 於立法院的特殊生態,往往原來的立法草案在關鍵之處即 遭到不當的介入與修改;此時為了能夠讓法案過關,行政 部門必需投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往往必需做出許多 幕後的政治資源交易。

二、新型態網路侵權問題

(一)香港海關早在西元1997年前後便開始籌組專門負責對應網 際網路侵權行為的執法團隊「反互聯網盜版隊」,並不斷投 注資源培訓成員,於近年成功取締BT案。

(二)我國於民國92年成立保智大隊(現改稱第一大隊),第一 大隊已成立「網際網路侵權聯合查緝專案小組」,並於第一 中隊增設『專案分隊』,專職網路仿冒盜版及夾報之查緝,

內政部警政署偵九隊及各縣市警查局也都負責網路案件之 查緝。

三、執法機制、執法狀況與教育文宣

(一)查緝仿冒盜版方面:

1、香港海關為反盜版執法機關,但其特殊之歷史發展,海關事 實上分別受到了保安局、工商及科技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與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等四個方面的共同管轄,因此在資源 的配置與人員方面之調度常發生協調問題。

2、我國基本上雖無管轄問題,但執法組織較為分散,雖目前已 有經濟部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法務部之保護智慧財 產權查緝專案會報等暢通之協調機制,可統籌各執法單位 之查緝問題。

3、未來之執法工作方面,似值參考香港政府將調查、拘捕、查緝 監控與銷毀由單一執法機關負責,並且透過詳實的登記制 度 (recordation) 得以追蹤盜版品的流向,同時充分授權各個 執法單位,強化其協調聯繫,建立固定對話機制等。另外,

就幅員與負責查緝之人數的比例,我國人員配置明顯不足。

(二)權利人團體互動方面:

1、香港的權利人團體積極配合政府執法機關之打擊仿冒工作,

尤其是在蒐證與資訊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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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權利人團體與政府的互動關係近年來也有相當幅度的改 善,並提升反盜版執行績效。

3、權利人團體與政府主管機關各有其使命與任務,因此如何在 智慧財產制度上之私利與公益取得平衡,應是未來重要之 課題。

(三)教育宣導方面:

1、香港知識產權署主要有兩個方向,一為與廠商之間的合作,

另一為基層的教育宣導。同時擴大宣傳查緝成果,使人民知 道政府政策成效外,也讓業者了解政府打擊仿冒盜版之決 心。此外,亦相當注重與媒體間的關係,以培養合作的關係 與默契。

2、香港政府就消費者推動「我承諾」行動,並擴大公眾教育,

製作了一系列的智慧財產漫畫;於網路上製作智慧財產權 宣導教材,如 IP 互動新地帶」、電腦遊戲─反盜版特遣隊,

並以各種圖示區別服務項目,以吸引民眾瀏覽網頁。

3、海關與其他政府部門及民間機構合作,推行一連串保護知識 產權的措施及舉辦多項宣傳活動,參與的部門及公營機構 包括知識產權署、香港旅遊業議會、香港旅遊發展局和消費 者委員會,除加強執法外,海關亦與版權及商標業界成立

「保護知識產權大聯盟」,進一步加強雙方的合作,協力打 擊盜版及冒牌貨活動。

4、香港商業界自 1998 年開始推廣「不製假、不售假、不買假、尊 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正版正貨」運動。2004 年重新發起並與 海關合作,投入更多之資源,擴大宣導及電視採訪與報導,

加強活動之形象,大陸地區也有廣州、深圳、東莞和汕頭四 個城市加入「正版正貨」承諾計畫,因此,參與者均視「正版 正貨」招牌可贏得了消費者的信賴與尊重。2005 年 9 月 27 日 首次爆發了首宗「掛羊頭、賣狗肉」,發現正牌珠寶店出售冒 牌貨情事,經香港快速處理,已將損害控制。

5、政府與權利人團體、專業組織 (如香港律師會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等) 和各級學校之配合,將智慧財產權宣導教育 普及到各地的中、小學。

6、我國在教育宣導方面已有實施之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及 其相關措施,推動各式各樣之宣導活動,也有類似香港政 府之「正版正貨」活動,政府結合全省電腦民間公會與權利 人團體,共同舉辦鼓勵店家支持正版貼標活動,計印製 15,000 張標章貼紙,轉發台灣省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體會 員及相關業者張貼。另並配合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發起「電 腦經銷商響應正版」活動,總計發出 4500「店家支持正版」

封函。

7、未來我國在教育宣導政策方面,可朝向更精緻化之宣導,如 建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內政部警政署、法 務部與司法院應與教育部共同會集諮商我國未來在智慧財 產保護普及教育方面的整體策略,俾將政府資源做更有效 能的運用;加強網路宣導、與國內旅遊業者合作不買仿冒盜 版品。

(16)

拾、結論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面對仿冒盜版問題,主要已建立相當密切的 互動機制 (包括政府機構彼此間以及政府與權利人團體和實務界的 聯繫)。遇有問題發生時執法部門間與相關各界即能快速進行協調,

並運用彼此資源,訂定標竿,於最短時間內嚴格執法,恪守正當法 律程序,完成執法與調查起訴工作。其次香港法院亦在攸關政府對 外關係之案件很有效率及妥善的審理。由於政府靈活的資源運用與 上下齊心對智慧財產保護有高度住住共識,是香港在近來執法成效 卓著的最關鍵所在,也是最值得我們借鏡之處。我國的執法努力也 已獲得國際好評,只是尚未自「特別301條款」除名,無論背後原因 何在,香港的經驗應能給與我國未來在執法與協調方面的啟發,並 能互通有無,提升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

(17)

第一章 計畫主旨、實施內容及方法

壹、研究背景及目的

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研究團隊(以下簡稱本團隊)自 西元二○○三年起便開始對我國影音著作盜版的實際狀況與因應策 略展開了系統性的追蹤、調查與研究,規劃出近程、中程與遠程的具 體工作指標,分別科技、法規、管理與市場(經濟)等構面做為未來 考核與績效評估的基礎。此一研究成果不但讓我國的產、官、學、研等 各相關單位有了完整的指標予以依循,並可據以訂定其本身的立法、

執法和協調方針,將國家有限的資源進行有效的配置與運用,更使 我國在處理反盜版問題上的努力受到了「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各會員國的高度重視,紛紛表 示希望能進一步瞭解我國的作法與未來策略。鑒於仿冒抄襲確已成為 國際性的共通課題,為獲致有效的執法與管理結果也斷然無法僅靠 一國之力以竟其功,因此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贊助下,本團隊於 西元二○○年十月十八和十九日在臺北縣翡翠灣召開了一項不對外 開放的「影音著作國際論壇」,邀請了來自韓國、香港、美國、馬來西 亞與澳大利亞等國的反盜版專家和政府官員以及我國的各政府相關 機構主管、權利人團體代表、美國及歐盟駐臺商會的代表等四十餘人 參加,對於彼此在此一領域所遭遇到的問題分享經驗並研擬了未來 進行區域合作的策略,獲得了豐碩的成果。

由於本團對與東南亞地區和美國的反盜版社群向來有密切的聯 繫與良好的合作經驗,本計畫擬在此既有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從事區 域性的資訊蒐集與研究,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從立法、司法、組織、教育、宣導和執行等各個面向蒐集香港特別 行政區關於反仿冒之法令制度、司法審查、組織架構、政策措施、

學校教育及查緝執行等資訊,並考察其相關的運作機制,以及 與權利人團體間的互動狀況

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推動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以及利用網際網 路等新型態的侵權問題來研析如何對仿冒盜版從事有效的防範 , 政策有無可取之處。

三、從立法、司法、組織、教育、宣導和執行等相關面向比較我國與香 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差異及其優缺點,俾作為我國擬定短、中和 長程反仿冒政策,執行查緝仿冒盜版計畫措施之參考,以落實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四、研析香港特別行政區反仿冒政策與執行成效的關連度,從而瞭解 政策執行與當地法令制度、民情風俗和社會制度間的相關情形。

貳、計畫實施策略及方法

由於本計畫必須在於半年內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反盜版問題相 關的幾乎各個層面進行資料的彙集、整理與分析,在有限的時間與相 關資源之下,是否能充分運用既有的資訊與人際網絡俾可使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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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快速的啟動並順利的推展便成為本計畫執行成功與否的關鍵所 在。據此,本團隊擬依下列步驟進行研究:

一、資料彙集與分類

本部分的資料將分別著作權、營業秘密與邊境保護措施等予以彙 整(包括最近重大案例)。在著作權方面,將著重於最近兩項條例的 執行與教育推廣狀況,即西元二○○一年所通過的「防止盜用版權條 例」(第五四四章) 和根據西元二○○○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 例」而修訂的「版權條例」(第五二八章),前者正是為了針對新型 態 的 網 路 侵 權 問 題 ( 例 如 「 點 對 點 式 資 訊 分 享 (peer-to-peer information sharing)」) 所設。而在邊境保護措施方面,則將分析與 探討香港海關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如何首度成功的適用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四五五章) 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並 如何與香港知識產權署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相互配合,

於西元二○○四年七月七日進行了一項名為「馬刺」(Spur)1的全港性 反盜版行動,成功偵破當地一個目前已知最大的盜版光碟集團,並 凍結了該集團達二千萬港元的資產。此外,由於香港查緝仿冒盜版工 作為海關,知識產權署係政策擬定之機關,因此本報告會加強海關 執行查緝方面之蒐集分析,本報告亦將試圖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 如 何 在 西 元 二 ○ ○ 五 年 一 月 首 次 對 利 用 所 謂 的 「 比 特 洪 流 (BitTorrent)」網站進行點對點檔案分享之侵權案的活動予以查緝和起 訴。此外,本研究計畫也將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何與美國及他 國政府共同合作,從事打擊仿冒的工作。

在教育和推廣方面,本研究計畫將特別關注由香港知識產權署 自西元一九九八年便已發起,而在西元二○○四年重新啟動,並經 香港旅遊發展局、港九電器商聯會、港九藥房總商會有限公司、香港 電腦商會及香港旅遊業議會等單位共同背書響應的「正版正貨」承諾 計劃(“No Fake” Pledge Campaign) 2 以及與其作為配套的「我承諾」行 動 (“I Pledge” Campaign) 的實際作法和推展情形。本計畫亦將試圖探 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何運用有效的公共關係策略及與美方之溝 通技巧方面,有無我國學習或參考之處,讓各國均能明確知悉香港 政府與民間在這方面所共同做出的努力與成果,並終於從美國政府 甫行公布,西元二○○五年度的「特別三○一條款 (Special 301)」黑 名單上除名。反觀我國,西元二○○五年「特別三○一條款 (Special 301)」已公布我國仍為一般觀察名單,鑒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國 宜汲取香港寶貴經驗,建立一套更完善的法制,期儘速能由「特別三

○一條款 (Special 301)」黑名單上除名。

二、訪談與資訊分析

1 馬刺行動 (Spur),請參見第五章的說明(本報告第 65 頁)

2 正版正貨承諾行動,請參見本報告第八章第 83-85 頁的說明。

資料彙集與分類 訪談與資訊分析 報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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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本計畫的研究成果能達到預期的品質,精確的第一手資訊 蒐集乃屬必要。因此,本團隊的計畫主持人擬安排至少前往香港一次,

與當地從事反盜版研究、執法和教育工作的產、官、學、研各界代表性 機構及負責人進行系統性的訪談,冀能充分交換經驗,並吸收可值 我國借鏡之作法。

目前進行訪談的初步名單如下:

 Stephen R Selby (謝肅方先生),香港知識產協會會長長

 Mr. Vincent Poon, Senior Advisor,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MPA), Hong Kong

 李亞虹教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Peggy Cheung (張呂寶兒),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 Anita P. F. Leung (梁丙焄),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合 夥人

 Isabella F. C. Liu (劉芳君),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註冊外 國律師

三、報告撰寫與聯合會議

本研究計畫將以約四個月進行資訊的蒐集、彙整與沈澱,並以兩 個半月的時間來撰寫期末報告。在報告撰寫期間,並擬與其他相關計 畫之研究團隊、權利人團體與消費者權益組織代表等在政治大學商學 院會議室舉行聯合會議或座談會,時間暫訂為十一月上旬,以充分 遵循透明化之原則,並藉由經驗與心得的分享期收集思廣益之效,

以使本計畫之成果契合委託單位之需要。由於本團隊在過去數年已經 與國內各相關權利人團體建立了良好互動,在籌備此一會議的工作 上應可得心應手,冀收事半功倍之效。本計畫人員亦將應委託機關需 求在委託機關之辦公處所舉行研究成果發表會,請委託機關協助辦 理,邀請新聞媒體人士及政府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參、預期效益

本計畫的研究成果將以報告方式來呈現。目前暫訂的報告內容大 綱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反仿冒之法令體系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反仿冒之組織架構、編制、執法與協調機制 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仿冒問題之現況—對傳統侵權型態與新型態網

路侵權之因應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反仿冒政策之決策形成、資源配置與分工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於反仿冒之教育與宣導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何彰顯其反仿冒工作之成果–具體績效之訂定 與評估

七、相關利益團體間之互動情形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應美國「特別三○一條款」之具體策略與措施 九、結論:香港經驗與我國經驗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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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美國及歐盟等在近年來已將兩岸三地間的區域性智慧財產 權益保護列為未來是否與我國進行自由貿易諮商的指標,本計畫之 研究報告亦準備對此有所著墨,期能對如何有效改善我國的智慧財 產環境做出具體貢獻。

肆、預定實施進度

在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與解決途徑方面,由於此一研究課題乃 針對當前最為通行且最為先進的應用科技所帶來極為困難、但無論如 何卻又必須要有妥善解決方案的盜版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加以時間 極為有限,本團隊將充分運用其在過去所凝聚之專業能力、相關資訊 與聯絡網絡對本計畫所欲達成的目標進行及時的分析、研究。在研究 方法上將尤其著重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我國體制異同與各種作法的比 較分析。

本研究計畫之預定進度(流程)與查核點如下:

年度月份 工作內容

西元二○○五年

6 7 8 9 10 11 12 資料彙集與分析

期中報告

至 香 港 參 訪 與 資 訊分析

聯合會議 期末報告

表示預估所需執行時間(全部七個月)

年度月份 工作內容

西元二○○五年

6 7 8 9 10 11 12 資料彙集與分析 10% 30%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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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報告 70% 30%

至 香 港 參 訪 與 資 訊分析

30% 50% 20%

聯合會議 60% 40%

期末報告 40% 5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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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背景概況

香港特別行政區位於中國大陸東南部,北毗鄰廣東省,包括香 港島、九龍、新界及離島。人口約六百八十一萬人,其中華人佔百分 之八十,外籍人士佔百分之二十。粵語、英語、國語均甚普遍。在商業 法以及公司法規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均提供對於執行契約與 公司經營權利的有效保護。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加入了保護工業財產 權的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的柏恩公約,以及日內瓦與巴黎 一般性著作權保護公約。香港以中國代表團的身分加入了世界貿易組 織,並發布了公告,以示遵守世界貿易組織下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 產權保護協定。香港的法律對於智慧財產權提供有力的保護,以持續 不斷維護一個合理的保護智慧財產權規範。在西元二○○三年七月,

國會通過法案,合法化平行輸入電腦軟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 於使智慧財產權保護更加完善。西元二○○四年二月,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著手修定版權條例案,以對非法影印店採取更強烈的措施。這 些修正案在西元二○○四年九月一日開始生效。目前,香港特別行政 區法律規定,對於聲音錄製品與電腦程式,提供出租的權利,但不 包括影片。對於著作權盜版加重罰金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措施以加強執 行。對於平行輸入有版權且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行一年之後的商品除罪 化,但仍保留民事責任。終端使用者的刑事責任只有在以下四方面:

「電腦軟體、電影、電視影集以及聲音錄製品」。印刷品不在刑事責任 的保護範圍內。西元二○○四年十二月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始 著手修改版權條例案中關於解決終端使用者盜版問題,對有關終端 使用者的刑事責任合理範圍,以及「合理使用」保護等問題,展開公 眾意見諮詢。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專利法案准許對拿到英國以及大陸專利局所 發的專利,授予獨立的專利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拿到的專利權是獨 立的並可接受以下測試:「專利有效性、調整、修訂、撤回以及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執行」。在設計註冊法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歐 盟的設計註冊系統所建構,並做了某部分的調整。為獲得註冊,設計 必須要具有新穎性。本系統要求實質的審視。在初期給予五年的保護 期間,並可以接受四次五年期間的延長申請,總共最多是二十五年。

在商標法方面,香港商標法是符合 TRIPs 的規定,允許給予與服務 相關的商標權。所有原先在香港註冊的商標,可獲得七年的有效保護,

並有十四年的更新保護。在各地註冊的商標權人,必須重新依據香港 的法律規定申請商標權。如有需要有關使用的證明,必須以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境內使用才得以當作是證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特別關於 營業秘密的法案。然而,在貿易說明法案下,政府有義務保護揭露給 其他方的資訊。本法案禁止虛偽的貿易說明、假造商標,以及關於依 貿易所提供商品的不實說明。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行政執行能力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也相 當專注且有實質成效,包括積極對非法製造與零售商的查緝。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知識產權署,包含了商標與專利的註冊處。在香港特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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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區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架構下,海關是主要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 的機關,在情報運作與查緝地下製造設備行動方面,西元二○○四 年七月,香港海關利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第四五五章) 所查獲的盜版犯罪集 團資產即高達兩百七十萬美元。司法機構對於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 犯罪者亦處以徒刑。在西元二○○四年的前八個月,共有七百八十三 位盜版相關者被逮補。在同一期間,司法系統共起訴了九百二十四件 著作或商標盜版案,大部分被處以六個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也執行了公眾教育課程以鼓勵尊重 智慧財產權,並且推動「防偽造」的宣傳活動,與當地的零售商一同 訴求不去銷售盜版或偽造商品。香港政府亦持續對零售商,執行更積 極的查緝行動,以對抗小販的網路宣傳非法商品的廣告。

 然而,盜版與仿冒商品仍然可以在全香港的零售商取得。此外,

終端使用者對軟體或教科書的盜版、快速成長的點對點網路下載、非 法進口以及運輸盜版與仿冒商品、包括光碟媒體、名牌手提包以及從 大陸或其他地區進口的衣物,仍然是個嚴重問題。軟體產業估計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軟體盜版率,在西元二○○三年,約是百分之五十二,

比起其他經濟領先的國家還要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權利人造 成一億二百萬美元的損失。根據美國製片產業,在西元二○○四年十 一月發現有將近兩千五百個設置在香港的網址,提供網路使用者免 費下載侵權電影,相較於西元二○○三年時只有一百零七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上述反仿冒所採取的行動包括持續在通 關點監視運輸,西元二○○四年九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法院 起訴一件軟體終端使用者的盜版案件,訴求被告方在智慧財產權侵 權刑事案件上有罪。西元二○○四年十二月設立聯合執行小隊,成員 包括著作權產業代表,以查緝並打擊線上網路點對點非授權檔案分 享的盜版問題、起訴終端使用者軟體盜版者。該執行小隊在西元二○

○五年一月,亦成功逮捕了利用此科技傳送為授權電影者。

第三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反仿冒之法令體系

壹、版權條例

  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如同其他國家一樣,面對有人公然漠 視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挑戰。在西元一九九四年至西元一九九七年期間,

香港當局檢獲侵犯版權的鐳射碟,數目激增六倍。西元一九九四年,

香港海關共檢獲 二十二萬張侵犯版權的鐳射碟,總值九百八十萬元,

而在西元一九九七年,所檢獲的侵犯版權的鐳射碟,數目增加至一 百八十三萬張,總值五億八千萬元。根據西元一九九六年一項全球調 查顯示,就盜版情況的嚴重程度而言,香港在亞太區排名十二,在 全球則排名十九。如果不能遏止盜版貨品的交易,不但有損香港的聲 譽,而且也會影響經濟。因此香港政府開始積極採取行動,並於西元

(24)

一九九七年草擬「版權條例」。

一、修訂背景3 

  西元一九九九年初,香港政府就增設法律工具以打擊侵犯知識 產權行為一事,徵詢公眾意見。其中一項廣為市民支持的建議,是將 在業務上使用侵犯版權物品(例如盜版電腦軟體)的行為列為刑事 罪行,藉以打擊機構侵犯版權行為。根據一項非正式的估計數字,在 商業上使用的電腦軟體當中,約有半數屬盜版軟體。這樣普遍的侵犯 知識產權行為,不但大大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更妨礙創新 及投資活動,而且有損香港的國際形象。為實施有關建議,當局對

「版權條例」作出了修訂,生效日期為西元二○○一年四月一日。

  為回應社會人士關注到有關修訂妨礙了企業內的資訊傳播,並 影響學校的教學活動,立法會在西元二○○一年六月通過了「西元二

○○一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經修訂後的「版權條例」中的 刑事條文,範圍略為限縮,但繼續適用於電腦軟體、電影、電視劇或 電視電影,以及音樂作品。至於這四類作品以外的其他版權作品,有 關的刑事條文則會還原至未修訂時的情況。

二、刑事法律責任上「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的影響

  就刑事法律責任而言,「西元二○○一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

條例」的影響如下:

(1)任何人如在知情情況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 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持有電腦軟體、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 影,或音樂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可能須負刑事法律責任。

(2)在業務中使用平行輸入電腦軟體並不屬刑事罪行。任何人如經 營(即並非為私人和家居用途而購買、售賣、分發、進口或出 口)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而有關作品不屬上文(a)項所 述類別,該人士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關複製品是侵犯版權的 複製品,便可能須負刑事法律責任。

(3)在業務上使用不屬(1)項所述類別的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 製品,並不屬刑事罪行。

   上述(1)及(3)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罰 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三、相關案例4

一名三十八歲,名為陳乃明的香港男子 (網路綽號:「古惑天

3 對「版權條例」的修訂之常見問題,available at: http://www.info.gov.hk/cib/chtml/copyright_c.htm

(last visited on 10 July 2005)。

4 B.T 新聞集,available at: http://www.fightclub.com.pk/text/t-107787.html(last visited on 10 July 2005)。

(25)

皇」)涉嫌利用 BT (BitTorrent)在網上非法發放三齣版權電影,正式被 海關起訴三項有關「版權條例」的控罪。

西元二○○五年一月,香港海關首次對「點對點(Peer to Peer, P2P)分享」網絡的侵犯版權活動展開執法行動,拘捕一名為陳乃明 的香港男子 (網路綽號:「古惑天皇」),以他利用 BitTorrent (BT)「點 對點軟體非法傳輸三齣侵犯具有著作權的電影電子檔案違反「版權條 例」正式起訴,即「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並非為任何貿易或 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企圖分發該版 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本案業經香港屯門法院於西元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判決被告有 罪,並於同年十一月七日判決被告應服有期徒刑三個月5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版權保護制度之改善6

就如何改善香港的版權保護制度這一課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在西元二○○四年底進行了公眾諮詢,經過詳細考慮各方面的意 見之後,提出一套修訂「版權條例」的初步建議。雖然這些建議的爭 議性相當高,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相信這套建議可以一方面加強 對版權保護,另一方面亦顧及公眾在合理情況下,使用版權作品的 需要,在版權擁有人和版權使用者之間,相信應能取得合理的平衡7   這套建議範圍相當廣泛,以下僅就相關課題摘要如後:

(1)最終使用者刑責

對於最終使用者刑責,香港政府提議維持限制業務最終使用者 負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範圍,且限於四類版權作品,即電腦程式、

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版權擁有人意識到印刷作品可以輕易被複製和廣為分發,為回 應他們的關切,政府建議增訂業務最終使用者刑事罪行,以針對複 製在四類印刷品,即書籍、報章、雜誌或期刊發表的版權作品以供 分發,或分發上述侵權複製品的嚴重侵權活動,建議引入刑事罪行;

5 參見 Hong Kong SAR v. Chan Nai Ming, TMCC 1268/2005 (Verdict 24 October 2005, Sentence 7 November 2005), available at: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dgment.jsp?

EX=T&L1= TM&L2=CC&L3=2005&AR=3_1#A3_1。另請參閱第六章。

6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談改善香港的版權保護制度,available at: http://www.info.gov.hk/gia/

general/200506/17/06170229.htm(last visited on 10 July 2005)。

7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就香港政府改善香港版權保護制度提出之初步建議,作了更深

一步的講解:「香港政府提出一套初步建議改善版權保護制度,協助營造有利的環境,推動香 港發展為知識型的經濟,令社會各階層受惠。香港政府擬訂這些建議時,已仔細考慮在最近的 公眾諮詢期中,各界提出的不同意見,以及其後與相關代表團體磋商時收集得的意見。 首先必 須強調,我們既要考慮需要進一步加強版權保護制度的原則,又要顧及公眾合理地使用版權作 品的需要。因此,香港當局在兩者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並呼籲立法會議員及相關團體在考慮 這些建議時,可以從較宏觀的角度出發,考慮社會整體的利益。」請參見:政府就改善香港版

權 保 護 制 度 提 出 初 步 建 議 , available at: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506/17/06170119.htm(last visited on 10 July 2005)。

數據

表 5-1、代表案件之區別表:
表 10-5、BSA 調查西元二○○四年軟體盜版所造成的損失
表 10-7、BSA 委託 IDC 所做盜版調查報告的方法 BSA委託IDC所做的軟體盜版報告,是依據以下三個主要原則, 而評估出盜版率與金錢損失:(1)決定多少套裝軟體(packaged software)在西元二○○四年被使用;(2)決定在西元二○○四年 間套裝軟體的售價;(3)從其他中摘選出一個以決定盜版軟體的數 量。一但盜版軟體的數量確定後,盜版率就可以被算出,而該盜版率 就是指,被裝置在電腦上的所有軟體中的盜版軟體 126 。 在期中報告中,附有摘錄自香港海關所做的西元二○○五年一 月到三月的統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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