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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公告清單及廢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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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公告清單及廢止理由

項次 日期及字號 廢止公告 廢止理由 九十七年四月

十日衛署藥字 第○九七○三 一○九○四號 公告訂定

醫療器材免予 刊載有效期間 或保存期限品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四月 二十八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三 四一○號公告之「醫療器材標籤、說 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 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已涵蓋本 項規定,爰配合新法施行,廢止本項 公告。

一百零二年六 月十日署授食 字第一○二一 六○三八五三 號公告訂定

藥局得零售一 定等級醫療器 材之範圍及種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三月 三十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二○

三二號公告之「藥局得兼營醫療器材 零售業務之範圍及種類」,已涵蓋本項 規定,爰配合新法施行,廢止本項公 告。

一百零六年三 月十六日衛授 食字第一○六 一六○○六二 五號公告修正

藥商(局)得 於通訊交易通 路販賣之醫療 器材及應行登 記事項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四月 二十九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一 九四二號公告之「通訊交易通路販售 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已涵 蓋本項規定,爰配合新法施行,廢止 本項公告。

七十一年二月 二十五日衛署 藥字第三六○

八三九號

衛生棉條之仿 單應加註警語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六月 一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四五八

(2)

六號公告之「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

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 項」,已涵蓋本項規定,爰配合新法施 行,廢止本項公告。

八十七年四月 十六日衛署藥 字第八七○二 四一一六號

與人體接觸、

由天然橡膠製 成之乳膠醫療 器材應加註警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六月 一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四五八 六號公告之「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

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 項」,已涵蓋本項規定,爰配合新法施 行,廢止本項公告。

一百年五月二 十三日署授食 字第一○○一 六○三四一五

高鄰苯二甲酸 二(二-乙基 己基)酯

(DEHP)暴露 風險之聚氯乙 烯(PVC)材 質醫療器材相 關標示規定。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六月 一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四五八 六號公告之「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

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 項」,已涵蓋本項規定,爰配合新法施 行,廢止本項公告。

一百零四年三 月十九日部授 食字第一○三 一六一○二八 三號

醫療器材未滅 菌傳導膠產品 仿單與標籤應 行刊載及標示 之注意事項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六月 一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四五八 六號公告之「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

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 項」,已涵蓋本項規定,爰配合新法施 行,廢止本項公告。

一百零七年二 月五日衛授食 字第一○七一 六○○二四五

醫療器材分類 品項『J.六八 九○ 一般醫 療器械用消毒 劑』產品成分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六月

(3)

為七十%~九 十%酒精者,

產品標示應刊 載相關事項

一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四五八 六號公告之「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

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 項」,已涵蓋本項規定,爰配合新法施 行,廢止本項公告。

一百零九年九 月十六日衛授 食字第一○九 一六○九○八 七號公告

平面式醫用口 罩之標示應刊 載事項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六月 一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四五八 六號公告之「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

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 項」,已涵蓋本項規定,爰配合新法施 行,廢止本項公告。

一百零九年十 月十五日衛授 食字第一○九 一六○六二七 七號公告

醫療器材分類 分級品項「O.

三八○○ 醫 療用電動代步 車」、「O.三 八六○ 動力 式輪椅」之標 示應刊載事項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 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 定,不再適用。本部於一百十年六月 一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六○四五八 六號公告之「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

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 項」,已涵蓋本項規定,爰配合新法施 行,廢止本項公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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