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文勘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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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發行機構」)申購
□記名式電子票證,本契約於中華民 國 年__月 日經申購人攜回審 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 同意下列條款之內容。
□無記名式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於交 付無記名電子票證時應於背面或其 他書面記載重要事項,並於持卡人 使用無記名電子票證時視為同意本 契約。
發行機構資訊如下:
一、 發行機構識別標幟:
二、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申 訴 ( 客 服 ) 專 線:
三、 網址:
四、 地址:
茲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發行機構」)申購
□記名式電子票證,本契約於中華民 國 年__月 日經申購人攜回審閱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同 意下列條款之內容。
□無記名式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於交 付無記名電子票證時應於背面或其 他書面記載重要事項,並於持卡人 使用無記名電子票證時視為同意本 契約。
發行機構資訊如下:
一、 發行機構識別標幟:
二、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申 訴 ( 客 服 ) 專 線:
三、 網址:
地址:
第十條 收費項目 (註:本條約款應 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 逕自電子票證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 抵:
一、 每張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
(包括掛失後補發、有效期限 屆至後換發及毀損後換發)工 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每張無 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 有效期限屆至後換發及毀損後 換 發 )工 本費 為新 臺幣 ____
元。
二、 掛失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
第十條 收費項目 (註:本條約款應 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 逕自電子票證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 抵:
一、 每 張 記 名 式 之 電 子 票 證 製 發
(包括掛失後補發、有效期限 屆至後換發及毀損後換發)工 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每張無 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 有效期限屆至後換發及毀損後 換 發 ) 工 本 費 為 新 臺 幣 ____
元。
二、 掛失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
更正後文字 原列文字 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
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 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 被竊等情形),而持卡人申請 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為新 臺幣____元。
三、 贖回作業手續費:記名式電子 票證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贖 回全部或部分儲值餘額時,應 支付贖回作業手續費新臺幣 ____元。(註:發行機構如以 退回電子票證為持卡人申請贖 回儲值餘額及押金之條件時,
應明定於契約)
四、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持卡人 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時,
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 臺幣____元。持卡人同時申請 贖回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本契 約時,發行機構僅得收取一筆 贖回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五、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 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 服務機器為免費查詢電子票證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 下列收費標準,向發行機構申 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電子票證 交易紀錄:
□ 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____
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 幣____元。
□ 最近____次的交易紀錄工本 費 為 新 臺 幣 ____ 元 。 最 近 ____次以外的交易紀錄,每 連續____天的列印交易紀錄
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 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 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 被竊等情形),而持卡人申請 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為新 臺幣____元。
三、 贖回作業手續費:記名式電子 票證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贖 回全部或部分儲值餘額時,應 支 付 贖 回 作 業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____元。(註:發行機構如以 退回電子票證為持卡人申請贖 回儲值餘額及押金之條件時,
應明定於契約)
四、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持卡人 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時,
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 臺幣____元。持卡人同時申請 贖回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本契 約時,發行機構僅得收取一筆 贖回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五、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 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 服務機器為免費查詢電子票證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 下列收費標準,向發行機構申 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電子票證 交易紀錄:
□ 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____
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 幣____元。
□ 最近____次的交易紀錄工本 費 為 新 臺 幣 ____ 元 。 最 近 ____次以外的交易紀錄,每 連續____天的列印交易紀錄
更正後文字 原列文字 加收新臺幣____元。
□ 最近一個月內之交易紀錄工 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最近 一個月以外交易紀錄之查詢 及 列 印 , 每 月 加 收 新 臺 幣 ____元。
(註:發行機構如有其他收 費項目或就上述收費項目另 有收費標準,應於契約中明 定)
加收新臺幣____元。
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糾紛處 理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 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電子票 證交易:
一、 電子票證為偽造、變造或有毀 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 之情事者。
二、 電子票證有效期限屆至、業依 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 解除或終止者。
三、 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 停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權利 者。
四、 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 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持卡人本 人。
五、 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 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電子票 證資料者。
六、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 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 發行機構有具體事實合理懷疑 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
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糾紛處 理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 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電子票 證交易:
一、 電子票證為偽造、變造或有毀 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 之情事者。
二、 電子票證有效期限屆至、業依 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 解除或終止者。
三、 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 停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權利 者。
四、 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 記 名 式 電 子 票 證 之 持 卡 人 本 人。
五、 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 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電子票 證資料者。
六、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 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更正後文字 原列文字 情事者。
持卡人以電子票證進行交易之相關商 品或服務,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商 品或服務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 消、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持卡人應 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發行機構並 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如經查明 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 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反之,
則依第十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持卡人於網際網路進行交易時,與特 約機構如有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 者之消費爭議,應由特約機構及與特 約機構簽約之發行機構負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