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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修正條文總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配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施 行,業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除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公告「電子票 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並於同日發布「電子票證定 型化契約範本」。茲應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第一百七十五次委員會議決定請該會在符合銀行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相 關成本及業務考量的前提下,於「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中訂定各項費用上限,另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四項有關發行機構對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合理反映其成 本之規定,爰為本範本第十條之修訂。主要修訂重點為收費項目之收費 上限如次:
一、 (記名式)掛失手續費: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每次掛失補 發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
,辦理掛失後,如不申請補發者,每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
;如申請補發者,每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元。(第二款)
二、 (記名式)贖回作業手續費:每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叁拾元。但 贖回方式,如以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現金或轉帳者,跨行提領 最高不得超過陸元;跨行轉帳最高不得超過壹拾柒元。(第三款)
三、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但電子票證使 用五次(含)以上且滿三個月者,則免收手續費。(第四款)
四、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五年內之書面電子票證
交易紀錄,第一頁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伍元。(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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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收費項目 (註:本 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 示)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 下費用或逕自電子票證之儲 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 每張記名式之電子票 證製發(包括毀損後 換發)工本費為新臺 幣____元;每張無記 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
(包括毀損後換發)
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
元。
二、 掛失手續費:記名式 電子票證如有遺失、
被竊、被搶、詐取或 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 第三人占有之情形(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 等情形),而持卡人 申請掛失時,每次掛 失手續費依下列方式 收取: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 票證,其掛失補發費用 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貳 佰 元)。
□ 非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 電子票證,辦理掛失後
,如不申請補發者為新 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貳拾元);
如 申 請 補 發 者 為 新 臺
第十條 收費項目 (註:本 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 示)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 下費用或逕自電子票證之儲 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 每張記名式之電子票 證製發(包括掛失後 補發、有效期限屆至 後換發及毀損後換發
) 工 本 費 為 新 臺 幣 ____元;每張無記名 式之電子票證製發(
包括有效期限屆至後 換發及毀損後換發)
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
元。
二、 掛失手續費:記名式 電子票證如有遺失、
被竊、被搶、詐取或 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 第三人占有之情形(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 等情形),而持卡人 申請掛失時,每次掛 失 手 續 費 為 新 臺 幣 ____元。
三、 贖回作業手續費:記 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 向發行機構申請贖回 全部或部分儲值餘額 時,應支付贖回作業 手續費新臺幣____元
。(註:發行機構如 以退回電子票證為持
一、 依據九十九年四月二 十二日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第一百七 十五次委員會議決定
,請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在符合銀 行及電子票證發行機 構相關成本及業務考 量的前提下,於「電 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訂定各項費用上 限。會中主席並裁示 案關費用應區分「商 品本身價格」及交易 主體以外所產生之「
其他雜項費用」,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不會限制商品本身價 格。另依「電子票證 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 則」第三條第四項有 關發行機構對持卡人 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合 理反映其成本之規定
,爰為本範本第十條 之修訂。
二、 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學者專家及業者 獲部分收費項目訂定 上限之共識。
三、 增訂收費上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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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 過新臺幣壹佰元)。
三、 贖回作業手續費:記 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 申請贖回全部或部分 儲值餘額時,每次手 續費為新臺幣____元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幣叁拾元)。但贖回 方式,如於非發卡機 構自行之自動化服務 設備提領現金者,每 次為新臺幣____元(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陸元);跨行轉帳者
,每次為新臺幣____
元(最高不得超過新 臺幣壹拾柒元)。(
註:發行機構如以退 回電子票證為持卡人 申請贖回儲值餘額及 押金之條件時,應明 定於契約)
四、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持卡人向發行機構 申請終止契約時,應 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 續費新臺幣____元(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貳拾元)。但電子票 證使用五次(含)以 上且滿三個月者,則 免收手續費。持卡人 同時申請贖回全部儲 值餘額及終止本契約 時,發行機構僅得收 取一筆贖回或終止契
卡人申請贖回儲值餘 額及押金之條件時,
應明定於契約)
四、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持卡人向發行機構 申請終止契約時,應 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 續費新臺幣____元。
持卡人同時申請贖回 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 本契約時,發行機構 僅得收取一筆贖回或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五、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持卡人除得於發行 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 務機器為免費查詢電 子票證交易紀錄及儲 值餘額外,得依下列 收費標準,向發行機 構申請提供 5 年內之 書面電子票證交易紀 錄:
□ 第一頁之工本費新 臺幣____元,第二 頁起每頁加收新臺 幣____元。
□ 最近____次的交易 紀錄工本費為新臺 幣 ____ 元 。 最 近 ____次以外的交易 紀錄,每連續____
天的列印交易紀錄 加收新臺幣____元
。
□ 最近一個月內之交
(一) 掛失手續費:掛失 手續費:考量電子 票證產品性質之多 樣化,市場上亦有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 聯名產品,爰區分 是否結合信用卡發 行之電子票證:
1、 結合信用卡發行 之電子票證,以 收取一筆掛失手 續費為限,不得 分別就「信用卡
」及「電子票證
」名目收取掛失 手續費。爰該項 收費除包含掛失 補發費用外,其 收費上限,參照
「信用卡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事項
」關於信用卡掛 失手續費上限訂 為新臺幣(以下 同)貳佰元。
2、 非結合信用卡發 行之電子票證,
為辦理掛失後,
如不申請補發者
,經與業者評估 及協商,收費上 限訂為貳拾元;
又若為辦理掛失 後,申請補發者
,其收費上限為 壹佰元。
(二) 贖回作業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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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約作業手續費。
五、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持卡人除得於發行 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 務機器為免費查詢電 子票證交易紀錄及儲 值餘額外,得依下列 收費標準,向發行機 構申請提供五年內之 書面電子票證交易紀 錄 : 第 一 頁 新 臺 幣 ____元(最高不得超 過新臺幣貳拾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 臺幣____元(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伍元)
。
(註:發行機構如有其他收 費項目或就上述收費項目另 有收費標準,應於契約中明 定)
易紀錄工本費為新 臺幣____元。最近 一個月以外交易紀 錄之查詢及列印,
每 月 加 收 新 臺 幣 ____元。
(註:發行機構如有其他收 費項目或就上述收費項目另 有收費標準,應於契約中明 定)
依目前銀行提供消 費者贖回金額之方 式,包括人工(臨 櫃)匯款至消費者 指定帳戶、自動化 服務設備提領或轉 帳等方式,如於銀 行以人工跨行匯款 者,最高不得超過 叁拾元;如以銀行 自動化服務設備提 領現金或轉帳者,
跨行提領最高不得 超過陸元;跨行轉 帳最高不得超過壹 拾柒元。
(三)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 費:參考目前最大 宗電子票證之發行 機構該項收費情形
,訂定最高不得超 過貳拾元,但電子 票證使用五次(含
)以上且滿三個月 者,則免收手續費
。
(四) 交易紀錄書面查詢 手續費:參考目前 最大宗電子票證之 發行機構該項收費 情形,訂定提供第 一頁最高不得超過 貳拾元,第二頁起 每頁加收最高不得 超過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