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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實習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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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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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生至境外進行高級中 等學校教育實習計畫」修正總說明

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生至境外進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習

試辦計畫」實施期間自 104 學年度起至 107 學年度止,為持續推動本校師資

培育學生至境外進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習,爰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

資培育學生至境外進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習計畫修正草案」 。

(2)

等學校教育實習計畫】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 生至境外進行高級中等學校教 育實習計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 生至境外進行高級中等學校教 育實習試辦計畫

文字調整及修訂。

參、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本校師資培育學院

(簡稱師培學院)。

協辦單位:本校各師資培育系 所。

參、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本校師資培育與就 業 輔 導 處 ( 簡 稱 師 培 與 就 輔 處)。

協辦單位:本校各師資培育系 所。

文字調整及修訂。

肆、實施期間

自 104 學年度起至 107 學年度 止。

刪除實施期間規定。

肆、實施方式

一、申請對象:符合師資培育法 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 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培育學 生(簡稱實習學生)。

二、實習地點:與本校簽訂實習 契約之境外教育實習學校(如 附件 1),遴選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遴選條件

1.行政組織健全,合格師資充 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 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2.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3.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限期改 善而未改善者。

(二)遴選方式

1.實習學校須提出教育實習輔 導計畫。

伍、實施方式

一、申請對象:符合師資培育法 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 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培育學 生(簡稱實習學生)。

二、實習地點:與本校簽訂實習 契約之境外教育實習學校(如 附件 1),遴選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遴選條件

1.行政組織健全,合格師資充 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 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2.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3.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限期改 善而未改善者。

(二)遴選方式

1.實習學校須提出教育實習輔 導計畫。

文字、項次調整及修 訂。

(3)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2.實習學校須於實習契約中明

訂保障實習學生住宿安全相關 條文。

3.本校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評估。

4.經師培學院院務行政會議通 過。

三、申請方式:本校師資培育學 生 於 規 定 申 請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第一學期:每年 11 月至翌年 2 月;第二學期:每年 11 月至 翌年 9 月),填具申請表(如附 件 2)、教育實習同意書(如附 件 3)及本校教育實習作業系統 之基本資料表等相關表件,併 同繳交師培學院。

2.實習學校須於實習契約中明 訂保障實習學生住宿安全相關 條文。

3.本校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評估。

4.經師培與就輔處處務會議通 過。

三、申請方式:本校師資培育學 生 於 規 定 申 請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第一學期:每年 11 月至翌年 2 月;第二學期:每年 11 月至 翌年 9 月),填具申請表(如附 件 2)、教育實習同意書(如附 件 3)及本校教育實習作業系統 之基本資料表等相關表件,併 同繳交師培與就輔處。

伍、輔導方式

一、申請境外教育實習說明會:

由師培學院辦理申請境外教育 實習說明會。

二、教育實習職前研習:由師培 學院辦理教育實習職前研習。

三、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學校 於該校給予輔導。

四、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 教師前往教育實習學校輔導實 習學生。

五、返校研習:由本校每月辦理 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實習學 生以每二月返校一次為原則,

或以每月至少一次視訊方式取 代之,且實習指導教師至少提 交五份教育實習輔導紀錄(含 一份巡迴輔導紀錄)。

六、通訊輔導:由師培學院編輯 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學生 參閱。

陸、輔導方式

一、申請境外教育實習說明會:

由師培與就輔處辦理申請境外 教育實習說明會。

二、教育實習職前研習:由師培 與就輔處辦理教育實習職前研 習。

三、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學校 於該校給予輔導。

四、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 教師前往教育實習學校輔導實 習學生。

五、返校研習:由本校每月辦理 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實習學 生以每二月返校一次為原則,

或以每月至少一次視訊方式取 代之,且實習指導教師至少提 交五份教育實習輔導紀錄(含 一份巡迴輔導紀錄)。

文字、項次調整及修 訂。

(4)

七、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 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 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八、成果分享:由師培學院辦理 境外實習成果發表及實習學生 撰寫心得分享。

六、通訊輔導:由師培與就輔處 編輯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 學生參閱。

七、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 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 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八、成果分享:由師培與就輔處 辦理境外實習成果發表及實習 學生撰寫心得分享。

陸、補助項目

一、實習指導教師之差旅費:每 學期補助一次,依「中央政府各 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 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科技部補 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 會議機票費金額表」編列預算,

核實支付。

二、實習學生保險費:依「教育 部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 團體意外險共同供應契約」之 規定辦理。

三、每年錄取名額以 12 名為原 則,並以年度計畫經費額度內 支應為限。

柒、補助項目

一、實習指導教師之差旅費:每 學期補助一次,依「中央政府各 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 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科技部補 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 會議機票費金額表」編列預算,

核實支付。

二、實習學生保險費:依「教育 部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 團體意外險共同供應契約」之 規定辦理。

三、每年錄取名額以 12 名為原 則,並以年度計畫經費額度內 支應為限。

文字、項次調整及修 訂。

柒、核銷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應於實習結束後 一個月內,備齊相關領據核銷 清單送交師培學院。

捌、核銷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應於實習結束後 一個月內,備齊相關領據核銷 清單送交師培與就輔處。

文字、項次調整及修 訂。

捌、其他相關規定

一、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方式及 權利義務依本校教育實習課程 實施要點(如附件 4)相關規定 辦理。

二、境外實習地點如為外語系 國家,應於實習前取得通過英 語能力相當 CEF B1 级以上之證 照(如全民英檢中級)。

玖、其他相關規定

一、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方式及 權利義務依本校教育實習課程 實施要點(如附件 4)

相關規定辦理。

二、境外實習地點如為外語系 國家,應於實習前取得通過英 語能力相當 CEF B1 级以上之證 照(如全民英檢中級)。

文字、項次調整及修 訂。

(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實習學生如有撤銷/中止

實習等情事,應填寫撤銷/中 止實習申請書(如附件 5),經 師培學院同意後,始得撤銷/

中止實習。

四、具役男身分學生,應依「役 男出境辦法」,在預定出國前一 個月至生活輔導組辦理相關手 續。

五、實習學校如未依規定辦理 實習相關業務,本校將不提供 回饋實習學校補助款且終止契 約。已安排實習學生之學校,在 不影響實習學生權益前提下,

由本校協助實習學生辦理中止 實習或轉校完成實習。

六、實習學生因參與境外教育 實習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 實習學生自行負擔。若本校或 實習學校提供經費補助者,不 在此限。

三、實習學生如有撤銷/中止 實習等情事,應填寫撤銷/中 止實習申請書(如附件 5),經 師培與就輔處同意後,始得撤 銷/中止實習。

四、具役男身分學生,應依「役 男出境辦法」,在預定出國前一 個月至生活輔導組辦理相關手 續。

五、實習學校如未依規定辦理 實習相關業務,本校將不提供 回饋實習學校補助款且終止契 約。已安排實習學生之學校,在 不影響實習學生權益前提下,

由本校協助實習學生辦理中止 實習或轉校完成實習。

六、實習學生因參與境外教育 實習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 實習學生自行負擔。若本校或 實習學校提供經費補助者,不 在此限。

玖、補助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自師培學院專 款項下支應。

拾、補助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自師培與就輔 處教學訓輔成本項下支應。

1. 文字、項次調整及 修訂。

2. 修 改 經 費 來 源 規 定。

拾、本計畫經本校師資培育學 院院務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 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新增計畫實施規定。

(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生至境外進行高級中等 學校教育實習計畫

103 年 12 月 27 日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188973 號函核定 105 年 11 月 16 日 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 月 4 日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50185437 號函備查 108 年 8 月 7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學院第 1 次院務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計畫依據

依據教育部101 年 8 月 15 日臺中(二)字第 1010152059 號函辦理。

貳、計畫目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簡稱本校)為提升學生的競爭力、國際視野與國際移動力,鼓勵 師資培育學生赴境外學校參與教育實習,特訂定本試辦計畫。

參、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本校師資培育學院(簡稱師培學院)。 協辦單位:本校各師資培育系所。

肆、實施方式

一、申請對象:符合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 培育學生(簡稱實習學生)。

二、實習地點:與本校簽訂實習契約之境外教育實習學校(如附件1),遴選條件及方 式如下:

(一)遴選條件

1.行政組織健全,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 習環境者。

2.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3.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二)遴選方式

1.實習學校須提出教育實習輔導計畫。

2.實習學校須於實習契約中明訂保障實習學生住宿安全相關條文。

3.本校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評估。

4.經師培學院院務行政會議通過。

三、申請方式:本校師資培育學生於規定申請教育實習期間(第一學期:每年11 月至 翌年2 月;第二學期:每年 11 月至翌年 9 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2)、教育實 習同意書(如附件 3)及本校教育實習作業系統之基本資料表等相關表件,併同 繳交師培學院。

伍、輔導方式

一、申請境外教育實習說明會:由師培學院辦理申請境外教育實習說明會。

(7)

二、教育實習職前研習:由師培學院辦理教育實習職前研習。

三、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學校於該校給予輔導。

四、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學校輔導實習學生。

五、返校研習:由本校每月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實習學生以每二月返校一次為 原則,或以每月至少一次視訊方式取代之,且實習指導教師至少提交五份教育實 習輔導紀錄(含一份巡迴輔導紀錄)。

六、通訊輔導:由師培學院編輯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學生參閱。

七、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八、成果分享:由師培學院辦理境外實習成果發表及實習學生撰寫心得分享。

陸、補助項目

一、實習指導教師之差旅費:每學期補助一次,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科技部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 金額表」編列預算,核實支付。

二、實習學生保險費:依「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意外險共同供應契約

」之規定辦理。

三、每年錄取名額以12 名為原則,並以年度計畫經費額度內支應為限。

柒、核銷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應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相關領據核銷清單送交師培學院。

捌、其他相關規定

一、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方式及權利義務依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如附件 4)相關規定辦理。

二、境外實習地點如為外語系國家,應於實習前取得通過英語能力相當 CEF B1 级以 上之證照(如全民英檢中級)。

三、實習學生如有撤銷/中止實習等情事,應填寫撤銷/中止實習申請書(如附件5), 經師培學院同意後,始得撤銷/中止實習。

四、具役男身分學生,應依「役男出境辦法」,在預定出國前一個月至生活輔導組辦理 相關手續。

五、實習學校如未依規定辦理實習相關業務,本校將不提供回饋實習學校補助款且終 止契約。已安排實習學生之學校,在不影響實習學生權益前提下,由本校協助實 習學生辦理中止實習或轉校完成實習。

六、實習學生因參與境外教育實習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實習學生自行負擔。若本 校或實習學校提供經費補助者,不在此限。

玖、補助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自師培學院專款項下支應。

拾、本計畫經本校師資培育學院院務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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