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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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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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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訂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修訂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修訂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修訂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通過修訂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第一屆學生議會第 1 次常會通過修訂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第一屆學生議會例會通過修訂

宗旨: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依學生自治之精神,以保障學生 權益、維繫校園和諧、增進同學福祉為目的。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依據「朝陽科技大學組織規 程」第三十五條設置組成。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tudent Government),英文簡稱CYUTSG,對外簡稱「朝 陽科技大學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

第三條 本會為本校大學部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他大學部學生自治 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不得牴觸。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

第五條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綜理本會之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公共事務。

二、對外參與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 活動,增進學生福利及反映學生意見。

三、統籌會費之運用。

四、對學校事務具有建議權,並得派代表出列席學校有關學生權益 之各項會議,本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第六條 一、本會全般事務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

二、本會之各項會議,得邀請學校師長出席。

三、本會會費可委請學校協助代收。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凡具有朝陽科技大學大學部在學學籍之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被選任為本會各級幹部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及使用各項資源,並得依本會各項 活動規定行事。

第十一條 會員有集會及表達意見之權利,其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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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規章決議事項及維護本會名譽。

二、繳納會費。

第三章 會長與副會長

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名,綜理會務,副會長二名,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四條 正、副會長之任期、選舉方式:

一、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

外各項會議;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本會會務。

二、本會可設副會長二名,分別為行政副會長及活動副會長。

三、會長及副會長由全體會員選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其選 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四、改選相關辦法依據「選舉委員會」決議執行之。

五、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應繼續行使職權,直到新任 會長產生為止。若經兩次普選後,仍然無法產生新會長,原任 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處理。

第十五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秘書長依序代 行職權。

一、會長出缺時,由行政副會長代理至任期結束。

二、若行政副會長亦出缺時,由活動副會長代理職權,直至任期結 束。

三、若活動副會長亦出缺時;

(一)任期剩餘不到一半,由秘書長代理會長職權,直至任期 結束。

(二)任期尚餘一半以上,於兩週內公告辦理補選。選舉罷免 法另訂之。

四、僅副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於二週內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並於會 議中推派兩名以上人選進行表決,獲得較高票數 者,方可當 選。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就職時應宣誓及發表就職演說。誓詞如下:「余謹以 至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必遵守校規及本會章程,盡忠職守,增 進會員福祉,無負會員付託。謹誓」。

第十七條 會長有依本章程規定執行會務、聘用並解任行政中心各部會負責 人、提案及公布自治規章之權。惟自治規章之制定必須經一定之程 序後報請學校核備

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十八條 行政中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會務,執行學生議會之 決議。

第十九條 行政中心設下列各組織:秘書部、總務部、新聞部、學權部、器材 部、文書部、活動部、公關部、社團部、學會部、設計部及選舉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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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設於行政中心屬於臨時性組織且於活動後解散,置委員 若干人,負責本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及各系學會會長之選 舉與罷免事務。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章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會長得依其需要,設置前條規定外之部門,其存續時間至該屆任期 期滿日為止。

第二十一條 行政中心秘書部設置秘書長一人,各部設置部長一人。

前項職務出缺時,得由會長指定暫行職務為代理人,並應於出缺起 一個月內提出新任人選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二十二條 行政中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負責人組成之,討 論行政中心業務。行政中心會議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中心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報告(包含將來預定之工作),由 會長率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負責人列席議會會議,並接受議會代 表質詢。

第二十四條 行政中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經費之來源與編列及結算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其會費收取及退費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審查程序為:

每學期開學兩週內,召開上學期決算及本學期預算之會議,由學生 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通過;

每月應定期公布會費執行情形。

第六章 學生議會

第二十七條 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督機關。

第二十八條 學生議會由會員選舉之學生代表組成,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訂及修改有關本會事務之法規。

三、依法行使會長所提名之行政中心各部會負責人任命同意權。

四、依法行使會長與學生議會議長共同提名之選罷委員任命同意 權。

五、審議本會自治規章、預算案、決算案、稽核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六、對行政中心各部會有糾正權。對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 會負責人有質詢權、糾正權及彈劾權。

七、向學校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並應依本校組織章程之規定參與 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會議學生議員應受學生議會監督。

八、向學校提出建議案。

第三十條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應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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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學生議員以系為選區選舉之。各選區以推派一名代表為限。

第三十二條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 學生議會議長職權如下:

一、主持學生議會。

二、依本校組織章程之規定出、列席學校及本會之相關會議。

第三十四條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副議長出缺之補選辦 法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由議長選任之。秘書長承議長之意,處理有關學生議會會務。

第三十六條 學生議會設常設委員會及特別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為下列三種:

一、常會:每學期召開二次會期,會期內之會議皆為常會。

二、臨時會:

(一)學生議會議長認為有需要或經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 署得召開臨時會。

(二)本會會長提請學生議會,經議長同意後召開。

三、委員會:

由各委員會主任委員視需求召開,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於當 次會議決定下次會議之日期、時間,若因故改期則另行通知。

第三十八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需經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

第三十九條 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學生議會之議案以出席學生議員表決數之 多數議決。

第四十條 學生議會對行政中心各部會提出糾正案時,需經全體學生議員六分 之一以上連署,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過,若行政中心對決議有不服者,可提請輔導 單位仲裁之。

第四十一條 學生議會對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各部會之負責人提出彈劾案時,

經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過,若行政中心對決議有 不服,可提請輔導單位仲裁之。

第四十二條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另以辦法訂之。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之提案應於學生議會開會十日前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

第四十四條 學生議員在議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合法言論及表決應予保障,但不 得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第四十五條 每學期之總預算案,應在每學期開學日後三十日內由學生議會審議 完畢或議定未完成之補救辦法,並知會行政中心。其他議案,應於 提出後兩次會期內完成決議。

關於行政中心之提案,學生議會未遵守前項款規定者,提案視為通 過。

第四十六條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各部會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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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學生議會組織法另訂之。

第七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訂程序為:

由本會提議,經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始得修訂之,並提報學校核備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會制定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法令及校規。

第五十條 本會法規未規定之事項,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一、本章程自公布日起,原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代表聯合會組織暫行 章程予以廢除。

二、現任會長、副會長任期不變,惟須立即依本法成立學生會。

三、學生會各部會主管應予重新聘任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95年04月06日制定 99年02月02日修訂 99年08月25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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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12 月 14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88 年 12 月 17 日院務會議通過 106 年 01 月 03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03 月 21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03 月 23 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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