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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 利語 敬法或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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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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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前言

敬法、重法 garudhamma 在三藏中最常出現的是與 aTTha(八)合成一 個詞 aTTha garudhamma(八敬法)。每部律對於 aTTha garudhamma 一詞都有 不同的翻譯,如:八敬法、八重法、八尊師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 過法、八不可違法等。依據三藏資料,八敬法是佛陀姨母摩訶波闍波 提與釋迦族女請求出家時,佛陀為其所制的八條規約。其中,《巴利 律》第五條規定(本文將以第五敬法稱之):「若比丘尼犯了重法(garudhammaM

ajjhApannAya),須於二部僧中行半月的摩那埵法。」(1)本文欲從探討

garudhamma的意思來了解:第五敬法的garudhamma 到底是指什麼樣的 違犯?以及, garudhamma 一字成為比丘尼的專有名詞前,它可能的意 思是什麼?

問題的澄清

《巴利律》第五敬法中的 garudhamma,在相對的梵文《根有律》版 本用的是 gurudharma。前言所提到的問題,緣於各部律對 garudhamma 不同的理解而有不同的翻譯,乃質疑: garudhamma 到底指的是什麼樣 的罪?這些不同的解釋可分為以下幾類:

利語 Garudhamma 敬法或重法

巴利語garudhamma,梵文gurudharma,藏文bla-maN-chos,中文有不同的翻譯法。本文欲藉 garudhamma的意思來了解《巴利律》第五敬法garudhamma到底是指什麼樣的違犯,以及 garudhamma在成為專用於指女眾出家後應守的戒法前,它可能的意思是什麼。

釋見豪

【佛典語文瑣談】

藝文

(2)

>僧殘罪

《巴利律》第五敬法並沒有解釋 garudhamma 是什麼意思。《中部 尼科耶》註釋書(ManorathapUraNI)將之解釋為僧伽婆尸沙。另外也有 幾部漢譯經律藏翻譯為僧伽婆尸沙(僧殘),如下:

《四分律》:若比丘尼犯僧殘罪,應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大 正 22 . 923 中)

《有部律》:若比丘尼犯僧殘罪,應從二部僧乞半月摩那埵法。(大 正 23 . 345 下)

《瞿曇彌經》:比丘尼若犯僧伽婆尸沙,當於兩部眾中,十五日行 不慢。(大正 1 . 606 上)

漢譯《根有律》:苾芻尼若犯眾教法(2)者,應二眾中半月行摩那 卑。(大正 24 . 351 上)

若將garudhamma 解釋為僧伽婆尸沙所產生的問題,有下列幾點:

◎如果 garudhamma 指的是僧伽婆尸沙,為何不直接用 saNghAdisesa

(僧伽婆尸沙),反用garudhamma一字,而造成意義上的模糊呢?

◎何以 garudhamma 一字用於指稱八敬法(aTTha garudhamma),又用 在第五敬法裡,且意指僧伽婆尸沙,導致一個字在同一個文脈裡有不 同的意思呢?

(1) 依據《巴利律》註釋書,摩那埵(mAnatta)是為表示尊敬與令僧眾歡喜,《毘尼母經》:「摩 那埵者(秦言意喜),前唯自意歡喜,亦生慚愧,亦使眾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

始得喜名。眾僧喜者,觀此人所行法不復還犯,眾僧歎者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煩惱,成清 淨人也。』是故喜耳。」(大正 24 • 811 中)

(2)《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此二十法,苾芻尼雖犯而有餘殘,是可治故,名曰僧殘;

又因眾教示而罪得除,亦名眾教。」(大正 23 . 932 中)

(3)

◎ 如果當摩訶波闍波提請求出家時,佛陀已完成僧伽婆尸戒法的 制定,凡是犯此類戒法的比丘尼,須行半月的摩那埵法,那又何需再 規定於八敬法中呢?

由此或許可以推測:譯者依戒文後面出現行半月摩那埵法的處罰,

而認為garudhamma 就是指僧伽婆尸沙。

>八尊法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 24 . 670 下):「若比丘尼犯隨一尊法,於二 部僧應行摩捺多(即摩那埵)法。」有別於其他部律將garudhamma 解 釋為僧伽婆尸沙,這是唯一將garudhamma 指涉為「佛為女眾所制的八 條戒法」的原始資料。若將garudhamma 解釋為八尊法,那麼此一敬法 就是在說明,比丘尼違犯了任一條八敬法的處罰方式。這樣的解釋比 僧伽婆尸沙更有可能。但對以下的問題仍須找到合理的解釋:

◎八敬法中,有些規定也出現在比丘尼戒的波逸提法。何以同一條 戒違犯後卻有重輕不同的處置:一是行摩那埵法,一是向其他比丘 比丘尼懺悔?也許,就如印順導師所說:「……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 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印順.呂澂佛

學辭典(上)》頁 87)。但是就受持上而言,若對於這些同時規定於八敬法與 波逸提中的戒法有所違犯,要如何依循輕責呢?

《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稱八條戒法為八不可越法、八 不可過法、八不可違法,若是這些律藏的梵文本用的是aSTa gurudharma 字,何以在漢譯會被翻譯成「不可越(過、違)法」呢?因為 gurudharma 重法或敬法的意思,不僅沒有越、違或過的意思,也沒有否定的意 思,怎會翻譯為不可越(過、違)法。依此推測:一開始用於總稱八條戒

(4)

的名稱,也許與第五敬法中的 garudhamma 並不是用一樣的字詞。除 非,譯者已從 gurudharma 做進一步的詮釋,認為這八條戒法是重要 的,所以不可以違越。

> 麤惡罪

《五分律》(大正 22 . 185 下)相對於《巴利律》第五敬法的內容是:

「比丘尼犯麤惡罪,應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半月行摩那埵已,應 各二十僧中求出罪。」其中,相對於 garudhamma 的是「麤惡罪」,梵 巴語為 duSThulApatti / duTThullApatti ;而《五分律》比丘尼戒中的十七僧 伽婆尸沙法,用的是「僧殘」一詞。由此可推測,此處的「麤惡罪」

應該不是指犯僧殘的戒法。有關麤惡罪所指涉的違犯將於下文探討。

>語意不清者

《中本起經•瞿曇彌來作比丘尼品》:「比丘尼自未得道,若犯戒 律,當半月詣眾中,首過自悔,以棄憍慢之態。」(大正 3 . 158 下)

《僧祇律》:「比丘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大正 22 . 475 上)

在八敬法的戒條裡,《僧祇律》並沒有說明犯什麼罪要在二部眾中 半月行摩那埵。卻在解釋「半月摩那埵」(3)的字義時提到:比丘尼越 敬法或犯僧伽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這可能是翻譯者對 手稿裡的 gurudharma 不知道如何翻譯,為避免矛盾故不翻,卻於解釋 時,把兩種可能的意思都列出來。

(3)《摩訶僧祇律》:「半月摩那埵者,若比丘尼越敬法,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 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大正 22 . 475 上)

(5)

從以上各種翻譯來看, garudhamma 一字的語意是分歧的。漢譯經 典翻譯的依據,不是根據梵文本就是來自印度僧人的口述。如果所依 據梵文本是 gurudharma , gurudharma 是指重法或敬法的意思,為何會 把 gurudharma 翻譯為僧伽婆尸沙呢?如果是出自印度僧人的口述,是 否連這些傳述者都已經不清楚第五敬法的garudhamma 指的是什麼了?

綜合以上的資料,第五敬法裡的 garudhamma 有三種意思:一是指 八敬法本身的違犯;一是指僧伽婆尸沙;一是麤惡罪。前二種的違犯 意思清楚。以下將對麤惡罪與garudhamma 的意思與關係做一了解。

Garudhamma 、garuApatti 麤惡罪的語意關係

> Garudhamma

看到 garudhamma 很自然地聯想到 aTTha garudhamma(八敬法)。但是 在《巴利律》中,除了在摩訶波闍波提求出家的典故外, garudhamma 一字也用在指:一位比丘 比丘尼或是在家居士違犯了重罪。此時的 重罪又該如何解釋呢?

garudhamma 用於比丘的情況

依據《巴利律》比丘戒廿一條(Vin. IV, 51),當比丘尼向比丘求教誡 時,被選為指導比丘尼的比丘應具有八個條件。其中之一,就是不可 以「違犯重法」(garudhammaM ajjhApannapubbo),那麼此「重法」對比丘而言 是指什麼呢?依據覺音在註釋書(SamantapAsAdikA)裡的解釋, garudhamma 是指比丘在未出家前,仍是居士身時,不可與比丘尼、式叉摩那尼、

沙彌尼違犯淫戒的重法。依此看來,用於比丘的 garudhamma 意指比 較嚴重的違犯。

(6)

garudhamma 同時用於比丘與比丘尼的情況

在《巴利律犍度•大品》的師徒關係規定裡提到:若有師父或徒弟 違犯了重法(garudhamma),必須接受別住的處置時,師徒任何一方都要去 尋求僧團來處理。另外,在安居規定裡,允許比丘 比丘尼於結夏安 居 期 間 外 出 的 條 件 之 一 是 : 如 果 有 一 比 丘 比 丘 尼 違 犯 重 法

(garudhamma),被邀請去處理犯罪事的比丘 比丘尼可請假外出。

以上兩個同時用於比丘與比丘尼的 garudhamma ,相對於漢譯資料

《四分律》、《僧祇律》與漢譯《根有律》都直接翻譯為僧伽婆尸沙,

而《五分律》用的是麤惡罪。德國學者 Ute Husken 認為: garudhamma 對比丘而言是指僧伽婆尸沙;對比丘尼而言是指八敬法。筆者則認 為:如果 garudhamma 已成為比丘尼的專有名詞,便不可出現「同一個 字在相同的規定裡有不同意思」的情形。

根據以上的資料, garudhamma的意思可以解釋為嚴重的違犯(a seri-

ous offence, a grave offence)。本文將藉由另一個字 garukApatti 與 duTThullApatti

(麤惡罪)來釐清:是否在 garudhamma 成為比丘尼的專有名詞前,就是指

「重罪」這樣普遍的用法。

> garukApatti

在巴利的經、律藏中(Vin. II, 204,M. II, 248),另一個意指嚴重違犯的字 是 garukApatti ,《中尼科耶》解釋 garukApatti 是波羅夷,或是等同波羅 夷(PArAjikasAmanatena)。梁那摩利(NANamoli Bhikkhu)與菩提比丘(Bodi Bhikkhu)將 pArAjikasAmanatena 解釋為僧伽婆尸沙,或是即將構成波羅夷罪的最初 階段。依此可知,garukApatti 是違犯比較重的戒法。

(7)

> duTThullApatti(麤惡罪)

duTThullApatti 麤惡罪一字出現在巴利比丘波逸提 9(比丘尼波逸提 105), 與比丘波逸提 64(若比丘尼犯此戒,則屬於波羅夷 7 或 8)。此兩條戒:一是說比丘 比丘尼隱藏另一比丘 比丘尼的麤惡罪,犯波逸提;一是比丘向未 受大戒者說另一比丘的麤惡罪,犯波逸提。各部律對麤惡罪的解釋,

不是意指波羅夷,就是僧伽婆尸沙,或兩者都是(4)

由以上資料, garukApatti 與 duTThullApatti 之意,都可能指波羅夷或 僧伽婆尸沙或二者兼俱。那麼 garudhamma 也可能有相同的指涉,意指 嚴重的違犯。這或許可以說明在戒律未發展完成時,亦即波羅夷與僧 伽 婆 尸 沙 的 戒 法 、 戒 名 未 出 現 時 , 比 較 重 的 違 犯 都 是 使 用 garudhamma、garukApatti 與duTThullApatti(麤惡罪)一詞來涵蓋。

garudhamma 與摩那埵處置法的關係

摩那埵法(mAnatta)是用於處置犯了僧伽婆尸沙法而沒有隱藏罪行的 比丘。若一開始違犯便隱藏罪行,則要先處以「parivAsa」(別住)的處 罰。然而,對違犯僧伽婆尸沙的比丘尼而言,不管最初有沒有隱藏,

都只有摩那埵的處置。因此,我們可以推測:在 garudhamma 一字還沒 有發展成為比丘尼專有用語「八敬法」之前,僧團對違犯比丘、比丘 尼的處罰制度亦尚未健全時, garudhamma 就是指違犯嚴重罪法的意 思,也可能包括類似波羅夷或僧伽婆尸沙的戒法。如果此推測成立,

或許要問:為什麼違犯了重法(garudhamma),只處以犯僧伽婆尸沙的摩那 埵呢?

斯里蘭卡學者帝拉謝克拉(Dhirasekera)指出:依據律藏所示,一個人 在接受 parivAsa 處罰時,幾乎與接受摩那埵的處罰是一樣的。雖有

(8)

parivAsa與mAnatta 不同名稱之分,其處罰的意義都是讓犯戒者不與大眾 共住一處,且在此期間失去一些權利。釋若學在 Controversies Over Buddhist Nuns(暫譯《有關佛教比丘尼的幾點爭議》,頁148)一書中解釋波羅夷字義 時提到:在最早期的僧團,最嚴重的處罰大概就是讓犯戒者不與大眾 共住一處,所以波羅夷戒法的結罪是「得波羅夷不共住(asMvAsa)」。因 此,在僧團處罰制度健全發展的過程中,不管是 parivAsa、 mAnatta 或 asMvAsa 都是指不與大眾共住的意思。所以,一開始應該沒有不共住

(asMvAsa)、別住(parivAsa)與摩那埵(mAnatta)名稱之分,等到僧團的法制制 度健全後,才有如此詳細分類的處罰方式。所以,第五敬法也可以解 讀為:「比丘尼若犯嚴重的罪過,則要接受與大眾別住的處罰」,唯發 展過程中,第五敬法的意義已經模糊了。

結語

本文針對八敬法中第五敬法裡「重法 garudhamma」的意思提出討 論。之所以構成討論,是因為 garudhamma 在漢譯本的翻譯裡有不同的 意思,表示翻譯者對 garudhamma / gurudharma 的字義沒有一致的瞭 解 。 根 據 《 巴 利 律 》 中 出 現 g a r u d h a m m a 一 字 的 資 料 , 以 及 garukApatti、 duTThullApatti 的用法,本文推測:在 garudhamma 一字成為 aTTha garudhamma(八敬法),用來專指出家女眾該受持的八條戒之前,

(4)《摩訶僧祇律》:「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是名麤罪。」(大正 22 . 377 上);《四分 律》:「麤惡罪者,四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大正 22 . 639 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 耶》:「麤惡罪者有二種,謂波羅市迦罪、僧伽伐尸沙罪。」(大正 23 . 834 上);《根本說一切 有部苾芻尼毘奈耶》:「麤惡罪者有二種,謂他勝罪及眾教罪。」(大正 23 . 983 下)

(9)

garudhamma 只是意指嚴重違犯的普遍用法。所以第五敬法中的違犯 garudhamma,並非指八敬法本身,亦非指僧伽婆尸沙法。由此來看,

八敬法 aTTha garudhamma 與第五敬法中 garudhamma 的關係,依照道 理,是先有戒法的規定,才有處罰的方式。也就是說,要先有其他敬

法的出現(其他七條敬法),才有可能產生違犯敬法後的處罰方式(第五敬

法)。我們發現:第五敬法的 garudhamma 意指「嚴重違犯」,這也許是 garudhamma一字最早的用法與意思。等到其他敬法逐一出現後,從敬 法內容來看 garudhamma 的原意,已經變成是尊敬、接受比丘僧教導的

「八敬法」。

針對第五敬法中 garudhamma 一字字義在各部派的不一致,就足以 令人質疑:八敬法是否為佛陀所制定?否則何以從佛世開始,因比丘 尼成立而制定的八敬法,會在佛教流傳的過程中產生字義了解上的分 歧?此需要專文另外討論。備受爭議的八敬法,雖然真實地記載於三 藏經典裡,但是重新考慮經典結集的方式、僧團當時的時代背景、各 部派八敬法內容的不一以及八敬法與比丘尼戒法的衝突,以客觀的態 度還原歷史的真相,重新看待八敬法的精神意涵,了解八敬法出現於 當時代的意義,是非常必要的功課。若只是一味從卑尊的立場去思 維,而引生種種對立,則將無法助益僧團的和合永續。

(本文摘譯自Yeh, Chao Hsiang, 'A Study and Reevaluation of the Account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hikSuNI saNgha with Reference to the Eight Gurudharam and the SikSApadas'( unpublished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Bristol, UK,2002),並加 以修改與補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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