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宣導
宣導建議大綱
• 性騷擾定義
•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 性騷三法的區辨
• 性騷擾權益保障
• 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 性騷擾的防治資源
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定義
• 構成要素一 :
– 只要是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 止,使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
不被尊重、感到人格與尊嚴受到損害;在嚴重的情況 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 構成因素二 :
– 性騷擾的認定,必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
事人的言行舉止、兩造關係、兩造認知等具體事實以
茲認定。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4 款性騷擾定義規 定: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 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 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
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性騷擾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性工法的性騷擾概念涵蓋性侵害),謂下 列二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 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 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工作環境型)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
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
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型)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性騷擾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 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 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 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 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 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 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性騷擾常見三種樣態
• 言語
行動
視覺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一、言語性騷擾
( 一 ) 言語猥褻的話。
( 二 ) 開黃腔。
( 三 ) 探詢他人隱私。
• 探詢他人或討論自己的性隱私、性傾向
、性生活等。
( 四 ) 話中不當隱喻。
• 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如:
「波霸」、「洗衣板」。
( 五 ) 嘲笑性別特質。
• 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 人婆」等稱謂。
• 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二、行動性騷擾
( 一 ) 趁人不備時襲胸、撫摸等肢體碰觸。
( 二 ) 色瞇瞇盯視他人身體。
( 三 ) 過度不當的追求。
( 四 ) 觸摸身體隱私處。
( 五 ) 故意親近。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三、其他性騷擾
( 一 ) 不堪入目的影片。
• 描繪、書寫、陳列或傳送與性有關的圖畫
、 文字、影像、照片或網址
( 二 ) 未經同意的色情郵件與簡訊。
( 三 ) 暴露性器官。
( 四 ) 具有性暗示的身體或手的動作。
性騷三法的區辨
性騷三法區辨
行為類型 乙方
身份 他方
身份 案件繫屬
以言語、傳送文字 或圖片等方式性騷
擾者可提申訴
學生 教、職、員、工、生校園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 申訴機關:行為人所屬學校 主管機關:教育局
受雇者執行職務中 任何人 職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 申訴機關:被害人所屬公司 主管機關:勞工局
前二者身份關係之外者
一般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 申訴機關:
1.行為人所屬機關
2.若查無行為人所屬機關,則就近 至警察局報案
主管機關:社會局 涉及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乘人不 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 隱私處」行為者
不分身份關係 警察局受理報案後移送地檢署偵辦
性騷三法之區辨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主管
一、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 市:直轄市政府 二、縣 ( 市 ) :縣 ( 市 ) 政府
一、中央:教育部 二、直轄市:直轄市 政府
三、縣 ( 市 ) :縣 ( 市 )
政府
一、中央:內政部 二、直轄市:直轄市 政府
三、縣 ( 市 ) :縣 ( 市 )
政府
機關
主要
雇主,即僱用受雇者之人、公私立機 構或機關。代表雇 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或代表雇主處理有 關受僱者事務之 人,視同雇主。
本法於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或軍職人 員,亦適用之。
公私立各級學校 政府機關、國防部所 屬軍隊及學校、公私 立各級學校、法人、
合夥、設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及其他組織。
規範 對象
主要 一、防治性騷 擾行為之發 生。
二、知悉性騷 擾之情形時,
主管應採取立 即有效之糾正 與補救措施。
三、雇用 30 人 以上之雇主,
應特別訂定性 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並在 公共場所公開 揭示。
一、設置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
二、依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訂定防治規定,並 公告週知。
三、積極推動校園 性侵害及性騷擾防 治教育以提升教職 員工生尊重他人與 自己性或身體自主 之知能。
一、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採取 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 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二、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 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 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 取立即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 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五、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 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 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 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 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六、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 員人數達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 開揭是性騷擾防治措施。
規範 對象 之防 治義 務
申訴對 被害人之雇主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 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 象 ( 管
轄 ) 所屬學校、學校所屬 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 主管機關 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 申訴程 被害人得以言 一、校園性騷擾事件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檢舉人得以書面 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 時所屬學校申請調 查;學校首長為加害 人時,應向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申請調查亦得以言詞 為之。
二、任何人知悉校園 性騷擾事件時,得依 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 主管機關檢舉之。
一、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 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 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申訴時 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 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提出申訴。
二、加害人機關首長、部隊主 管 ( 官 ) 、學校校長、機構之最 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該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
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 市 ) 主 管機關
提出申訴。
式 詞或書面向雇 主提出性騷擾 事件申訴
申訴時 事件發生後 10 無時效限制 事件發生後 1 年內 效 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