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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外有方伯連率,是將有發其姦者,然後從而治之,何後焉?故《春 秋》者,有待於史而後足,非自以為史也。世之為《春秋》而不信史,則 過矣。(《春秋集解》,卷 9,頁 77)
據《左傳》所述,由於鄭僖公對臣下子罕、子豐、子駟等人無禮,侍者勸諫其應 待大夫以禮,也遭到殺害,故子駟遣人弒鄭僖公。然《春秋》卻直以「卒于鄵」
錄之,果如此,亂臣賊子將得以逃過譴責。對此,蘇轍引用《論語‧憲問》的內 容來作詮解,認為毋須預先懷疑別人的詐偽,也不應憑空揣測別人是否信實。他 國既以此赴告,史官即據此記錄之。蓋國內自有公卿大夫處其事,國外則有諸侯 霸主施行制裁,臣子弒君的惡行仍將無所遁逃。唯由此也說明了《春秋》需配合 史事,方可見其真相。蘇轍認為《春秋》紀錄哀公十年「三月,戊戌,齊侯陽生 卒」,亦是沿用同樣的觀念:
八年,齊侯請師于吳,將以伐魯,既而季姬有寵,乃辭吳師。吳子怒,反 與公伐齊。齊人殺其君以說,而以疾赴,《春秋》從而書之,猶鄭髠頑也。
(《春秋集解》,卷 12,頁 105)
蓋齊悼公早年出亡魯國時,季康子把其妹季姬嫁予悼公,待悼公即位後欲將其接 回,卻因季姬與季魴侯私通,季康子不敢將她送回。悼公發怒,遂遣鮑牧帶兵進 攻魯國,並派人到吳國請求發兵伐魯。其後魯國與齊國講和,並將季姬送回,悼 公大悅,不僅將讙地和闡地歸還魯國,另遣公孟綽到吳國辭謝出兵。此舉引發吳 王夫差的不滿,遂聯合魯國討伐齊國。齊人畏懼兵禍,遂弒君以求討好吳王夫差。
如僅憑《春秋》所載,恐難以釐清事實。唯有配合以史事,方可了解事件真相。
由此可以明瞭蘇轍「以史解經」的治學特色。
一、不沒其實,善惡自見
《春秋》雖名為經書,實際上則具有史書紀實而書的色彩。雖然存在「為 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的爭議,然《春秋》內容仍以直書其實者居 大宗。蓋據事直書,將事實擺在眼前,既無從辯駁,罪行也就無所遁形。從《春 秋》詳載魯桓公夫文姜出境之事,即可得到印證。考文姜與齊襄公有染,屢次出 境相會,相關紀錄遍見於《春秋》中:
(桓公三年)九月,齊侯送姜氏於歡。公會齊侯於歡。夫人姜氏至自齊。
(桓公十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莊公元年,三月,夫人孫于齊
(莊公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
莊公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齊侯于祝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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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公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師。
莊公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防。……冬,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穀。
甚至在齊襄公死後,到莊公二十一年文姜過世前,《春秋》仍持續記錄其出境事 蹟:
(莊公十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
(莊公十九年)夫人姜氏如莒。
莊公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則《春秋》毋須做出評論,文姜不能恪遵婦道的失當舉措已昭然若揭。故杜預論 及《左傳》為例之情有五,其四便是「盡而不汙」13,意即直書其事,具文見意。
章學誠亦主張史家應本著《春秋》「據事直書」的精神來修撰史書:
史家法度,自學《春秋》據事直書,期於適如其事而已矣。14
由此可見如實將史事記錄下來,避免歷史真相遭到扭曲,乃是《春秋》書寫的特 色之一。
蘇轍亦將此精神應用於解經上,進而提出「不沒其實」的說法。以桓公十 二年「丙戌,公會鄭伯,盟于武父」為例,三傳僅《左傳》有說解,然僅止於「宋 公辭平,故與鄭伯盟于武父」15寥寥數字,交代因宋莊公拒絕調解,桓公遂與鄭 厲公結盟,以為其後魯、鄭伐宋的張本。然而《春秋集解》則作了一番論述:
鄭伯,突也。突篡其兄而立,《春秋》以君許之,何也?諸侯雖以篡得,
苟能和其民而親諸侯,內外君之,則以君書之,不沒其實也。雖君而實篡,
雖篡而實君,皆因其實而已。不然則否,不能君也,衛周吁、陳佗是也。
(《春秋集解》,卷 2,頁 14)
考鄭厲公之位實出於篡立,《春秋》卻以「鄭伯」相稱,蘇轍認為《春秋》乃是 出於「不沒其實」的考量。如果能夠獲得人民支持及諸侯認同,則不論其獲得君 位的方式是否有所爭議,《春秋》便視之為君,照實而書。至於如同衛州吁、陳 佗一般,未能獲得人民支持與缺乏奧援者,《春秋》則不以君視之。
又,莊公四年「夏,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三傳皆無說,《春秋集解》
13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1,〈春 秋左氏傳序〉,頁 14。
14 清‧章學誠:《章氏遺書》(臺北:漢聲出版社,1973 年 1 月),卷 3,〈外編‧丙辰札記〉,頁 874。
15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7,
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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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有詳盡的詮解:
鄭伯,鄭子儀也。桓十五年五月,書「鄭伯突出奔蔡,鄭世子忽復歸于鄭」, 九月書「鄭伯突入于櫟」。十七年,高渠彌殺忽而立子亹。十八年,齊襄 公殺子亹,鄭人立子儀。莊十四年,突使傅瑕殺子儀而入。則遇於垂者子 儀也,然則鄭有二君矣,可乎?《春秋》有一國而二君者,鄭突與儀,衛 衎與剽是也。突、衎終為君,儀之君鄭十有四年,剽之君衛十有一年,皆 既能君者也。故《春秋》因其實而君之。然則孰與?曰:皆不與也。突之 入也以篡,衎之出也以惡,儀、剽雖國人之所立,而突、衎在焉,非所以 為安也。故四人《春秋》莫適與也,皆不沒其實而已。(《春秋集解》,卷 3,頁 19)
蘇轍先列舉《春秋》所載史事為證,說明此段經文所陳述之鄭伯,乃是指子儀而 言。果如此,則將出現「一國二君」的情形。故蘇轍隨後引用《春秋》曾出現過 的類似事件為例,說明此乃《春秋》「不沒其實」的作法。考鄭厲公(突)欲除 去祭仲不成而逃亡出國,祭仲遂扶持子儀繼承君位。衛獻公(衎)則因怠慢執政 之甯殖、孫林父遭驅逐,二人遂推戴殤公(剽)出任國君。鄭厲公、衛獻公皆屬 失德之人,雖一度失去君位,最終卻都能返國重掌政權。至於子儀、殤公執掌政 都有一定時日,顯見能獲得人民支持。《春秋》雖不認同四人的行為,但基於皆 有執政之事實,故直書其事以備考。
再,對於《春秋》所載定公四年「十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于 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按吳、楚同屬夷狄,何以一稱「子」,一稱「人」,
《春秋集解》的說法乃是:
吳稱「子」而囊瓦稱「人」,何也?吳以夷故不得稱人,又不可言以吳,
特稱「吳子」,書實也。囊瓦以貪致寇,不能死而出奔,稱「人」,賤之也。
(《春秋集解》,卷 11,頁 99)
蓋蘇轍認為吳因屬夷狄,故不得稱「吳人」,然「以吳」又不成詞,故照實書「吳 子」,至於囊瓦稱「人」,則是因為「柏舉」之戰,係其貪求蔡昭公的美裘不得,
竟將其拘留數年才將其釋回,引發蔡昭公不滿,遂聯合吳國伐楚所致。戰敗後又 未能以死報國,反奔逃至鄭國,故書「人」以示譏諷。
復如定公八年「從祀先公」,三傳所重不同,《左傳》詳述其始末,說明陽 虎欲去三桓而專魯國之政,遂結合季寤、公鉏極、公山不狃、叔孫輒、叔仲志以 逞其志。故藉由調整魯國宗廟昭穆之機會,遍祀列祖列宗。《公羊傳》、《穀梁傳》
則褒美定公將閔公神主改置於僖公之上,復逆祀於正。《春秋集解》則將重點置 於《春秋》紀錄「從祀先公」的用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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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順也。先公,閔、僖也。逆祀則稱「躋僖公」,順祀則稱「先公」,何 也?徧祀先公也。於是陽虎欲去三桓,故順祀而祈焉。虎之謀去三桓,亂 也;而其順祀,則禮也。《春秋》善惡不以相及,各書其實而已。(《春秋 集解》,卷 11,頁 100)
考「躋僖公」見於文公二年,蓋閔公年幼嗣立,死後由庶兄僖公嗣位。出於尊父 的考量,文公遂將僖公神主升於閔公之上,然如此實屬非禮。至於陽虎何以要遍 祀先公,傅隸樸認為季孫意如驅逐昭公,並於昭公死後,將其葬於道南,直到孔 子為司寇時才得以與祖塋合。故陽虎欲藉此正昭公之祀,彰顯季氏之惡,為謀殺 季桓子正名。16蘇轍認為陽虎謀去三桓,固屬大逆不道之事,然陽虎置閔公神主 於僖公之上,使昭穆得順,亦有其值得肯定之處。故基於「善惡不相及」的考量,
《春秋》如實紀錄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