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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解《春秋》者,自孫復與敞始」97。在宋代治《春秋》學者中,孫復、劉敞 具有不容忽視的影響力。由蘇轍自言「予少而治《春秋》,時人多師孫明復」(《春 秋集解》,〈春秋集解引〉,頁 2),正好可呼應此一說法。蘇籀論及蘇軾、蘇轍二 人早年同讀《春秋》的往事,言及家藏之《春秋說》,內文且「解注以《公》、《穀》、
《左氏》、孫復」98,便說明了孫復在彼時學術界的地位。雖然蘇轍對孫復「盡 棄三傳,無所復取」(《春秋集解》,〈春秋集解引〉,頁 2)的作法頗有微言,但 仍不免受其影響。
至於同時期稍早的劉敞,本身為著名的經學家,據《困學紀聞》所述,劉 敞實開時代風氣之先:
自漢儒至於慶曆間,談經者守訓故而不鑿。《七經小傳》出,而稍尚新奇 矣。99
考諸史料,劉敞與蘇軾、蘇轍皆有往來,蘇轍於仁宗嘉祐六年(西元 1061 年),
便寫過〈上劉長安書〉求見之,文中借伯夷、叔齊的例子,規勸劉敞不要過於特 立獨行。蘇轍與其弟劉攽更是志趣相投,交情匪淺,不僅常有書信往返,更曾經 一起共事,如馮京曾「薦劉攽、蘇軾掌外制」100,〈潁濱遺老傳〉也提到「轍自 為中書舍人,與范子功(百祿)、劉貢父同詳定六曹條例」101。而蘇轍與劉敞子 奉世也頗有交集,據《宋史》所載,劉奉世於哲宗紹聖三年(西元 1096 年)遭 御史中丞邢恕彈劾,罪名是「合劉摯傾害大臣,附呂大防、蘇轍」102,劉、蘇兩 家的由此交情可見一斑,則《春秋集解》的成書,極有可能受到劉敞的影響。
為求釐清各家對蘇轍的影響,以下就分別論述之。
一、《春秋集解》對杜《注》的取捨
在《左傳》的流傳過程中,杜預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蓋杜預於撰述《春 秋經傳集解》時,採錄劉歆、賈逵、許淑等人的說解,加以融會貫通,在字義訓 詁、制度、名物、地理等方面,提出個人獨到的論述,頗有助於後人理解《左傳》。
蘇轍在撰述《春秋集解》時,便引用諸多杜預說法以詮解經文。
首先,在撰寫的觀念上,《春秋集解》採用了杜預「經闕文」的主張。所謂
「闕文」,指的是史書脫漏的文句,或是空缺存疑以待考查而未寫出的內容。蓋 古代史官於記錄史事時,遇有疑問處,便缺而不錄,以示慎重。由孔子曾發「吾
97 清‧紀昀等:《四庫全書總目》(臺北:藝文印書館,1979 年),卷 26,〈春秋傳提要〉,頁 546。
98 宋‧蘇籀:《欒城遺言》(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文淵閣四庫全書》景印本),頁 178。
99 宋‧王應麟:《困學紀聞》(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文淵閣四庫全書》景印本),卷 9,〈襄 公〉,頁 10797。
100 元‧脫脫等:《宋史》(鼎文書局,1978 年 9 月),卷 317,〈馮京傳〉,頁 10339。
101 宋‧蘇轍著,曾棗莊、馬德富點校:《欒城後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年 8 月),卷 12,〈潁濱遺老傳上〉,頁 1293。
102 元‧脫脫等:《宋史》(鼎文書局,1978 年 9 月),卷 319,〈劉奉世傳〉,頁 1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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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及史之闕文也」103之嘆,可見此現象於孔子撰述《春秋》時即已存在。
待《春秋》成書後,由於用詞遣字極為精簡,敘事本就不甚完備,加以流 傳時間久遠,紀錄文字的差異,內容因此有脫簡漏抄之嫌。學者於解經之際,便 產生了歧異。有認為其中具有褒貶大義者,也有視之為簡編的散落者。以僖公元 年「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一事為例,《左傳》認為齊桓公殺哀 姜實屬過當之舉,然並未就「姜」字的有無做出論述。《公羊傳》主張經文不稱
「姜氏」,是為了譴責其參與殺害閔公的罪行。104《穀梁傳》則主張因哀姜氏殺 死兩個兒子,所以略去其姓氏以示貶斥。此外,也可能是出於諱言齊桓公殺害同 姓的考量。105杜預則視為史冊傳抄之誤,而以「闕文」106釋之。由此可見眾家說 法紛紜,莫衷一是。
考杜預對「闕文」的詮解,一概以文字闕漏釋之。其於《釋例‧終篇》中 便說道:
去聖久遠,古文、篆、隸歷代相變,自然當有錯誤,亦不可拘文以害意。
故聖人貴聞一而知二,賢史之闕文也。今《左氏》有無傳之經,亦有無經 之傳。無經之傳,或可廣文;無傳之經,則不知其事。又有事由於魯,魯 君親之而復不書者。先儒或強為之說,或沒而不說。疑在闕文,誠難以意 理推之。107
由於《春秋》問世已久,加上文字的轉換,在內容上不可避免會產生訛誤,但治 經者不可拘泥於文句而誤解其大義。唯有運用既有知識並善用闕文,才能掌握其 真實意義。杜預復舉「無經之傳」與「無傳之經」為例,說明前者雖與經文無關,
但引用的史料仍豐富了經義,後者卻因缺乏傳文解釋,而難以瞭解其真相。如再 加上因避諱問題而未收錄的史事,則《春秋》存在許多難以釐清的內容。由於欠 缺資料佐證,導致追求「闕文」真相的難度甚高。因此與其妄以己意揣度,流於 穿鑿附會,還不如抱持「信以傳信」、「疑以傳疑」的態度,以文字闕漏的角度看 待「闕文」問題。
受到杜預的影響,對於存在疑問或是無法解釋的經文,蘇轍往往將其定義為
「闕文」。如對於莊公二十四年「郭公」一事,《春秋集解》的解說如下:
闕文也。《公羊》、《穀梁》曰:「郭公,赤也,失國而歸于曹也。」使郭公
103 先秦‧不著撰人:《論語》(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15,〈衛靈公〉,頁 140。
104 《公羊傳》曰:「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與弒公也,然則曷為不於弒焉貶?貶必於 重者,莫重乎其以喪至也。」見漢‧公羊壽傳,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臺 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10,頁 122。
105 《穀梁傳》曰:「其不言姜,以其殺二子,貶之也。或曰,為齊桓諱殺同姓也。」見晉‧范甯 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7,頁 70。
106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12,
頁 197。
107 晉‧杜預:《春秋釋例》(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文淵閣四庫全書》景印本),卷 15,頁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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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國而歸于曹,將書曰「郭公赤出奔曹」。先書「赤歸于曹」,而繼之以「郭 公」,非詞也。(《春秋集解》,卷 3,頁 26)
蓋二傳將「郭公」二字連綴於「赤歸於曹」的經文下,《公羊傳》主張赤即郭公 之名,身份為失地之君。108《穀梁傳》亦主此說,並說明諸侯無出奔他國之理,
故稱名以示貶斥的書法。109至於其封地所在,又為何國所滅,二傳均未做交代。
蘇轍則採用杜預「蓋經闕誤也」110的說法,並從書寫的規則著手,反駁《公羊傳》、
《穀梁傳》乃穿鑿之說。又如釋宣公元年「晉趙盾帥師救陳」一事,《春秋集解》
的說法為:
《左傳》曰:「救陳、宋」,獨稱「救陳」,闕文也。(《春秋集解》,卷 6,
頁 61)
亦是自杜預「傳言『救陳、宋』,經無『宋』字,蓋闕」111的內文轉化而來。
蘇轍更進一步將此觀念沿用於經文的詮解上。以莊公元年「王使榮叔來錫 桓公命」一事為例,相較於何休主張桓公有弒君之惡,周莊王卻遣人追賜命服,
實違背了天道,故去其「天」字以示貶斥,112《春秋集解》則以「不稱天王,闕 文也」(《春秋集解》,卷 3,頁 18)來做詮釋。
為明瞭孰是孰非,筆者將桓公即位後魯、周互動的史事撿出,條列如下:
(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五年)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八年)天王使家父來聘。
(八年)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十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十五年)三月,乙未,天王崩。
由引文可以發現,《春秋》一概以「天王」稱呼周桓王,期間周桓王更派遣祭公 至魯國,辦理迎娶王后的事宜。由於天子身份高於諸侯,不能自行主婚,必須委
108 《公羊傳》曰:「赤者何?曹無赤者,蓋郭公也。郭公者何?失地之君也。」見漢‧公羊壽傳,
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8,頁 102。
109 《穀梁傳》曰:「赤,蓋郭公也。何為名也?禮,諸侯無外歸之義,外歸,非正也。」見晉‧
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6,頁 60。
110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10,
頁 172。
111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21,
頁 360。
112 何休曰:「不言天王者,桓實行惡,而乃追錫之,尤悖天道,故云爾」見漢‧公羊壽傳,何休 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十三經注疏本),卷 6,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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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同姓諸侯代為主持。此次由魯主婚,先至紀國迎娶王后,而後再連同王室公卿 迎王后返回京師,則魯、周的互動良好可見一斑。再者,桓公即位時,天下名義 上的共主乃是周桓王,而桓公去世後,追賜命服者則為周莊王。前者未能懲惡,
卻皆以「天王」稱之,後者僅追賜命服,竟貶而稱「王」,如何休說法屬實,則 褒貶將毫無章法可言。故此事應以蘇轍的說法為是。
又如哀公四年「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一事,《春秋集解》的說 法為:
當書「蔡人殺其大夫」,不言「人」,闕文也。(《春秋集解》,卷 12,頁 103)
考諸《春秋集解》之凡例(參附表二),殺大夫之例可區分為「稱國以殺」、「稱 人以殺」及「稱盜以殺」三類。其中「稱盜以殺」者,屬身份卑微者所為,與本 文無涉,故可置之不論。至於「稱國以殺」與「稱人以殺」,區別在於前者無罪,
113後者有罪。114而被殺大夫是否書名,也寓含有褒貶大義,其規則乃是「凡殺大 夫皆稱名,大夫生名,殺而名之,正也;殺而不名,賢之也」(《春秋集解》,卷 3,頁 25)、「大夫不名,非其罪也」(《春秋集解》,卷 6,頁 53)。
蓋當魯哀公元年,因楚國攻打蔡國,蔡昭侯向吳王告急求救,吳王以兩國 相距太遠,不易出兵相救為由,要求蔡國遷都,蔡昭侯遂不經大夫同意,就把國 都遷至州來。時至哀公三年,蔡昭侯將再度與吳王會面,眾大夫畏懼其又有遷都 的打算,遂有弒君之舉。其後文之鍇先殺死主謀公孫翩,復殺死公孫姓、公孫霍,
並將公孫辰驅逐出國境。考量公孫姓、公孫霍二人背負弒君之罪,按例應「稱人 以殺」並書其名,以示譴責,然經文則作「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因此 蘇轍認為當作「蔡人」為是,故以「闕文」釋之。
並將公孫辰驅逐出國境。考量公孫姓、公孫霍二人背負弒君之罪,按例應「稱人 以殺」並書其名,以示譴責,然經文則作「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因此 蘇轍認為當作「蔡人」為是,故以「闕文」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