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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勞動局官員的看法,進行勞動條件檢查機制變革的主要理由有三:

(一)加強檢查深度,回應社會期待

由於各行業之工作性質及樣態多元,但勞動條件檢查卻都用同樣的方 式,使得檢查效能不如預期,加以近年來勞動環境與條件相對沒有提升,

希望勞動檢查權更強更有效,讓勞動條件不要惡化,成了社會的期待。

「像低薪、加班、責任制氾濫,雖然這都在很窄的勞動議題範圍內,

但因這部分的勞動環境相對沒有提升,故運用勞動檢查讓這種勞動條件不 要惡化,成了社會的期待。」(受訪編號 A1)

「檢查權並不像外面期待的那麼有效,可能是法律就是勞基法本來就

訂的不好,也可能是勞檢員對行業內部的制度或勞動關係不是那麼了解,

所以勞檢就只查一些基本的資訊。……因此我才會覺得如果讓勞工參與自 己行業的勞檢時,有什麼是可以做為行政機關採證的可用資訊?讓檢查實 務與效力可以精進。」(受訪編號 A1)

「各行業的性質不同,勞動條件各異,但檢查機制都一樣,不管是檢 查的會談紀錄、檢查的方法,原則上勞動條件檢查都是用同樣的方式,但 舉例而言,運輸業跟醫療業的工作性質是不一樣的,勞動條件有很大差異,

他們的勞動『眉角』或細節不是勞檢員就一般的檢查項目可以了解的,所 以當時才會考慮是不是應該引進對某些特定行業具有專業的人員來協助 檢查。」(受訪編號 A2)

(二)突破現行法規框限,發揮法定陪同檢查機制之效益

雖然勞檢員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時,應通知工會陪同檢查之規定已明定 於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但此工會是指企業工會,而事實上臺灣之事業 單位有組織工會的比率非常低,也就是說法令很進步,但實際上卻無法落 實並發揮其效能。

「勞檢過去在行使時就有一個工會陪同檢查的規定,不過這規定長期 以來都是聊備一格,因為企業工會少,也就是說法令很進步說要工會陪同,

但此工會跟彼工會,過去就不明就理,我覺得剛好是臺北市的職場跟工會 生態,有一些行業的工會組成率較高,再者大型企業現在也都強調法遵及 企業社會責任,所以讓工會參與行政調查機制的可能性與可操作性,我評 估起來覺得還算成熟,有那個可能性,所以就把勞檢法第二十三條的陪同 鑑定與原本第二十二條的陪同檢查結合。」(受訪編號 A1)

「勞檢法的規範,其實是有陪同檢查制度,但這個法規設計是如果企 業有組織工會,要通知企業工會陪同檢查,但臺灣組織企業工會的比率相

對是非常低的,在沒有企業工會陪同檢查下,以及一般勞檢員對於某些特 定工作內容、性質的實際狀況並不清楚,所以才會想說引進外面的人,不 管是專家學者或企業工會或對某些特定行業的勞動條件很熟悉的人,來協 助參與勞動條件檢查。」(受訪編號 A2)

(三)增加社會大眾對勞動檢查實務與功能有較正確的認知與合理的期待 從訪談過程亦發現,勞動局引進第三人之知識經驗協助檢查的作法背 後還有一個目的,即藉由陪鑑檢查將過去一直為外界誤解的勞動檢查過程 公開化,讓社會大眾對勞動檢查實務與功能有較正確合理的認知與期待。

「今天勞工或工會對勞檢員除了有期待外也有負面的看法,甚至認為 有些地方的勞檢員就是跟公司眉來眼去,因此,今天你勞工也參與檢查了、

看到了,我們用同樣的規格也要求要保密,並且大家基於信任關係,就先 把過去詬病的問題攤在陽光下」(受訪編號 A1)

「透過參與陪鑑讓外界知道勞動條件檢查沒這麼簡單,破除外界對勞 檢員老是查不到違法的誤解,所以這個制度的設計我認為是一舉兩得。」

(受訪編號 A2)

而實際上陪鑑人參與檢查後,對勞動檢查制度與流程是否真有更多了 解?所有受訪之陪鑑人均認為「有」,且有陪鑑人分享其因參與而了解後,

曾反駁過某位民意代表助理認為勞動檢查都不確實的批評(受訪編號 B1);

也有陪鑑人表示經由這次參與經驗,看到了勞動檢查權限及勞檢員職能經 驗養成,在現行法規及制度上的侷限(受訪編號B2);另有陪鑑人表示參與 檢查後才知道,從檢查完到最後確定違法及裁罰,須經過多道行政作業程 序,還要受理裁罰對象提出的行政救濟,現在比較能設身處地不再批評勞 檢效率了(受訪編號 B3)。不過也有受訪者認為勞檢作業公開透明的同時,

也是暴露了政府勞檢體系及勞檢員能力的不足(受訪編號D1;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