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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款前段規定及勞動部 2016 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

我國現行勞動檢查機構組織系統及檢查人力,詳表 2-3:

表 2-3 我國現行勞動檢查機構組織系統及檢查人力表

【 直接隸屬 ………授權辦理 委託代行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 106 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

說明:

1.新竹、中部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分別直隸於科技部 及經濟部,但勞動檢查業務由勞動部規劃督導。

2.經濟部礦務局辦理礦場安全檢查由經濟部規劃督導。礦場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仍由勞 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中區、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直轄市檢查機構辦理。

3.上述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編制檢查人力,不含勞動部補助之聘用勞動檢查人力。另臺 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中心係自 106 年 9 月 1 日起,方獲勞動部授權辦理部分勞 動檢查業務,將配合授權範圍逐步增加編制人力。

由上表可知,目前獲授權之機關包括直轄市政府、經濟部(所屬特定之工 業區)、科技部(所屬科學園區)、礦物局(有關礦場之安全檢查),整個勞動檢查 運作體系呈現多頭馬車,致在實際的檢查作業上出現諸多「混亂」、「不一致」的 特殊現象(林良榮,2013)。

三、勞動檢查制度發展現況

依據勞動部之勞動檢查年報及綜整我國勞動檢查體制相關論述結果,筆者 歸納分析我國勞動檢查制度之發展,有以下四種現象:

(一)檢查業務分流化

1971 年以前,因政府勞動檢查機構人員及經費不足,檢查範圍著重於 僱用勞工30 人以上適用工廠法之工廠,及僱用勞工 50 人以上之礦場實施 檢查。1974 年因「勞工安全衛生法」公布施行,適用範圍由製造業及礦業 擴大至營造業、土石採取業、水電燃氣業、交通運輸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事業等,檢查範圍隨之擴大。1984 年「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 後,農、林、漁、牧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等之勞動條件 亦納入檢查範圍。2013 年因「勞工安全衛生法」修訂並更名為「職業安全 衛生法」,適用範圍擴大至各業,勞動檢查適用範圍亦隨之涵括所有行業。

依勞動檢查法第四條規定,勞動檢查事項包括:(一)依本法規定應執 行檢查之事實。(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之事項。(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準此,勞動檢查項目涵括勞動 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 處理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就業服務法等規範事項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25但由於長期以來勞動檢查人力不足且職業災 害發生率頻仍,勞動檢查事項多以職業安全衛生或發生職業災害等依法應

25 資料摘自勞動部 106 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執行檢查之案件為優先,勞檢員之進用亦以理工科系背景為主,致勞動條 件檢查量約僅安全衛生檢查量之20%(邱繼賢,2015)。

然勞動部鑒於近年勞動條件申訴案件以倍數成長,考量勞工安全衛生 與勞動條件檢查採專業分工,已成國際趨勢,故自2014 年下半年起推動執 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實施計畫」

,2 年內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新增進用 325 名聘用勞動條件勞檢員,

專責執行勞動條件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故加強勞動條件案件檢查已成為 我國勞動檢查政策趨勢,勞動檢查業務在中央與地方分工下,呈現職業安 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分流現象。

(二)檢查權限分權化

勞動檢查是政府為實現勞工政策及貫徹勞動法令,派遣勞檢員至產業 或事業單位實施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等設施之檢查。由於是勞檢 員可隨時發動進入私人企業場域進行檢查的特別行政權,為避免權力遭過 度濫用,故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款前段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 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 理之。」。

不過由於中央經費、人力有限,又隨著「勞工安全衛生法」(102 年修 訂並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修正之公布施行,勞動 檢查適用範圍不斷擴張,因此實務上,我國自39 年起(政府遷臺後)至 1999 年配合精省政策,由中央收歸省屬勞動檢查機構止,臺灣的勞動檢查有長 達50 年是採地方分權式。26不過由於針對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的勞動檢 查,係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

26 1998 年精省後,原屬省政府之北、中、南三個勞工檢查所全部回歸勞動部(現在的機關名稱為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2009 年頒布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又允許交通部自行辦理園區內 的勞工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2010 年起新北市等 4 都升格,也紛紛向 勞動部要求比照北、高二市擁有獨立檢查權,故回顧臺灣勞動檢查制度的 歷史發展,其實是不斷地分權化、零散化,不論是在中央機關的水平層級 間或是中央與地方的垂直層級間,均呈現各自為政的局面。

現行我國之勞動檢查體制既不屬中央制也不是地方制,要說屬「混合 制」,亦與國外制度稍有不同,紀振清(2012)認為臺灣目前的制度是最差的 模式,因為一方面中央管轄機關多重(包括科技部、經濟部等),另一方面中 央與地方之權責又模糊不清(包括檢查基準、檢查人員之任用與訓練、行 政制裁標準等)。

(三)檢查人力多元化

勞動檢查法第八條規定:「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 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九條規定「勞動檢查 員應接受專業訓練。前項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於 1994 年訂頒「勞檢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成 為我國勞檢員之遴選、任用及職能訓練之主要法源依據。依該辦法規定,

勞檢員之遴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

社會、法律等相當類科及格者。

2.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醫、農、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學系 畢業,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者。

3.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研究所 畢業,具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聘用或派用資格者。

4.曾依法任用擔任勞檢員者。

雖然從任用資格來看,我國勞檢員進用管道只有二種,一為參加國家 考試通過,具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者;二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聘用或派用者,但如從學歷專長來看,勞檢員的背景 涵括多個學科領域。不過如再從實際任用情況觀察,我國勞動檢查人力在 2015 年之前,其實是偏向以理工背景者為主。

2015 年之前,勞動檢查機構由於受限於檢查人力不足及涉及勞工安全 之事件常造成較大之傷亡,易引起社會之重視,故均偏重在執行與職業安 全衛生法令相關之檢查案件,進用之勞檢員亦以理工科系畢業者居多。但 隨著產業發展改變、勞資對立事件頻仍及勞動基準法未能被落實等情勢發 展,社會對於工時、工資、休假、派遣人力等議題之關切日益高漲,如何 強化勞動條件檢查效能成了政府不得不面對的課題,故行政院於2015 年 2 月3 日核定勞動部所擬「建構勞動條件檢查體系保障勞工權益人力因應計 畫」,運用就業保險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具 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背景之人員專門執行勞動條件檢查(邱繼賢,

2013),至此,我國勞動檢查人力才真正多元化。

(四)檢查資源差異化

如前所述,目前臺灣勞動檢查機構之設置有直屬中央勞動部的(北、中、

南三處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也有授權地方政府獨力設置(例如北、高二直 轄市),還有授權既不是中央也不是地方的主管機關設置(如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呈現一種既不屬「中央制」

也不屬「地方制」的特殊「混合制」。不過長期以來,臺灣這種特殊混合制 的勞動檢查制度運作得倒也相安無事。

然隨著 2010 起新北市等四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以來,地方首長為展現 施政企圖心,紛紛要求勞動部應比照北、高二市完全下放勞動檢查權,而

勞動部雖同意授權,但卻以不影響中央人事員額及自籌勞動檢查機構設置

太平工業區、豐原工業區、霧峰工業區。

部授權模式外,其餘新升格之直轄市均由勞動部視經費與人力到位情形,

採分階段授權方式處理。但再進一步比較勞動部對新北市、臺中市、桃園 市及臺南市的授權範圍可發現,除涉勞基法相關法令之勞動條件檢查係採 全部授權外,其餘屬職業安全衛生類之檢查則幾乎可用「複雜」來形容,

以臺中市與桃園市之授權範圍為例,不僅要區分是工業區內或外之業者,

對工業區外之業者還要再區分授權的業別係以製造業為限,其餘業別仍歸 中央管(臺中市),還是製造業及營造業仍歸中央管,其餘業別才授權地方 政府(桃園市)。

從勞動部對勞動檢查權採分階段、差別化授權的方式來看,其凸顯的 不僅是縣市間資源差異的問題,也導致了應有全國一致標準的勞動檢查,

因各地方政府權限與執法尺度不一,而形成「檢查不均」的現象,臺北市 與新北市對媒體業採不同的勞動檢查標準與方式(前者採專案檢查、持續追

因各地方政府權限與執法尺度不一,而形成「檢查不均」的現象,臺北市 與新北市對媒體業採不同的勞動檢查標準與方式(前者採專案檢查、持續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