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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政策議題內容與專業性之差異,不可免會產生一定條件之參與門檻,但 最終參不參與還是取決於公民的理性選擇,亦即公民會對其需投入的時間、議題 的重要性及個人對議題的知識、能力以及影響力等作成本效益考量,以決定是否

參與。根據訪問陪鑑人結果,參與動機改可分為二類:

(一)基於勞權倡議的熱情與使命

「相對其他半官方媒體的企業工會推薦所屬會員或幹部擔任陪鑑人,我 們這種純私人公司的企業工會陪鑑人壓力是更大的,他們因為是半官方的企 業,比較不會去清算鬥爭,像我們這種的來參加,真的是瘋了。……你問我參 與陪鑑的動機是什麼?參與的理由就是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再者,我認 為如何去提高勞動條件、如何保障勞動權益的那個關鍵點到了,因為有誰會去 找什麼陪鑑人啊!這個局長找了,下一次再找可能是 30 年後的事了,好,那 今天人家願意做了,如果你不趁勢而為的話,活著都可能等不到下一次機會。」

(受訪編號 B1)

「很久以前我們平面媒體圈有一個群組,大家會相互討論一些媒體勞動 狀況。記得那時剛過 2014 年地方選舉,大家都很累,……所以大家就在討論 為什麼都沒有針對媒體勞動檢查……後來 I-VOTING 確定賴香伶當選勞動局長,

在她還沒上任前,小組裏有一些人去找她聊,……就談到對於勞檢法的陪同檢 查規定是不是可以有不同的思考,……因這個構想是我們小組提出的,如今勞 動局願意將這個想法付諸實現,就應該要共襄盛舉。」(受訪編號 B2) (二) 為了提升個人的勞動知能

「就是我本身工會工作的關係,我也想藉由更多的管道來了解各家銀行 在勞動條件的規定及管理作法上的差異比較,……,我們可以跟著勞檢員看到 各事業單位勞動條件的基本資料,……可以看到該事業單位的規範與管理為 何,這對我個人實務經驗的累積就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我會珍惜這樣的參與機 會,可以增加實務經驗。」(受訪編號 B3)

「我參與陪鑑的動機是想了解整個勞檢制度的流程,以及為何檢舉結果 經常會查無違法,是那個環結出問題。」(受訪編號 B4)

雖然陪鑑人參與的動機略有差異,但再進一步細究,可發現其有一共同點都 是想要一探究竟的心理,畢竟長期以來,勞動檢查都在高權行政圍牆內不為一般 人所知,就算是處於勞動檢查行政系絡中之利害關係人,包括工會、檢舉之勞工 等,也因法規限制或檢查機關行政疏漏(未依法通知受檢查事業單位所屬工會),

都不見得有實地參與檢查的機會,難得現在有行政機關願意開一扇門,當然要把 握機會。

不過從上述陪鑑人之資格條件設定、參與動機分析,似乎還未能完全地解釋何 以最終陪鑑人的身分仍以具工會背景的勞工為主?經歸納受訪者之看法,概有以 下二個原因:

一、個別勞工的參與成本與代價高

「成本」係指須投入參與的時間長,包括必須請假以配合行政機關的培訓活 動、相關會議及勞動檢查時程的安排等;「代價」係指參與後會被貼標籤,影響 日後轉職。

「原來希望即使不是工會界的理監事,那有無這個行業資深退休的人,因為 一開始是用『資深』取得社會的認可,且因為夠資深,屆時他們參與檢查時有利 勞檢員可以詢問該行業的各種問題,……。結果這些資深退休的人來得很少,那 有可能是人家不願意擔任這種角色,參與會有何利益、光環或名聲嗎?好像沒有,

說不定是負面的。」(受訪編號 A1)

「其實陪鑑人本身也會受到非常大的壓力,以我本身而言,去幾次陪鑑後,

大家就會傳出來,以後還有那個媒體敢用我,這就是問題,誰敢來當陪鑑人?所 以不要想說你要不要用陪鑑人,陪鑑人也不是那麼好找,願意跟你到現場與資方 攤牌翻臉的,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受訪編號 B1)

「我認為你們這次陪鑑的作法很耗時,一去檢查大概就一天沒了,而且陪鑑 人在參加完陪鑑之後可能就會被貼上標籤,對於日後勞工的轉職有很大的影響。」

(受訪編號 D2)

「非工會人員的陪鑑人還是有工作時間的限制,相較之下,工會的人參與是 比較容易。」(受訪編號 B2)

二、工會參與者的特質及有工會法的保護

相較之下,具工會幹部或會務人員身分之陪鑑人,因其本身就較具有關心勞 動權益且熱衷公共事務的特質,再加上有工會法的保護傘,確實在公共事務參與 上,相對一般勞工會較主動且無包袱、具彈性。40

「我覺得現在隨著勞動條件的規定及惡劣的雇主一再曝光,工會的勢力慢 慢崛起,找工會推薦陪鑑人是個好方法。」(受訪編號 B1)

「工會幹部參與陪鑑比較不會擔心被雇主另眼看待,較無後顧之憂,這是一 般工會幹部會接受勞動局邀請擔任陪鑑人的理由。」(受訪編號 B3)

勞檢陪鑑制之參與主體,因囿於參與議題之特殊性、參與知能之要求、時間成 本、代價等門檻限制,以致形成工會團體代表為主要參與者現象,但由於「公民團 體的代表性與合法性」一向也是公民參與不易處理的爭論性限制,那麼參與勞檢陪 鑑的工會是否也有同樣的爭議?勞動局官員(受訪編號 A1)認為「工會作為法人主 體,本來就要關注勞動條件,在公司裏又可推派勞資會議代表,所以它被賦予一個 守護勞動權益專家的角色」,其代表性與合法性的爭議不大,而且也必須肯定這些 工會勇於參與。

「其實大家對於參與背後可能帶來的負面,一開始如果想得很清楚的話,我不 認為當時這些陪鑑人會來。……。說真的,工會當時願意來,它就是啟動、開創、

40 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 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 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 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 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先驅者,之後能否還可再開出其他資格條件,應該沒有,就是這樣了。」(受訪編 號 A1)

綜上分析,勞檢陪鑑制由於參與議題之專業性及政策可行性與有效性考量,確 須設定一定程度的參與門檻,而勞動局在資格條件上雖已盡力做到最大化參與,把 所有可能的參與者都盡可能納入,但在公民參與的理性選擇下,最終參與主體還是 以工會團體代表為主,惟即便如此,由於工會法定角色任務使然,41其在參與檢查 時,相對地亦較不具代表性與合法性之爭議。只是這樣的結果又是否符合當初政策 規劃的期待?受訪之勞動局官員認為確實有美中不足,尤其在期待資深勞動的公 民成為參與主力方面。

「我認為在參與的對象上,有一點美中不足。如果要真正讓資深勞動的公民有 條件成為勞動檢查權的助力,同時願意一起參與在行業診斷、行業勞動條件改善,

那我們有沒有可能給陪鑑人更明確的身分地位,甚至就像國外法院的公民陪審員,

讓勞工願意來登記成為一個參與者,那才能真正落實公民參與。所以未來在陪鑑人 的招募上,還需要再研議其定位及權力,使其可以更有保障地參與檢查。」(受訪 編號 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