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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負責推動勞檢陪鑑制之行政單位及第一線執行陪鑑檢查之勞檢員,其 心態又為何?受訪之勞檢員不諱言,一開始聽到此制度時,多數勞檢員私下均 認為無此必要,而且比起獨立檢查作業,陪鑑檢查真的太花時間(受訪編號 C2),

也會造成壓力(受訪編號 C1),不過既是機關想要推動的政策,就接受配合辦理 (受訪編號 A2;C2):

「我想勞檢機關應該是會有意見的,因為過去由勞檢員自己檢查,認定什麼 就是什麼,現在還要有另一個人陪同,像是在旁邊監督檢查。但記得第一次幾 個業務科及勞檢處被找來開會時,主持會議的長官就表明這是局長想要推動的 政策,所以大家也接受了。」(受訪編號 A2)

「一開始會有一點壓力,但後來就不會了,因為陪鑑人雖然會質疑你為什麼 不認定違法,但我覺得那也不算是監督,就是觀點的差異而已,沒有對錯。」

(受訪編號 C1)

「其實剛開始說要推動陪鑑制度時,我是反對的,很多勞檢員私底下在討 論這件事時,也都覺得有必要嗎?因為這次陪鑑檢查是有關勞動條件的規定全 部都要查,有陪鑑人在旁比較不能夠自己主觀判斷,在現場還要和陪鑑人溝通 檢查結果取得共識,比起單獨作業,陪鑑制度真的花了很多的時間,但既是局 要推動的政策,就配合辦理。」(受訪編號 C2)

從上述訪談可知,勞檢機關與勞檢員對於檢查時還要派一個被認定具有職 場經驗、懂得該受檢查行業勞動條件之專家在旁協助檢查,一開始其實是有被監 督或被分享檢查權之疑慮。受訪之勞動局官員坦言推動勞檢陪鑑制之初,確實比 較擔心陪鑑人會不會「反客為主」主導檢查,也會擔心勞檢員會不會認為陪鑑人 是來「監軍」的而有不同意見,所以在陪鑑作業要點之規範內容與設計,強調陪 鑑檢查還是由勞檢員主導(受訪編號 A2),以明確彼此角色分工,減少勞檢員疑 慮;至於受訪之陪鑑人亦多數定位自己是在協助而非監督檢查,僅其中一位陪鑑 人認為從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陪同檢查規定之立法意旨來看,第三方的陪同 或監督檢查一直都存在,只是行政體系不習慣被監看,而這也不是陪鑑檢查才會 遇到的問題,而是在談「開放政府」的觀念時都會遇到的(受訪編號B2)。

綜上分析,政策制定者是否想要公民投入,取決於對公民參與之目標明確定義 的程度以及行政官員對自身在決策過程中自我角色之定義(Kathlene & Martin,

1991),亦誠如一位受訪之勞動局官員所言:「如果認為這些勞工是在『監軍』,那 是你自己沒有展現你的需要和作為一個勞檢員要對這個行業比外人更深入了解的 企圖,否則那個人會是你最好的協助者。……所以與其從『監軍』的角度,應該說 對於參與行政的角色,行政部門有無設定自己的目標。」(受訪編號A1)。由於勞檢 陪鑑制在推動之初已明確界定引進公民參與勞動條件檢查是為借重公民豐富之職 場經驗,加強檢查深度,但整個檢查過程還是以勞檢員為主,陪鑑人是協同調查者;

待實際執行後,原本對陪鑑檢查存有疑慮之勞檢員也認同「陪鑑人對於檢查確實有 幫助」(受訪編號C2),是以在政策形成初期,勞檢員確有抗拒心態,然此情形亦是 一般政策推動過程中常見的官僚現象,如從整體性來看,可謂勞檢陪鑑制並未明顯 發生此種參與限制。

陸、小結

對於前述公民參與普遍存在且不易處理之爭論性限制,經逐一用來檢視勞檢

陪鑑制結果,其中保密責任、參與門檻、參與之行政成本與效率等三項,較明顯構 成某種程度的參與限制,而這些限制是否也會成為公民參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挑戰 或困境?

從前述之探討分析可發現,勞動局在面對「洩密」課題時,採取的心態是面對 與承擔,亦即先透過法制與行政手段,儘最大的可能去降低發生機會,但同時也有 須承擔洩密後果的準備;在參與門檻方面,參與資格條件之設定係基於勞動檢查之 專業性與政策可行性,所必須的限制,然以臺北市的職場與工會生態,此限制尚不 致形成公民無法跨越的參與門檻;至於參與之行政成本與效率方面,此部分因涉及 勞動條件檢查到底要檢查到多深、多廣的政策決定,確有可能成為勞檢陪鑑制的爭 論性限制,惟整體觀之,公民參與普遍存在之爭論性限制,並未對勞檢陪鑑制構成 無法解決的參與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