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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基於民主的核心精神與價值,公民參與已成為民主國家推動公共政策的 重要途徑,也是政府部門必須順應的治理趨勢。然公民參與也不是萬靈丹,不論是 參與的主體、時機、方法或效力,以及行政部門的態度,都會影響參與的成效,因 此在實際運用時,應保持較彈性與策略性地評估使用。

貳、我國公民參與研究領域現況

自1970年代「參與民主理論」興起以來,無論在社區發展、都市計畫、市政建 設、環境保護或文化教育等議題上,均可見公民涉入其中,公民參與已成為一種趨 勢,我國亦不例外,相關之研究也有相當的累積,惟大致以從事個案之實證性研究 為多,屬理論性之研究較少。

國內偏向理論性的公民參與研究,以學者陳金貴1992年發表於「行政學報」之

〈公民參與的研究〉一文為最早,該文將國外有關公民參與的涵義、發展的理由與 限制、參與的方式以及參與的爭議等相關論述,作一綜整性的歸納,堪為我國研究

公民參與的入門中文文獻。另外許文傑(2000)《公民參與公共行政之理論與實踐--[公民性政府] 的理想型建構》則是藉由對「參與式民主」、「公民資格」與「民主行 政」等理論進行深入分析,試圖為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建構一理論安排與分析架構,

進而勾勒出「全民性政府」的圖像。

以上二文對於公民參與的方式及限制等,均有加以分類及比較,對於本研究 探討的公民參與模式–陪同鑑定,具有對比分析的價值。此外,許文傑對於公民 參與理論之探討,亦有助於研究者了解公民參與的精神及其歷史發展演進。

至於國內有關公民參與的實證研究方面,早期的研究議題以都市計畫、市政 建設為主,之後隨著1994年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法制化後,環境議題的相關研究達 到高峰(江家慧,2003),且由於受公民意識抬頭及審議式民主風潮之影響,國內 公民參與的議題也呈現多元化發展,涉入領域涵括如社區營造、文化藝術、社會 福利等。茲依公民參與議題之性質,將相關研究文獻分為五大類並擇要臚列如下:

一、公民參與都市計畫或市政建設議題

為我國早期公民參與研究之主要議題,例如:張丹(1981) 《社區計畫之民眾 參與-柳營社區更新計畫實證研究》、謝慶達(1984)《都市更新社區民眾參與之 研究:以台北市為例》,晚近例如:柯佩如(2004)《都市計畫形成過程中民眾參 與之研究:以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黃斐萱(2012)《都 市更新中的公民參與和政府角色:以臺北市永春社區為例》。

張丹之研究雖名為「社區計畫之民眾參與」,但因個案本身的公民參與直 接涉入程度不深,研究結果較不具可參考性。

謝慶達之研究在於嘗試建立民眾參與都市計畫的整體理論架構,並發掘以 往台北市都市更新社區民眾參與的經驗,以歸導未來進行公民參與的可行方向。

研究結果發現參與的形式為官方主導、非全部程序的參與、以說明會和協調會為 主,政府的角色以「操縱」和「獲得支持」為主。

柯佩如之研究係著重在釐清都市計畫各階段中的民眾參與及其保障都市計 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權益的實質功效,並以民眾溝通能力與團 體組織力量的觀點,檢視民眾意見形成與組成團體的情形。該研究認為在都市 計畫過程中,民眾的參與常流於形式、參與是基於利益考量常引發衝突、民眾 的專業知識技能不足、因搭便車心態而未善用發揮團體組織之參與力量。

黃斐萱之研究係在探討都市更新中的公民參與情形及政府角色,並以資訊 的取得及知情、自我意見的主張及溝通、對決策的實質影響力三項標準,檢視 台北市永春社區的公民參與情形。該研究發現:居民在取得所需資訊時受到阻 礙、在自我意見的主張及溝通上面臨發生爭議時卻無法雙向溝通的困境、居民 並無實質決策影響力,而政府的態度則是被動審理、回應性不足、消極規避協 調責任、面對爭議以拖待變。

從以上研究檢閱結果可發現,都市計畫是涉及利益分配與專業知能的議 題,而在此類議題中,公部門的角色呈現天平的兩端─積極主導vs消極被動;

公民在參與過程中則易因利益考量引發衝突,是以如何透過公民參與過程發掘 相容的利益、建立公共利益的共識,成為都市計畫規劃上重要的課題

二、公民參與環境保護議題

由於環保意識抬頭,民眾對於影響其周遭生活環境之環保議題向來具高度 關注度。過去在缺乏參與討論管道的年代,民眾僅有採取自力救濟、抗爭的手

段,然在1994年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將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估之程序法制化 後,此議題之公民參與研究達到高峰,相關研究概可分為兩大類:

(一)著重在法規制度層面之研究:

此類之研究例如:陳桂香(1996)《公共政策與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 過程中民眾參與制度之研究》、王芳筠(2004)《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公民 參與機制之研析》;何玉鳳(2005)《環境法上民眾參與之研究-以環境影響

評估制度為中心》;徐之道(2005)《環境影響評估法中之民眾參與》;張 宗存(2005)《民眾參與理念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實踐》、曾家宏(2006)《環 境影響評估制度民眾參與機制之研究-以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為例》

等,主要在探討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有關公民參與機制設計的合法性、正當 性、完整性等。該等研究發現: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對於公民參與之程序、

時機等規定,均有規範密度不足的問題;此外,對於民意應該受到怎樣的 重視也必須由法律保障之,以免影響民眾參與意願。

(二)著重公民參與過程之實證研究:

此類之研究例如:江存仁(1995)《政策過程中之公民參與─以山豬窟 垃圾掩埋場為例》、吳敬雯(2001)《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公眾參與之研究-以 和平工業區與專用港為例》、江家慧 (2003)《公民參與機制運用於政策規 劃過程之研究:以雲林林內焚化廠設置過程為例》、劉姵君(2008)《環境議 題中公民參與之探討-以中部科學園區七星農場開發計畫為例》、杜忠良 (2009)《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之研究-以宜蘭縣私立懷恩生命紀念 館設置案為例》、黃美玲(2010)《環境影響評估與公民參與機制之研究:以 竹科宜蘭園區城南基地開發案為例》等,係藉由個案的公民參與過程分析,

探討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公民參與機制運作之效能。該等研究結果均認為在 參與的主體、參與的時機、參與的方法或參與的效力上,均存在制度性的 不完備問題。

三、公民參與社區營造議題

社區總體營造的概念於1994年由行政院文建會提出,係指藉由社區居民凝 聚共識,積極參與並創造社區文化特色的一種改造運動,著重共同體意識的培養

及居民參與公共事務能力。17

由於社區營造強調社區居民的參與,是以相關議題之研究自然以公民參與 的觀點切入,例如:謝孟椒 (2011)《社區營造與公民參與之研究─以鹿港鎮南勢 社區與花壇鄉橋頭社區發展協會比較為例》;李柏諭、劉鴻陞 、陳柏霖 (2012)

〈從公民參與觀點看彰化馬興村社區營造之歷程〉。惟此類議題之公民參與研究 主要在探究社區營造工作者或倡導者、社區公民及社區治理成效間之連結與影 響,與本研究欲探討公民參與政府行政運作之焦點不同,相關研究發現較不具參 考價值。

四、公民參與藝術文化議題

政府於1992年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建築物應設置藝術品,並於1998 年發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公共藝術的設置必須包含相關民眾的參與,此不 僅代表我國公共藝術法令完備,更重要的展現政府對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視,

因此,在有關公共藝術相關議題的研究中,公民參與機制自是研究的焦點之一。

蔡榕娣(2004)《台灣公共藝術中民眾參與之研究-以東海大學「校園放牧」

公共藝術計畫為例》是藉由實際案例的執行過程,探討在臺灣公共藝術規劃過程 中,執行單位在辦理民眾參與上所遇到的困境與侷限,其研究發現國內民眾參與 公共藝術設置的侷限包括:1.三級三審制的繁雜行政程序,導致行政單位為減輕 行政負擔,進而傾向選擇簡單處理而避免實質公共化的參與流程;2.民眾缺乏藝 術相關專業知識,而藝術家之自主性又高,導致民眾表達之意見往往僅供參考,

失去公民參與的精神;3.公共藝術設置案件常因年度結案的時間限制,以致民眾 參與常常是匆促結束,缺乏深度。

簡巧紋(2007)《臺灣北區公共藝術從創作者角度探討民眾參與》旨在探究公

17 資料引用: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網址: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972 , 2017/9//30 檢索。

共藝術創作者於公共藝術設置過程與民眾參與的關係,該研究結果認為臺灣公 共藝術的民眾參與定義不明,2002年納入的民眾參與未發展出適合國情的執行 方式,且臺灣執行民眾參與模式已有僵化的警訊。

從以上研究檢閱結果可發現,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力雖受到立法保障,但 並不能保證公民參與的品質與效能,在制度面(參與的方式及參與時點的設計)與 人因面(藝術創作者的專業與公民知能間的落差與衝突、行政機關的心態等)因素 交互影響下,常使得法令規制往往只是賦予公民合法的參與管道,但參與過程卻 流於形式。

五、其他議題之審議式公民參與

由於傳統的政策制定模式難以跳脫菁英導向模式,進而產生政治回應不足的 問題,因此審議民主的概念應運而生,並在1990年代以後形成一股風潮,而臺灣 也在全球化與民主化的發展下,學習與移植審議民主機制。

由於傳統的政策制定模式難以跳脫菁英導向模式,進而產生政治回應不足的 問題,因此審議民主的概念應運而生,並在1990年代以後形成一股風潮,而臺灣 也在全球化與民主化的發展下,學習與移植審議民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