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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陪鑑作業要點規定,陪鑑人之權限包括利益迴避;保密責任;得經勞檢員 同意後向事業單位查閱資料或詢問;得於陪同勞動檢查前,自行蒐集、研析事業 單位或同一產業之勞動條件情報,提供勞檢員作為查證或檢查之參考依據;得參 與研商檢查方向、檢查重點、查驗文件等事項;檢查後得與勞檢員共同研商處置 方向,以及不得逾越勞檢員專屬檢查權之行為禁止,包括不得對事業單位內部環 境或其他設施、設備及勞動檢查談話紀錄或事業單位提供之員工名冊、差勤紀錄 或工資、帳目清冊等,進行拍攝、照像、錄音、錄影、攜帶、抄錄或影存等,亦 不得妨礙、干擾勞檢員執行勞動檢查作業。。

檢視該等權限,其實是參考勞動檢查法對勞檢員的職權規範訂定,勞動局官 員表示之所以會比照規定的原因,是因陪鑑人和勞檢員在檢查現場看到的資料 都一樣,所以法規怎麼要求勞檢員的,陪鑑人也要受相同的規範,在邏輯上是合 理的(受訪編號 A1);再者整個陪鑑檢查過程還是應由勞檢員主導,故也須對陪 鑑人之行為有所限制(受訪編號A2)。

那麼陪鑑人及勞檢員對於此種參與權限設計之看法又為何?是否會影響檢 查作業?有陪鑑人認為有些參與權限確實應該給予限制,例如保密責任,而且不 應干預勞檢員的認定;至於勞檢員方面,有人認為一開始確實會帶來一些壓力,

有人則認為不會受陪鑑人影響。

「陪鑑過程中,陪鑑人可以看到受檢事業單位員工的薪資、年資等等很多 個資,雖然我們有簽保密協定,但我還是覺得有些東西該給予一些限制。」(受

訪編號 B1)

「在檢查現場,陪鑑人不應與勞檢員有太明顯意見不一致,以我自己為例,

我如有一些檢查看法,會利用休息時間私下找勞檢員到旁邊討論,且絕不插手勞 檢員的檢查紀錄。」(受訪編號 B3)

「一開始會,也有一點壓力,但後來就不會了,因為陪鑑人雖然會質疑你 為什麼不認定違法,但我覺得那也不算是監督,就是觀點的差異而已,沒有對 錯。」(受訪編號 C1)

「我個人並不會受到陪鑑人的影響,因為我心中定位陪鑑人就是協助檢查 的人,所以我還是會依自己的檢查步調來進行,只是對於受檢行業的勞動現況或 提供之資料覺得有不清楚的,再請教陪艦人。」(受訪編號 C2)

從上述分析可知,勞檢陪鑑制之設計係將陪鑑人定位為「類公務員執行公務 的角色」(受訪編號A1),故須賦予某種程度的檢查權,而此種權限設計不僅具有 事前提供或協助公民取得勞動檢查知能、降低公民於檢查現場作出不理性或不 利行政機關行為之風險外,亦可消弭外界對陪鑑人參與檢查之質疑。

「當企業質疑陪鑑人時,由帶隊檢查的主管做現場處理,說明該陪鑑人是 本局依法邀請的專家。」(受訪編號 A1)

二、檢查成果與效益

勞動局當初推動勞檢陪鑑制的目的,係期藉由陪鑑人豐富的職場經驗,提升 檢查效益,並期透過此制度的運作及回應修正,剖析各行業勞動條件處境之癥點,

建立檢查重點指引,進而增進各行業別勞工集體協商之空間,以利勞資關係正向 發展。對於上述預期效益,受訪之勞動局官員認為均有達到初步目標,而且還產 生外溢效果—驗證「陪鑑」可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協作讓勞動環境改善的機制。

「預期效益有三個,一是建立檢查重點指引,二是提升整個行業的勞動條件,

三是協助勞工組工會,共同監督改善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那要發揮監督

的力量最有效就是組工會,像東森電視、自由時報都是執行勞檢陪鑑後成立的。

我認為上述三個預期效益都有達到初步的目標」(受訪編號 A2)

「我們在陪鑑後有出大眾傳播業及金融業這兩個行業的陪鑑報告,還有目 的地寄給 NCC 和金管會,……。曾有銀行工會表示金管會已要求銀行要揭露其違 反勞動法令的資訊,這個結果驗證陪鑑作為一個促成中央目的主管機關間或中 央與地方政府間協作讓勞動環境改善的機制,我們找出了可能性,不過其實我們 一開始並沒有這麼樂觀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的角色。」(受訪對象 A1)

惟如再進一步探討對於勞動權益及勞動政策之影響力為何?多數均認為執 行勞檢陪鑑有助於提升勞工權益,惟其中仍有一些差異,有些受訪者是比較保守 地認為可予期待(受訪編號A1)、有些則認為具有某種程度或間接的影響(受訪編 號 B2;C2、D1;D2);至於對於政府政策之影響或改變部分,則普遍認為只有 間接促成思維的改變或直覺認為不明顯、有待觀察。

「如前面提到的外溢效果,……政府之間相互合作或採取方向一致的企業 法遵的話,勞動條件的改善是可期待的。……我不覺得我們實質會對勞動政策的 執行發揮直接影響,……有可能間接促成政府對一些勞動環境政策的思維,比較 是思維而不太會是修法之類的。……要落實到實質的政策調整或修法並不是只 單靠這個制度。」(受訪編號 A1)

「從體制面上來看,勞檢後,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有無變好?我個人是持否 定的態度;在整體的法規面上也是倒退往後的,更遑論是否對政府政策執行有影 響,這部分我是失望的。……或者可以說陪鑑有帶來一些影響,包括提升勞工對 勞動法令之了解、開始重視自己的勞動權益等,但最後是否能實質影響政府的決 策,我認為路還很遙遠。」(受訪編號 B2)

「我認為應該是有助於提升勞工的權益,……從勞工面來看,至少有達到教 育的效果,知道權益如何去爭取、保護;就資方面來看,確實有改善一些勞動條

件。……至於提升勞工對政府政策執行的影響力方面,這個層面比較廣,目前是 還看不出來,或許等陪鑑制度更長期、穩定、成熟一點,才能評斷。」(受訪編 號 B4)

「確實有提升勞工的權益,我也有看到一些改變,像有些公司就會願意與工 會協商,也有些公司會看其他同業的勞檢結果回來修正自己。……但它不見得能 夠影響政府政策的執行,至少目前似乎還看不出來。」(受訪編號 C1)

「陪鑑制度在事實的調查過程可以看到雇主的違法行為,間接會使勞動環 境受到矯正,當然有助提升勞工的權益。至於是否有助於提升勞工對政府政策執 行的影響力,陪鑑制度可以讓地方政府基於勞動行政的地方治理,而與工會有一 種對話關係,這個對話關係透過公民參與途徑,以勞動檢查作為方案,重新檢討 勞動行政治理應如何作調整與改善,同時也透過這個方式提高勞工的勞動條件,

是會產生一些影響力。」(受訪編號 D1)

綜上分析,勞動檢查權雖為勞檢員專屬,檢查過程亦是以勞檢員為主,然勞動 局藉由法制程序(勞檢陪鑑作業要點)賦予陪鑑人具有類公務員權限,在檢查現場可 與勞檢員一樣檢視所有事業單位之資料並提出相關檢查意見,確實對檢查結果具 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至於在勞動政策層面之影響部分,由於勞動政策涉及層面較 廣,本非單靠勞動檢查手段可得,如僅以 2 次專案陪鑑檢查結果評斷公民參與效 力,似顯苛求,是以本研究認為從引進陪鑑人協助勞動條件檢查,以提升檢查效能 之目的觀之,陪鑑人能與勞檢員一同進入檢查現場檢視事業單位的資料,並協助勞 檢員進行資料之認定及判斷,進而對檢查結果產生一定之影響力,已屬真實的公民 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