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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訪談對象之規劃,受訪對象計有五類人員,第一類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官員、第二類為陪鑑人、第三類為勞檢員、第四類為專家學者、第五類為勞權工作 者,詳表4-1。

表4-1 訪談名單

訪談對象 人數 經歷任職 編號

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官員

2 簡任主管 A1

薦任主管 A2

陪鑑人 (工會代表)

4

電視媒體企業工會理事 B1

平面媒體記者 B2

金融業工會幹部 B3 某銀行企業工會幹部 B4

勞檢員

2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C1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C2

專家學者 1 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 D1

勞權工作者 1 勞權團體幹部 D1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有關第一類受訪者之選定上,除負責勞檢陪鑑制之政策方向的主管為當然受 訪者外,另負責制度之推動執行的業務主管,亦是最清楚整個制度之規劃設計歷 程者,因此亦列為受訪對象。

在第二類受訪者之選定上,由於這類人員之背景身分多為工會團體推薦之會 務人員(如理事、監事、總幹事等),自我推薦之勞工或學者相對較少,尤其是金融 業之陪鑑人幾乎同時具備企業工會幹部身分,為增加受訪對象之廣度,是以大眾傳 播業之陪鑑人中,選擇一名純具勞工身分者;此外,考量訪談之順暢性,優先以曾 對勞檢陪鑑制發表過公開論述者為受訪對象,以利深度探求渠等對該制度的看法 與意見。。

在第三類受訪者之選定上,由於勞檢員身為第一線政策執行者,對於引進公民 參與的檢查方式與傳統檢查方式間的差異性,最能回饋直接觀察的經驗與意見,因 此選定以檢查過大眾傳播業及金融業且資深之勞檢員為受訪對象。

在第四類及第五類受訪者之選定上,基於政府之施政均應可受公評及避免受 訪對象均是曾參與勞檢陪鑑制者而產生自評偏差,故另訪問其他曾關注勞動檢查 議題或曾對勞檢陪鑑制提出相關評論之專家學者及勞權工作者,以使本研究訪談 結果更具客觀性。

由於本研究訪談對象係基於其參與勞檢陪鑑制之角色功能不同而為分類式選 定,故在訪談內容設計上,除了有關是否認同引進第三人之知識經驗協助檢查、對 政府與公民在參與檢查過程中之角色分工看法、陪鑑檢查存在之必要性及其對於

提升勞工的權益及對政府政策執行的影響力等共同性問題外,餘再依各類受訪者 角色差異,並從公民參與理論觀點,另為個別訪談重點設計。第一類受訪者著重在 政策的選擇及規劃設計考量等;第二類受訪者著重在參與動機及對自身參與檢查 之功能自評;第三類受訪者著重在對陪鑑人參與檢查的功能與效益之看法,並從中 了解其對開放外部公民參與檢查之心態;第四類及第五類受訪者則著重在渠等以 旁觀者角度,對勞檢陪鑑制規劃設計之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