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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的方式很多,不論使用何種方式,最重要的是能否形成政策或計畫 以達到有效的參與。美國學者Sherry R. Arnstein(1969)依據參與影響力的程度,

提出了著名的「公民參與階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理論,該理論不 僅成為公民參與的標準參考架構且一直為公共行政學界所引用(陳金貴,1993a)。

Arnstein認為公民參與是一種權力再分配,並將公民決策的權力由低而高分 為八層次(如圖1),由下而上之第一、二層代表無參與的權力,第三至五層為形式 的參與,最上面三層則是代表具有不同程度參與及影響決策的權力,各階層的說 明及參與形式的例證,分述如下:

(一) 非參與(Nonparticipation)

1.操縱(manipulation):為階梯第一層,此階層之公民無參與的機會與管道,

公共政策通常為官方所操控,官方舉辦說明會或諮詢會的目的是為了改 變或操縱民眾的想法,例如公民諮詢會議。

2.治療(therapy):此階層的公民參與是被當作政府政策發生錯誤時,用來作 為事後彌補或解決爭議的方式,例如當作是教育過程的團體集會。

(二) 形式參與(Tokenism)

3.告知(informing):公民雖被告知了相關施政訊息,但僅是單向且多為事後

(三) 公民權力(Citizen Power)

6.合夥(partnership):在此階層,公民與政府是水平的夥伴關係,共同分享及 承擔政策規劃制定的權力與責任,例如地區組織、利益團體政治。

7.授權(delegated power):指政府授予私部門團體、公民團體或志願團體等主 導特定計畫決策的權力,例如審查委員會。

8.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指公民獲得完全的決策權並負完全的責任。

表2-1 公民參與階梯

資料來源: Sherry R. Arnstein(1969),引用:陳金貴,1993a。

公民權程度

(degree of citizen power)

非參與

(nonparticipation) 形式參與程度 (degree of tokenism)

另外,美國府際關係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ssion 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ACIR) 1980年的調查,將民眾參與的方式細分成4類31種(參見表2-2 )。

表中「組織」及「個別」屬於民眾積極主動與專業性強的參與方式,例如環保團 體或在地的自救會,民眾的聲音透過有組織有計畫的方式使開發單位瞭解,其優 點民眾是經由組織的力量與開發單位溝通,不單打獨鬥,但這種形式大都發生在 抗爭情況較嚴重的開發案中;反之,從最簡單的書面告知到參與聽證發表,「意 見消息傳播」與「資訊收集」多屬被動的參與(朱彬妤、李素貞,1998)。

表2-2 美國府際關係諮詢委員會(ACIR) 民眾參與方式分類

資料來源:Advisory Commissi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1980)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the

American Federal System. Washington, D.C.: ACIR.,引用:朱彬妤、李素貞,1998。

我國學者丘昌泰(2013)則指出公民參與的型式包括:

(一)社區組織

由於社區主義(communitarianism)興起,社區組織已成為另一種新興的 公民參與領域,公民唯有在社區自治過程中累積足夠的知識與經驗,才能 在公共政策參與過程中產生影響力。例如美國柯林頓總統就非常強調自主 性的社區組織、政府與自願性組織之關係以及以政府為基礎的發展性計畫;

此外,台灣多年推動的社區營造運動,都是明顯的實例。

(二)利益團體

不少政治學者指出:當代美國政黨政治已經沒落,代之而起的是利益 團體,而公民為了參與公共政策,最直接有效的管道為加入利益團體,對 國會議員或政府官員進行遊說工作,以影響公共政策之制定。

(三)公聽會

出席聽證會是另一項最有影響力的公民參與策略之一。聽證會可分為 兩種方式,一為立法型的聽證,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立法機關或行 政機關就某項問題的處理方式舉行聽證會,以廣徵民意和宣導政策為主,

惟許多公民認為此種聽證彈性過大,並不十分喜好。另外一種為司法型的 聽證,目的是為了解公共議題支持者與反對者之不同意見,許多公民認為 此種方式並非是諮詢性的,而是拘束性的,勢力強大的團體較不易左右聽 證的結果,故為多數公民團體所認同,不過,由於聽證主持人為了不產生 司法審判干預行政裁決的嫌疑,故司法型或審判型的聽證並不多見。

(四)公民顧問委員會

由政策制定機關選擇知識淵博和具代表性的公民,組成公民諮詢委員 會,再由此委員會決定政策方案或政策目標的先後順序,這種方式在歐美 先進國家甚為常見。

(五)示威遊行

以示威遊行方式來企圖改變公共政策是目前台灣公民參與的主要型 式之一,「示威民主」也是許多的社會運動,特別是環境保護運動所呈現的 特質,慣於運用此一策略的公民團體主要以草根性組織為主,草根性組織 通常以某一特定公共問題為訴求重點,向政策當局表示抗議行動,其所發 揮的影響力是不容忽視的。

五、公民參與理由與限制

學界對於公民能否在公共事務參與過程中具有實質影響力,至今仍有歧見,

支持者認為由於公共政策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參與有其必性;反對者認為 公民參與只是一種象徵式的運作,對公民需求不僅無法實質回應,還會加深公民 與政府間的不信任(陳恒鈞,2009)。

依陳金貴(1993a)歸納學者Rosenbloom(1989)之論說,認為有六個理由可說明 公民參與在公共行政中之重要性:

(一)公民參與可增加政治系統對外的代表性和回應性。

(二)公民不參與不僅會影響公民的士氣,亦將因而腐蝕民主國家的公民權品質。

(三)公民參與會能增進民眾對政府運作功能的了解。

(四)政府治理若缺乏有意義的參與管道,將導致民眾對政府作為產生距離感;

相反的,透過參與可減少公民對政府的疏離感。

(五)參與可促進社區與政治的整合,並使每個人理解和尊重彼此的關係與觀點,

進而提昇公眾的合作的可能性。

(六)公民如果能被允許參與行政的規劃和執行,他們會更傾向於順從政府的政 策決定、程序和導引。

公民參與雖是民主政治的展現,政府的決策亦可藉由此過程得以強化其正 當性、合法性與回應力,但在執行上也有一些限制必須克服。Kathlene和

Martin(1991)綜整反對公民參與者的批評意見後,認為公民參與的限制可從三 方面觀察:

(一)公民自身的限制:參與是一種理性選擇,公民會對其需投入的時間、議題 的重要性及個人對議題的知識、能力以及影響力等作成本效益考量,以決 定是否參與。

(二)政策制定者的限制:政策制定者是否想要公民投入,取決於對公民參與之 目標明確定義的程度、官員對自身在決策過程中之角色的自我定義以及其 個人對民意之評估。

(三)設計的限制:被任命為諮詢委員以及加入有組織之利益團體的公民,往往 傾向具有較高的社經地位,進而可於參與過程中獲得好處。是以誰參與?

有多少人參與?公民參與如何被整合在決策過程中?這些問題在公民參 與制度設計上仍有限制。

除了以上實務運作的現實面限制外,公民參與還存在著不易處理的爭論性 限制,概可歸納如下(陳金貴,1993b;陳桂香,1996;許文傑,2000):

(一)政府資訊公開與保密

政府資訊充分公開,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才能作出正確的決策,但囿於 有些政府資訊又涉及機密性,不方便全數公開,因此在公開與保密間如何 取得平衡,攸關公民參與的程度與範圍。

(二)鄰避 (Not In My Backyard)症候群

鄰避症候群簡稱NIMBY,是指民眾抗拒某些可能對其社區造成不良影 響的設施或方案設置在鄰近地區的一種心理反應,在環保相關議題上最常 出現這種困境。

對於NIMBY現象,持批判性看法者認為NIMBY行動是一種自私、非 理性的行為;持積極性看法者則認為NIMBY方式的抗議,可被當作公民唯

一可表示他們關心和影響政府的管道,提供公民更有意義的政治影響和解 決問題的途徑(陳金貴,1993b)。是以當政府部門面對此種情境時的最重要 課題,便是如何透過有效的公民參與以減少民眾的抗議。

(三)公共利益與民眾意見之區辨

任何公共政策的最終目標均是要符合公共利益,但是民眾的行動卻常 是基於私利的考量,因此,行政機關如何判斷真正的民意及民意是否符合 公共利益,往往不是容易的事(許文傑,2000)。

(四) 公民團體的代表性與合法性

公共團體常挾著民意及公共利益的大帽子,暗示政府對其訴求應予以 優先考慮,然其代表的到底是多數公眾的利益還是私利,反應出公民團體 的代表性與合法性問題(陳金貴,1993b;陳桂香,1996)。

(五) 專家決策與公民參與

由於公民的知能有限,在面對較具專業性的議題上,常需借助專業的 判斷來做決策,進而提高了公民參與的門檻,產生所謂「專業獨裁」的問 題(許文傑,2000)。然此種參與困境不應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理由,行政部 門或可採取一種彈性的策略─「民眾與菁英合流之兩階段參與模式」,亦即 對於較具專業性的公共議題,則作二階段的決策過程設計,第一階段由學 者專家就專業知識進行討論與辯證,第二階段再由民眾及民意代表就民眾 的利益及關切的議題進行協商以獲取共識(陳桂香,1996)。

(六) 民主與效率

公民參與是民主的體現,然亦不能忽視公共事務的擴大參與是需花費 較多的成本與時間的現實,因而可能與公共行政講求效率的目標相違背,

是以民主參與及行政效率間如何取得平衡,是行政機關必須面對的重要課 題(許文傑,2000)。

(七) 搭便車或不參與的問題

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多數人都抱持著一定會有人去做的心態,此種 參與冷漠的現象則無可避免會產生不盡義務卻分享權益的搭便車(free-rider)問題(陳桂香,1996;許文傑,2000)。

(八) 行政官員對公民參與的抗拒

行政機關一向以官僚規範為主,重視行政效率,因而在面對強調開放 更多行政過程給民眾參與的規範時,除了認為公民參與和行政效率是衝突

行政機關一向以官僚規範為主,重視行政效率,因而在面對強調開放 更多行政過程給民眾參與的規範時,除了認為公民參與和行政效率是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