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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書中,馬林諾夫斯基並沒有完全放棄社會文化與結構的考察,但是以互 惠為中心的觀念,顯然與《西太平洋的航海者》一書所做出的純粹禮物與真正交 易的分類已經相當不同,更加偏向於個人動機層面的觀察。

第二款 互惠與市場

在莫斯和馬林諾夫斯基之後,後世學者對禮物交換的論述不絕如縷,然而基 本都受到上述兩大傳統的影響,學者後續對這兩大傳統的解讀也使得其間產生了 更多對立與相互批判。本文的論述基點立足於民法學,對人類學的闡釋流派既無 能力也無必要逐一介紹,後文盡量在無傷脈絡的情況下,擇取於法學上有意義者,

論述其代表性觀點。

一、互惠理論的後續展開

(一)馬林諾夫斯基的追隨者

相比起莫斯「總體社會事實」的論述,馬林諾夫斯基的互惠原則顯得更加功 能取向71,為後世學者更為推崇。

受馬氏影響,人類學者弗斯(Raymond Firth)對毛利人的交換進一步進行 研究,發現互惠(utu)才是當地人交換的根本原因,而莫斯的結論在其誤解了

「hau」的概念。而結構主義大師李維史陀(Claude Lévi-Strauss)則認為「hau」

的概念無法成為一個一般性的結構原則,他進一步拓展「互惠」的概念將其引入 親屬關係的研究中72

不過,對民法學上更有啓發和意義者,莫過於兩位經濟學家——博蘭尼(Karl Polanyi)和薩林斯(Marshall Sahlins)站在經濟人類學的角度,對互惠概念進行 的分析和展開。

                                                                                                               

71 Jonathan H. Turner,前揭註 61 書,頁 60-62。

72 參見閻雲翔的整理,氏著,禮物的流動——一個中國村莊中的互惠原則與社會網絡,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年,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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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蘭尼的交換體系類型

嚴格說來,博蘭尼對交換的類型化研究,既受到馬林諾夫斯基的影響,也能 明顯看到莫斯「總體社會事實」的印記。作為一個經濟學家,博蘭尼對歷史學、

人類學和社會學亦涉獵甚多,也因此,其對自由市場的先驗性始終保持懷疑。博 蘭尼的邏輯起點是「鑲嵌」(embeddedness)的概念73,即經濟活動和經濟制度並 非是自足的,而是從屬於特定的政治、宗教及社會關係。從這點上來看,博蘭尼 可以說繼承了莫斯的精神和思想。

博蘭尼在其名著《大轉型》(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中,通過對歷史上存在過的經濟體系的考察,認 為初民社會的生產和分配秩序並沒有單獨明確以經濟動機為基礎,而是與三個行 為 原 則 相 聯 繫 : 互 惠 ( reciprocity )、 再 分 配 ( redistribution ) 和 家 計 原 則

(householding)。支撐這三個原則的,各自乃是初民社會的三種組織結構——對 稱式(symmetry)模式、中心式(centricity)模式與自給自足(autarchy)模式74, 也即此一生產和分配秩序其實「鑲嵌」於初民社會的整體結構之中。博蘭尼進一 步考察交易、貨幣和市場三者的關係,發現前兩者與市場源起不一,相對於在人 類社會中早已存在的交易與貨幣,真正自發調節的市場機制是起源於近代資本主 義社會的土地與勞動力商品化及經濟與社會的分離75

在此基礎上,在後來的著作《作為制度過程的經濟》(The Economy as Instituted Process)中,博蘭尼正式提出人類社會的交換體系可以分為三種:互惠 交換(reciprocal exchange)、再分配交換(redistributive exchange)與市場交換

(market exchange)。

所謂「互惠交換」,指的是以社會義務作為物品和勞力交換的基礎,其交換 目的是非物質性、非營利性的,這種交換制度在原始社會中最為常見。「再分配 的交換」較常見於政治組織較發達、社會分層較明顯的社會中,交換的形式是「自 下往上」和「自上往下」的雙重組合。「自下往上」的過程就是社會中的民眾向                                                                                                                

73 KARL POLANYI,THE GREAT TRANSFORMATION: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 61(2001).

74 Id. at 51-56.

75 Id. at 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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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領或政府交納一定數額的物品或勞動;「自上往下」的過程就是由首領或政府 以施恩的方式,給社會中的民眾分配一定的「賞賜」。「市場交換」的動機是以物 質的利益為最高目標,交換的過程是以物品和勞動的供求關係為基準。在三類交 換中,「市場交換」屬於西方式的契約與利益最大化類型,其餘兩種則嵌入社會 關係中,屬於原始社會、古代帝國的交換形式。也就是說,今天廣泛存在的「市 場交換」不是交換的唯一形式,其與其他交換形式難以相互替代76

需要注意的是,博蘭尼對互惠、再分配和市場交易的分類,雖然繼承了莫斯

「總體社會事實」的觀察態度,但並不是如莫斯一般,認為從互惠到市場交易是 完全的階段論。相反博蘭尼認為在任何社會中,這三者之間都是可以以不同比例 同時存在的。即使是在今天以市場機制已經處於支配性地位,其餘兩者仍有存在 的空間。

(三)薩林斯對互惠的三分法

在博蘭尼的基礎上,同樣身為經濟學家的薩林斯在《石器時代經濟學》(Stone Age Economics)一書中,研究過。對與市場交易相對的互惠模式進行了三分:

分別為慷概互惠(generalized reciprocity)、等價互惠(balanced reciprocity)和消 極互惠(negative reciprocity)77

慷慨互惠指的在物品單向流動,付出物品者對回報不加計算,也沒有任何回 報時間、方式等限制。分享、款待、送禮、幫助這些表述,皆屬其類,其中理想 的典型就是馬林諾夫斯基說的純粹性禮物。等價互惠比慷慨互惠更加經濟,是直 接、等價和雙向的,有明確的經濟和社會目的,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未能實現等價 互換,則既有的社會關係將會瓦解,地點完全不同於慷慨互惠。而最後,消極互 惠則是最個人化的交換類型,交換者純粹為了個人的利益而為之,甚至不惜巧取 豪奪。

薩林斯在整理出這個分類之後,還提出以三個變量——親屬關係、合群度和                                                                                                                

76 Karl Polanyi, The Economy as Instituted Process, in TRADE MARKET IN THE EARLY EMPIRES 243-69 (Karl Polanyi, Conrad Arensberg and Harry Pearson eds., 1957).

77 Marshall Sahlins 著, 張經緯等譯,石器時代經濟學,北京三聯書店,2009 年,頁 21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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慷慨度來測算社會距離的遠近度78,從而決定這三個類型的區分79

(四)小結:法學觀點的再檢視

1、互惠關係的法制缺失

作為經濟學家,博蘭尼和薩林斯對初民社會中的互惠進行研究,最主要是鑑 於傳統經濟學過於以西方市場體制為唯一圭臬,忽視不同社會的發展狀況和文化 背景,因此歸根結底還是從經濟人類學的角度出發進行的研究。

然而,從法學角度再檢視兩者的觀點,仍可有所啟發。如果將今天的法律體 系對應到博蘭尼「互惠-再分配-市場交易」三類型,可以看出在市場領域主要 有私法規制,在再分配領域主要有公法規制,而互惠這一領域,卻沒有單獨的法 領域與其相對應。

如果再加入薩林斯分類的三種互惠形態,也許會認為各種互惠類型各有其對 應法域,如慷慨互惠對應家族法,後兩種則對應財產法的相關部分。其實並不然。

因為如果認可現代社會中仍有互惠的話,那麼互惠與典型的市場交易相區別,最 主要還是由於前者與特定的共同體關係相關,共同體有其存在的特定目的、內部 法則與運作機制,而市場交易則否。因此,此處需要處理的問題是,如何處理共 同體法?現代社會存在何種共同體——如果不是僅有對應「慷慨互惠」的家族的 話——各種共同體又有何種目的功能,共同體成員之間的「互惠」關係如何,法 律對其應該用何種規制手法?

2、家族法上互惠關係的規制手法

對應共同體中的慷慨互惠關係,家族法採取規制手段至少有以下幾種。首先,

將親屬關係法定化,在法律上確定共同體的範圍;其次,對部分慷慨互惠關係義 務化,如規定親屬關係間的撫養與贍養義務,通過繼承、特留分等法定制度,對                                                                                                                

78 同前揭註,頁 227-249。

79 薩林斯的三分法卻有相當多的後繼者,將其推向了更廣域的研究領域之中,其中包括相當多研究中國社 會結構的學者。如黃光國就提出中國社會的人際關係可以分為情感性關係、工具性關係、混合性關係,類 似薩林斯的三分法,參黃光國,人情與面子——中國人的權力遊戲,載氏著,中國人的權力遊戲,巨流出 版社,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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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關係進行法定化等;最後,對家族關係內「意定」的慷慨互惠關係進行一定 救濟,如中國大陸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第四項即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 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 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部分或少分。」

可見,家族法對互惠關係,重疊使用了三種規制方式:其一,共同體成員及 組織關係法定化;其二,共同體內基本交換(互惠)關係的義務化;其三,賦予 司法以補強共同體內其他交換關係合意的自由。換言之,對於市場交易之外的互 惠關係,並非一定要將互惠交換片段切割並各自評價為無償法律關係,在可以確 定共同體邊界的情況,仍可能其他方式規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