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則並不然,羅馬法上適用委任契約的都是高社會地位的職業,如律師、醫生、教 師等,這些職業本身也是伴隨商業經濟的發達所導致的社會分業而產生,換言之 委任亦與經濟發展密不可分。但是委任之所以被定性為無償契約,只是因為以這 些職業的高社會地位,定性為雇傭以收取報酬,會對當事人的社會地位有所玷污。

事實上委任雖然被定位為無償契約,但是實際生活中並非不存在報酬。有關委任 無償契約的屬性與法效果,後文將另行探討,此處僅想指出的是,委任與其他三 種合意契約一樣,正是因為在當時承擔了相當大的社會經濟功能,因此從形式主 義的藩籬中脫離開來。

三、古典契約法體系的動搖

蓋尤斯舉出以上四種契約類型,構成了羅馬契約法的基本框架。質言之,羅 馬契約法以形式主義的要時式口約為原則,但因應經濟發展與社會變動,逐漸承 認限定種類的要物契約、合意契約等為例外,是一個相當封閉的體系,這些不同 類型的契約均被稱為 contractus,在市民法上均有訴求可能性。然而,羅馬契約 法的發展到此並未完成,contractus 體系內外的發展,使得羅馬契約法的面貌又 產生了新的變化。

(一)要式口約的脫形式化

從 contractus 體系內部來看,動搖其根本的是要式口約依照問答成立的形式 不再嚴格,不僅回答可以附加條件,在後期要式口約逐漸融入文書的要素。在開 始,文書僅是起到證明要式口約的作用,後來要式口約本身成為單純的締約意圖,

而文書的成立才是要式口約成立的關鍵。至此,要式口約已完全脫離以嚴格問答 訂立契約的原意,古典契約法最重要的核心領域失其陣地。

(二)簡約保護的發展

跟要式口約的脫形式化同步,對簡約法律保護的增強,使得要式口約與簡約

「相互接近,⋯⋯概念之間的區別在優士丁尼法中幾乎消失殆盡,並且在中期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中徹底消失」42

1、僅產生抗辯的簡約

簡約(patum43,pactio,pactum conventum)指的是缺乏形式而且不是根據 某一債因達成的協議,為與受到法律承認的契約相區別,亦稱為「無形式簡約

(pactum nudum)」。無形式簡約不轉移權利,也不產生在法律上完備的債,亦不 存在任何以其為根據訴訟,但在裁判官法上會產生「既定簡約之抗辯(exception pacti conventi)」4445

這種抗辯在訴求免除約定(pactum de non petendo)與訴求猶豫約定(pactum de intra certum tempus non petendo)中都有其作用,對方當事人在此情況下仍享 有完整的訴權,但在訴訟之時,則必須面對簡約所生的抗辯——如依照當事人之 間不用清償或延期清償債務的簡約,債權人仍可提出訴訟,但是債務人則可依次 抗辯。

2、誠意行為中的附加簡約

在誠意行為(negotium bonae fidei)(如除消費借貸之外的要物契約、合意契 約等)中,裁判官必須根據誠意來評估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附加簡約

(pacta adiecta)則作用更大。在簡約與契約是同時達成的情況下(in continenti),

附加簡約可以減輕或加重債務人的負擔,此時簡約不僅是發生抗辯,而是作為附 約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就此直接產生訴權。換言之,誠意行為的附加簡約產 生的已非消極抗辯,而是積極的訴權。

3、裁判官法上的無形式簡約

裁判官法上的無形式簡約(pactum prartorium)是指共和國時期末期,依照 裁判官法產生訴權(actio in factum)的獨立的無形式簡約,主要包括債務協議                                                                                                                

42 Bonfante,前揭註 20 書,頁 395。

43 patum 的多義性參註 5 所引文獻。

44 需要注意的是,羅馬法上的抗辯原本就是一種裁判官法,裁判官將其作為一種間接的手段,藉以糾正法 律的不公平之處。Bonfante,前揭註 20 書,頁 100-101。

45 Bonfante,前揭註 20 書,頁 391。原田慶吉,前揭註 19 書,頁 210-21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constitutum debiti)、承保協議(receptum)46兩種,這兩種裁判官法上的無形式 簡約的共通點,在於兩者基本都是為了確保既存債務的履行。

債務協議以金錢等債務既已存在為前提,債務協議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允諾 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債務或設定擔保的協議。債務協議分成兩種,可以為自己債務 設定(constitutum debiti proprii),亦可以為他人債務設定債務協議(constitutum debiti alieni),裁判官對兩種債務協議均賦予債務協議金訴權(actio de pecunia constitutia)。

承保協議依照其主體不同又分為三種,銀行業者的承保協議(receptum argentarius)與為他人債務設定的債務協議類似,一般債權人對銀行的顧客有既 存債權,而銀行與顧客之間又有資金關係,因此才會有銀行與債權人之間會有承 保協議,此時依裁判官法發生承保訴權(actio recepticia);船主、旅店主、馬厩 主的承保協議(receptum nautarum, cauponum et stabulariorum)則在其與客人之 間進行,目的是保證客人物品的安全,此時發生就接受的物品發生訴權(actio de recepto);最後,仲裁人的承保協議(receptum arbitri)則是仲裁人接受進行仲裁 的協議,仲裁人一旦承擔,此時如果仲裁人不仲裁的話,依裁判官法並無訴權發 生,但會適用特別強制手段確保仲裁人義務的履行。

4、法定的無形式簡約

在古典期以不具要式口約等特定形式訂立的簡約並不產生訴權,此點一如上 述。法定的無形式簡約(patum legitimum)在後古典時期的君主專制期,才具備 法 律 上 的 訴 求 可 能 性 , 其 主 要 包 括 仲 裁 協 議 ( compromissum )、 贈 與 協 議

(donationis pactum)與嫁資設定的無形式簡約(pollicitatio dotis)。

仲裁契約是指當事人相互承諾將正義提交給被稱為仲裁人(arbiter)的第三 人加以判斷的協議。在古典法中,以簡約方式約定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並無拘束 力,因此當事人之間一般以附有違約罰(poena compromissa)的要式口約的方式                                                                                                                

46 在一些羅馬法的研究著作中,將自願宣誓(giuramento volontarii)也歸為裁判官法上的無形式簡約的一 種類型,自願宣誓通過事實訴訟從裁判官處獲得保障,在此種訴訟中,如果原告或者被告就簡約作出宣誓,

審判員就必須根據原告的請求對他的主張做出裁決,而不必進行任何調查。參見 Bonfante,前揭註 20 書,

頁 394。另參廣中俊雄,前揭著註 7 書,頁 183-18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來訂立仲裁契約。到了優士丁尼時期,五二九年的君主諭令認可了不依要式口約 訂立仲裁協議的可能性,但是仍需要當事人與仲裁人以宣誓及書面的方式作成仲 裁協議47

嫁資設定在古典法時期可以要式口約的方式作成,亦可以嫁資言明的方式設 定(參本節一、二部分相關論述)。四二八年的狄奧多西二世(Theodosius II)的 君主諭令首先認可了以合意設定嫁資的可能性,不過原則上仍需要書面記載,優 士丁尼民法典承繼此條立法,將已經不復使用的嫁資言明制度廢除,嫁資設定的 無形式簡約也不再要求書面48

與上述兩者相同,贈與在古典法時期不僅要求以要式口約的方式作成,直至 對無形式簡約設定贈與協議的承認,羅馬法上對於贈與的規制經歷了相當繁複的 歷史過程,此點留待後文詳述。

5、小結

前文回顧了對無形式簡約法律保護的進展,從上述歷史軌跡中可以看出,無 論是從法理念還是法技術而言,羅馬法對無形式簡約的承認與保護是逐漸進步 的。

首先,對簡約效力的承認經歷了從裁判官法到制定法的轉變,法定的無形式 簡約與其他幾者的最大不同,正在於其在制定法層面規定了簡約的效力,伴隨著 要式口約形式要求的衰落,優士丁尼法中簡約與要式口約區別已經相當模糊。

其次,在裁判官法中,最早對簡約效力的承認僅限於抗辯,而在誠意行為中,

附加簡約已經可以產生訴權,到了共和國末期,為確保債務履行,即使並非誠意 行為,特定類型的獨立的無形式簡約在裁判官法上也可以發生訴權。

不過此處需要注意的另外一點是,特定類型的簡約雖然在制定法上獲得承認,

但並非單純合意即可設定,但是衰落中的要式口約一樣,對契約的承認毋寧是從                                                                                                                

47 在五三九年,宣誓的規定也被廢除。參船田亨二,前揭註 13 書,頁 258 註 3。

48 D.23,3,30.另參 Bonfante,前揭註 20 書,頁 160-161,頁 354,頁 394-39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言語的形式性轉向了書面的形式性(在近現代民法看來即要式行為),依單純合 意成立契約在羅馬法上始終是例外。

(三)無名契約的保護

與簡約效力的承認與保護相同,同樣對古典 contractus 體系形成巨大衝擊的,

是對無名契約的承認與保護。

1、無名契約的含義與名稱

無名契約(convention sine nomine)指的是古典 contractus 體系所定的典型 契約以外的契約,這些契約因為無法歸於上述各種典型契約,因此並不發生法定 的訴權,因此對無名契約的保護也是通過裁判官法開始的。

無名契約亦多被稱為無名要物契約,乃是因為無名契約的法效力,是來自於 在先的給付,在優士丁尼法中,無名契約更是被編入了要物契約(contractus re)

之中,無名要物契約的名稱亦由此而來。然而由於在先給付未必是物的交付,也 可以是勞務的提供等,因此嚴格來說「無名要物契約」的這一稱法並不完全妥當,

或許稱無名踐成契約或無名實踐契約更加妥當。後文則仍以無名契約稱之。

2、無名契約保護的兩階段

無名契約的保護在羅馬法上經歷了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雙方約定給付與 對待給付,一方已提供給付,另一方卻不履行的情況,最初已履行給付的一方僅 可提起因給付的不當得利返還之訴(condictio bo causam datorum),請求已履行 給付的返還。換言之,已履行的一方並無權請求對待給付,因此在此一階段無名 契約尚未得到認可49

無名契約的保護在羅馬法上經歷了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雙方約定給付與 對待給付,一方已提供給付,另一方卻不履行的情況,最初已履行給付的一方僅 可提起因給付的不當得利返還之訴(condictio bo causam datorum),請求已履行 給付的返還。換言之,已履行的一方並無權請求對待給付,因此在此一階段無名 契約尚未得到認可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