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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見呂思勉:《先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 7 月),頁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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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的第一個身份來源就是周初的低下階級之殷人。在武王滅商之後,便 有一群殷代「遺民」或「頑民」需要周人處理和管理。《尚書正義‧卷十四‧周 書‧康誥序》:「成王既伐管叔、蔡叔,以殷餘民封康叔,作〈康誥〉、〈酒 誥〉、〈梓材〉。」455偽孔《傳》曰:「殷大夫士心不則德義之經,故徙近王 都教誨之。」456《正義》云:「成周之邑既成,乃遷殷之頑民,令居此邑。

「頑民」謂殷之大夫士從武庚叛者,以其無知,謂之『頑民』。民性安土重 遷,或有怨恨,周公以成王之命誥此眾士,言其須遷之意。史敘其事,作〈多 士〉。」457由此可知,這些原本為殷服務的官員因為跟隨和武庚叛亂之人,周 公必須要分散其族,將之遷徙至成周以分散其勢力,以防再叛亂。這些殷人在 商朝非處於低下的位階,而是能夠與武庚一同叛亂的上層階級之人。且引文中 所談到的殷人是被遷徙至成周的邑中。這樣的殷人雖然被征服,但仍被周人所 重視。《尚書正義‧卷十六‧周書‧多士》又說:「惟三月,周公初於新邑洛,用 告商王士。」458偽孔《傳》云:「周公致政明年三月,始於新邑洛,用王命告 商王之眾士。」459《尚書‧多士》一篇正是對於已經遷徙至成周的商人的演 講,故可以說明這些商人並沒有因為被征服,而被驅趕至野外或成周之外。

《尚書正義‧卷十八‧周書‧君陳序》則說:「周公既沒,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

作〈君陳〉。」460偽孔《傳》言:「成王重周公所營,故命君陳分居,正東郊 成周之邑里官司。」461顯然這些殷人是受到周人監督管理的。我們也可以注意 到這些殷人在成周的郊區,而非「野」。《尚書正義‧卷十八‧周書‧君陳》又 言:「命汝尹茲東郊,敬哉!」462偽孔《傳》云:「正此東郊,監殷頑民,教

455 見〔漢〕孔安國、〔唐〕孔穎達:《尚書正義》,頁 236。

456 見〔漢〕孔安國、〔唐〕孔穎達:《尚書正義》,頁 236。

457 同上註解。

458 同上註解。

459 同上注解。

460 見〔漢〕孔安國、〔唐〕孔穎達:《尚書正義》,頁 273。

461 同上註解。

462 同上註解。

訓之。」463顯然這些殷人在成周仍然享有一般平民的待遇,並非淪落於他處。

同時,如《正義》所言:「『成周』,周之下都。監成周者正是一邑宰爾,而 特命君陳大其事者,成王重周公所營,猶恐殷民有不服之者,故命君陳分居,

正東郊成周之邑里官司也。以〈畢命〉之序言『分居』,知此『分』亦為分 居,分別殷民善惡所居,即〈畢命〉所云『旌別淑慝,表厥宅里』是也。言

『東郊者』,鄭玄云:『天子之國五十里為近郊,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是 言成周之邑為周之東郊也。」則可以證明:這些殷人依據對於服從周人的程度 大小,來決定這些殷人要如何處理。其中,對於臣服周人程度較高的殷人則將 之處於郊區,而不願意服從於周人者則置於別處,分散殷人的勢力。此外,除 了由周人在成周分散之外,亦同時將殷人帶往各諸侯國,如《左傳正義‧卷五 十四‧定公四年》云:

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 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 醜,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職事于魯,以昭周公之明德,分 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 禽,而封於少皞之虛。464

杜《注》云:「醜,眾也。」465《正義》云:「使六族之長,各自帥其當宗同 氏。輯,合也。合其所分枝屬。族,屬也。將其族類人眾,以法則周公,令其 移家居魯,用就受周公之命,是以使之共職事於魯,以昭周公之明德也。下賜 殷民七族,亦是使之法則康叔,令共職事于衛也。賜唐叔及懷姓九宗亦然。」

466殷民在周初時便已經由分封與見成周等方式遷移各處,其置於魯國、衛國以 及成周等地,勢力已然不能在對周人造成威脅。由此可知,在這群周人仍然需

463 同上註解。

464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947-948。

465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947。

466 同上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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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管理的殷人當中,似乎內部存在著階級或是身份上的差別,且周人所遷移的 殷人應該是屬於中上階級的殷人才是。

在殷人的身份結構當中,應該也存在著如同周人一般的階級與職業,而其 地位應該如同周代國野制度中的「國人」一樣,具有對國家政權有決策的影響 力。在甲骨文中可以見到「眾」或「眾人」等詞彙,如:

大令眾人曰 田其受年十一月。(《合集》1)

貞:王勿令 以眾伐 方。(《合集》28)

貞:郭以眾田有 。(《合集》31970)

貞:惟小臣令眾黍一月。(《合集》12)

貞:呼眾人出麋克。(《合集》15)

其呼戌禦羌方于義刞 羌方不喪眾。(《合集》27972)

從甲骨文中,可以見到「眾」或「眾人」是一種身份的代名詞,有別於其他階 級的人。其中「眾人」是被「令」的,也就是命令,可見其屬於王之下。這些

「眾人」需要種田與服兵役,作為軍中主力與生產的來源。由此可知,在商代 的階級身份中,除了商王以及官員之外,最多人便是「眾人」。再對照《尚書 正義‧卷九‧商書‧盤庚上》:「王命眾悉至於庭。」467偽孔《傳》云:「眾,群 臣以下。」468《正義》云:「是國將大遷,必詢及於萬民。故知眾悉至王庭是

『群臣以下』,謂及下民也。民不欲徙,由臣不助王勸民,故以下多是責臣之 辭。」469「眾」,如《尚書》偽孔《傳》所言,是在羣臣以及其之下的身份階 級。《尚書正義‧卷九‧盤庚序》言:「盤庚五遷,將治亳殷,民咨胥怨。作

《盤庚》三篇。」470及《尚書正義‧卷九‧盤庚上》:「盤庚遷于殷,民不適有 居,率籲眾慼出,……」471偽孔《傳》云:「籲,和也。率和眾憂之人,出正

467 見〔漢〕孔安國、〔唐〕孔穎達:《尚書正義》,頁 127。

468 同上註解。

469 同上註解。

470 見〔漢〕孔安國、〔唐〕孔穎達:《尚書正義》,頁 126。

471 同上註解。

直之言。」472顯然這些眾人便是跟隨商王的「民」,故《尚書》如此記載盤庚 欲遷殷,而眾人不欲前往新的居住地。其屬性則如定公四年之《正義》所言,

跟周代「國人」相同的同族之人。是以,當殷人被周人所征服時,這些眾人也 就成為周人必須處置的對象。在定公四年引《左傳》時,可以見到:周人是將 殷人中較有勢力的宗族遷往他處,令其族長帶領其族人一同分封到他。這些被 帶往封地的殷人,如魯國等,變成為該地新的國人,《左傳正義‧卷五十五‧定 公六年》:「陽虎又盟公及三桓於周社,盟國人于亳社,詛于五父之衢。」473

「亳社」者,便是商人的「宗廟」。《左傳正義‧卷四十‧襄公三十年》又言:

「或呌于宋大廟曰:譆譆出出,鳥鳴于亳社,如曰『譆譆』」474杜《注》言:

「殷社。」475可證,在宋國則直接稱「大廟」,且《正義》說明何以稱「亳 社」之原因,言:「哀四年,亳社災,《穀梁傳》曰:『亳社者,亳之社也。

亳,亡國也。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戒也。』然則此亳社是殷社也。殷都於亳,

武王伐紂而頒其社於諸侯,以為亡國之戒。此鳥鳴於魯國之亳社也。」476依據 此說,顯然宋國作為殷人最大的諸侯國,可以直接以「廟」稱呼之,而散居各 諸侯國之殷人所建立的「宗廟」,則稱為「社」,以與所在諸侯國之「宗廟」

有所差別。「周社」者,即是魯國之「宗廟」。這些被帶往封地的殷人成為魯 國之國人,且對於新諸侯國有服兵役之義務與權利。既然帶往封地的是原本在 殷商時期較為有勢力的宗族,使之成為國人,那麼,這些大族之外的殷人則該 如何處理呢?應該就是處在原地繼續其農耕作業,成為該地區之野人。其次,

在《尚書‧多士》中可見,這些被分到成周東郊之殷人,其情況正同在魯國的 殷人一般,成為魯國之國人,也等同於保障他們在商時的權力與地位。使處於 郊者,便是國人之大部分所居住的地方。

472 同上註解。

473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961。

474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681。

475 同上注解。

476 同上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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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言之,對於那些願意服從於周人的殷人大族,周人是在監督並分散殷 人勢力的同時,也給予相對應的保障。此如同在《尚書正義‧卷十六‧多士》中 言:「爾乃尚有爾土,爾用尚寧干止,爾克敬,天惟畀矜爾;爾不克敬,爾不 啻不有爾土,予亦致天之罰于爾躬!今爾惟時宅爾邑,繼爾居;爾厥有干有年 于茲洛。爾小子乃興,從爾遷。」477這些在成周的殷人有田有居,明顯被遷後 離開原本的田與居,再由周人給予新的田與居,作為在成周的資產。同樣地,

魯國的殷人在成為國人時,也應該有魯國國君給予田與居保障其基本地位。從 這一點來說,能成為魯國國人的殷人,其必然有著或大或小的影響力,且為強 族或強宗。對於周人來說,這群人在殷商時期有著相對高的地位,這也是周人 需要籠絡的對象。從周代的國野制度來說,這些殷人其實地位上的變化,有的 可能在商王朝為貴族,在周代時降為國人,成為一般平民。至於那些非強宗或 大族的殷人,在商時本以農耕為業的平民。到了周代成了被征服的對象時,周 人就不太必要去籠絡這些人,正如定公四年所言,這些前往魯國或衛國的殷人 都是有其族長帶領,成為附屬於周王或魯國國君的「國人」階級。除去這些強 族之後,這些本為平民之殷人,就沒有被分配於成周與宗周郊內及,或成為其 他諸侯國的國人,於是乎周人入主之後,便成為野人。

此外,我們知道不論是周人的宗周、成周,或是諸侯國的「國」內,大多 皆以本族人為多,其餘的才是接受臣服的殷人,才允許成為國人。由此言之,

這些強族的人數本來就是少數,大多數才是所謂「眾人」之意義,故是野人的 重要來源之一。這些本為平民的殷人,在周人征服之後,或許有保留些許的財 產,但在其身份地位上並沒有如同舊時殷人貴族受到周人的保障,於是在政治 制度上,成了差別待遇,成了只具有生產意義的族群。於是殷人的群體藉由國

這些強族的人數本來就是少數,大多數才是所謂「眾人」之意義,故是野人的 重要來源之一。這些本為平民的殷人,在周人征服之後,或許有保留些許的財 產,但在其身份地位上並沒有如同舊時殷人貴族受到周人的保障,於是在政治 制度上,成了差別待遇,成了只具有生產意義的族群。於是殷人的群體藉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