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來討論一種並非實際掌控,但名義上屬於「野」的部分,便是在西周 初年中由於分封而造成的「野」。在〈康侯簋〉可見衛康侯被「鄙」于衛,則 衛國為當時周王畿之外地,且在武庚與管叔、蔡叔一同作亂被平定後,使康侯 處之。《史記會注考證‧卷三十七‧衛康叔世家》言:「周公旦以成王命興師伐 殷,殺武庚祿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餘民封康叔為衛君,居河、淇閒故 商墟。」192當時,武王滅商後,另立宗周、成周作為王畿與陪都,而被征服或
190 見趙世超:《周代國野關係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 年 10 月),頁 12。
191 見杜正勝:《古代社會與國家》(台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10 月 20 日),頁 584。
192 見〔漢〕司馬遷著、〔劉宋〕裴駰《史記集解》、〔唐〕司馬貞《史記索隱》、〔唐〕張 守節《史記正義》、〔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高雄:麗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 9 月),頁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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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亡的地區及國家,變成為王畿以外的地方,故採用分封方式予以諸侯。《史 記會注考證‧卷四‧周本紀》中言:
行狩,記政事,作武成。封諸侯,班賜宗彝,作分殷之器物。武王追思 先聖王,乃褒封神農之後於焦,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 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於是封功臣謀士,而師尚父為首封。封尚父於 營丘,曰齊。封弟周公旦於曲阜,曰魯。封召公奭於燕。封弟叔鮮於 管,弟叔度於蔡。餘各以次受封。193
武王所分封諸侯,將各古帝王的後代重新分封於他地,便是一種將名義上的
「野」分與這些人。且如銘文所言「鄙於衛」,則「召公則鄙於燕」,「尚父 鄙於營丘」,皆是應作如此。《毛詩正義‧卷十三之一‧小雅‧北山》言:「溥天 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194,周王為擁有天下之人,其土地 人民皆在周天子管轄之下,縱使周天子無法控制,再以宗法制度等義務,便可 使周天子間接擁有名義上「野」的控制權。對於外族在邊界的侵犯,同樣命令 諸侯或以周天子之命出征,便可正其疆界。《毛詩正義‧卷十三之一‧小雅‧四 月》:「盡瘁以仕,寧莫我有。」195鄭玄《箋》云:「今王盡病其封畿之內,
以兵役之事,使群臣有土地曾無自保有者,皆懼於危亡也。」196《正義》云:
「封畿之內,謂中國所及之境,故〈六月〉箋云:『今汝出征,以正王國之封 畿。』彼謂逐玁狁,正中國也。此疾王之惡,而言盡病,故為盡病封畿之內。
以兵役之事,謂以兵甲之事勞役之,使不得安寧,故群臣諸侯有土地者,無敢 自保有之,皆懼於危亡也。」197鄭玄《箋》言「封疆」,而孔《疏》則為之申 解,「封畿」正是周天子與諸侯控制能力所能到達之處。相比於玁狁,並不是
193 見〔漢〕司馬遷著、〔劉宋〕裴駰《史記集解》、〔唐〕司馬貞《史記索隱》、〔唐〕張 守節《史記正義》、〔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頁 65。
194 見〔漢〕毛亨、〔漢〕鄭玄、〔唐〕孔穎達:《毛詩正義》,頁 444。
195 見〔漢〕毛亨、〔漢〕鄭玄、〔唐〕孔穎達:《毛詩正義》,頁 443。
196 同上註解。
197 同上註解。
在周王畿附近騷擾,而是位在諸侯封國邊境,故致使諸侯不保其封國,周王畿 亦倍感威脅。如是言之,「玁狁」正是在周統治的邊界上,即周「野」之外。
再看《毛詩正義‧卷九之四‧小雅‧出車》:「王命南仲,往城於方。出車彭 彭,旗旐央央。」198鄭《箋》:「王使南仲為將率,往築城於朔方,為軍壘以 禦北狄之難。」199《正義》申「王命」至「於襄」云:「此又本而勞之。言文 王命以殷王之命,命南仲往城築於彼朔方,故南仲所以在朔方而築於也。其往 築之時,出駕其車,四馬彭彭然。其所建旗旐鮮明央央然,而至於朔方也。南 仲為將帥,得人歡心,故稱戍役當築壘之時云:天子命我城築軍壘於朔方之 地,欲令赫赫顯盛之南仲,從此徵玁狁,於是而平除之。能為戍役所美,所以 可嘉也。」周王命南仲出軍隊至朔方征伐戎狄,正說明其所出之地必在王畿之 外。又申鄭《箋》「往築」至「軍壘」說:「知為築壘者,以軍之所處而城 之,唯有壘耳。」200則在隨軍之所處而建造臨時用的據點,作為休息之處。除 了「四郊多壘」201,然其壘則當作是抵禦外來入侵時所用,而上引該詩則是為 向外征伐時所需要的據點。是若以郊內築軍壘,恐無如詩中所說盛大的出軍場 面,亦無旗幟飛揚的盛況。又,《正義》申「朔方」曰:「下云『城彼朔 方』,故知方是北方,近玁狁之國。朔方,地名,云國者,以國表地,非國 名。但北方大名皆言朔方。〈堯典〉云:『宅朔方。』《爾雅》云:『朔,北 方也。』皆其廣號。此直云『方』,即朔方也。」202從其論述中,言「方」者 便是王畿之外,甚至在所封諸侯國之外的地方,故無法「藩衛周室」,需要周 王出軍至遠方平定。
是以,周王之名義上之「野」,實則廣大至諸侯之外;同時,抵禦外敵責 任同樣變成諸侯與王室之責任。倘若非周王名義上之「野」,何須周天子派兵 出征,以為持「中國」之穩定呢?《何尊》有文曰:
198 見〔漢〕毛亨、〔漢〕鄭玄、〔唐〕孔穎達:《毛詩正義》,頁 339。
199 同上註解。
200 見〔漢〕毛亨、〔漢〕鄭玄、〔唐〕孔穎達:《毛詩正義》,頁 339。
201 同上註解。
202 見〔漢〕毛亨、〔漢〕鄭玄、〔唐〕孔穎達:《毛詩正義》,頁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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隹王初 宅于成周,復爯 (武)王豐,祼自天,才(在)四月丙 戌,王 誥)宗小子于京室,曰:……隹(唯) (武)王既克大邑 商,則廷告于天,曰:余其宅茲中或(國)……。(《集成》06014)
銘文中有「宅茲中國」一語,可知「中國」便是王畿之所在。在此「中國」之 外,便是「野」及至四境,而原本屬於周王直接統轄的野則概括在「王畿」之 中,不復另稱。《禮記正義‧卷十一‧王制》言:「千里之內曰甸。千里之外曰 采曰流。」203鄭《注》:「九州之內地,取其美物,以當穀稅。」204周王之所 以能有廣義的「野」,就是九州之內皆臣屬於周,故四境擴大,王畿能達到
「千里」之遠。對於不服之外族,則在「千里之外」,名義上的臣服而已。
《國語集解‧周語上》:「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夷 蠻要服,戎翟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 王。」205這些眾多的服中,可以注意「邦內」一詞,韋昭《注》云:「邦內,
謂天子畿內千里之地。〈商頌〉曰:『邦畿千里,維民所止。』〈王制〉曰:
『千里之內曰甸。』京邑在其中央,故〈夏書〉曰『五百里甸服』,則古今同 矣。」206則可以說明,王畿為何直達千里。所謂邦國「甸服」,注中言「京邑 在中央」,而京邑不會直接大如千里。這便是周王室直轄的「國」,「國」之 外直達千里,便是周王名義上的領域。
顧德融、朱順龍等著《春秋史》中描述了都鄙制的基本性質,其文言:
春秋時,都鄙兩大政區區域普遍存在。就諸侯而言,他居住的國都以及 近郊,組成都的政區;而郊以外則是野鄙。隨著卿大夫世族力量的發
203 見〔漢〕鄭玄、〔唐〕‧孔穎達,《禮記正義》,頁 220。
204 同上註解。
205 見徐原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2 年 6 月),頁 6。
206 同上註解。
展,都的數量和規模迅速擴大,以卿大夫居住的邑和邑外的郊構成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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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國」內的卿大夫則為第三級。這便是周代國野制度中,因為周王實質控 制的「野」及名義上的「野」的差別所在。
從上述的分析當中,我們可以得出「野」的定義其實是相對於「國」或相 對於諸侯與周王室之間而形成出的差別。「國」的大小範圍,決定了「野」是 否能擴張以及實質控制的大小。此外,在《左傳》中的「野」的形態,其實便 是以諸侯國的角度來描述,故其實質定義皆是以諸侯國所能掌控的範圍作為根 本。當然,在作為周代政治制度、軍事制度、分封制度與諸侯「國野」制度的 根源,周王室的「國野」才是真正的源頭。由於周王分封諸侯於「野」,才會 有《左傳》諸侯國自身的野。縱使周王室所封之地,實為名義上而無實質控制 力的廣大土地,藉由分封手段,間接控制的作用。在《周禮注疏‧卷十‧地官‧大 司徒》云:「而辨其邦國都鄙之數,制其畿疆而溝封之,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 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210鄭《注》:「封,起土界 也。」211而賈《疏》云:「云『而溝封之』者,謂於疆界之上設溝,溝上為封 樹以為阻固也。」212所謂「封」者,便是制訂疆域,並挖溝、植樹作為疆界的 區畫,可見這個疆域區畫應該是建「國」時所封的,而後擴張時便建立「城」
或「郭」,故所謂「封」、「溝」之外圍,便是早期的郊野地區。
引文中提到其社與其野,鄭《注》云:「所宜木,謂若松柏栗也。若以松 為社者,則名松社之野,以別方面。」213以及賈《疏》:「云『遂以名其社與 其野』者,謂假令以松為社,則名松社之野,餘皆放此也。」214顯然立社與建 國有關,有國必有社,而某社之野的名稱,正是說明其國之範圍,而「野」表 示其疆域。孫詒讓《周禮正義》:「云『制其畿疆而溝封之』者,定其封疆溝
210 見〔漢〕鄭玄、〔唐〕賈公彥:《周禮注疏》,頁 149。
211 同上註解。
212 同上註解。
213 同上註解。
214 同上註解。
洫,以正其經界也。」215正經界後,才會有「野」的實質範圍出現。是以,國 野制度的出現,體現了聚落逐漸出現領域的雛形,探討「野」之定義,也就是 探討領域的基本概念。最後引日本學者池田雄一在《中國古代的聚落與地方行 政‧總論‧中國古代聚落的發展‧四、聚落的分化與派生:自然村》所言作為小結 論,文曰:
但是,「國境」意識一旦出現(《春秋左氏傳》文公元年、襄公十九年 等記載),國家們關注的不僅是「點」,而且包括了「面」(包括未開 墾土地在內的全部領土)的話,特別是進入戶籍制度不斷完善的春秋末 期、戰國時期之後,逃亡行為當然就會受到嚴格的管理和禁止。216 可知國野制度就是「面」的表現,從「小邦周」與「大邑商」的轉變過程。
215 見〔漢〕鄭玄注、〔清〕孫詒讓疏、汪少華點校:《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15 年 11 月),頁 837。
216 見〔日〕池田雄一著、鄭威譯:《中國古代的聚落與地方行政》(上海:復旦大學出版 社,2017 年 8 月)頁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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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野地的性質
在說明完「野」的定義之後,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地瞭解「野」包含的實際
在說明完「野」的定義之後,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地瞭解「野」包含的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