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諸侯國侵略之小國
第三節 野人的附屬關係
第三節 野人的附屬關係
在野人研究尚未脫離傳統的看法,以為是庶人或農奴的一種時,其依附 性似乎就相對地高。其依附形式就是以服勞役、納稅、做雜事、耕田等形式為 貴族服務(奴隸主),地位顯然是低於國人(自由民),故依附性更高。雖然 不與奴隸相同,但在分類上則似乎更為接近,有時稱為耕作奴隸或農業奴隸。
呂振羽在《中國社會史綱‧第二卷 奴隸社會及初期封建社會‧兩周 初期封建制 社會(紀前一一二二~二四五)》如此描述:
農奴在周代,被稱作所謂「庶人」、「庶民」、「小人」或「夫」,他 們便是農業生產的直接承擔者,亦即徭役和賦稅之主要負擔者。莊園的 土地,都是屬於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莊園主人所有,所以農奴在一般 上,都是沒有一切生產手段;在特殊上,都是沒有農業生產之主要生產 手段的土地所有權。他們雖然經營著其獨立的經濟,然而卻是被束縛於 土地之上,反而成為封建領主的土地財產構成上的一個因素。619
呂振羽把野人的農與國人中的農混淆在一起,原因在於不論是國人與野人都沒 有屬於自己的土地。徭役與賦稅皆由國人來承擔,野人只需要繳納稅而已。若 從這種角度來說,國人似乎更向像呂振羽口中的農業奴隸,其依附性更高才 是。且國人或野人二者,唯有國人的人身隸屬權確實地在國君身上。若奴隸的 的角度是屬於莊園上的主人的話,國人豈不是更向奴隸?因此野人在依附性這 一點上,用呂振羽的話來說,顯然更加地不合適。
619 見呂振羽:《中國社會史綱》(據耕耘出版社 1949 年版影印),收入《民國叢書》第四編 第 72 冊(上海:上海書店,1992 年 12 月),頁 377-378。
從最低層奴隸的角度來討論依附性,則可以在有關階級討論論述中,窺見 其一二。何茲全在《中國古代社會‧壹 由部落到國家‧二、階級分化和演變》則 說明西周春秋時期的階級時,說:
在周王、諸侯國君、卿大夫等等大小貴族的支配下,有自由人和有非自 由人;有他們的妻妾、子女(包括庶人、餘子),有低於他們的身份的 小貴族、公社成員,也有身份地位不等的各種依附人口的奴隸。周王和 大小貴族對於在他們權力支配下的人口,有生殺予奪權,可以懲罰他 們,甚至殺死他們,可以遺留給他的嫡長子,可以分給他的其他兒子,
也可以分給別的貴族。〈多士〉、〈多方〉和《左傳》定公四年分魯 公、康叔、唐叔的殷民、懷姓九宗記載,反映的都是這種情況。620 何茲全之說,凡是在貴族階級之下的人民,都可以如同奴隸一般處置他們,如 同財產般地生殺予奪。這樣看來,野人又與國人在階級上沒有什麼差異,甚至 國野人民之附屬性在何茲全文中,似乎都是一樣的存在。以上兩種對於農奴或 公社成員的描述,都是從馬克思或半奴隸的成角度解釋之。此說認為這群人,
包括野人,都是一種必須依附於上層貴族的身份階層。此說法雖然可以敘述到 野人進入國野制度之後的階層關係,但從其野人的產生角度及征服關係來說,
又有些差別。
野人雖然作為低於國人的階級,但在許多方面上,其依附性似乎沒有相對 於國人與奴隸等,需要仰賴國君作為團體的核心。這種附屬關係,與之野人相 比,是本節所探討之重點。國人者,正如黃聖松在《《左傳》國人研究‧摘 要》所言:
筆者透過本文的研究,認為《左傳》中的國人應排除卿大夫等貴族在 內,其組成人員為「士」、「農」、「工」、「商」;可將「國人」定
620 見何茲全著:《中國古代社會》,收入《何茲全文集》第三卷(北京:中華書局,2006 年 7 月),頁 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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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為「具有人身自由而隸屬於國君,而且居住於國都或直屬國君或國家 之都邑城內外者」。621
國人之「國」,從引文中可以知道是國君的意思,而非單指國都或「國」等地 域名詞。因此,國人的身份解釋上,也就成為一種人身附屬權的解釋層面。再 從這一點來說,對於國人人身附屬權的解釋,便可以說是國人必須依照國君的 命令去執行任何任務,包括築城、勞役、兵役、貢賦等國內的所有事項。國人 之所以有類似於義務的權利,便是根據在附屬於國君的人身附屬權上。同書引 文又說國人權利有:
綜上所述,關於「國人」的權利有四項,分別為:(一)「國人」具有 披堅執銳上戰場擔任戰鬥人員的權利,(二)「國人」具有接受教育的 權利,(三)「國人」具有被選拔而擔任官爵的權利,(四)「國人」
居有參與政治的權利。至於「國人」的義務,主要是負擔賦役,提供國 家軍事面所需。622
此四種國人的權利,全部皆與國君的治理有關係,另外還有受教育、升官、參 政等,則是與國君治理之需要而產生。是以,野人之所以沒有如上義務與權 利,正是因為其人身附屬權並不是在國君身上,而是在國君所征服的土地上。
國君透過對土地的征服進而擁有土地上的人民。同時,也與用中世紀農奴來比 喻野人之身份,有其差異。杜正勝在《周代城邦‧再版序言》:
推究西歐「封建制」的本質,根本上它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關係,與 前乎中古的羅馬帝國有別,與後乎中古的近代歐洲亦異。不論有無血緣 關係,某甲向某乙行臣屬禮(homage),宣誓對某乙輸誠盡忠
(fealty),某乙答應在某甲盡其責任的時期內保衛他,於是兩人之間
621 見黃聖松:《《左傳》國人研究》(台中:天空數位圖書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 31 日),頁 2。
622 見黃聖松:《《左傳》國人研究》,頁 12。
便建立封建的鎖帶,某乙成為某甲領主(lord),某甲相對地成為某乙 的陪臣(vassal)。這種人際關係的形成是人為的,基本骨架是社會性 的。……又由於輸誠盡忠,陪臣從領主獲得租地(beneficium),有 土、有民、有財,於是封建又成為一種特殊型態的經濟剝削方式。這種 經濟制度另有適當的名目,英文作 manor,法文作 seigneurie,中、日 文通常名為「莊園」。原來領主陪臣關係的建立只限於統治階級,後來 農人承租耕地也要行臣屬禮,宣誓盡忠,於是社會、政治和經濟三者運 作起來,不可割裂,大家便已「封建」含攝「莊園」了。623
杜正勝所言西歐封建制度,若用人身隸屬權的角度解釋則能見到西歐封建農奴 之依附性同樣高於之野人。其特點有以下數點:其一,血緣關係不是建構身份 的重要區別。其二,人為建構的倫理關係貫穿於下層階級。其三,必須對某人 宣誓效忠,成為某人之依附對象。其四,依附對象的成立是經過雙方締結而成 的。其五,被效忠對象有義務對效忠人之財產行保護義務。從這五點相比於西 周春秋之野人,有明顯之差異。以下將從征服國的角度分析野人的附屬性質,
並雜以前述四種方式討論。
從前面野人的來源中,征服國在征服野地之後,而這些被征服的人則成為 野人。《左傳正義‧卷二‧隱公元年》:「既而悔之。潁考叔爲潁谷封人。」624 杜《注》云:「封人,典封疆者。」625《正義》云:「《周禮‧封人》『掌爲 畿封而樹之』,鄭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時界也』。天子封人職典封疆,知諸 侯封人亦然也。傳言祭仲足爲祭封人,宋高哀爲蕭封人,《論語》有儀封人,
此言潁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蓋封人職典封疆,居在邊邑。潁谷、儀、祭,
皆是國之邊邑也。」626封人代表國家控制力的強弱及控制程度,並對領土外的 地方進行監視。這些在封以內的地方,便已包含是野地與野人。這些處在邊境
623 見杜正勝:《周代城邦》(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國 68 年(1979)1 月),頁 6。
624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頁 37。
625 同上註解。
626 同上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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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聚落,其生活方式原為自給自足,沒有國家勢力的干擾與介入。此外,這些 野人被征服時,也並未向陽樊人民一樣,發出不滿的聲音,甚至拒絕某國的佔 領與統治。再從這點來說,野人也無表達意見的權利與方式。原因便是:土地 的佔有便是間接統治野人的方式。且國人不論是否同意,土地的統治都必然可 以成立,國人可以求去,而野人不能求去。從這點來說,陽樊居民必然是國 人,且陽樊人自言與周王有血緣關係,只是這血緣與周王可能太過疏遠,而成 為平民。但不論如何,野人終究是不能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土地的。
這種關係的呈現,也可以在遷城的例子中看見。《左傳正義‧卷七‧桓公七 年》:「秋,鄭人、齊人、衛人伐盟、向。王遷盟、向之民於郟。」627杜
《注》云:「郟,王城。」628諸侯國向周王的邑進攻時,周王此舉無異是將二 地拱手讓人。再者,周王將此二地之人遷入王城,也就是說,能進入王城之內 的人必然是國人;反過來說,正因為國人聽命於國君之命令,故必須服從,其 依附關係明顯可見。另外,則又有《左傳正義‧卷八‧莊公十年》:「三月,宋 人遷宿。」629杜《注》云:「無傳。宋強遷之而取其地,故文異於邢遷。」630 此種情況也與陽樊人民的情況相同,當面臨到他國國君統治時,往往以取其土 地而不取其人。原因正是這些異國國人屬於所屬國君,故征服的同時,征服國 對於原先的國人有權利將之遷出。《左傳正義‧卷十一‧閔公二年》:「二年,
春,王正月,齊人遷陽。」631杜《注》云:「無傳。陽,國名。蓋齊人逼徙 之。」632《正義》云:「《世本》無有陽國,不知何姓。杜《世族譜》、《土 地名》闕,不知所在。與「宋人遷宿」文同,知陽是國名。蓋齊人逼遷之。」
633征服國國君在此表現出遷民的強制力,便是因為擁有土地的佔有權,而無該 邑居民之附屬權。這些國人可能就如同衛國被滅國之後,與新國君一同在他處
627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頁 118。
627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頁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