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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諸侯國侵略之小國

第二節 野人的職業

討論完野人的來源之後,必須要再討論到野人一要從事怎樣的工作才能 為征服國所利用。這就關係到一個國家的稅收與實力之大小。對於野人的職 業,由於《左傳》中並沒有詳細地記載,故需要從「民」的性質中去推測其內 容為何。其次,由殷人、外民族與被征服國人民所變成的野人中,在國人時可 能分屬於不同職業。在成為野人之後,其職業是否有所變化?在國野制度這種 具有政治性質的身份制度下,其職業是否會有限制?與奴隸之差別又在哪裡?

總而言之,春秋時代的社會發展,顯然有其階級與職業區分,意味著春秋的社 會階層已經產生分化。國人及野人職業與階層便是在這分化中,各自扮演自己 的角色。謝維揚在《中國早期國家‧緒論‧一、早期國家研究在歷史學、人類學 和考古學中的地位》文中說:

國家的產生意味著有關的社會開始進入了一個可容納要多人口和資源、

在幅員上可有極大擴張的階段,也意味著社會的分層及相繼而來的階級 區分現象可以有充分的發展,而這一點將為社會財富的急遽增加、文化 的精緻化和文明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創作條件,此外還意味著政治史在社 會發展階段中開始扮演前所未有的重要角色,作為國家代表的大小王公 貴族和官僚之流的活動,國家與外部社會問題的疆域政治關係,對社會 產生了愈來愈大、舉足輕重的作用。所有這些,同國家產生前人類所擁 有的相對簡單的生存方式有很大的區別。可以說,在國家產生前後,各 有關社會的歷史的內容發生了一種非常明確的轉變。532

謝維揚之言論,正點出國家發展過程中,人口與社會資源逐漸集中於一點上。

面對資源的逐漸增加與集中,就必須要產生相對應的職業去處理獲得的資源。

532 見謝維揚著:《中國早期國家》,頁 16-17。

其次,國家在發展過程中,也無法避免向外擴張其領土與掠奪資源。同擴張之 後,就納入該國之政治制度中,而職業正也是呈現這些社會觀念的重要形式之 一。謝維揚亦說:

例如歷史上各國家社會的疆域就是一項與早期「遺產」有直間關係的因 素。在大多數相關的個案中,早期國家時期的地域狀況都會在以後的有 關國家的疆域政治和疆域地理中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後果。政府形式也是 如此。早期國家的政治機構形式一般都會對有關民族或地區後來的政治 機構形式產生直接的、有時甚至決定性的影響。甚至社會結構也是這 樣。早期國家時期,社會分層或階級分化是國家賴以存在的基礎之一,

而以後在很長時間內,有關社會的社會結構概念都會受早期國家時期開 始被意識形態化的社會結構概念的支配和制約。533

從這一點來說,可從《國語集解‧晉語四》文中所言:「胥、籍、狐、箕、

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寔掌近官。諸姬之良,掌其中官。異姓之 能,掌其遠官。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皁隸食 職,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財用不匱。」534這段話中充分顯示了春秋時期社會 階層及職業兩者之間的分化與結合。從階級來說,已分化出貴族階級(異姓與 同姓)、平民階級、奴隸階級等。與職業結合則為貴族階級掌管上層政治權 力,再從其中分出異姓與同姓貴族;又依照血緣親疏,分別執掌近官與中官,

更說明官僚體系的建立與再分工。平民階級則各分其職業,為貴族階級服務。

這種金字塔形的社會階層,構成了具有政治性的結構。國人與野人在這種結構 中,各有其位置的。從此角度來分析野人的職業,則能夠說明野人的職業與關 係。

533 見謝維揚著:《中國早期國家》,頁 17。

534 見徐原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修訂本),頁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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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傳》與《國語》中,對於「野人」的實際內容其實並沒有明確地 說明,如《左傳正義‧卷十五‧僖公二十三年》曰:

過衛,衛文公不禮焉。出於五鹿,乞食於野人,野人與之塊,公子怒,

欲鞭之。子犯曰:「天賜也。」稽首,受而載之。」535 而在《左傳正義‧卷五十六‧定公十四年》則說:

大子蒯聵獻盂于齊,過宋野,野人歌之曰:「……」536

這兩條文獻中,都僅僅言及「野人」,而未提及「野人」所從事的事情是什 麼,或是什麼職業。是以,文獻上直接史料解讀上非常困難,必須要從間接史 料中推敲。在以往的研究中,可以知道國人是大多居住於國都之人,稱為

「民」,有各自之職業。《左傳正義‧卷二十三‧宣公十二年》:「政有經矣。

荊屍而舉,商、農、工、賈不敗其業,而卒乘輯睦」537《正義》引《國語‧齊 語》並說:

〈齊語〉云:「公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對曰:『四民者,勿使 雜處。』」「公曰:『處士、工、商、農若何?』管子對曰:『昔聖王 之制也,處士就間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彼 四民謂士、農、工、商,此數亦四,無士而有賈者,此武子意,言舉兵 動眾,四者不敗其業,發兵則以士從征,不容複就間燕,故不云士,而 分商、賈為二。行曰商,坐曰賈。雖同是販賣,而行坐異業。發兵征 伐,四者悉皆不與,故總云不敗其業也。」538

535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215。《國語集解‧晉語四》亦同載此 事,曰:「乃行,過五鹿,乞食於野人。野人舉塊以與之,公子怒,將鞭之。」(頁 322)同 樣未說明「野人」的職業。

536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984。

537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390。

538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390。

從《正義》所引出的〈齊語〉文中,民的職業可以有四種,分別是士、農、

工、商。《國語集解‧齊語》:「桓公曰:『定民之居若何?』管子對曰:

『制國以為二十一鄉。』桓公曰:『善。』管子於是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 之鄉六;士鄉十五,……」539這些「民」住在「鄉」內,即國人。是以,被征 服國的人民在被征服之後會處於什麼樣的職業,可以先從本國國人或貴族在去 官或地位降低之後所從事的職業作為討論起點。

作為一個有國野制度的國人,職業正如上述有士、農、工、商四者,構成 中心大邑運作的必要因素。是以,以下將分析除了農人以外,這些被征服國的 國人一旦降為野人的話,其職業轉變可能路線為何只有農人?

士,不管是在哪種書中,都是屬於貴族階級中較低階的位置,《禮記正 義‧卷五‧曲禮下》言:

問天子之年,對曰:「聞之,始服衣若干尺矣。」既不敢言年,又 不敢斥至尊所能。問國君之年,長,曰:「能從宗廟社稷之事 矣。」幼,曰:「未能從宗廟社稷之事也。」問大夫之子,長,

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問士之子,長,曰:

「能典謁矣。」幼,曰:「未能典謁也。」問庶人之子,長,曰:

「能負薪矣。」幼,曰:「未能負薪也。」540

從這個階級排序來說,士就只是略高於在庶人之上的一個職業。雖然能從事一 些貴族的禮儀,但也稱不上高級貴族。《正義》則說明此情況,文曰:

「『長,曰能負薪矣。幼,曰,未能負薪也』者,〈少儀〉云:『問士之子長 幼,長則曰能耕矣,幼則曰能負薪、未能負薪。』謂士祿薄,子猶以能農事為 業也。與此不同者,亦當有田無田之異。此所言之士者,是有田者,故子免耕 負薪而典謁。」士雖然有如貴族的祿田,但有時不能使之維生,故仍須耕種。

539 見徐原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修訂本),頁 222。

540 見〔漢〕鄭玄、〔唐〕孔穎達:《禮記正義》,頁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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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表明了兩點:第一是士階級不能和貴族有食邑之等級相比;第二,從事農 耕似乎是這些階層在無以維生的情況下,所從事的活動。這些貧窮的士會因為 與國君或強族之間的血緣關係疏遠而完全地降為平民,不能在列入貴族的行 列。

在國家未被征服前,士也是軍隊的組成份子之一。《禮記正義‧卷四‧曲禮 下》:「君使士射,不能,則辭以疾。言曰:『某有負薪之憂。』」541

《注》云:「射者所以觀德,唯有疾,可以辭也。使士射,謂以備耦也。憂或 為疾。」542射是屬於軍事技能,也是服兵役之人需要的能力之一。國人的士在 軍事訓練的同時,仍然要以做些粗活與農耕維持生計。 是以,一旦被征服之 後,這些屬於士的人,可能就會被剝奪祿田或其他原國家所保障的權利,而成 為較低之野人。且若無如同周初之殷人有保障仍可以成為國人的話,其唯一的 出路便只有成為農人一條。

同對於那些階級下降或去國去地之人來說,其職業行為轉變過程也與士相 同。在《左傳正義‧卷十七‧僖公三十三年》文有:「初,臼季使過冀,見冀缺 耨,其妻饁之,敬,相待如賓,與之歸。……公曰:『其父有罪,可乎?』」

杜《注》云:「臼季,胥臣也。冀,晉邑。耨,鋤也。野饋曰饁。」543

《注》又曰:「缺父冀芮欲殺文公,在二十四年。」冀缺為冀芮之子,因為觸 犯弒君之罪名而被殺,其子孫在晉國無法做官,故貶為一般平民或更低階層。

臼季「過冀」之行為,顯然是從冀邑的周圍過去,可知冀缺是在城外耕作。從 這一點來說,當階級下降時可能這人所從事的工作便是農夫。又有《左傳正 義‧卷三十二‧襄公十四年》說到吳國季札不欲繼承王位時,文曰:

吳子諸樊既除喪,將立季札。季札辭曰:「曹宣公之卒也,諸侯與曹人 不義曹君,將立子臧,子臧去之,遂弗為也,以成曹君。君子曰:『能

541 見〔漢〕鄭玄、〔唐〕孔穎達:《禮記正義》,頁 72。

542 同上註解。

543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291。

守節,君義嗣也,誰敢奸君?有國非吾節也。札雖不才,願附於子臧,

以無失節。』固立之,棄其室而耕,乃舍之。」544

季札在不願繼承王位後,便離開吳國國都到他地耕作。對於這些去國或去地的 貴族來說,農耕往往是可選擇的職業。引文及注解中,不論是高階貴族或是低

季札在不願繼承王位後,便離開吳國國都到他地耕作。對於這些去國或去地的 貴族來說,農耕往往是可選擇的職業。引文及注解中,不論是高階貴族或是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