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殷人原本的平民成為了與周族不同血緣的「野人」之外,另一種野 人的來源則是在殷尚未消滅以前所存在的外族。這些外族除了在商朝時的原生 居民,而在卜辭中也可以見到商王朝與他們之間的互動。商王朝在與這些外族 或國家發生戰爭時,往往將俘虜來的人作為奴隸使用。這些俘虜來的人民便是
494 見李亞農:《李亞農史論集》(出版地不詳,出版年不詳),頁 725-726。
495 見楊寬著:《古史探微》,頁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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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商以外的「方國」。宋鎮豪在《商代史論綱‧第六章 商代地理與方國‧
第五節》中說到「方」的意義,其文曰:
「方國」一詞源於甲骨文中的、「方」,……,有六種方法:(1)純 粹的方向;(2)地祇之四方或方;(3)天帝之四方;(4)方國之 方;(四土之代替;(6)邑名「方」,如《合集》6063 正。這裡只討 論「方」的第四種用法,《易‧既濟》干寶注:「方,國也。」從這個 意義上講,「方國」一詞包含所有的國,既包含稱「方」的國(甲骨文 又稱「多方」),也含不稱「方」的國:……496
從宋鎮豪對「方」進行解釋時,以第四種「方國」的意義進行討論。此第四種 方國,正是相對於商王朝的其他外族,有的則成為一個國,與商王朝有著衝突 與合作的互動。本節在其下又說:
但我們發現稱「方」的國時叛時服者佔絕大多數,而不稱「方」的國始 終臣服者佔絕大多數,可見,稱「方」的國與不稱「方」的國事有所區 別的。497
從宋鎮豪對方國的整理說明當中,可見這些方國是存在於商王畿之外的各個外 民族聚落或是國家。同時,在其敘述當中,也可見到:商人對於這些臣服的國 家並沒有直接納入商人自身的體系當中,而是利用其「國家」臣服關係驅使。
是以,在商以外的「國」乃是屬於保有一定的自主性,不若向周人般破壞其結 構,使之趨於周人的政治系統之下。其文又說:
所以我們認為商王朝與臣服的方國之間是統屬與被統屬的關係,是上下 級的關係。方國必須為王打仗、戍邊,貢納祭祀用品(如犧牲、人 牲)、占卜材料(如卜骨、卜甲)、禮樂用品(如石罄、戈),為王提
496 見宋鎮豪:《商代史論綱》(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 年 7 月),頁 270。
497 同上註解。
供女子、貞人、巫人、芻奴、士兵等;商王有義務保護屬國不侵犯,而 且還要經常到屬國去巡視、派人助耕等。但是因為大多數方國是以自然 成長的結構為基礎發展起來,獨立性很強,商王朝與方國之間的統屬關 係非常鬆散,……,這種統屬關係,與後世中央與地方的那種絕對統屬 關係不盡相同。498
在宋鎮豪的敘述中,可以整出商王朝與方國的幾點關係,有:(1)方國必須 要向商王朝進朝貢與戰爭事項;(2)商王朝有必要對這些方國行一定程度的 經濟與政治協助。第一項與周王朝對外政策類似,便是使外族能夠進貢物品到 王室。第二項則在周人中並沒有見到。由此可知:商人與周人在政治體制上的 最大差異就是在:對於「臣屬」意義的轉變上。商人對「方國」臣服的同時,
並給予相對的保護義務,而周人卻沒有。在周人的封建系統中,多了與商人不 同的諸侯分封制度。周人藉由分封諸侯的方式將外族部分的防守、進貢與戰爭 事項轉移給諸侯,以確保在「親親」、「尊尊」的規範之下能夠保障周王室的 地位。《國語集解‧齊語》管仲說到:「君有此士也三萬人,以方行於天下,
以誅無道,以屏周室,天下大國之君莫之能禦。」499 縱使在週周王室已經衰弱 的春秋時代,諸侯仍保有對於周王室名義上的保護。事實上,周王室相對於商 王朝也因為諸侯的保護下能夠存活較久的時間。竹添光鴻在《左氏會箋‧第二 十九‧哀公三年》之「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云:
且入春秋以來,周室得以綿延數百年者,賴齊與晉耳,而齊晉之兼國,
為不少也。假令齊晉謹守侯度,猶然臨淄、大原百里之封,而周天子能 統虞、虢、譚、遂諸國,以鞭笞荊楚,披攘戎夷乎?不能也。其不能者 何?其勢散,且有土之諸侯,未必皆賢。即使因其不賢而易置之,而其
498 見宋鎮豪:《商代史論綱》,頁 272-273。
499 見徐原誥:《國語集解》(修訂本),頁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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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不能進出于王朝,其民之視聽不能進屬于天子,故當散而不能聚,
弱不能強。500
竹添光鴻說到了諸侯在春秋時期所發揮的功用。當然,竹添光鴻也注意到了春 秋時期諸侯力量過度擴張,超越了周王室的現象。然而,在西周分封諸侯時,
雖然各諸侯國的力量不若春秋時的大國來得強大,但對於周王室來說已有一定 程度的異地控制力量。透過諸侯的分封,將原本只能控制地方擴張至王畿之 外。對於諸侯而言,便是周王室的一種賞賜。諸侯在建國的過程中,則能透過 諸侯自身「國」的力量將四散於商代的「方國」融入於自身當中。在宋鎮豪的 統計當中說到:「甲骨文中所見商代方國,西方方國有 60 個,北方方國有 8 個,東方方國有 23 個,南方方國有 12 個,地望待考方國有 54 個,共計 157 個方國。」501 然而到西周封建時,同姓諸侯的出現取代了原先皆為方國的局 面。《左傳正義‧卷五十二‧昭公二十八年》說:「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
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502《正義》說:「由武王克商得封建諸國,
歸功於武王耳。此十五國或有在後封者,非武王之時盡得封也。……九年傳曰
『文、武、成、康之封建母弟』,則康王之世尚有封國,宣王方始封鄭,非獨 武王、周公封諸國也。僖二十四年傳數『文之昭也』有十六國。此言武王兄弟 之國十五人者,人異故說異耳,非武王封十五,周公始加一也。以魯、衛驗 之,知周公所加非唯一耳。」503從《正義》對於分封諸侯國數量的看法,除了 武王時封之外,亦有周公及其後周王另封之國。不論是否皆為十五,分封同姓 諸侯國與異姓諸侯乃是周人控制王畿之外土地的一種手段。這種方法的好處就 是:就是在王畿對外的關係中,設置諸侯國這一層級,形成:外地→諸侯→王 室等三級關係。正如《禮記正義‧卷三十‧玉藻》所言:「諸侯之於天子,曰
500 見竹添光鴻:《左氏會箋‧第二十九》,頁 14。
501 見宋鎮豪:《商代史論綱》,頁 273。在該書中則又對甲骨文中方國的名稱一一列出,詳 見頁 273-276。
502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頁 913。
503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頁 913。
『某土之守臣某』。」504透過分封部分權力的下放,將周王室一部份對於外族 的力量交由諸侯處理,減輕王室的負擔。相較於商王朝直接對外的二級關係來 說,沒有諸侯的協助下周王室滅亡的機率更加提高。
在周人如是的操作下,商王朝時期的方國就成為了諸侯國擴張的養分與 資源。這時數量較多的原生聚落與方國就因為諸侯國的擴張而消失,成為諸侯 國野制度下的「野人」。當然,在周王室尚未分封諸侯之前,對於這些不服從 的「方國」又是怎麼處理?其處理方法雖然沒有明確的文獻記載,但從《尚 書‧多士》中對於殷貴族的處理來看,周人可能對這些「方國」採用了類似的 方式拆解某些強大方國的階級秩序。相對於殷人,周人採取了更加嚴密的方法 防止被其他勢力推翻。楊寬在《西周史‧第四章 西周初期的分封制‧三 姬姓諸侯和異姓諸侯的佈局》說到:
總地來說,西周初期推行的分封制有它的特點,……。它又通過對姬姓 諸侯與異姓諸侯的佈局,建立了從西方伸向東、北、南三方的統治基 地,深入到原來經濟文化比較落後的地區,加強了民族之間融合與經濟 文化上的交流作用,有助於廣大地區進一步開發。505
楊寬精確地說出周人利用分封達到原本商王朝勢力所不能到達的地方。這種方 式大大擴張了周人向東、南、北三方的發展,確立了周王室為天下中心的政治 格局。同時,周人藉由分封的政治佈局,間接也破壞了商王朝各方國之間的聯 繫,使之不能成為聯盟。在不能成為聯盟的情況下,又因為各諸侯國對外的征 服與擴張,使諸侯國附近的外族部落跟著崩解侵蝕。最後在諸侯國附近的區域 成為周人能夠「實質」掌控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之下,商代殘留的方國數量便 會減少,削弱周人以外的勢力。縱使當時仍有許多外民族所組成的國家而無法
504 見〔漢〕鄭玄、〔唐〕孔穎達:《禮記正義》,頁 570。
505 見楊寬:《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 4 月),頁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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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歸化,也會因為諸侯的力量而間接臣服於周王室。這與商王朝的對外政策 來說,更不會因為鞭長莫及而無法控制了。
如是說來,周初時期的「野人」有一部份的來源便是商代所殘留下來的方國 外民族。這些留在「方國」原地的人民,便維持其原本的生活並與周人之間保 持著相對的隔離。周人則利用這些方國殘餘來擴充自己的內部需求,如經濟稅 收等維持國家運作的基本功能。
總結來說,周王室利用分封轉移了商王朝對於外服的功能,改用臣服自 己的異姓與同姓諸侯來完成朝貢、防衛等義務。至於被取代的方國部落,自然 就成為負責生產的「野人」。且在周人的體系裡,只有義務而沒有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