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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野外「隙地」到成為野地

第三節 野地的聚落形態及其他

說到野地的居住形態,在說明實際的情況前,我們可以先從《左傳》及先 秦古籍中對於卿大夫采邑的大小規範,是否本身可以與國都的規模相比來展 開。《左傳正義‧卷二‧隱公元年》言:

祭仲曰:「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 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不合法度,非先王制。君將不 堪。」324

《正義》則曰:

《周禮》四縣爲都,周公之設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圖,其邑竟 廣狹無復定準,隨人多少而制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下邑謂之都,

都亦一名邑。325

《左傳》中提到:對於國都以外的聚落大小,縱使是卿大夫的都邑,都不可以 大至與國都匹敵,而《正義》所申論的部分中,與原文結合可知:假若都邑大 小有所限制,則其城邑所能容納的人口必然也會少於國都的人口。在這樣的條 件之下,都邑的作用顯然不能取代國都的功能,不論是在軍事實力或政治作用 上,皆只能是國都的縮小版而不能有所凌越。這樣不能超過國都的聚落,究竟 在諸侯國的地位是什麼?為何在野地擴張的過程中,國家會注重自身城邑的修 築與維護?原因或許如《左傳正義‧卷十‧莊公二十九年》所言:「冬,十二 月,『城諸及防』,書,時也。凡土功,龍見而畢務,戒事也。」326而《正 義》引杜預《釋例》說:「都邑者,人之聚也,國家之藩衛,百姓之保障,不

324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35-36。

325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36。

326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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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則敗,不脩則壞,故雖不臨寇,必於農隙備其守禦,無妨民務。」327杜預所 言,說到這些小於國都的聚落之作用,乃是作為國都的個別軍事抵抗力量及生 產的最小單位而存在的,並沒有政治功能。這種類型的聚落應該屬於多數,且 散佈在各地,沒有一定的整合或聯絡。這是與卿大夫的都邑有差別的地方,其 形態與規格上也與一般的都邑是有所不同。

從此點出發,野地的居住形態的規模與層級應都低於卿大夫的規格,屬於 普通的聚落。從《左傳正義‧卷三十七‧襄公二十六年》中可以略見一二,其文 曰:

六月,公會晉趙武、宋向戌、鄭良霄、曹人於澶淵以討衛,疆戚田。取 衛西鄙懿氏六十以與孫氏。328

杜《注》云:「戚城西北五十里有懿城。因姓以名城,取田六十井也。」329杜 預以為這種賞賜單位是以井田數目來計算的,而《正義》曰:「杜以懿氏既為 邑名,而云取其六十,故以為取田六十井。服虔云:『六十邑。』劉炫以服言 為是。今知非者,此六十之文摠屬懿氏,懿氏不見經、傳,則卑細可知,既非 卿大夫,何得廣有土地?分六十之邑而與孫氏。且直言六十,本無邑文,故杜 以為六十井。劉從服說以規杜氏,非也。」330從其說可知:孔《疏》認為

《傳》文中沒有出現「邑」這個字,而所謂的「六十」就是指井田的數量,藉 此維護杜氏之說。不過,杜預及孔《疏》之說不盡合理,原因在於若僅僅止於 六十個井田數目,並不符合現況。根據《周禮注疏‧卷十二‧地官‧族師》:「以 邦比之灋,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 幼、癈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331賈《疏》:「云『登其族之夫家眾 寡』者,夫家即男女也,有夫有婦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為九等,七六五者

327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179。

328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632。

329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632。

330 同上註解。

331 見〔漢〕鄭玄、〔唐〕賈公彥:《周禮注疏》,頁 185-186。

為其中。若然,則六口為中,七口已上為眾,五口已下為寡。」332一家人口大 約六口最多七口,而《孟子注疏‧卷一‧梁惠王上》:「百畝之田,勿奪其時,

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333之趙《注》云:「一夫一婦,耕耨百畝。百畝之 田,不可以徭役奪其時功,則家給人足。農夫上中下所食多少各有差,故總言 數口之家也。」334一個百畝田由一家人共同耕作,而又依照孟子的井田說,文 在《孟子注疏‧卷五上‧滕文公上》,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 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335一個井田有八家。是以,一個井田就等同 於八戶人家,而六十田也四百八十戶人家,顯然井田作為單位有點太多。因為 對於一個邑來說,最小只有十室。《論語注疏‧卷五‧公冶長》:「子曰:十室 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不如丘之好學也。」336邢昺《疏》云:「正義曰:

此章夫子言己勤學也。十室之邑,邑之小者也。其邑雖小,亦不誣之,必有忠 信如我者焉,但不如我之好學不厭也。」337最大則有百室,《春秋左傳注‧成 公十七年》:「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與匡句須邑,使為宰,以讓鮑國而致邑 焉。」338若依《論語》之說,邑之最小者至少有十室的話,僅能一個井田,而 六十井田,恐怕也需要四十八個小邑的大小,且不能限定小邑最小戶數低於十 戶的可能,則必會超過六十。若以《左傳》所提「百室之邑」,亦是不合。是 以,這些六十的單位作為田來說,顯然過於不切實際,且因為春秋時期的授田 制度下,田的數目是由戶數及人口決定的,每一夫必有一田,故井田上皆為定 數。不論井田之說,杜預依據是八家或九家339,用井田為基準討論之,實為不

332 見〔漢〕鄭玄、〔唐〕賈公彥:《周禮注疏》,頁 186。

333 見〔漢〕趙岐、〔宋〕孙奭:《孟子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2011 年 12 月),頁 12。

334 同上註解。

335 見〔漢〕趙岐、〔宋〕孙奭:《孟子注疏》,頁 92。

336 見〔魏〕何晏、〔宋〕邢昺:《論語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2011 年 12 月),頁 46。

337 同上註解。

338 見〔晉〕杜預、〔唐〕孔穎達:《左傳正義》,頁 898。

339 九家之說,《禮記正義‧卷十二‧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稅,(鄭注)市廛而不稅,

關譏而不征,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夫圭田無征。」之《正義》引《司馬法》說:「井 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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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杜預之說,並沒有考量到文獻所呈現的真實戶數,且以井田為賞賜單 位,似乎也不是《左傳》中的常態。或許杜預以為《左傳》中的「田」作為賞 賜單位,而以為「田」者便是井田,而田中有里,故有此論。楊寬在《西周 史‧第二編(西周時代的土地制度、農業生產與手工業生產)‧第一章(井田制 的生產方式與村社組織)‧井田制基礎上的古代村社組織》提到田與里的關 係,文曰:

古書上也常以「田里」連稱,例如《左傳‧襄公三十年》記述鄭國大夫

「豐卷奔晉」,後來又「反其田里及其入焉」。《國語‧魯語下》記述 孔子說:「賦里以入」,《墨子‧尚同》也以「里」為「鄉」以下的居 民的單位。《爾雅‧釋言》說:「里,邑也。」,「里」該就是小邑,

也就是「十室之邑」。「里」的作為長度和面積的單位,該也是由此而 起的。孟子說:「鄉里同井」,又說:「方里而井」,因為一「里」是

「十室之邑」,「十室之邑」有一井之田,因而把一井之田的長度面積 也稱為「里」了。340

杜預之觀點,或從古書中這種描述所出現,而以為「邑」必須是有名字可以稱 呼者。然而這種可以稱呼的「邑」,大多是屬於中型或大型的邑,統屬附近小 邑,故以其名稱呼。顯然杜預沒有注意到這些田里的單位尚有以一個邑作為聚 落的最小單位。竹添光鴻在《左氏會箋‧第十八‧襄公二十六年》同年《傳》文 駁之曰:「六十井亦未滿一甸,晉侯與諸侯疆戚田,何為僅僅取六十井,而左 氏又特書之也。服虔以為六十邑是也,懿氏蓋其總名,豈前時懿氏者所食耶?

二十八年與晏氏邶殿,其鄙六十,與北郭佐邑六十;昭五年,取東鄙三十邑以 與南遺,當參看。」341其說正如此。

人,徒二十人,計一成百井。井有九家,百井即九百家。」即一井為九家。見〔漢〕鄭玄、

〔唐〕孔穎達:《禮記正義》,頁 246。

340 見楊寬著:《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 4 月),頁 197-198。

341 見〔日〕竹添光鴻:《左氏會箋》,頁 11。

再看一例,也可能作為大夫食祿之邑,如《論語注疏‧卷十四‧憲問》曰:

或問子產。子曰:「惠人也。」 問子西。曰「彼哉!彼哉!」 問管 仲。曰:「人也。奪伯氏駢邑三百,飯疏食,沒齒無怨言。」342

何晏注云:「孔曰:『伯氏,齊大夫。駢邑,地名。齒,年也。伯氏食邑三百 家,管仲奪之,使至疏食,而沒齒無怨言,以其當理也。』」343邢昺《疏》則 說:「伯氏,鄭大夫。駢邑,地名。沒齒,謂終沒齒年也。伯氏食邑於駢邑三 百家,管仲奪之使貧,但飯疏食至於終年亦無怨言,以其管仲當理故也。」344 顯然何注與邢昺《疏》都以為家,然而這種解釋也是錯誤的。從《左傳》文中 例可見,如《左氏會箋‧第十八‧襄公二十七年》:「公與免餘邑六十,辭曰:

『唯卿備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祿,亂也。』」345《會箋》云:「言三百 戶,有不三把戶者也,故聚人多則為大邑,聚人少則為小邑,千室、百室、十 室,皆自其邑之大小而言之也;然小邑又多統屬於大邑,故大邑亦謂之都,小 邑或謂之鄙。《傳》云:『齊與晏子邶殿其鄙六十。』邶殿其大邑,而六十其 所屬小邑也。」346竹添光鴻之說,正確許多,正由於都邑規格與人口上的差 距,這種邑的數量通常很大,單一人口較少。況且,如果野地都是屬於中大型 聚落的話,疆界的戰爭就應該不是屬於小規模的形態,可能要如攻打一個諸侯 國的規模去探討。在《左傳》經文中往往見得的國名,也就是某些諸侯小國中 最大的聚落居地。是以,攻下諸侯國的國都後,也就可以取得該諸侯國所統治 下的全部大小邑。因此,從這裡推斷野地的聚落在《傳》文中的描述,可知每 當言及「鄙」時,通常會以「鄙+數字」表現出來,便可知這些邑中無大邑,

故以數量稱呼之。如有大邑則言之,如前文所引「邶殿」一語,則是明例。

342 見〔魏〕何晏、〔宋〕邢昺:《論語注疏》,頁 124。

343 見〔魏〕何晏、〔宋〕邢昺:《論語注疏》,頁 124。

344 見〔魏〕何晏、〔宋〕邢昺:《論語注疏》,頁 124-125。

345 見〔日〕竹添光鴻:《左氏會箋》,頁 29。

346 見〔日〕竹添光鴻:《左氏會箋》,頁 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