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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專業倫理的意義與重要性及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本質與內涵加以分析。

(一)專業倫理的意義與重要性

倫理是規範人倫間身分關係及其應盡責任。要求全體社會遵守規範,藉以保障 每一個人的人格,是維繫人倫和諧的良好規範。「專業倫理」則是指那些適用於某些 專業領域人員的規範。例如:「要守信用」時適用於所有人的一般倫理,而「醫生對 病人的病歷應該保密」則是適用於醫生的專業倫理。針對不同的專業領域,則有各 自的專業倫理(朱建民,1996)。因教育教師兼行政人員行使職權適當與否,直接影 響教育效果的發揮與社會大眾的利益,所以教育行政專業倫理扮演重要角色。強調 對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所進行的行為規範,及其行政決定從事價值判斷與選擇的正 確性、公平性、是當性及合理性的重要依據。(吳清山、黃旭鈞,1999)。

美國教育學者 (John Martin Rich)在《教育中的專業倫理》一書中,提出專業 倫理的定義。他認為專業倫理是社會中,存在於專業角色和專業行為中,所有有關 倫理、價值的議題。專業倫理可以發揮下列四種功能(Rich, 1984):1.專業服務的

提供達到合理的標準,而且符合道德行為的規範。由此,可讓專業人員實施獨立的 判斷。2.專業人員為大眾的利益服務,由此專業人員應持續地享有大眾的信任、信 心和支持。3.提供一致的準則與行為標準,藉此專業人員知道什麼是可以被接受的 行為,以使其行為受到適當的規範。在此同時,保護專業人員免於不利的批評、法 律的案件和證照的撤回;避免政府介入專業,使其喪失自主權。4.專業倫理是職業 擁有專業地位的標誌之一,由此促使半專業或未達專業標準的職業向專業邁進,這 應該是它努力的方向之一。所以,教師兼行政人員為大眾利益提供專業服務,贏得 信任與支持,更重要的是建立教師兼行政人員專業倫理。

專業是權威的展現,韋伯認為權威來自傳統、法理及人格感召三方面。傳統權 威蘊含的專業倫理是文化價值與自我認同,法理權威的專業倫理是指法律明文規定 的律令,至於人格感召的權威則是專業自主和人格化育所展現的行動和態度獲得的 權威,也是自發性的權威(溫明麗,1997)。教育是一種道德的事業,而學校則為一 道德的機構,學校組織除了負有傳道、授業與解惑之責外,更具有道德與倫理教育 之崇高使命。故教育教人員必須嚴格的遵守專業上的倫理規範,才能夠在教育的精 神及規準下從事教育行政工作(謝文全,2004)。所以,教師兼行政人員專業倫理應 以學生為主體之最佳利益為著眼點,做出符合專業倫理判斷決定,並避免衝突教育 專業決定。

教育教師兼行政人員所從事的是一項「百年樹人」的工作,其道德標準與情操 的要求比一般行業為高,若沒有具備良善的專業倫理或道德情操,則整個教育工作 的效果可能產生很不利的影響,甚而導致整個學校組織的潰散,最後,受害者為無 辜的學生。而且教育教師兼行政人員常被許多家長或一般社會大眾視為是教育行政 專業代表,是故,教育教師兼行政人員的所作所為,將影響人們如何看待整個教育 行政專業的道德地位。教師兼行政人員行使職權適當與否,直接影響教育效果的發 揮與全體師生的利益。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常被視為教育專業的代表,在工作上必 須隨時不斷面對的事複雜多變的教育情境,接受著倫理兩難問題與挑戰。許多利益 衝突、價值觀差異或是情境因素不明確,造成決定上的困難,時時考驗教師兼行政

人員的智慧與道德操守。教師兼行政人員必須遵守專業倫理,依學生利益考量,作 出正確倫理判斷,避免權力腐化濫用或誤用。

(二)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本質

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之所以有影響力,權力運用,應該以專業的倫理判斷為基 礎,才不致於誤事,很多教師兼行政人員之所以受到社會嚴厲的批判,在於其政行 為缺乏道德良知的引導,以及沒有顧及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Kimbrough &

Nunnery (1988) 曾指出,教育行政也總是成為一種專業,時常面臨包含倫理的挑戰 情境,不可能為所有情境擬定各種倫理行為。就因為在倫理方面所經常遭遇的不確 定性、主觀性、價值的相對性與衝突,造成倫理方面的決定經常引起爭議或有無法 達成共識的情形發生。所以,有必要針對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本質進一步加以探討 與釐清。以下根據(Greenfield, 1991;Lashway, 1996; Strike,Haller & Soltis , 1988)等多位學者對倫理本質的看法,進一步提出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本質:

1.具有客觀的可能

倫理的決定並非是個人偏好的事務。但是,作一個倫理的決定若能以善的理由 為基礎,即使這樣的決定有某些人的偏好,仍然可以被接受。倫理的情境通常都需 要在複雜與不明確的情況下做抉擇。往往很難確認是否做了好的決定,但如果是心 胸開放且是講理的人,有時也必須改變自己的心意。道德的推理協助我們做更好更 合理的道德決定。這意味著倫理推理其實仍然是具有客觀性的可能。

2.以公平正義為主要目標

教師兼行政人員執行業務的目標不應只是最能變通或最少麻煩的,而應是公平 和正義。道德議題通常會有如「正確的」、「應該的」、「正義的」、「公平的」等判斷,

這其中牽涉到對他人的責任與義務,即教師兼行政人員對他人公平與正義的對待,

都是以公平正義為目標。

有些倫理的問題無法靠事實來解決,但事實可能與道德問題的決定有關聯,因 此,作倫理決定只依靠事實是不夠的。所以,仍然需要一些道德的原則,來協助做 決定。因此,教育行政專業的決定或判斷,經常會同時涉及到事實與價值面,有時 透過事實的協助有利於價值判斷;有時進行價值判斷,也必須顧及社會公平性,如 權力運用的合理性與適當性

4.經常陷入兩難情境

教育行政的倫理決定中,常會陷入兩難的情境,主要是因為同時訴諸兩個可欲 的道德原則而有道德選擇的衝突,例如,一方面想兼顧公平的原則,另一方面又考 慮某些人的權利。這增加了教育教師兼行政人員決定的困難,但同時也考驗在選擇 方案時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規範與效用。有時領導者在兩難情境的抉擇時,必須合 乎道德方式運用其權威來協助做決定。

綜合上述,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本質所涉及價值的因素充滿了主觀性、不確定 性、相對性或相互的衝突性。但依據各面向的本質可知,只要方法目標得當,仍然 可以追求價值判斷的客觀性,且必須以公平正義為目標和理想,並兼顧事實與價值 層面與在眾多可欲價值中做最合理的抉擇。根據對本質的認識,教育行政專業倫理 應該更追求主觀中仍具客觀的推理,顧及所有人的權益,符合正義公平的目標,同 時顧及事實層面與價值層面,以做更周延的倫理決定,並且運用多向度的方法在眾 多的價值中選擇最合理的價值。

(三)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內涵

Kimbrough & Nunney (1988) 曾提出教育行政專業的內涵應包括以下兩個面向 1. 合法的義務(legal obligations ):教育教師兼行政人員必須經常面對涉 及倫理問題的情境,教師兼行政人員的所作所為,有義務與國家的法律、政策、規 範或法則等相一致。

2. 形式的義務(obligations of form ):是行政倫理中最重要的面向,此部

分行為不只單純的符合法律與規則即可,形式的義務必須根據不同社區、州的情況 而做改變。這方面的倫重如品格、行政責任、關懷、忠誠等。例如教師兼行政人員 欺凌教師或其他人員,將之視為奴隸來使喚,是權威的誤用,也是非專業的,這樣 的教師兼行政人員也不符合倫理的。其次,在專業上,教師兼行政人員是否投入時 間與精力,使得成為最佳專業教師兼行政人員,這種對專業卓越的承諾是形式義務 最重要面向;此外,如忠誠也應視情境而定,忠誠不應是盲從或無條件的絕對服從,

若是上位者有違法的行為,則「忠誠」應該有不同詮釋。

Greenfield (1991) 指出,學校行政工作的道德面向包含:1.教師兼行政人員 的品格如是否清廉?能否信任?2.教師兼行政人員行動的正確性面對與特定行動和 決定有關的相對或衝突的道德價值,其中的兩難主要在於教師兼行政人員必須從許 多的道德價值中選擇其一。這些行動的正確性都必須有判斷的標準。3.教師兼行政 人員道德權威的運用是採用憑藉道德與意識型態而來的權威。另外,Greenfield (1991)也說明了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經常面對一系列相對的(competing)與相衝突 的良善行為標準,這些行為標準在「對錯」及「該怎麼做」方面並不是很明確,以 致於在行政決定時經常面臨道德的兩難困境。

當教師兼行政人員在工作上面臨一些道德層面的倫理議題時,需要靠一些實際 的處理策略加以解決。(Tirri, 1999)認為,教師面臨教育現場的道德衝突時, 教 師專業道德規範可建構於三個重要要素, 分別是:「關懷」、「公正」與「真誠」,

當教師面臨衝突的情境時,必須使這三個層面加以均衡與對等的加以解決。

Starratt(1994)提出一所倫理學校的建立應包括三種倫理的考量;正義倫理關

Starratt(1994)提出一所倫理學校的建立應包括三種倫理的考量;正義倫理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