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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義倫理的本質內涵及對解決兩難困境的助益

正義論理主張人為理性、自由的個體,對個人的權利應平等尊重,而個人也該 履行義務,強調個人應基於義務,遵守普遍、客觀律責及應用公平程序來做決定之 重要性。與正義論理有關的倫理理論主要為Kant的義務論與Rawls的正義論,分別簡 述如下。

(一) Kant的義務論

Kant 是第一個將義務當成道德核心概念的哲學家,主張一切善的事件源於「善 的意志」,認為有道德的行為必須因義務而為,行為的倫理價值在於在於行為著善的 意志,而不在於行為的效果。Kant 將其道德法則稱為無上命令,無上命令是必然要 遵守的命令,因此它就是德行,也是普遍道德律。善的意志是因義務而為的意志,

而義務則是道德法則所規定的必然行為。所以無上命令本身即是行為的目的,當理 性命令我們必須這樣做時,並非希望達到其他的目的,實踐此一理性命令之所指即 是目的。

(林火旺,2005)指出,Kant 認為無上命令要成為道德法則,其命令的對象必須 是所有理性存在者,所規定的行為每一個人願意遵守的。他曾提出三個道德命題:

第一命題是,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是因義務而為;第二命題是,一個因義務而為 之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在於由此行為所達成之目的,而在於決定此行為的準則 (maxim);第三命題是,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並且透過三個不同原則來闡述 道德法則。1.普遍化原則:指依據那些你可以同時願意它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行動。

2.目的原則:不論對待自己或他人都要當成目的,絕對不能當成只是手段。3.自律 原則:每一個理性存在者可以將自己視為普遍法則的制定者。

依據 Kant 的主張,普遍化原則可以提供我們檢驗人們的行為是否合乎道德要 求的標準,換言之,一個行為要能普遍化,才是道德上對的行為。一個行為要成為 道德上對的,必須要讓此行為具有客觀確定性,而不僅僅是個人主觀的偏好與判斷。

因此,透過普遍化原則可以檢視一個行為原則是否能「客觀化」為一個道德法則,

進而成為能要求人人遵守的無上命令。普遍化原則在實踐上的意義是:如果你不願 意任何其他人採取某一行為,你自己就不應該如此做。因此,當教師兼行政人員們 在面對兩難困境時,必須遵循普遍化原則。換言之,教師兼行政人員應基於責任感 與義務,應該時時反思的態度與行為,易地而處,我們願意他人如此對待我們嗎?

目的原則揭櫫的是一種對人類尊嚴、價值與理性的承認與尊重。根據目的原則,

任何道德上正當的行為必須視人為目的,因為人擁有理性,人之存有必須被尊重。

人天生有理性能力,能進行思考抉擇,所以個人具有凌駕社會整體利益的權力,個 人權利與尊嚴應予於尊重(林火旺,2004;黃藿,2002)。所以不論對待自己或他人 都要把人當作目的來尊重,而不能將人是為完成目的的手段。但是儘管個人權利值 得尊重,個人仍應履行其應遵守的義務。舉實務現場中例子而言,學校辦理各項主 題活動時,不應只是為活動而活動,就要求師生配合,是否考量活動本身有無實質 教育意義?對學生影響是正面有幫助,或僅是噱頭、熱鬧有餘?

自律原則是指道德法則的強制性是源於人類自己的理性意志,我們是道德法則 的立法者,遵守道德法則即是遵守自己制訂的法則。由於人具有理性意志,使人具 有自由能力,能自訂法則;人之所以異於其他低等動物,也是因為人擁有理性意志,

這也進一步支持人具有絕對價值,人本身就是目的的主張。換言之,人具有理性,

透過理性產生自我約束與規範。Kant強調個人自律的價值,他認為作為一個自律人,

能基於理性選擇依些行動法則並加以遵守,而此自我規約的原則,須是普遍的法則 (李奉儒,1997)。因此,教師兼行政人員應本著人性本善之理念,肯定每個人能自 主自律,進而喚醒道德良心,促使成員展現倫理作為。

綜合上述,義務論者所謂的倫理,取決於行為動機而不考慮結果,認為行為的 道德價值取決於行為動機,個人需遵守普遍性律責,基於義務而行動,倫理行為視

為本身應盡義務而達成目的的手段,並將人視為目的予以尊重。因此,教師兼行政 人員以師生利益、校園民主為優先考量之教育服務義務。面對兩難困境時,須符合 義務原則或正當原則作出倫理判斷,且該義務與正當之倫理判斷與後果無關。

(二) Rawls的正義論

Rawls(1971)的正義論是當代自由主義最重要的正義理論,自由主義政治設計的 目的,就是希望在承認多元的前提下,包容各種不同的價值主張和生活方式。Rawls 主張正義的原則是建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用來規範社會制度,決定個 人基本權利、義務及分配社會基本合作利益原則。此原則須為社會成員所能共同接 受的。所以Rawls 的正義理論,是建構在純粹程序正義之上,以公平的程序定義結 果的公平性(林火旺,2004)。故Rawls(1971)的正義理論強調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依據純粹程序正義,建立正義的原則,以公平的程序定義結果的公 平。

林火旺(2004)認為,Rawls理論中的立約者是在一個特殊的情境下選擇正義的原 則,這個情境他稱之為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它是描述一個公平的處 境,自由、平等與理性的人所會選擇的原則,這些原則就是最合理的正義原則。而 原初立場中最重要的特點是具有理性且互不關心的立約者必須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後,進行正義原則的選擇。無知之幕用意就是使立約者無法知道不同的 可能選擇對自己的影響以及某些特殊的事實,如自己的社會地位、階級等等,所以 立約者都處於相同的情境。因立約者一無所知,便無法自身利益或偏好考量厲害,

也不受任何因素影響,使得正義原則成為原初立場中公平協議或協商結果的唯一依 據。

Rawls(1971)在正義理論中提出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liberty)所要表達的是:一個正義的社會,必須賦予每一個公 民相同的基本自由,不能因為種族、膚色、性別、身分、地位、財富、智力等,而 有所不同。(林火旺,1999)認為,第一正義原則要確保的是平等的自由,其所突顯

的精神在於,一個正義的制度,必須把每一個人都當成是一個平等、尊嚴的存在者。

Rawls(1971)正義觀念的重心是「平等」,他認為社會和經濟制度不必要求齊頭 式的平等,而財富和所得的分配、社會地位和職務的不平等是可接受的,但儘管社 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是正常的,但卻不是所有的不平等都是可欲的,因此正義第二 原則即是對這些不平等加以限制。在第二正義原則中第一部分為公平的機會平等原 則(the 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所確保的是「平等的機會」,

指公平之機會平等原則下,職位與工作對所有人開放;第二部分為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確保「平等的利益分配」,指對於處於最不利地位者應給 予最大利益。其中差異原則,並不意圖消除一切不平等,因為這是不可能的,而是 試圖尋繹出「什麼樣的不平等是一個良序社會能夠容許的」?按照差異原則,當社 會不平等和經濟不平等能使最不利者獲得最大好處時,這些不平等是可容許的。

林火旺(1999)指出,Rawls的正義原則,並非一個單一的原則,當正義二原則在 應用上發生衝突時,Rawls指出第一正義原則優先於第二正義原則,強調如果一個制 度為了得到較大的社會利益,而違反自由原則,則這是一個不正義的制度。此外,

Rawls也指出第二正義原則中的「機會平等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差異原則強 調視個別境遇,給予差別的對待,使處於最不利者最有利,避免資源集中優勢者手 中,造成城鄉差距或貧富懸殊日鉅,因此,它具有補償性正義的性質。至於機會平 等原則,強調機會應對所有人開放,任何人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公開、公平地從事 各種職務或地位的競爭,偏向一種形式上的平等。

綜合上述,正義倫理聚焦於權利與法律問題,其觀點屬於自由民主的思想。強 調對人類自由的承諾及決定過程中公平對待所有人。也就是說,學校每個人不因職 位高低都是同等重要,應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學校每一個人,對任何事不預設立場,

對弱勢族群應予特別的支援協助。教師兼行政人員面臨兩難困境作抉擇時,應以公 平乎會為思考重點,恪遵法行政的規定,屏除個人私慾與關係,秉持公平正義原則,

兼顧個體正義與群體正義,依訂的標準與程序,才能有效的解決校園倫理兩難問題。

具體的例子如:工程或財務採購恪遵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將正義倫理觀點用在行政倫理議題的思考上,透過以下方向解決兩 難困境,分述如下:

1. 尊重個人權利

正義倫理主張視人為人,個人的權利與自由選擇都應受到平等尊重與維護。故 教育行政人員在從事行政決定時,對於所有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都應予以公平的對 待與尊重,如尊重學生的受教權與教師的教學自主性,不因追求效率而損害少數人 的權益。例如,教師職務的安排(如導師、專教及行政兼職的規劃)是依照教師年資、

意願或是建立公平輪替制度。

2.履行專業義務

2.履行專業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