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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城市治理架構與策略研擬之研究
貳、城市治理之發展
透過前述智慧城市之文獻回顧,本研究已探究出治理乃推動智慧城市關鍵所 在,故希望透過智慧城市治理架構與策略之研擬,作為改善我國城市面對全球化 挑戰及處理治理課題之參考。爰此,於建構智慧城市治理架構與策略前,應先探 究城市治理之基礎、演變與發展為何。故將首先說明治理概念的發展,即從政府 權威式管理到服務、協調與引導治理之過程;其次以相關文獻與定義探究城市治 理之形成,以歸納出城市治理之內涵及運作模式,分述如下:
一、治理之發展
觀諸當前國內、外學術界,「治理(Governance)」應該是最熱門的詞彙、概 念或理論,而治理名詞的使用於學術及實務上都相當普及。舉例而言,根據 ISI 人類和社會資料庫在 2011 年的統計(Lavi-Faur, 2012: 5),以治理主題發表的論 文在 1980 年間有 349 篇論文,被引用 3,609 次,在 1990 年間有 3,773 篇論文,
被引用 70,157 次,在 2010 年間則有 18,648 篇論文,被引用 104,298 次,從這些 學術的統計資料可以證明治理概念的大量被運用(陳金貴,2013:25);而在實 務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 2008 年,委託台灣大學成立「台灣公共治 理研究中心」,進行公共治理指標的建構以及調查研究,作為政府改善施政的參 考(蘇彩足,2008:2;江瑞祥等,2012:18)。另外,國內著名媒體『遠見雜誌』
與『天下雜誌』時而發表治理為題的文章或是相關調查,更讓這個詞彙成為民眾 用來評判政府施政成效的代名詞。因此,陳文學等(2013:37)即指出,治理一 詞的使用不僅襲捲學術界,同時也逐漸進入政府以及民眾的生活之中,以下將分 作治理之涵義及治理之運用兩部份說明治理之發展。
(一)治理之涵義
「治理」一詞最早源自於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在希臘文為 kubernan、在拉丁 文是 gubernare,意思是領航、規則訂定和掌舵(Kjaer, 2004: 3);牛津英語詞典 則將治理描述為統治的行動、作風或視為通常的權威執行,並牽涉公、私組織的 維持監控和執行課責;在一般使用上,也有將治理視同政府的同義字,由國家來 提供社會的導向;在學術圈也有將治理視為建立規則、運用規則和執行規則
(Kjaer, 2004: 88),因此治理亦可以較寬大的涵義來使用,但其基本概念大概與 詞典的標準定義相一致(陳金貴,2013:27)。然而在應用上,陳金貴(2013:
26)就指出治理仍是個複雜且有爭論的名詞,惟 Hughes(2010: 87)認為這種爭 論是無濟於事的,因為從簡單的角度來看治理,它就是運轉一個組織,也就是建 立組織結構並使組織運轉,雖然它可以隨時間而改變它的涵義,但其總有其平常 的意義,因此要定義治理需要回歸到它本身最原始的涵義,才會有助於治理涵義 的討論,故以下將分就學術面及實務面說明治理之涵義,並分別整理為表 2-9、
表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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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術面
首先,於學理層面上,早期美國學者多將「治理」用來作為替換「公共行政」
的新詞,而且也不會因為這個詞彙的使用而感到定義上的困擾(Frederickson, 1999: 705; Lynn, 2006: 4)。不過自從 1970 年代開始,美國學者 Harlan Cleveland 寫 下:「美國民眾期待愈小的政府(Less Government)以及愈多的治理(More Governance)」的這段話之後,治理一詞逐漸有了理論性的色彩(Frederickson, 1999:
705)。陳文學等(2013:38)認為若從時代背景來看,Cleveland 寫下這段話的 當時,有論者主張政府應改採分權化、強調結果導向,以及增加私部門的政策角 色等等,以扭轉當時政府運作之困境。在棄舊求新的趨勢下,以一個新的詞彙「治 理」取代「公共行政」,涵蓋政府新的運作方式,也順勢成為當時的基本訴求。
具言之,這裡所指稱的治理,其內涵也就是 1980 年代基於管理主義,強調生產 力、市場化、服務取向、去中心化、課責性等特性的「新公共管理學派(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Kettl, 2000: 2)。
不過,劉坤億(2002b:59)則以「典範危機」來詮釋治理概念的興起,因 1970 年代、1980 年代開始,各學科領域原來的典範,已經不再具有足夠的能力 來描述和解釋「真實的世界」,而治理概念被視為制度經濟學、國際關係、公共 行政等學門主要的研究課題。從這些學科和其他學術系絡的轉變情形來看,「治 理」似乎被視為是遺漏掉的「第三項」,既可以批判二分法,又能夠補充其不足 之處(Jessop, 1998: 31)。然而,隨著新公共管理將市場機制導入公共服務提供 過程後,反倒衍生國家空洞化(Hollowing State)、公共課責模糊,以及公共服務 品質低落等問題(陳文學等,2013:38)。故 1990 年代開始,政府角色又再次進 行修正,試圖跳脫以往官僚模式與市場競爭模式的運作方式,建構結合公部門、
私部門與第三部門的混合體制(Hybridity),以共同促進公共利益(Skelcher, 2005:
347)。一般而言,這種思維同樣也被稱作「治理」,更精確的說,就是「網絡治 理(Network Governance)」(Goldsmith & Eggers, 2004: 10)2-3。許多學者也開始 談論治理的新涵義,這些新涵義反應出學者們對出現命令式法規和集體行動的新 形態及新工具的回應,他們意識到已開發和開發中國家治理形態的轉變,這種新 形態展現的是治理已超越政府所能控制的範圍,例如擴大公民社會在指揮及規範 使用公共資源的角色,以及增加對審議式民主的依賴(Lynn, Jr., 2012: 49)。亦即 過去以行政為重心的普遍觀念,開始從官僚系統和指導式的政府移轉其權威至公 民社會。
換言之,此時治理轉變成是跨越政府和社會的信任和互惠關係的網絡,這些 網絡可以呈現府際關係、組織間關係或跨國關係(陳金貴,2013:27)。不過同 時亦存在不同意見,例如部分學者認為治理的內涵仍是以傳統官僚運作為主,至
2-3 以創新為例,在傳統層級節制組織中,創新通常是不容易的,而透過網絡連結過程的多樣服 務提供者加入,就比較有機會促成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的創新,而且當各行動者有更多互動的 機會與不斷刺激下,行動者間就容易形成持續學習網絡文化(陳文學等,2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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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城市治理架構與策略研擬之研究
於結合私部門與第三部門,抑或是加強行政與立法或司法間的網絡關係等,均只 是補充或額外強調之用。又或著,治理是政府進行組織和管理的原因、方法和結 果 , 並 強 調 行 政 部 門 連 結 公 民 、 立 法 與 司 法 部 門 價 值 和 利 益 的 動 態 連 結
(Frederickson, 1999: 705-706)。Straling(2005: 1-2)則認為治理只是公共行政的 另一種說法,而兩者之間的些微差異在於治理除了關注傳統公共行政的組織結構、
政策制訂、財務或操作程序,也關心政府組織、私人部門、非營利組織共同運作 下達成公共目的的網絡關係。另外,Kooiman(2003: 4)認為的治理是統治
(Governing)理論概念的總稱,而統治則是公、私部門共同解決社會問題或是 創造社會機會等互動過程之整體。又如 Denhardt & Denhardt(2003: 86-87)認為 治理是政府當局(Public Authority)的行動總稱,而在治理概念下,政府應適度 扮演各種網絡的規則制訂者、解決資源分配與依賴的議題,以及確保民主與社會 公平原則能夠存續於各個網絡之中2-4(陳文學等,2013:39)。
而連宏華(2010:41)亦指出,長期以來,「治理」與「統治」一詞交叉使 用,雖然主要用於國家的公共事務相關管理和政治活動,二者卻仍是不同的概念。
因就實際涵義而言,雖然治理做為一種政治管理過程,也像政府統治一樣需要權 威和權力,最終目的也是為了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但是二者至少有兩個基本區 別(俞可平,2000:1-2、5-6):(1)本質上,治理雖然需要權威,但是這個權 威並非一定是指政府機關,統治的權威則必定是指政府。統治的主體一定是政府 機關,但是治理的主體除了公共機構(政府機關)外,還有私人機構、第三部門、
民眾,或彼此的合作活動;(2)管理過程中權力運行的向度不同,政府統治的權 力運行方向是「由上而下」的發號施令,為單一向度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而治 理則是上下互動的管理權力運行方向過程,它是透過合作、協商、夥伴關係、確 立認同和共同目標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
總言之,這些治理概念的轉變,顯現治理必須依據使用者的研究主題而訂,
這種情形不僅造成學者間之爭議(Hughes, 2010: 88-91),對於實務上的推動者而 言更莫衷一是 2-5。但若轉回基本面的討論,或許可從治理和政府的不同處來加 以探討(陳金貴,2013:28)。舉例而言,治理要呈現社會如何選擇、分配資源、
提出決策和創造分享價值;由於治理發展削弱了中央政府掌控公共事務的能力,
導致傳統政府權力向上流向跨國組織,向下流至區域和地方,因而有全球市場的 出現。增加網絡和伙伴關係的重要性,更易於接近各種資訊,促成社會複雜性的 成長,使得政府不再是治理的獨有專家和資源,反而需依賴從政府內部和超越政 府引出的多元而相互依存組織和行為者,此趨向就成為治理文獻中常論及的「從 政府到治理(From Government to Governance)」之移轉(Fenger & Bekkers, 2007:16)。
2-4 吳瓊恩(2004:394)也認為治理涉及多元組織系統的網絡模式,強調授權、分權、自主、回 應等概念。因此,治理不僅限於政府的管理,而是普遍存在於社會各個層面和層級。
2-5 依據 Pierre 與 Peters 的看法,治理在美國,多保留其原始的領控概念,而在西歐,它的討論 卻是相當地廣泛(謝宗學、劉坤億、陳衍宏譯,200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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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hardt &
Denhardt, 2003:
86-87
The New Public Service: Serving, not
Steering
當局(Public Authority)如何分配資 源依賴的議題,並確保民主與社會 公平原則能存續於各網絡之中。
Frederickson, 1999:
705-706
The Repositioning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政府進行組織管理的流程,並可補 充各部門間之動態連結。
政府進行組織管理的流程,並可補 充各部門間之動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