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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定位

第二節 一般保險契約法保險利益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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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一般保險契約法保險利益探討

於現有保險制度下,要建立一個完美無缺的當事人定位體系,特別是在繼 受兩法系以至於相互拉鋸、摩擦下所擦出的火花,欲使兩法系磨合為一有效運 行系統,實非屬易事。在探討當事人定位之前,已點出當事人相關規定上產生 了許多難以解釋及困擾之處,諸如保險利益歸屬等規定上,每有適用上重重疑 雲之感。惟,倘若治標不治本,不從根本當事人定位規範清楚,再將此些與定 位息息相關之規定一併釐清,則相關問題依舊不斷困擾運行,整體結構終無法 妥適得到改善。尤以本文探討之團體傷害保險(團體保險任何險種亦同)即可看 出,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規範架構依循一般保險契約法結構,使得現行團 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亦多處矛盾。因而,未免掛一漏萬,與團體傷害保險單 所牽涉到適用相關問題,本文皆做一檢視。

第一項 保險利益之意義與功能

保險利益,係指保險契約當事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之特定利害關係,因 標的之存在而獲有利益,因標的之毀損而遭受損失37。英國法官 Lawrence38 曾 謂:「保險利益並非指物之全部或一部權利,亦非指有被損害之虞之對象,乃指 於保險標的物有一種利害關係而言。」由該法官對保險利益之定義說明,保險 利益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一種利害關係。

一般認為,保險利益具有以下三項重要功能:

一、計算損失禁止不當利得:

保險之目的係在填補保險契約當事人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之損失,並非讓 保險契約當事人因締結保險契約而獲得超過損失之利益。保險利益係保險契約

37 梁宇賢、劉興善、柯澤東、林勳發等四人合著,《商事法精論》,今日書局,2009 年 3 月六 版,頁 606。

38Lucena v Craufurd, 1806 WL 1141, (1806) 2 Bos. P.N.R. 269, 127 E.R. 630 (CCP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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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保險事故不發生所享有之利益,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其所受之損失以 保險利益範圍為限度,所受之填補不得超過保險利益之範圍,否則即有違損失 填補原則。

二、明確劃分保險及賭博行為:

賭博係以偶然之機率決定輸贏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當事人和標的之 間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因此賭博與公序良俗有違並為法律所不許。保險雖然亦 具有射倖性,保險費與保險金額差異甚大,且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處於不確定之 狀態,但是保險因必須以保險利益存在為前提,保險金係用以填補實際所受之 損失,且保險費率必須稟持公平合理原則,是者,保險係一種將未來不確定損 失轉化為確定保費支出之經濟制度,與賭博不可相提並論。

三、防止道德危險產生:

所謂道德危險(Moral Hazard),是因保險契約存在而故意造成保險事 故,以謀取保險金39。保險契約以保險利益存在為生效要件,當保險事故發生 時,契約當事人必受有損害且其所獲得之保險金以填補所受損失為限,是者,

契約當事人通常不會為了圖謀保險金而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倘若無保險利益 亦得訂立保險契約,則契約當事人容易因一時貪念圖謀保險金故意致損失發 生,道德危險將層出不窮。因此保險契約之生效,須有保險利益為之存在,始 足以防範道德危險之發生。

第二項 保險利益之適用範圍

我國保險法縱已明文要求保險契約須具備保險利益,學說上對保險利益之 討論(例如:保險利益存在人身保險之必要性、內容、標的)皆有所關注與歧異。

關於保險利益概念適用之範圍(即是保險利益概念是否運用在人身保險),英美 法系與大陸法系在制度上截然不同。英美法系制度要求任何險種均須具備保險

39 林勳發等四人合著,參前揭註 37 書,頁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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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大陸法系國家則僅要求損失填補保險須具備保險利益。團體傷害保 險是否亦應具備保險利益?在探討此問題之前,必須先釐清保險利益之適用範 圍。兩大法系之適用範圍見解有所出入。國內多數學者根據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肯定保險利益適用於人身及財產保險,

但有學者雖肯定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有存在之必要性,卻認為保險利益計算保 險標的價值、避免不當得利及道德危險之功能在人身保險無法發揮。學說見解 對於保險利益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見解分歧,本文先行介紹兩大法系保險利益 概況,針對問題將兩大法系及學說分述如下:

第一款 英美法系見解

英美法系採保險利益有實益說,早期英國允許以第三人生命投保人壽保 險,且無須經被保險人之同意,導致後來英國興起以公眾人物生命賭博之風 潮,任何人都可以公眾人物之生命投保,保險制度遭到濫用並淪為賭博之工具

40。為避免欠缺保險利益之保險淪為賭博工具,且賭博契約雖屬合法,然純粹賭 博契約之人身保險有違公共政策之議論漸強41。到了一七七四年,英國制定「人 壽保險法」(The Life Assurance Act 1774) 明文規定本法制定之目的在避免 賭博、禁止以無保險利益之人的生命投保。該法重申禁止無保險利益之保險,

並進一步規定,保險補償範圍以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價值為限42。 美國於十九世紀中期以前因人身保險發展不若財產保險受到重視,保險利 益之討論都集中在財產保險,尤其是海上船舶或貨物保險,致使人身保險較少 論及保險利益。美國雖繼受英國法律,但並未制訂成文法,而係以法院判例法 形成相關原則。美國法院向來對於保險利益之看法皆要求對被保險人應具有保

40 Muriel L. Crawford & William T. Beadles, Law and the Life Insurance Contract, 160 (6thed., 1989).

41 張冠群,《台灣保險法關於人身保險利益諸問題之再思考》,月旦法學雜誌,2013 年 4 月,

No. 215,頁 103。

42 Charity Rush, Corporate-Owned Life Insurance: Has Taxes Buried the Insurable Interest Requirement? Houston Law Review, 13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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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利益。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 Lord v. Dall43(1815)一案最早說明人身保險利 益之判例,該判例謂「保險利益是金錢上、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此種利害關係 是被法律所保護的,例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子女對父母。具備保險利益,保險 契約始為有效。」此見解對美國法院後來之判例有深遠之影響,多數判例均肯 認保險利益係指因他人生存而受有利益,該利益關係並不侷限於金錢上利益,

尚包括基於愛情及親情關係而生之利益。

英美法系除要求應具保險利益外,尚要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保險 契約將因違反公共利益(Public Policy)而無效。換言之,英美法系對於人身 保險道德危險防範的兩大防護體為:(1)契約當事人對於保險標的須具備保險 利益,(2)保險契約之訂立須經為保險標的之人的書面同意。認為此兩大防護 體相輔相成,始能有效達到防止道德危險之目的。並且認為若因被保險人之書 面同意而可不問保險利益之有無,顯製造漏洞予不肖之徒以重金收購被保險人 同意書之機會,危害生命之勢必層出不窮,如能認清被保險人之同意畢竟操諸 於被保險人之主觀決定,在不得已情況下,難免簽下同意書,當可體會保險利 益之重要性44

第二款 大陸法系見解

大陸法系早期有學者認為保險利益之概念亦適用於人身保險,但晚近學者 主張保險利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認為保險利益決定保險標的價值、禁止不當 得利及防止道德危險功能在人身保險無法有效發揮,因此否認保險利益在人身 保險有適用之實益。其認為不適用之論點有以下幾點為45:

一、保險利益種類之確定,在決定保險價值多寡,即被保險人受保障的上限,

被保險人僅得於此範圍內享受保險契約之保護,但人身保險之價值無法以

43 Lord v. Dall. 12 Mass 115, 1815 WL 889

44 林勳發等四人合著,參前揭註 37 書,頁 608。

45 江朝國,參前揭註 16書,頁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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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客觀估定,故保險利益決定保險價值之功能於人身保險無法發揮。

二、保險利益主要功能在於填補具體性之損害或防止複保險、超額保險,以避 免不當得利發生,但人身保險—除醫療費用保險外,因人身生命價值無 價,即使被保險人獲有雙重賠償,亦非不當得利46。換言之,保險利益防免 功能在人身保險無用武之地47

三、保險利益概念可決定誰有將保險利益以他人生命或身體投保,無須經他人 同意,若將此原則貫徹於人身保險,則主觀危險發生可能性之對象為人之 生命、身體,極不道德48。第三人以他人生命、身體為保險事故發生之對象 投保,須經他人書面同意,只要被保險人同意以其生命為保險標的,則要 保人對之是否有保險利益,並無實質之意義。

四、依照英美法對道德危險防免兩大防護體說法,因人屬完整權利主體,倘若 以被保險人死亡作為要保人經濟上之損失填補,無非使被保險人由權利主 體成為權利客體而遭物化,對被保險人之人性尊嚴及生命無價之概念顯有 出入與傷害49

第三款 我國學說

依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人身保險利益之明文規範,國內多數肯定保 險利益於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均有所適用50。有認為財產保險利益性質與人身保 險利益不同,財產保險利益指「經濟之利益,而得以金錢計算」51;人身保險利 益則係指非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認為「原則上一般人身保險固須以經濟上之利

46 江朝國,參前揭註 16 書,頁 89。

47 更精確來說保險利益不適用在人身保險,此「人身保險」,應排除人身保險中之醫療費用保

險。而「財產保險」則包含醫療費用保險。因此,除醫療費用保險之外,人身保險無保險利益

險。而「財產保險」則包含醫療費用保險。因此,除醫療費用保險之外,人身保險無保險利益